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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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与实质• 罗马法上,有“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的原则,•由无权利人处受让动产者,纵善意无过失,亦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得由真正权利人追回其物。
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原所有人的保护。
[ii] 然在日尔曼法,奉行“以手护手”原则,其意谓:信赖他人而授予占有者,只得对其所信赖之该他人,请求返还,[iii] 而不得对于第三人请求,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依学者通说,善意取得制度即以日尔曼法上“以手护手”之原则为其滥觞。
[iv]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而不法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与他人,受让人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取得其权利,亦称及时取得或善意受让。
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以日尔曼法上原则为其由来,而没有像其他民法制度那样溯及到罗马法,其根源在于二者对于占有与权利间关系的认识大异其趣。
在罗马法观念上,认占有(possessio)为事实,而非权利。
其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和平,而非保护权利。
在日尔曼法,未将占有与所有权严格区分。
占有系权利的表征,而非一种单纯的事实。
[v] 基于此种法观念,占有物者既有权利,而对物享有权利也必须占有物,因而受让物的占有者,可能取得权利,而有权利但未直接占有其物时,其权利效力也因而减弱。
故动产所有人以自己意思将动产交付与他人占有时,所有人权利的效力减弱,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所有人就无权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故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日尔曼法较罗马法为优,其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各国民法所采。
[vi]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而言,系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
因为若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权利的受让人为预防不测之损害,在任何的交易,均人人自危,非详细调查真正权利人以确定权利实像,则不敢交易。
如此一来,则受让人均要裹足不前,现代活泼迅速之交易活动,必大受影响。
[vii] 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倾向于保护交易活动即动的安全。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票据 善 意取得 制度 最早 源于 18 82年 的《 国票 英 据法》 。该 法 第 2 9条 第 1款 规 定 : 善 意 持 票 人 “
要 , 该制度 在世 界 范 围 内被 大 多 数 的 国家 与 地 区 故
以法律 的 形式 予 以确 认 。 “ 易 优 位 ” 交 理念 渗 透 到 票 据法 中 , 表现 为票 据 权利 的善 意 取得 。本 文从 票 据的特 征 出发 , 析票据 善 意取得 的特性 , 而充 分 分 从 地保 障持票人 的权 利 , 进交 易 的进行 。 促
解释 , 即为 善 意 取 得 制度 的 规定 。13 9 3年 的《 国 德
存 在 的金 钱债 权 , 可能 地实现 顺 畅流通 、 尽 确实 得 到
清算 。而票据 法依 此立 法 目的 , 定 了票 据法 所 应 决 遵循 的基 本原 则 , 这些 原则 主要 表现 为迅 速性原 则 、
善 意取得制 度 的本质 是法律 对所 有权 的安 全与
安 全性 原则 与保 障持票 人权 利原 则 。
二、 票据 权利 善意 取得 的解 释
对交 易量 的 障之 间 的博 弈 之结 果 。 由于 “ 有 权 所
绝对 ” 理念 保 障静 的安 全 , 难 免具 有 狭 隘 与 呆 板 其 的特性 ; 交 易 忧 位 ” 念 应 运 而 生 , 一 理 念 保 障 “ 理 这 动 的安全 , 其产 生与 发 展适 应 了商 品 经 济发 展 的需
强 商业信 用 、 进商 品流通 、 促 加速 资金 周转 的重 大作 用 。 国外的学 者 因此把 票 据 比喻 为 “ 易 活 动 的血 交 管 中流 动的血 液 ” 能 够 带 来 金钱 的魔 杖 ” 甚 至 断 “ , 言 “ 事 活动 之 需 要 票 据 , 同船 之需 要 水 ” 马 商 如 。④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法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下面是由给大家带来的善意取得制度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篇1)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且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力外观。
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权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篇2)??善意取得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
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盗脏、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另外,原则上,仅“物权”可善意取得,因为物权有公示制度,即使错误的物权公示亦可产生公信力。
债权因无公示制度,不能产生足以支撑善意取得的公信力,不适用善意取得。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权”,因工商过户登记制度的支撑,可善意取得,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与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学六班解鸿岩 20211014480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所有权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会不能追夺的姚学甲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国家机器付诸行动了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来有争议。
即时时效说认为其依据在于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权利外像说认为其依据在于对权利外像的保护;法律赋权说说在善意取得权利的紫苞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保护说则说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该推定其为雷米雷蒙县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规定说则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即在于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可见,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建设,政策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黄金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近代民法,以神性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竟然打破了所有权神圣的绝对观念,而肯定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其确立是对所有权绝对尊重的一种扬弃,处处渗透着经济社会保护大宗交易安全与便捷的客观现实,是促成近代各国民法最终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缘由。
《物权法》正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拿下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所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解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因而票据权利的取得,事关持票人财产利益之保有,依通说,其取得方法有二,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前者包括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后者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普通债权的转让、继承、受赠等。
而票据纠纷往往出现在票据的转让过程,其中又较多的集中在持票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本文将对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讨论。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善意的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其解决的是票据转让过程中的问题。
这里讲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与之相对的是“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上存在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取得票据时如果负起普通人的谨慎义务就能得知票据上的瑕疵,因怠于审查故而未知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依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无论取得票据者在主观上是恶意还是重大过失,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如下几点:1、票据的善意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上转让方法,即背书交付或单纯的交付而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只有通过背书(具有连续性的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法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得不明确的票据,仅依直接交付而转让。
我国《票据法》要求汇票、本票上都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所以这两种票据必须依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没有要求支票上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如果支票出票人未记载收款人,也没有授权他人补充记载、或虽经出票人授权但被授权人没有记载的,仅直接交付票据即发生转让的效果。
持票人才能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论票据善意取得对票据诈骗犯罪侦查的作用

吉林 公 安 高 等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a fJl u l e ui a e o r lo i P bi S c rt Ac d my n in c y
N . 20 o 4, 0 9
Au u tN 1 7 g s, o. 0
得票 据权利 。[ 2 票据 善 意取 得是指 持票 人依 《 据 票 法 》 定 的 权 利 取 得 方 法 , 无 处 分 权 人 手 中 善 规 从
受取 得 , 得 票 据 支 付 相 当对 价 者 。 得 完 整 之 取 取 票据权 利 。无 偿 取得 票据 者 不能 享有 优于前 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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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必 造 成 票 据使 用 和 流 通 的 不 安 全 , 人 们 势 使
不 愿或 不敢 接受票 据 。这样 就违 反 了票据 立法 的
宗 旨。
一
项 空 白背 书之后 有另 一项 背 书 时 , 背 书 的签 该
名人视 为前项 空 白背书 的被背 书人 。票 据虽 系在
取得 票 据 , 能取 得 票 据 权利 。且 此 种取 得 为 继 才
流 通与使 用上 的安全 性 。该 制度 对票 据诈 骗犯 罪
侦查具 有有 益 的作 用 。
一
、
票据 善意取 得 的含 义及 立法例
票 据 善 意 取 得 是 指 票 据 受让 人 善 意 且 无 重 大过 失 , 无 权 利 人 手 中受 让 票 据 。 而 原 始 取 从 从
无行为 能力 或者 在欺诈 、 胁迫 或其 他情 况下 取得 , 并 可 能 因此 而 导 致 对 该 票 据 的 权 利 要 求 或 者 抗 辩 , 不妨碍 任何 人成为 持票人 。 仍 我 国《 据 法 》 于 票 据权 利 善 意 取 得 的规 票 关
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以及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以及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以及意义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什么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权利的动产占有人,以移转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后,善意受让人即取得该动产权利的法律制度。
例如,甲将其租赁的海信电脑一台,擅作己有出卖与乙,乙基于甲的占有事实而信赖该电脑属甲所有,遂与其交易,甲将该电脑交付于乙后,电脑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此时,乙取得电脑即属善意取得。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占有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罗马法奉行“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及“发现己物,即可收回”的原则,侧重于所有权的保护,受让人纵属善意,也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
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认可一年的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以兼顾交易活动及维护法律秩序。
与罗马法不同,日耳曼法基于“以手护手”观念,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根据日耳曼法,任意将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他人将之让与第三人时,除可对相对人请求赔偿损害或其他权利外,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
因为日耳曼实行占有与权利合一的Gewere制度,占有其物者即有权利,而有权利者亦须占有其物。
有权利者未占有其物时,其权利的效力因此减弱。
动产所有人既以自己的意思,将动产托付于人而未占有其物,遂无从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正是由于受日耳曼法Gewere原则的影响,并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根据占有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的作用,赋予信赖占有而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近代善意取得制度才应运而生。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有争议。
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 词
中规 定 的票据权 利原 始取得 的重要 方式 。本 文在此 拟对 票据 的善 意取得 制度做 简要 的分析和 论述 。 票据 票据 权 利 善 意取得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0 90 .7.1 10 —522 0)40 1 0
缺 随着商品经济 的发展 ,所有权绝对尊重观念一再经受时代的洗 系, 一 不可 的 礼, 在现代社会 中得到扬弃。同时又滋 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 , 以满足 1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 无票据处分权, 包括以下 现代人不断膨胀 的财富增长欲念。善意取得制度本来是财产所有权 两种情形: 一是无票据权利也无处分权 : 二是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
一
、
债务人可 以对其直接前手 的抗辩事 由对抗取得人 。 3 受让人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这里就要注 意什么情 况是善 . 意, 什么情况是重大过失。大 多数学者都承认这种说法 , 认为受让人
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 的原则 , 侧重对所有权人 的保护, 即使受 让人为善意, 所有人 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 将善意取得运 用到 票 据 法 中 , 先应 该 明确 善 意 取 得 的 标 的 是什 么 , 票 据 ? 还 是 首 是 票据权利呢 ?有人认为应该是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本质上属于一种 “
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于是被我们借鉴到 了票据法中, 以适应 票据流通 2 须依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我国票据法上 规定 的 . 的需要,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 保障当事人, 特别是善意当事人的合法 转让方法, 仅仅指背书, 如果不是以背书取得票据的, 不发生善意取 则 权益。 得 。此 时去的人的票据权利, 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 的抗辩切 断, 票据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来源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是以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则为契机演绎发展 起来 的。 罗马法中, 在 不承认善 意取得制度 , 而是奉行“ 任何人不得将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或者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购买者或者误取财物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善意地、诚实地取得该财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念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应当鼓励诚实行为,奖励善意取得财物的行为者。
该制度在民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具有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和促进交易活动的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善意”。
善意意味着主体在取得财物时,是根据合法、合理和诚实的态度行动的,不知道财物存在的瑕疵或者权利瑕疵,也没有过错。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善意取得者不会因为其取得财物的方式而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法律地位。
如果一个人是依法善意地取得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可以据此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不容易被他人主张,即使原来的所有者后来发现了这个瑕疵,也难以取回财物。
这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护经济活动的进行。
强调善意取得者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加人们在经济交易中的信心,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交易活动。
因为善意取得者不会承担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从而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助于善意取得者和原有所有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一些情况下,原有所有者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丢失其财物,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使得善意取得者不需要承担原有所有者的过错或者疏忽造成的影响,保护了双方的交易纠纷不加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无限度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对善意取得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比如,在知道财物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者是没有权利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的。
同时,在一些特殊财物或者特殊交易中,法律也可以设立其他制约条款,以保护原有所有者的权益。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者:胡劭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6期摘要:随着票据流通速度的加快,票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现象也不断出现,票据原权利人及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尖锐。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在平衡票据原权利人和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47-02一、票据权利的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其中付款请求权,又称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债权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依票据要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另票据追索权,是指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票据持有人所享有的依票据权利要求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余相关金额的权利,由于票据追索权是以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为行使的前提条件,因而也被称为票据从权利。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存在以下学说:三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
四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须是给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票据。
在此就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五要件说进行详细的探讨。
第一,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这是构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若受让人由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善意受让人)处取得票据,则当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自无适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之规定的必要。
这里的无权处分人,仅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为限[1]。
至于无权处分人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无权处分人是指基于盗窃、欺诈、胁迫等法律强行禁止的非法手段而持有票据的人,此外无权处分人还包括基于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而又不属于票据代理人的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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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上一项重要而特殊的制度。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源于动产的善意取得,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因其特性又异于一般善意取得制度。
因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平衡原持票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对其构成要件应当严格规定。
【关键词】善意;善意取得;票据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渊源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原本属于债权,指票据持票人依法在确定时间内向票据债务人或票据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目前各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转让方式的规定通常有两种:单纯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以相应对价背书转让取得票据,且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即可就该票据主张票据权利,不因直接前手是无权处分人而丧失票据权利。
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主要包括:依票据转让取得、依出票行为取得、依票据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或行为取得(主要指因继承、税收、公司合并、破产等原因取得)。
三种方式中,除票据转让的方式外,权利人要享有票据权利,只需具备取得票据权利的一般要求。
但在依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时,却存在持票人所持的票据是是从无权转让人处受让取得的情况。
我们知道原持票人本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即便因遗失等原因丧失了票据,也应当享有票据权利,此时却因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无法享有,从而导致原票据权利人与最终持票人之间的票据权利归属发生了冲突。
票据流通中,受让人往往无从了解转让人的背书行为是否为有权处分,如果因此而否定该转让行为,否认受让人的票据权利,将大大增加受让人使用票据的交易风险,并将最终使得票据丧失其根本的流通功能。
因此,为避免该情况的发生,各国票据法与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在解决票据因无权处分导致的权利纠纷时,一般选择承认善意持票人(受让人)的票据权利,否定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
[1]
票据善意取得是民法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上的运用,理论界公认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是日耳曼法,罗马法建立的原则是“任何人不得让与他人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强调的是对绝对所有权的保护,因此并未建立民法善意取得制度。
日耳曼法则基于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的原则,认为:“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2]“以手护手”原则实际上是对古罗马法中绝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往往侧重于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交易安全,经过社会本位的变迁,逐渐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即演变自动产善意取得,但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具有相对性,没有相应的权利外观,往往难以判断其归属,所以债权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
传统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基础是“占有”这一外观的物权形态。
票据善意取得的产生是基于善意相对人对处分人有处分权的外观具有信赖上的利益,基于该信赖利益而为转让行为,故法律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确认该外观存在并赋予如同处分权存在的法律效果。
二、构成要件
目前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关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所需要件的相关规定,理论界尚有争论,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
二要件说认为:票据的善意取得应具备两项要件: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要求受让人行为时主观上是善意的,且不存在重大过失;客观要件要求受让人客观上取得票据的方式是背书转让,并且该背书在形式上连续,符合票据法对票据形式的要求。
三要件说认为:第一,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没有主观上的恶意或重大过失;第二,受让人取得票据的转让方式应当是背书转让,且背书形式上连续,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其背书转让的直接前手为无权处分人。
四要件说认为:第一,受让人背书转让的直接前手为无权处分人;第二,受让人取得票据的转让方式应当是背书转让,且背书形式上连续,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受让人取得票据必须基于善意;第四,受让人取得票据时须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笔者赞同四要件说,因为“票据须为有效票据”是票据行为的一般要见,而不应归结为票据善意取得的特殊要件。
(一)受让人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的票据票据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这是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观条件,也是首要条件。
“无权处分人”的范围仅指票据受让人的直接前手,至于其间接前手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属有权处分,则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适用。
需要界定的是无权处分人的范围,目前我国票据法并无相关规定,但有学者通过分析背书人为票据行为(背书转让)的效力存在缺陷的若干情况后,认为不应对无处分权人的范围扩大理解,而应当给予一定的条件,限制在相应范围内:首先,无权处分人包括非法持票人,如以盗窃、欺诈、胁迫等方式取得票据的人,和拾得他人遗失票据而为处分的人。
这是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来解释的。
我国票据法仅规定了受让人取得票据时应为善意,至于其直接前手取得票据的方式是否善意则在所不问,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票据受让人自己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主张票据善意取得,二是票据受让人明知其直接前手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仍按票据法规定受让了票据,也不能主张票据善意取得。
其次,无权处分人并不是票据代理人,但也存在和后者一样因原持票人的意志而占有票据,却不享有票据权利,且无处分权的情况。
我国票据法虽没有相关规定规制这种情况,但这也属于原权利人和善意持票人发生票据权利的归属纠纷的情况,因此在界定无处分权人时应当包括这种情况。
[1]
(二)受让人应当为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且背书须在形式上连续
记名票据的转让应当背书,而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的票据可直接单纯交付转让。
[3]但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唯一方式,即在票据流通中,不但汇票、本票,即使无记名支票的转让也应当背书。
所以根据我国规定,票据善意受让人只有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时,才得以主张“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享有票据权利。
如果受让人并非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的,如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等手段得到的票据,或拾得他人遗失的票据,则持票人不能主张票据善意取得而享有票据权利。
如果票据持票人是以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的票据,则其对票据权利的享有也不适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因为继承票据为无偿取得,而公司合并之后的财产纠纷当适用普通债权转让制度解决,这些都不符合票据善意取得适用条件。
当然该持票人若将票据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仍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受让人为背书转让时须善意或无重大过失“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要求主要是从受让人取得票据时的心理状态和动机进行考虑的,票据受让人为受让行为时,必须主观上不存在恶意的心理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如何判断恶意与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善意与否是一种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只能从外观要件上来判断。
学界认为善意与否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1)票据转让的形式必须合法,即该背书必须在形式上连续,以此作为判断善意的条件,若背书形式上不连续,则不得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2)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在判断受让人是否恶意时,只要受让人明知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即构成恶意。
(3)重大过失是指,当票据受让人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时即可发现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而受让人却因自己的原因没有发现,即构成重大过失,也不得主张票据善意取得。
当然,票据受让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具有时间上的限制,即只能以无权处分人转让票据时为准,只要受让人为背书行为时是善意的,即使之后得知转让人系无权处分,仍不影响其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四)受让人取得票据时须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取得票据时须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是指受让人是通过向无权处分人支付了相当于票据所载金额的货币或实物后,才取得的票据。
若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偿的,或其仅支付了远少于票据所载金额的货币或实物,则不属于“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情况,不能主张票据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据权利,但票据债务人可对其前手主张的拒绝支付的抗辩事由,也同样可以对该受让人主张。
三、结语
票据在国际上商事交易活动中所起的功能日益强大,其流通性在不断增加的同时,流通风险也在增加。
最常见的就是原权利人由于某些意志外原因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该票据在被他人拾得、盗窃后经无权处分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如此,原持票人与受让人的票据权利就发生了冲突,如何来平衡二者间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票据是流通证券,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为了保障使用票据的商事交易安全,避免善意受让人的票据权利处于归属争议之下,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保障善意受让人的票据权利,已成为各国票据法积极探索和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吕来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适用[J].法学研究,1998(5).
[2]由嵘.日尔曼法简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57.
[3][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