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赃物,民法]民法论文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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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经济秩序的稳定,商品交换的安全性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但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回避态度,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的现状,提出应有条件地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物权法善意取得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其理论发展已有一千多年历史,然而《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对此却未加以规定。

直至2007年《物权法》实施后,善意取得制度才正式在我国立法中确立。

纵观《物权法》,第九章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但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法律却采取回避的态度,成为司法实践的瓶颈。

一、我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 条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 第三人在符合如下三个基本条件时, 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财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对价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从表面上看, 善意第三人通过支付合理对价从犯罪人处获得赃物的情形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基本要件, 似乎可以取得赃物所有权。

但是, 由于赃物经过犯罪行为的直接侵染, 而具有了“赃”的属性, 理论中对此存有较大争议, 相关立法也未统一规范, 导致司法实践活动面临诸多困惑。

实际上,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民事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却总能够在一些重要法律制定的过程中看到其身影。

2002 年提交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第99 条对赃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为:“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赃物、遗失物等,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未通过拍卖或者向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可以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也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浅谈赃款赃物善意取得甄别疑难问题

浅谈赃款赃物善意取得甄别疑难问题

浅谈赃款赃物善意取得甄别疑难问题 施维新 【摘 要】赃款赃物在当前市场经济繁荣的情况下,发生物品流转,对赃款赃物被第三人取得的情况下,取得赃款赃物的第三人是否能够善意取得进行思考,并提出适用赃款赃物善意取得应严格控制;并针对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对被害人有特殊的情感意义或寄托的某些特定物,提出要重视特定物对原来权利人意义,并提出如何界定赃款赃物追缴与善意取得界限。

【期刊名称】《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00)008 【总页数】2页(P112-113) 【关键词】赃款赃物;善意取得 【作 者】施维新 【作者单位】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2 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犯罪行为人以主观非法占有为目的侵财型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通过一定渠道将犯罪所得赃物出售给第三人,那么这必然在购买赃物的第三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矛盾,究竟赃物归谁所有。而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我国立法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安全的市场交易而设立的。各国民法对此均做了规定,但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赃物,各国有不同的立法。 对于赃款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主要有二种立场: 我国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有: 1953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追缴与处理问题的复函》(现行有效)此复函承认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赃物,但又规定了在被害人主体为国家机关、企业、合作社时,第三人无法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这个复函认为第三人获得赃物的渠道若是从合法途径支付对价购得犯罪行为人的赃物,对于此情况下的赃物第三人可以获得赃物的所有权,并建议如果第三人与被害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建议采用调解方式,酌情由第三人与被害人分担损失。但该复函对若赃款赃物的对象是公共财产的并没有做出明确回复。 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现行有效),该规定承认机动车作为赃物时可以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该司法解释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善意取得仅对于涉嫌罪名是诈骗罪,但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第三人所获得的赃物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将该解释的规定无法推广到所有类型的赃物。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该意见仅认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以列举式形式提出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但对其他情况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而我国认为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有: 1992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现行有效)该答复认为,即便犯罪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获得被害人的款物,即使该款物被犯罪行为人用于抵偿其拖欠第三人的债务,不管第三人取得该赃物的主观内容是明知或者不知其接受的物品是赃物,一律适用追缴。 另外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而后,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1年《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两个司法解释修正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电话答复》中关于诈骗的赃物必须一追到底的精神。 2007年3月16日,我国第一部《物权法》终于发布,但该物权法对于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问题并没有一起作出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除了规定拥有动产、不动产合法所有权的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该一百零六条还规定了第三人如果取得财物是善意的,并且第三人为了取得该财物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该财物如果是动产的已经交付给第三人,如果是不动产已经依法变更登记,完成对外公示制度,符合这三个条件的该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但物权法对于如果第三人取得的财物是赃款赃物的情况,是否也一样适用善意取得却不置可否。 (一)赃款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见解 认为赃款赃物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的见解主要是认为既然赃款赃物是通过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赃物的流通不仅损害了原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且其认为,在整个市场交易总量中,交易内容物涉及到赃款赃物的数量只占了小部分,因此赃款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市场交易不会起到根本的影响,且认为如果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反而会促使不法分子及销赃更加变本加厉。因此,认为赃款赃物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有利于遏制犯罪及销赃行为。 (二)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见解 赞成赃款赃物善意取得的观点认为,取得赃款赃物的第三人必须是为了获得赃款赃物的所有权已经支付了合理的相应的对价,而不能是无偿获得赃款赃物的,因为善意取得适用赃款赃物本身就是用于解决善意第三人与被害人之间因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二者之间的平衡,在第三人无偿取得赃款赃物的情况下,该第三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经济损失,如果此种情况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赃款赃物,则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显有失公允。 (一)必须合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赃款赃物如何处理不仅散见于各个规范性文件,且在各个规范性文件中态度不统一,且各个规范性文件中前后矛盾,如何确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级别问题就是一个大问题,但我国大致经历了承认善意取得、保护善意取得利益、否认善意取得、有条件承认善意取得以及基本承认等几个阶段,且上述阶段存在交叉反复发展的情况。 而国外立法肯定赃物善意取得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第三人获得赃款赃物的渠道是在合法的市场支付合理对价购买,并且按照市场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只要第三人不知道其所购买的物品是赃物,则第三人可以获得该赃物的所有权。另外我国的台湾地区及瑞士、法国、日本也同样规定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被害人向善意第三人要求返还占有规定了时效,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8条及第770条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赃物是动产的,若其他人在占有该动产的五年时间里无人提出异议,则该第三人获得该赃物的所有权,若第三人占有的赃物是不动产的,且该不动产没有经过登记,若其他人在占有该不动产的十年里无人提出异议,且该第三人获得该不动产的没有过失,则第三人获得赃物的所有权。在善意第三人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在占有达到一定的年限,适用时效取得。 综上所述,笔者赞成赃款赃物应当严格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完全否认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此种立场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经济效率,也无法积极促进财产的流转,充分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功能,对于完全肯定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充分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绝对稳定性及安全性,但却忽视对受害者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无法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及弥补被行为人破坏的社会秩序。严格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才能更好的平衡赃款赃物原来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动产及小额标的适用善意取得,对不动产及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让受让的第三人充分调动发挥其一定的注意义务,更好的维护交易的相对安全及稳定。 (二)明确赃款赃物的追缴与善意取得的界限 笔者建议立法统一确定严格有条件适用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具体设计上建议部分参照《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善意,即第三人必须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不享有转让权利。刑事案件中必须更加严格考究第三人在获取该财物时的主观方面,排除故意及过失的情况,才可认定为善意。而对于第三人的主观恶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予以考虑,第三人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低价取得赃物,且第三人低价获得赃物没有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合理理由;基于正常人的生活常识,应当发现受让的财物为赃物,而第三人因为过失没有发现;取得赃物的第三人明明可以提供犯罪行为人的信息情况,但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提供的。 笔者仅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少许疑难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更希望抛砖引玉,让更多的法律工作者参与进来讨论,以期待提供更多解决疑难问题的方法,推动赃款赃物善意取得司法实践的处理。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对于遗失物、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有不同的立法规定,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遗失物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尚未明确规定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出于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等目的,盗赃物也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法规应当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兼顾善意第三人权利与原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物权一、排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存在的问题(一)道德与法律的平衡部分人认为如果允许盗赃物在市场上流通,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符合道德伦理价值,可能会助长“销赃”,大众难以接受。

排斥盗赃物善意取得给民众的法感情带来的伤害总量大于适用善意取得时对权利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伤害。

强调民法应对盗赃物的物权进行规定,并非保护恶意的交易行为,而是为了在原权利人的所有权追及和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期待之间的正当价值冲突中寻求利益平衡,原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在道德上无可指摘,法律应当平等对待。

排斥对盗赃物的购买有助于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其本身即是有价值的动产,有可能成为交易的对象,也无法从道德情感上否定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可能。

对于善意买受人的购得之物有物权保护的必要。

(二)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平衡原所有权人本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丧失占有,若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意味着法律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忽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原所有权人权利的保护。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针对盗赃物,善意受让人若是在公开市场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已经完成交付而获得该物,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法律对此交易行为予以认可,并不影响原权利人的救济,原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选择在法定期限内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只要产权可以转让,将面临转让效率问题,即尽可能保持较低的交易成本。

善意取得赃物的法律规定(3篇)

善意取得赃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赃物的流通和交易问题日益突出。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善意取得赃物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在不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因善意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其理论基础为公信力原则。

三、善意取得赃物的法律规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善意取得他人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权利,不受原权利人的追索。

”这是我国法律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规定。

2.善意取得赃物的构成要件(1)标的物为赃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等犯罪所得的财物为赃物。

(2)第三人不知情。

第三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标的物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核实。

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为赃物,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3)第三人支付了对价。

第三人应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标的物,以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4)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

3.善意取得赃物的法律效力(1)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追索权。

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追索标的物,但可以向犯罪分子追索。

(3)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在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不适用,如标的物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情形。

四、善意取得赃物的法律风险1.善意取得制度可能被滥用。

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利用善意取得制度,将赃物合法化,逃避法律的制裁。

2.善意取得制度可能损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原权利人可能无法追回被盗的财物。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3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37 (02)l4 一3 1o — 87 2 1 0 一 l0
骗及侵占 等方式取得财物, 并非基于 原权利人的 真实意 思丧 失占 追缴后会涉及物的 有, 归属问 应当 题, 和盗窃、 抢夺物一 样对待, 赃物。 视为 对于贿赂取得赃物是基于当时 人的 意愿 转移, 使追缴或没收不存在归属, 即 故不能视为 赃物。因此
3 . 我国的立法的缺失以及生活中的常态问题, 导致权利 人的利益严重得不到保护。 物权法》 《 回避了赃物是否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 , 仅对脱离物的其它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立法 机关给出的解释是“ 对被盗、 被抢的财物, 所有权人主要通过 司法机关依照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
方 玄
( 安徽 大 学 , 安徽合 肥 ,30 1 20 0 )

要: 长久 以来, 对赃物的处理多涉及刑事领域 内的法则, 少纳入 民事纠纷之 中。虽然《 很 物
权法》 解决 了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物的归属 问题 , 但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 是否有条件适用, 一 直是争论的焦点。在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对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态度后, 出了我 国立法的缺陷, 指 阐 述 了赃物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和提 出完善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意见。 关键词 : 赃物 ; 交易安全 ; 善意取得
作者简介 : 罗方方 , 安徽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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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2年 2 月 第 1 总第 3 ) 期( 9期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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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摘要】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善意购买盗窃来的财物。

本文将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条件、与利益保全、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将分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重要性、应注意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读者可以了解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和重要性。

也可以深入了解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发展趋势和应该注意的问题,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在法律上存在着复杂的情况,需要对相关法规和案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条件、利益保全、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影响、重要性、问题、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犯罪行为的定义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主观故意或过失,即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违法目的或明知可能造成违法后果而进行的行为。

犯罪行为分为犯罪主观和犯罪客观两个方面,犯罪主观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人物的思想和精神状态,犯罪客观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

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即是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犯罪行为的定义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犯罪,还包括经济犯罪、环境犯罪、贪污腐败等各种形式的犯罪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犯罪行为的形式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需要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1.2 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财产或物品。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

取得人必须是在无干扰、误信的情况下取得盗赃物,即没有意识到该物品是盗窃来的。

取得人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盗赃物,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或暴力手段获取。

取得人必须是在真实的情况下取得盗赃物,不能是伪造的或欺诈的情况。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受物权法调整。

我国现行立法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不周,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善意占有人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宜采“中间法立场”,兼顾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对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在立法技术上,采“例外规定主义”。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演变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亦有学者认为不动产也可适用善意取得。

⑴)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⑵从所有权保护的立场来说,所有权不能因他人的无权处分而消灭,所有权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受让人应向让与人依其法律关系寻求救济。

但是如果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的原则,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交易活动必大受影响。

善意取得制度的执行能保护交易安全,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

⑶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近世以来为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收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成发展起来的。

⑷在日耳曼法中,因为物权观念与物权制度不发达,甚至近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观念也未形成,有关物之归属与利用的关系委之占有(Gewere)法体系调整。

在此占有法体系下,占有与本权系不可分离的结合体,由占有一面观之固为占有,但就另一面观之则为本权。

⑸因此有学者称日耳曼法的占有为权利的外衣。

“以手护手”原则是一项物追及制度,但它也是对绝对的物追及制度的一项限制。

依据该原则,占有是权利的外衣,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产的所有人,而对动产有权利者,也须通过占有标的物而加以表现。

因此,有权利者未占有其物时,其权利效力便因此而减弱。

权利人任意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与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

浅议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浅议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浅议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张军辉;马瑞杰【摘要】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必然给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问题带来诸多困难。

因此,本文试从赃物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国外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例、我国相关立法和学说进行分析,提出赃物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从而平衡财产权利的动态保护和静态保护,实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的和谐统一。

%Whether the furtum conceptum can be applied with obtaining in good faith is not clearly defined in China's existing laws,which has caused many difficulties to deal with such issues is bound to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Therefore,this paper try to start from the concept of furtum conceptum,through the foreign enactment of legislation,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doctrine,put forward the space whether the furtum conceptum is applicable to obtaining in good faith,to make the dynamic balance of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its static protection,to achieve the civil harmony and unity of the property public trust principle and fairness of the civil law.【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09)004【总页数】4页(P83-85,117)【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立法完善【作者】张军辉;马瑞杰【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巩义市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12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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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
希望整理的民法论文: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
论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
交易权益。但我国《物权法》并未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将对市场秩
序的维护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以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为研究起点,
通过对各国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比较,对赃物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构想。

论文关键词 善意取得 赃物 回复制度
一、何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
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
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
得两个方面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
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
法权益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法律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态度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
立法经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
得制度,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
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
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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