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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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LegaI sys t om A nd Soci et yf苎垒!查塾金竺!旦堕里型二:|||.i麓图豳壁图论破固赃物的善意取得别虚刘叶群摘要赃物的追缴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是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究,得出我国对赃物应例外适用善意取得并限制条件的结论。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限制条件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一、引司考案例:提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甲市A有古画一幅非常珍惜,藏于家中。

某天B潜入A家中将古画盗走,A发现古画不见后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B将该幅古画委托乙市某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丙市C是一个酷爱珍藏古画的行家,在拍卖会竞买到该幅古画视若珍宝,并常向来家中拜访的友人展示。

后来A听朋友说C有一幅古画,便欣然前往鉴赏,发现该古画正是自己被盗的那副古画。

于是A要求公安机关向C追回古画。

C不同意将古画给A。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无权处分人处分动产或者不动产,受让人取得受让物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是:1.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了赃物的追缴与退赔制度。

上述盗赃物归属案例中,古画作为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原则的,c经拍卖市场公开竞买古画,支付了合理对价,已经合法占有古画,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了刑事法律对于赃物的追缴与民事法律对于物权归属规定的冲突。

本文案例中的C能否依善意取得古画的所有权呢?二、分析问题:比较域内外法律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一)域外法律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域外法律对善意取得通常都有没置特别规定,主要有二种立法观点。

1.否定+例外说。

该说原则上禁止赃物的善意取得,同时规定例外适用的情形。

“’立法采纳这一观点的代表国为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了丢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这里的丢失物是指盗赃物、遗失物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之物。

叭使所有权人为间接占有的情形下,因某种原因丢失物,对该丢失物也同样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其他财产权的善意取得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将一项专利权出售给乙,乙以为是甲的,乙又将其出售给丙,丙以为是乙的, 后甲反悔,要求丙返还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善意取得专利权。
案例二
甲将一项商标权出售给乙,乙以为是甲的,乙又将其出售给丙,丙以为是乙的, 后甲反悔,要求丙返还商标权,法院判决丙善意取得商标权。
06
其他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
总结词
除了动产和不动产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财产可以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例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虚拟财产以及某些 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
详细描述
除了动产和不动产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财产可以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例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虚拟财产以及某些 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这些财产的善意取得也需要满 足相应的法定条件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
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受让方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受让人主观上相信 转让方有处分权。
受让人在取得该财 产时没有恶意或重 大过失。
受让人不知道或应 当不知道转让方无 权处分该财产。
转让价格合理
转让价格应当公平、合理。 受让人支付的价款与市场价格相比不畸高或畸低。
受让人支付的价款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相比不异常。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 频繁和复杂使得交易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善意取得制度通过确认善意第三人的合 法地位,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减少了因欺诈、伪造等行为带来的损失 。
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平。在某些情况下,恶意行为或疏忽可能导致权利归 属的错误。善意取得制度赋予善意第三人特权,使他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获得应 属于原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从而纠正这种不公平现象。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一)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一)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一)摘要]我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而同为动产的赃物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却被拒之门外。

其实,赃物在性质上也属于动产,也在公示公信的原则调整之下,这是众所周知的。

把赃物的取得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不能合理地保护赃物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不能完全实现善意取得制度设置的目的和价值。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受让人一、善意取得的制度确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民法制度,早在日尔曼习惯法确立“以手还手”或“一手还一手”原则以来,时至今日它依然有无穷的生命力。

善意取得制度不像其他许多民事法律制度一样源于古罗马,因为古罗马法是非常强调物权的追及效力,除非成立取得时效,否则,“物在呼唤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给他人”。

而在日尔曼法中,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条件,权利人未占有动产时,其权利的效力便减弱,如该动产被占有人转让给第三人,原权利人无权请求该第三人返还,“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保护由所谓无权利人善意取得动产和不动产的制度是伴随着财产流通安全的要求而成长起来的。

然而,由于立法的取舍和制度的选择偏重于保障流通安全和保护信赖的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对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益却造成了损害。

因为就像白天和黑夜的不同一样,善意取得的价值判断就在于善意受让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天平上作出了一个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取舍。

但是,有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什么财产可以善意取得?是适用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不动产能不能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中赃物可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等有关问题,还存在很多盲点,需要我们去进一步探讨。

二、赃物善意取得的制度表达(一)赃物的概念。

赃物作为司法中经常使用的术语,立法没有统一的内涵和外延,一般来说,是指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到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到的赃款。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中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民法上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制度,它的产生、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善意取得制度是各方利益协调的产物,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如何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点。

本文运用列举、对比、归纳等方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基础、构成要件等基本要素进行研究,对理论上争论较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对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现状、解决方案等予以评述,进一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动产不动产占有脱离物作者:拾景鹏指导老师:石平Well-made systems and related studiesAbstractSystem is made in good faith in modern times with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China and France set an important system, originated from Germanic law, "hand in hand care" system, it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has gone through a long process.Well-made system is the product of coordina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individual and social interests of the fierce conflict, how a reasonable balance between owners and the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to become the theory and practical discussion. This article cited the use of contrast, the sum of goodwill and other methods to achieve a system of concepts, infrastructure, elements such as the basic elements of a study on the theory of the more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acquired in good faith, at the same time,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such as possession of stolen goods Well-made objects from the status quo, be a solution, such as comments, made in good faith to further explore the system in practice, the commodity trading application.Key words:Made in good faith,Elements,Movable ,Real Estate,Hold-outWritten by jing peng shiSupervised by ping shi目录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4)页第二章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9)页一、取得时效说……………………………………………………...10页二、非时效说................................................................10页第三章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12)页第四章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3)页一、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13页二、让与人为实质无权处分人.............................18页三、受让人占有受让物...................................21页四、受让人为善意.......................................27页第五章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30页第六章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35)一、国外有关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制度............……….38页二、我国有关善意取得适用例外的规定................…….39页小结…………………………………………………………………..46页参考书目……………………………………………………………..47页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历史沿革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那对于如何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可以在法律逐渐完善中再做调整②。

” 因为采取这种措施,才能使得刑事诉讼程序的更加顺利进行下去,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假若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条文能够收获原物的所有权,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将会使得受赃者钻法律漏洞,不承认自己为恶意取得,也将会使盗赃者更多的进行偷盗等违法活动,最终加大社会的不稳定性。

但是虽然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未制定于《物权法》中,但是立法者也确实正在深化对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对此,我国立法者在不同时期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1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1998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对于恶意买受人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买家买来车辆时,如果司法机关认定该车辆为赃物,就要予以收缴。

只有在不知道是赃车时,即认定买受人为善意,则赃车归还于买受人。

该款并未提到说在司法机关发现赃车后应当归还原所有权人。

有的学者就据此认为在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③。

但该条的不足之处在于只规定了对于机动车若被盗,司法机关要将车辆归还于善意第三人,而并未将机动车夸大到其它物品上去,因此,该条只能说是在原所有权人对于被盗、抢劫机动车时,以上三机关也同笔者在引言中所提案例一样,法官依旧先优先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但不可否认的是该规定表明了对于盗赃物,我国是曾规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

2.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一些学者认为,盗赃物不应当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不管是从伦理、比较法还是公平的角度看,都以否定更为适合,从交易安全成本的角度考虑,则倾向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但却忽视了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动的安全④。

以上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同样有所体现。

最高院曾发出规定认为对于一些赃款和赃物的追缴并不能只局限在本人身上,对于一些利用非法方式转移从而达到抵债目的的,司法机关向获得赃款赃物之人予以追缴。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Hozii.Doc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摘要:,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
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
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
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
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
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
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属于占
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
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

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以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为渊源,近现代以来为世界各国或地区民法所 普遍确认的一项基本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即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两者关系及适用场景
盗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盗赃物在流转过程中可能涉及善意 取得问题。
在处理盗赃物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 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平衡各 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盗赃物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盗赃物的所有 权。
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者将盗 赃物转让给不知情的购买者、销赃者 通过欺诈手段将盗赃物转让给善意第 三人等。
THANK YOU
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
01 02 03
与物权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物权 法中,对于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和善意取得都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参考物权法的 相关规定。
与刑法衔接
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也与刑法密切相关。在刑法中,对于 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有明确的处罚规 定。在处理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时,需要考虑刑法对于相 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国、法国等,强调物 权法定原则,对盗赃物善 意取得制度有明确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
如英国、美国等,注重交 易安全和便捷,对盗赃物 善意取得制度采取较为灵 活的态度。
国际公约和示范法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 款转让公约》等,对跨国 交易中盗赃物善意取得问 题提供指导。
国内外制度差异分析
01
盗赃物的善意Leabharlann 得制度汇报人:XX 20XX-02-07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一篇: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被盗的手机适用善意取得吗?(发现在长沙被盗的iphone6,出现在深圳某苹果维修点维修,送修人是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百度查实是一家手机配件店。

警察说如果查明对方是善意取得则手机不能还我?善意取得这怎么能定义好?如果对方咬定善意取得怎么办?并且众所周知手机销赃一般都是二手店,会不会人家能出具假证明?)祺昂,法律工作者按照学界通说,根据法律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你能确定你的手机是因盗窃而丢失,无论买受人是否善意,你都可以直接追回你的手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零七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是关于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定,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1)买受人不知出让人没有处分权;(2)买受人付出合理的对价;(3)双方履行完成物权行为,即已经交付动产或者完成登记不动产。

但是遗失物不适用于此条规定,遗失物适用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该条规定了关于遗失物的追回,可以看出,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无论买受人善意与否,权利人都可以取回自己的物品。

当然,在“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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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的研究摘要: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将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即基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合同关系,系基于真权力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占有脱离物”则是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赃物、遗失物、遗忘物、误取物等。

根据各国立法来看,占有委托物原则上发生善意取得,而占有脱离物则是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或根本不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持回避态度。

我国立法机关之所以不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虑是,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

但是,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有范围限制,善意受让人取得的赃物一般不能由司法机关追讨。

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财物被犯罪人转让给支付合理对价的第三人之后,究竟谁享有财物的所有权这一问题,从根本上说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而这正属于民事法律的基本范畴,我国《物权法》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难免是一大漏洞,《物权法》相关解释的制定和未来《物权法》的修订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

关键词:善意取得盗赃物必要性回复请求权有偿回复正文:第一部分建立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可以消除案件处理依据混乱的局面。

关于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法出多门,法律规范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案件处理没有依据。

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先后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多门单独或者联合颁布过相关文件。

从这些文件来看,每一部法律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问题都有一个有别于其他法律的规定,且没有一个全面的适用标准,法律之间相互矛盾,如《票据法》、《诈骗案件解释》确立了票据赃物、诈骗赃物的善意取得,而在其后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完全忽略了这两个立法规范。

在《票据法》、《诈骗案件解释》、《机动车案件规定》都颁行之后的《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没有采用三个规范的法律精神,这些内容不一的法律规范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困惑,使得司法机关和相关涉案人没有一致的认识,司法机关简单粗暴的执法,对赃物粗暴的追缴,忽视了当事人和法权益,引发众多的社会矛盾。

《物权法》作为公民财产领域的基本法,若能就盗赃物善意取得作出规定,就能消除处理此类案件法律依据混乱的问题。

其次,可以消除违法办案、执法不公的现象,确保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平衡。

《物权法》是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律,即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

而对于多发生于刑事案件中的盗赃物的善意受让人来说一般不愿意或者惧怕与犯罪等事宜拉上关系,因此当公安机关行使公权力将“盗赃物”追回后,大部分的第三人只好“自认倒霉”。

更有甚者,部分执法、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审判完毕以后,以没有返还赃物的法律依据为由,既不返还给被害人,也不返还给善意第三人,直接收回国家所有。

这就造成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物权私权力的侵害。

《物权法》是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律,即为保护物权私权力的法律制度。

而法律在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缺失,造成了对于公民物权的侵害,这也违背了《物权法》维护权利人的私人财产权的初衷。

再次,有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市场经济越发达,商品流通速度越快,二手市场或者类似的市场交易场所也日益发达。

而法律不能要求每一个商品购买者在每次购买商品时都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核实处分权人的权利状况,所以购买者则会认为占有动产的人则为动产的所有人,推定其有所有权,并支付合理对价。

而此时公安机关的追赃活动很可能会导致第三人通过合理价格买来的商品被追缴,从而损害第三人对市场交易安全的合理期待。

这极其的不利于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综上,无论从解决司法实践所遇困惑的现实需求来讲,还是从维护法的安定性高度来讲,建立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实为必要。

第二部分对于盗赃物的界定盗赃物绝非普遍意义上的赃物,指以盗窃、抢劫等一系列犯罪中的赃物,被害人丧失,对其物的占有,并非基于其自己的意志,是其完全不能控制的。

这种观点较好的揭示了盗赃物占有脱离的本质,而且将通过欺诈、胁迫、侵占等实际经由所有权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排除在民法领域“盗赃物”的范围之外,比较科学合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盗赃物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是可流通之物,因为在民法上有关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交易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根本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也就无需把此类物放到民法的盗赃物中而讨论其能否善意取得制度了。

第三部分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各国的立法模式一、否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完全排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从立法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模式被称作否定模式。

“在现代挪威、丹麦、葡萄牙与南美大部分国家(阿根廷除外),......所有权人对于丧失占有的动产有无限制的追及权,至今仍原则上拒绝承认善意取得。

这些国家完全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因而更无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否定模式,完全把盗赃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物的范围之外,所有权人可以随时追回其物,充分的保护了所有权人的利益,但是限制了盗赃物的流通。

否定模式简单的遵循所有权绝对保护原则,而置所有人利益和受让人利益平衡以及交易安全于不顾,实在有失偏颇,违背民法的公平价值追求,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不甚合理,不具有可取性。

二、肯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不区分物的来源,只要受让第三人受让时是善意的即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即便物是处分人通过盗窃、抢夺、强盗等行为取得的,这种有关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被称作肯定模式。

,这种模式在立法上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意大利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英国货物买卖法》的相关立法中。

1942 年的《意大利民法典》,该法典无限制地承认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法典第1153 至1157 条的规定,不管受让行为有偿抑或无偿,也不管受让的动产是占有委托物还是占有脱离物,均发生善意取得;1952 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 条,即对善意取得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依该条规定,只要购买人出于善意,则不论卖方的货物从何而来,即便卖方是偷来的,善意买受人也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

”英国,也在1979 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对盗赃物善意取得做出了肯定性的规定,即如果购买人出于善意通过公开市场购买物品,购买人便可以完整的获得货物权利。

即使购得的物品有权利瑕疵,也不影响购买人权利的取得。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肯定模式,突破传统理论的束缚,从充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的立场出发,对盗赃物无限制的适用善意取得。

但是,这种模式限制了原所有权人对物的权利,对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保护空前的强化。

我并不赞同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肯定模式。

盗赃物善意取得完全肯定的模式,把交易安全的保护绝对化,置所有权的保护于不顾,并没有从全局考虑问题。

试想如果完全忽略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保护,社会个体从事劳动得来的财富将没有保障,有谁还愿意从事创造财富的劳动?即便保护了交易安全,但通过交易获取的物品也有可能被无权处分掉,社会私有财产的基础将会丧失,那么交易安全的保护又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最终,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提升经济效率的目的将难以实现。

三、折衷模式既不完全排除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适用,也不无限制的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平衡、调和原所有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对盗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种模式被称作折衷模式。

这种模式的立法典型和代表主要有:1.《法国民法典》。

该法典在第2279条第二款但书规定:“但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同时,又在法典的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所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商品的商人处购得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

”;2.《瑞士民法典》第934 条规定:“因动产被盗窃、丢失或因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的,得在丧失的五年期间内请求返还。

动产被拍卖或经专营同类商品的商人转卖的,对第一位及其后的善意取得人,非经补偿已支付的价款,不得请求返还。

”;3.《日本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第194 条是有关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的商人处善意买受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

”;4.《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通过932 条、934 条、935 条等条文对盗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做出了规定。

5.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盗赃物善意取得折衷模式在立法上也有所体现,该法典第949 条:“占有物如系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两年以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折衷立法模式的国家,虽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同,但其却有共通之处,即对以下几个方面设置了条件,主要表现为:1、所有权人对盗赃物的回复必须受到法律规定的时间的限制,在特定时间内要求回复方为有效;2、基于“公开市场原则”而发生的盗赃物善意占有,所有权人必须向受让人支付价款方可请求回复;3、对金钱、不记名证券等特殊动产,无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回复其物。

折衷模式既保护了交易安全又保护了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在物的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保护中,不偏不倚,对盗赃物流转中的价值衡量和利益平衡做出了合理的安排。

因此,该模式被很多学者所推崇,而且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也有较多体现,被认为是一种对盗赃物善意取得比较合理的做法。

我认为,在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上,折衷模式是一种比较全面、合理的做法,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在我国《物权法》中予以确立。

第四部分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构想我国的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采用折衷模式,也就是说不完全排除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适用,对盗赃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平衡、调和原所有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

《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认为盗赃物善意取得与其它善意取得的场合并无实质差别,故其首先要符合一般构成要件,具体指:1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

除此之外,还有几个要注意的关键问题一、“善意”的判断标准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顾名思义,“善意”是其核心要件。

正如德国著名学者卢梅(Flume)指出,善意在一定程度上有取代物权出让人之处分权的机能。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的善意指不知道且应当不知道,应排除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成分。

不知道且应当不知道应以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为准,即在当时的情况下,将一般理性人置于同样的交易环境下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同样的善意,如一般理性人认为该交易异常,值得怀疑,就应否认其善意,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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