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

合集下载

论善意取得制度.doc

论善意取得制度.doc

论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与实质• 罗马法上,有“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的原则,•由无权利人处受让动产者,纵善意无过失,亦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得由真正权利人追回其物。

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原所有人的保护。

[ii] 然在日尔曼法,奉行“以手护手”原则,其意谓:信赖他人而授予占有者,只得对其所信赖之该他人,请求返还,[iii] 而不得对于第三人请求,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依学者通说,善意取得制度即以日尔曼法上“以手护手”之原则为其滥觞。

[iv]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而不法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与他人,受让人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取得其权利,亦称及时取得或善意受让。

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以日尔曼法上原则为其由来,而没有像其他民法制度那样溯及到罗马法,其根源在于二者对于占有与权利间关系的认识大异其趣。

在罗马法观念上,认占有(possessio)为事实,而非权利。

其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和平,而非保护权利。

在日尔曼法,未将占有与所有权严格区分。

占有系权利的表征,而非一种单纯的事实。

[v] 基于此种法观念,占有物者既有权利,而对物享有权利也必须占有物,因而受让物的占有者,可能取得权利,而有权利但未直接占有其物时,其权利效力也因而减弱。

故动产所有人以自己意思将动产交付与他人占有时,所有人权利的效力减弱,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所有人就无权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故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日尔曼法较罗马法为优,其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各国民法所采。

[vi]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而言,系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

因为若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权利的受让人为预防不测之损害,在任何的交易,均人人自危,非详细调查真正权利人以确定权利实像,则不敢交易。

如此一来,则受让人均要裹足不前,现代活泼迅速之交易活动,必大受影响。

[vii] 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倾向于保护交易活动即动的安全。

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强调和鼓励善意行为和互助的社会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基于对人性的积极评价,通过激励个人和组织体现善意,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从个人、组织和政府三个方面加以实施和促进。

个人方面,善意取得制度鼓励个体发扬善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乐于助人的行为。

社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机制,鼓励个人在慈善事业、环境保护、贫困救助等领域做出贡献。

此外,可以开展志愿者培养和服务项目,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通过亲身体验善意行为的快乐,激发他们的善意情感,并将善意传递给身边的人。

在教育方面,可以在课堂教育中增加善意故事和善意行为的讲解,引导学生树立善意意识,推崇善良行为,并将其内化为一种习惯和思维方式。

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教育孩子从小培养善良品质,提倡互帮互助的观念,引导孩子在日常生活中积极主动地展现善意和帮助他人。

组织方面,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鼓励企业和组织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慈善活动,以及倡导商业道德来实施。

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慈善基金、员工扶贫基金等,用于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组织可以组织各类公益活动,如义工队伍、医疗服务、免费教育等,让组织的员工和成员参与其中,以实际行动推动善意的传递。

同时,可以通过公正的激励机制,奖励那些在组织内发扬善意、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人员。

此外,通过完善组织内部的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组织成员恪守底线、讲究公平和诚信。

政府方面,作为社会责任的具体履行者,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善意行为的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

同时,政府要充分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向公益事业倾斜,通过减税、优惠政策等手段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公益事业。

在教育方面,政府要加强善意教育的普及和实施,将其融入学校课程,加强师资培养,提升教育质量。

同时,政府要扩大慈善组织的发展空间,鼓励公益组织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第论善意取得制度论善意取得制度

第论善意取得制度论善意取得制度

第论善意取得制度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一个社会中,人们通过本着善意的行为和态度,使得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公正和更加合理。

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制度建设与改革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

善意的行为和态度,是人们道德水平的体现。

实践证明,人们在本着善意的前提下,更容易遵守规则,更加尊重他人的意见和利益,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共利益。

这种高尚的道德品质不但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也有益于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推动制度的创新和改革。

传统的制度往往有其历史和文化的局限性,难以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需求。

善意取得制度呈现出一种积极、创新的态度和行动,旨在想方设法地推动制度的创新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会不断地引领和推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促进制度更加公平、公正和高效。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善意的行为和态度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是个人的一种行为方式,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的传承和建立。

当越来越多的人本着善意的态度和行为去推动制度建设和改革,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提高个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当人们通过善意的行为和态度参与到制度的建设和改革中来,会感觉到自己的付出和贡献得到了认可和尊重。

这种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主人翁意识和自信心,更加积极地投身到制度建设和改革中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总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们应该本着善意的行为和态度,把自己的力量倾注到制度建设和改革中来,共同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也应该倡导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并通过各种形式,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队伍中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更加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社会制度,创造更加美好的社会和人类发展。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以善意取得的财产转移是有效的,即使原所有人的财产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或承认。

这种制度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都有一定的依据。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诚信购买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人和企业往往要依靠购买和销售来完成生产和消费活动。

购买者正常地购买商品或财产时,有合理地相信卖方拥有合法权益并可以按照自由意愿使用或处置该财产。

如果善意取得制度不存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市场秩序也将无法正常运转。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在某些情况下,财产权益的归属往往复杂且难以确定,例如财产被多次转让、存在纠纷等。

如果只依靠原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来决定财产的归属,这将导致争议频繁、纠纷不断。

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类问题,减少争议和纠纷,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也符合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原所有人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行使或维护其财产权益,例如丧失权利能力、遗失财产等。

如果这些无法行使或维护权益的财产永远无法转移,就会对原所有人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公平与公正的要求,将这些财产重新转移给那些具备相应实力和能力的购买者或使用人。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在实施中注意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购买者的权益并为社会提供稳定和公平,但过度的善意取得也可能导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时,应当兼顾原始所有权的保护和善意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利益冲突和纠纷。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它可以保护购买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符合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衡量,以确保权益的平衡和公正的实现。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法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下面是由给大家带来的善意取得制度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篇1)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且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力外观。

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权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篇2)??善意取得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

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盗脏、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另外,原则上,仅“物权”可善意取得,因为物权有公示制度,即使错误的物权公示亦可产生公信力。

债权因无公示制度,不能产生足以支撑善意取得的公信力,不适用善意取得。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权”,因工商过户登记制度的支撑,可善意取得,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与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学六班解鸿岩 20211014480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所有权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会不能追夺的姚学甲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国家机器付诸行动了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来有争议。

即时时效说认为其依据在于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权利外像说认为其依据在于对权利外像的保护;法律赋权说说在善意取得权利的紫苞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保护说则说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该推定其为雷米雷蒙县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规定说则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即在于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可见,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建设,政策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黄金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近代民法,以神性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竟然打破了所有权神圣的绝对观念,而肯定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其确立是对所有权绝对尊重的一种扬弃,处处渗透着经济社会保护大宗交易安全与便捷的客观现实,是促成近代各国民法最终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缘由。

《物权法》正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拿下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所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

20XX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依据。

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涵义(一)善意取得制度制度的含义善于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上为一项很重要的制度。

它是法律对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和交易便捷(动的安全)两种价值的利益衡量之后作出的抉择。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从其含义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原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善意第三人。

它主要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关系和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的关系。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

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善意是人们在进行行为时所持有的一种良好的心态和态度,是指在处理事务时,主观上的善良和诚实。

而制度则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套规则和条例,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推动者。

将善意与制度结合起来,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一种善意的态度去面对他人和事务。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将善意贯穿于制度的执行之中?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首先要看到善意不是盲目的好心态,而是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对待他人和事务。

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人们不应该只是机械地按照规定去执行,而应该将善意融入明白遵守规则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这就需要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要超越个人利益的考量,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利益纳入其中。

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将善意贯穿于制度的执行之中?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以保障人们在遵守制度的同时能够享有公平和正义。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公民道德意识和监督意识,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教育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善意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积极乐观的品质,并将其贯穿于大家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

善意与制度的结合,也需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人的精神家园。

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核心,以诚信为核心,这些都是善意与制度的结合的重要体现。

通过加强对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内化这些价值观,将其融入思想深处,才能真正实现善意与制度的良性互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在社会的每一个领域,都应当引导人们在遵守制度的持有善意的态度。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治与仁治相结合,才能使制度得到更好的适用和落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善意取得制度作者:李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3期摘要近现代民法均有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学说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让与人,将依据公示方法由其占有的他人财产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①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中一些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的完善尽微薄之力,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民法善意取得即时取得作者简介:李杨,吉林大学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040-02一、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在介绍善意取得制度之前,有必要通过举例以阐明该问题。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一副名画委托给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画挂于自己家中,后来乙将该幅字画出卖给丙,甲回国之后发现自己的画在丙家中,于是向丙索要。

在该例中,出现三方当事人(甲乙丙),甲乙之间基于保管合同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乙丙之间基于买卖合同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众所周知,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即物权成立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

在本案中,该名画的所有权人是甲,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甲便可以向丙要求返还该画。

但丙在交易中却是善意第三人,如果甲可以随时要求丙返还原物的话,势必使市场交易失去活力,每个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时均会担心该物是否为让与人之外的他人所有,如此必使市场交易陷入僵硬状态。

丙在该例中,不仅仅代表买卖合同之买受人,更是市场交易安全的代表,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丙。

根据以上这个案例分析可得:法律有必要采取一制度来截断物权的追及效力在此类案件中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便应运而生。

从本质上说,善意取得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民法原则上是强调保护财产的动的交易安全,其法律制度安排亦如此:诉讼时效、善意取得等制度。

在近现代民法史上,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之合理性之证成,存在各种学说。

主要有:(一)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说该学说主要是为法国、意大利学者所提倡,其认为受让人取得权利完全是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作用的结果。

法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均有此规定。

但是,经过仔细分析可发现,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如何都是风馬牛不相及的两种制度。

可见,从时效上去寻找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根据,无论如何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二)占有保护说该说只要由我国学者黄右昌提倡,他认为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力,财产之占有具有公信力,故善意受让占有的人即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人。

从而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三)法律赋权说该说主要由基尔克等人提倡,其认为善意受让人之所以能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系由于法律直接赋予了占有人处分原权利人财产的权利。

(四)权利外形说该说主要是由学者菲舍尔提倡,他认为善意取得的根据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保护,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对此外形的信赖值得法律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

(五)法律特别规定说该说的提倡者主要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郑玉波提倡,他认为善意取得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特殊制度。

②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用权利外形说与占有保护说来解释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更具有说服力。

理由如下:首先,民商法强调外观主义,强调公示的公信力,民商法一切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基于外观主义,比如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其次,正是基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受让人和让与人从事交易时,才无需调查对方就用于交易的财产有无所有权或处分权。

因为占有具有公信力,受让人只要善意信赖让与人对与财产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丙加以实际转让,也就可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了。

最后,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力,善意相对人基于权利外观而产生之合理信赖法律应该予以保护,否则将会使交易失去可期待性与安全价值。

总之,善意取得的承认,表明法律在总体上采取了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而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立场。

简而言之,是以牺牲真正的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来保护受让人之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以上法条,笔者就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做以下简单的分析:(一)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一旦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便可以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此为善意取得的基本法律后果。

这一点应该说在学界已经达成了通说。

但在理论界有争议的是善意取得究竟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对此,学说主要由两种观点:1.原始取得说该说为理论界通说。

该说认为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故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说该说认为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源于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力,故善意取得属于继受取得。

③应该这样说,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原始取得说。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可见我国物权法采取了第一种学说。

(二)动产或不动产的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一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便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此时原所有人物权的追及效力便随之中断。

原所有人便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之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以受让人之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同样,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是法有明文,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所以原所有人不能以不当得利制度请求受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原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人(让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其次,原所有人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

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究违约责任。

若让与人处分原权利人的所有物为无权处分则构成侵权行为,原所有权人可以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同时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还形成了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原所有权人可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关于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一)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之比较通说认为,只有占有委托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占有脱离物能否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是存在巨大的分歧的。

笔者认为要明确这个问题,有必要首先对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概念进行辨析。

占有脱离物,即非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如所有人被盗之物、遗失之物、被抢之物等等。

占有委托物,即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如租赁、保管、借用等关系中租赁人、保管人、借用人对该物的实际占有、使用。

(二)世界各国关于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第一项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得依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其所有权。

可见,德国民法典原则上不承认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遗失物、遗忘物、误取物等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

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所有人应当在法定期间(除斥期间)内回复其物,否则,受让人将确定地取得其所有权。

其中,《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占有物为遗失物时,受让人或遗失人自遗失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瑞士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占有人,因被窃或丧失,或违反其意思而丧失其动产者,于5年内得向任何受领人请求返还。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8,949条规定,善意取得的动产如为遗失物时,丧失动产的被害人或遗失人,自遗失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由此可见,日本、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于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系采例外规定,规定原所有人得在一定期间内回复其物,逾越该期间,占有人便确定地取得遗失物等的所有权。

各国民法之所以赋予占有脱离物和占有委托物以不同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其主要理由在于:动产离开其真正的所有人,而由让与人占有,者不但不是出于真正的所有人的意思,而且也为真正的动产所有人所不愿意看到。

基于财产所有权无论何时何地都有受到普遍保护的价值,以及维护财产的归属秩序,故原则上应使受让人不能取得遗失物、遗忘物、误取物等的所有权。

但是,当原动产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准予让与人占有其物时,原动产所有人因创造了一个可以使第三人信赖的状态,对交易的安全产生危险,因此理应承担其动产所有权被他人无权处分的所带来的不利益。

亦即,占有委托物一旦具备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便可取得其所有权。

④(三)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占有脱离物之规定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由此条文可知,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占有脱离物的规定大致与德国、瑞士等国采取了相同的立法例。

因此,從我国规定可以得知:在我国占有脱离物原则上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但有例外(即2年的除斥期间),即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场交易的今天,立法政策必须做出偏重于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选择,善意取得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有效的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便捷与迅速。

注释:①豎豐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页,第205-206页,第213页.③姚瑞光.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页.参考文献[1]唐伟元.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百度百科.2004年[2]马新彦主编.物权法.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3]卫龙君,柏松.确立占有委托物有限善意取得制度探析.中国法院网.2003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