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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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适用善意取得(3篇)

法律规定适用善意取得(3篇)

第1篇善意取得,又称善意受让,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他人动产的占有或者权利,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平衡各方利益。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中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条件及意义。

一、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1. 动产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买卖、赠与、互易等有偿转让动产的行为;(2)动产被遗失、被盗、被抢夺等情况下的善意取得;(3)因法律行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如继承、赠与等。

2. 不动产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买卖、赠与、互易等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2)因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如继承、赠与等;(3)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1. 受让人为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不知且不应当知道动产或不动产存在权利瑕疵。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受让人在交易时,对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瑕疵没有合理怀疑;(2)受让人在交易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查阅登记簿、询问卖方等。

2. 交易行为为有偿有偿是指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支付了一定的对价。

但并非所有有偿交易都适用善意取得,如赠与、互易等。

3. 交易行为合法交易行为合法是指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

三、善意取得的意义1. 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能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繁荣。

在交易过程中,受让人无需担心因原权利人的追索而导致交易失败,从而增强了交易信心。

2. 平衡各方利益善意取得制度既保护了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原权利人无法追回动产或不动产,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追究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与限制研究》范文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与限制研究》范文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与限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源于古代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即在物权交易中,如不知或非因重大过失不知出让人为无权处分或伪造权源的善意买受人可以获得特定物权的一种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交易模式的多样化,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渐受到扩张与限制的双重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在当代社会的适用范围及其扩张与限制的背景、原因和影响。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善意、有偿转让该动产时,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发生了变化。

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一)适用范围的扩张背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交易模式愈发多样化。

特别是在互联网的推动下,虚拟财产的交易日益频繁。

在此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渐扩张。

此外,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善意取得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也日益广泛。

(二)适用范围扩张的具体表现1. 扩大至知识产权领域:如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2. 扩大至虚拟财产领域:如网络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交易中,善意买受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限制(一)限制的原因尽管善意取得制度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交易安全和秩序,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如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不足、对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等。

因此,有必要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

(二)限制的具体表现1. 时间限制:善意取得的认定需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超过该时间则不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 主观要件限制:买受人需证明自己在交易时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如买受人在交易时明知或应知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 类型限制:并非所有类型的物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其他财产权的善意取得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将一项专利权出售给乙,乙以为是甲的,乙又将其出售给丙,丙以为是乙的, 后甲反悔,要求丙返还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善意取得专利权。
案例二
甲将一项商标权出售给乙,乙以为是甲的,乙又将其出售给丙,丙以为是乙的, 后甲反悔,要求丙返还商标权,法院判决丙善意取得商标权。
06
其他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
总结词
除了动产和不动产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财产可以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例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虚拟财产以及某些 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
详细描述
除了动产和不动产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财产可以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例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虚拟财产以及某些 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这些财产的善意取得也需要满 足相应的法定条件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
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受让方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受让人主观上相信 转让方有处分权。
受让人在取得该财 产时没有恶意或重 大过失。
受让人不知道或应 当不知道转让方无 权处分该财产。
转让价格合理
转让价格应当公平、合理。 受让人支付的价款与市场价格相比不畸高或畸低。
受让人支付的价款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相比不异常。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 频繁和复杂使得交易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善意取得制度通过确认善意第三人的合 法地位,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减少了因欺诈、伪造等行为带来的损失 。
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平。在某些情况下,恶意行为或疏忽可能导致权利归 属的错误。善意取得制度赋予善意第三人特权,使他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获得应 属于原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从而纠正这种不公平现象。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与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与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注:善意取得亦即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价值冲突之两难,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由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诸多方面均与占有的法律问题休戚相关,因此,本文拟从占有的视角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依通说,动产善意取得以让与人的占有和受让人的善意为两大基本构成要件(注:王泽鉴着:《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1996年版,第124页。

)。

但我们主张,受让人的占有这一要件也颇为重要。

受让人占有的重要性于“依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问题中,至为明显。

众所周知,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因原占有人均已丧失占有,且占有之变动均得自外部认识,故并无问题(注:谢在全着:《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出版,第269页。

)。

但依占有改定方式发生物权让与场合,因让与人仍须占有动产,外观上不足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此际如何权衡动产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来判断可否成立善意取得,特别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规定,又欠缺占有效力之条文的背景下,不无有疑。

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学说中有四种主张:即肯定说、共同损失分担说、折衷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强调善意受让人信赖让与人的占有的公信力,认为善意取得不能因观念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异,法律既无明文限制占有改定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则应反面推论可成立善意取得(注:参见史尚宽着:《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印,第507页;谢在全着:《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版,第270页;梁慧星、陈华彬着:《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五、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实质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债权取得。一般债权利是一种特定人请求权,缺乏相应的权利外观。而票据权利与票据这一物质形态紧密结合在一起,这使得票据权利具有了类似于“物”的性质,因此票据有了典型的权利外观。占有了票据,就意味着占有了票据债权,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基本条件,票据权利一旦善意取得,票据出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票据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反过来,票据又促进了经济的极大发展,尤其是在国内国际贸易中,票据已成为不可缺少的交易工具。票据证券,流通性就是它的生命。所以,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交易的安全,特别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各国各地区的票据法普通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①
一、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概述
三、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我国票据法未明确规定,多少学界的探讨。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交付是票据的转让方式,显然背书交付取得票据的,肯定适用善意取得。对记载“委托收款”的和“质押”的票据,从外观就可辨明此时不成立善意取得,但受托人或质权人又背书转让,其后手则可能依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有学认为,既然如此,这种情形也不适用善意取得。笔者以为,本条之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但票据本身并不当然无效,其一,现代社会,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发育加快,要求善意受让人准确识别转让人的行为能力,既不可行,又不经济;其二,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使上述行为人的签章无效,也不能排除受让人善意取得的可能,况且,票据重在流通。
对超过付款提示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对期限后的背书人善意取得票据权利,此时的权利仅为追索权,对原债务人或原背书人则不得主张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因为其后背书对原债务人或原背书人仅生一般债转让之效力。

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2篇)

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善意取得,又称善意受让,是指善意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根据法律规定,不受原权利人主张的权利瑕疵的限制,从而取得该财产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的概念、法律适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及善意取得的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根据法律规定,不受原权利人主张的权利瑕疵的限制,从而取得该财产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于不动产。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的,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 法律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动产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动产存在权利瑕疵,且该动产已经登记或者交付。

(2)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在取得不动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不动产存在权利瑕疵,且该不动产已经登记。

(3)合同善意取得: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善意受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原则(1)善意原则:善意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财产存在权利瑕疵。

(2)公开原则:善意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已经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该财产的权利状态。

(3)登记原则:善意受让人在取得不动产时,该不动产已经登记。

四、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 转让人有处分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是转让人有处分权,即转让人有权将财产转让给他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2023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善意。

而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必须得到深入的探究和解释。

本文将从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来进行探究。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在获得他人的财物时,是真心相信其所获得的财物是他人的所有,并且没有得到任何的欺骗、误导等行为。

善意取得是一种法律概念,通常指申请人在取得对方的财产时,未知道该财产不属于对方或存在违法瑕疵的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一种情况。

例如,某人通过买卖方式取得了一辆明显价值较低的汽车,但是他可能不知道这辆车是偷来的,或者有其他所违法的情形存在。

他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的,在发现其是偷来的车辆后,如果他立即停止使用该车并归还给车主,那么他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车主也不能就此行使翻诉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第三人诚信原则所制定的一种具有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它的基本原理如下:(一)公正信仰原则公正信仰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石。

所谓善意取得财产,是指取得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过错,即在取得财物时无欺诈行为,完全符合公正信仰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这个原则的意义是,既然取得人没有过错,那么他应该对其依赖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反过来说,如果取得人因自己过错而导致权利被侵害,那么他就应该承担对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流转原则流转原则是指财物在转移时,原有的权利与财产同时转移给取得人。

即只要获得者从权利人处获得了权利,那他在权利方面就与权利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个原则的意义是,取得人对于转移的财产具有合法的支配权,但取得人不能超越权利人的权益,因为转让一方只能让出自己所持有的权利,而不能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

(三)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取得人在完成交易时,应当相信卖家的话,而卖家的话也应当负有法律责任,即卖家不能轻易撤销已经签订的合同,并且对于交易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应当做出准确的说明。

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

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

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摘要]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为促进票据的流通,我国《票据法》第12条以反面列举方式规定了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由于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在实践中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无权处分人的范围不全面、善意的理解有分歧、受让人支付对价的相当性待补充和原权利人成为债务人的情形不明确等问题。

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达到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以及增进票据使用的目的。

[关键词]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流通性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形成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和迫切的理论根源需求,为了实现法的效益价值和公正价值,票据法需要通过不断完善自身制度来顺应我国市场经济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需求。

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中,无权处分人转让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取得了票据而票据原权利人丧失了票据权利,这就引发了票据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冲突,需要法律来进行一方的侧重。

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述(一)票据善意取得的含义和要求票据善意取得本身来自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又是由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和罗马法中的“善意”原则综合而成。

“以手护手”是指物之所有人以所有的意思把自己的动产交给相对人,相对人再按约定来取得对该动产的使用权,等到约定的期限届满,相对人必须予以归还。

如果相对人在占有该物之时又擅自将它交给第三人,或者该物被第三人抢夺或者偷窃,那么此时物之所有人不可以向这个第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只有向原相对人来要求赔偿损失。

“善意”的含义来自古罗马法律中的规定,是指使用人以所有的意思自主地使用他人之物经过一段时间后该物即归其所有,且不能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一切法律禁止行为的制度。

[1]在历史的发展中,人们发现了这两个制度的优点,于是将“以后护手”原则与“善意”制度相融合逐渐演变成为善意取得制度。

票据因具有权证一体性与动产有类似的性质,因而也就可以类比适用动产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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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研究
作者:胡弘松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10期
摘要:在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国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对票据的安全动态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由于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不是很详尽,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据的具体交易中,如果票据转让在某一环节出现无处分权人的转让情况,在原真实权利人和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之间的权益进行裁度和权衡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确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构成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

在票据法中的该条规定阐述不是详尽,过于笼统,因此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动产,则受让人将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时,原所有人不能够要求返回财产,而仅能让原占有人予以一定的赔偿。

二、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
有些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只是针对让与人受限的三类无处分权,而是应做相应的扩大解释。

即无处分权人应扩大为无权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因主要是,确保票据在具体交易的安全以及强化其流通。

如果,善意取得能够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主体中的缺陷,是否会与被代理人以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法规定产生矛盾?但是具体对善意取得进行价值上衡量分析,即使对善意取得进行扩大解释,允许其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也不会使善意取得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宗旨上的矛盾对立。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是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并以牺牲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为代价,所以要严格限制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此来防止票据持有人滥加使用该项权利。

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据我国的《票据法》相关规定,主要有:
1.二要件说。

二要件是指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必须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其中的主观要件是指,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票据,并且在受让过程中无重大过失。

即受让人在接受无
权利人手上的票据时,必须为善意。

善意实质是指,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对让与人的无权利并不知情,从而受让票据,其次,在受让人受让过程中,必须没有重大的过失,而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在对让与人是否为有权利这一事实进行周全考虑并注意,却没有发现问题,则排除受让人的过失,但是如果受让人在受让票据过程中,并没有对让与人的权利一事进行盘查和注意,则构成受让人的重大过失。

由于在判断受让人的重大过失以及善意取得过程中是一种主观性的判断要件,因此要根据受让人在票据取得的当时具体的情况来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对事后已经发生的情况来作出判断,并以事后情况为标准。

构成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过程中必须依据背书转让方式进行票据取得,并且要依据背书连续来证明自身持票合法。

2.三要件说。

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三:其一,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

无处分权人即以欺诈、偷窃、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者,而不享有票据权利;同时也是指一些票据拾得者、管保者,即合法占有票据,却无处分权利的人。

其二,必须依据票据法中的相关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票据取得。

规定中的票据转让方式有“交付”和“背书”二种。

对于不同的对象有特定的转让方式。

其三,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必须是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3.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即构成票据善意取得的四个要件有:其一,受让人必须是从票据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

这里所说的无权利人是指受让人的直接前手,对于间接的前手,其是否有权利,这里不予以考虑。

其二,受让人必须是依据票据法中规定的相关转让方式进行票据的取得。

即背书和交付这两种转让方式。

只有受让人在背书或者交付此两种方式中取得票据,持票人才能够受到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其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票据,并且无重大过失。

其四,取得票据过程中,有付出相当的代价。

相当代价的付出是指在受让人取得票据时,已经付出了价值相当的实物或是金钱。

如果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是经过无权利人的无偿赠予或者仅是付出一点代价,那么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对票据的处分权利则不得优于前手。

4.五要件说。

票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必须满足五项要求:其一,受让人须是从票据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

其二,受让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如果在票据取得中没有采用背书或者支付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其他方法,如继承、一般债权转让方法,那么就不能够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其三,受让人在票据取得过程中须有有效票据。

有效票据是票据权利的基础,票据若是无效则不能够产生票据权利。

所以受让人即便是出于善意取得票据,但是票据无效也是不能够享有票据权利。

其四,受让人在票据取得中须没有恶意,直接恶意或是间接恶意,对善意的认定过程,需经过直接恶意和间接恶意的验证,否则就不能够认定其为善意。

其五,须给付对价。

对于受让人没能给予一定的对价,则不能够享有优于前手的票据处分权利,善意取得人即便是善意取得,从无处分权人手上取得票据,但是没有支付相当代价,则不能够享有票据权利,对价取得票据才能够独立且完整享有票据权利。

四、结束语
在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国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对票据的安全动态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由于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不是很详尽,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据的具体交易中,如果票据转让在某一环节出现无处分权人的转让情况,在原真实权利人和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之间的权益进行裁度和权衡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确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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