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规定,将适用善意取得的客体扩大到动产和不动产。
但对于盗赃物以及诈骗所得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就这两类财产是否适用取得制度,作简单的分析。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受让人善意的前提是,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
只有当财产具有这种权利外观时,受让人才可能基于对此外观的信任而取得财产。
否则,受让人就不存在善意的基础。
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所以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依《物权法》第106 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应当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
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易,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虽为有偿行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不能判定第三人系善意,故同样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直接决定着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让与人具备了享有权利的外观,但实际上让与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即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而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并不知道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
认定善意的时间点以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为准,受让财产后是否善意,在所不问。
认定善意的标准是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一)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一)摘要]我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而同为动产的赃物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却被拒之门外。
其实,赃物在性质上也属于动产,也在公示公信的原则调整之下,这是众所周知的。
把赃物的取得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不能合理地保护赃物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不能完全实现善意取得制度设置的目的和价值。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受让人一、善意取得的制度确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民法制度,早在日尔曼习惯法确立“以手还手”或“一手还一手”原则以来,时至今日它依然有无穷的生命力。
善意取得制度不像其他许多民事法律制度一样源于古罗马,因为古罗马法是非常强调物权的追及效力,除非成立取得时效,否则,“物在呼唤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给他人”。
而在日尔曼法中,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条件,权利人未占有动产时,其权利的效力便减弱,如该动产被占有人转让给第三人,原权利人无权请求该第三人返还,“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保护由所谓无权利人善意取得动产和不动产的制度是伴随着财产流通安全的要求而成长起来的。
然而,由于立法的取舍和制度的选择偏重于保障流通安全和保护信赖的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对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益却造成了损害。
因为就像白天和黑夜的不同一样,善意取得的价值判断就在于善意受让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天平上作出了一个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取舍。
但是,有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什么财产可以善意取得?是适用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不动产能不能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中赃物可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等有关问题,还存在很多盲点,需要我们去进一步探讨。
二、赃物善意取得的制度表达(一)赃物的概念。
赃物作为司法中经常使用的术语,立法没有统一的内涵和外延,一般来说,是指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到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到的赃款。
各国关于赃物适用

3、适用说。主要以美国法为代表,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规定“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当货物是以买买交易的形式交付的,购买人取得其所有权。”
(二)各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
各国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⑥]:
1、区分说。其区分赃物的性质为占有委托物还是占有脱离物,对于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因诈骗等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则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95条第1款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能取得所有权。”但该条第2款又规定“盗窃物、遗失物为金钱,无记名证券及公开拍卖物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⑦]由此可见,德国民法是在有条件下承认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赃物、遗失物、遗忘物等的所有权。而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所有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即“除斥期间”内回复其物,在法定期间内不回复物的所有权时,受让人将确定的取得其所有权。[⑧]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占有物为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类似《日本民法典》。
7、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Hozii.Doc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问题: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摘要:,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
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
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
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
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
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
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属于占
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
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
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一篇: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被盗的手机适用善意取得吗?(发现在长沙被盗的iphone6,出现在深圳某苹果维修点维修,送修人是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百度查实是一家手机配件店。
警察说如果查明对方是善意取得则手机不能还我?善意取得这怎么能定义好?如果对方咬定善意取得怎么办?并且众所周知手机销赃一般都是二手店,会不会人家能出具假证明?)祺昂,法律工作者按照学界通说,根据法律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你能确定你的手机是因盗窃而丢失,无论买受人是否善意,你都可以直接追回你的手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零七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是关于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定,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1)买受人不知出让人没有处分权;(2)买受人付出合理的对价;(3)双方履行完成物权行为,即已经交付动产或者完成登记不动产。
但是遗失物不适用于此条规定,遗失物适用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该条规定了关于遗失物的追回,可以看出,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无论买受人善意与否,权利人都可以取回自己的物品。
当然,在“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支付费用。
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高 人 民法 院 的 有 关 复 函 中 . 1在 有
关 的第 三人 在不 知 道 并 且 事 实 上 通 常 很 难 物 权 的 善 意 取 得 物 权 法 第 一 次 全 面 系 统
知 道 其 来 源 的情 况 下 购 买 或 接 受 该 物 品
1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是 世 界 各 国尤 其 是 大 关 系存 续 期 间 .部 分 共 有 人 擅 自处 分 共 有 体 情 况 由 失 主 和 不 知情 的买 主 分 担 ” 陆法 系 国家 普 遍 采 用 的一 项 重 要 的 物 权 制 财 产 的 . 般 认 定 无 效 但 第 三 人 善 意 、 一 有 ( ) 9 5年 . 安 部 会 同 “ 高 ” 财 2 16 公 两 和
度 谓善 意取 得 . 指 无 权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偿 取 得 该 财 产 的 .应 当 维 护 第 三 人 的合 法 政 部 发 布 的 《 于 没 收 和 处 理 赔 款 赃 物 若 所 是 关 的 占有 人 . 在将 该 财 产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以后 . 权 益 .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损 失 . 对 由擅 自处 分 共 干 问 题 的 暂 行规 定 》 中 规 定 : 在 办 案 中已 “ 如果受 让人在取 得财产 时是 出于善意 . 其 有 财 产 的人 赔 偿 ” 一 司法 解 释 虽 然 非 常 经 查 实 被犯 罪分 子 卖 掉 的 赃 物 .应 该 酌 情 这 所 取 得 的物 权 就 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善 意 取 有 限 . 够 完 整 和 科 学 , 也 为 建 立 善 意 取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知 道 是 赃 物 而 购买 的 . 不 但 应 得 制 度 一 般 认 为 源 于 日耳 曼 法 的 “ 以手 护 得 制 度 进 行 了有 益 的 尝试 .打 下 了 一 个 良 将 赃 物无 偿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不 知 道 是 赃 手 ” 则 . 原 则 的含 义 是 “ 意 与 他 人 以 好 的基 础 原 该 任 占有 者 . 得 向相 对 人 请 求 返 还 外 . 于 第 除 对 物的 . 又找到了失主 的. 而 应该 由 罪 犯 按 原
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所以,赃款赃物适⽤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情形包括: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
关于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1、赃款赃物适⽤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2、善意取得的情形如下:(1)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第⼗⼀条被执⾏⼈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予追缴:(⼀)第三⼈明知是涉案财物⽽接受的;(⼆)第三⼈⽆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通过⾮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通过其他恶意⽅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作为原所有⼈的被害⼈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适⽤善意取得制度的事果是所有权的移转。
让与⼈向受让⼈了财产,从受让⼈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他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原所有⼈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的利益。
由于让与⼈处分他⼈的财产是⾮法的,因⽽其转让财产获得的⾮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
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以补偿原所有⼈损失,则原所有⼈有权基于侵权⾏为,请求让⼈赔偿损失以弥补不⾜部分。
如果不法让与⼈以⾼于市场的价格与财产,其⾛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所有⼈。
依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的规定,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浅议善意取得中赃物的适用

浅议善意取得中赃物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因此我们试图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出发,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构成,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再探讨,并着重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应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阐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不动产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商品交易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
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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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地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首先我非常感谢对方辩友的慨慨而谈,因为我们不得不佩服对方辩友其坚持谬论的精神。
俗话说的好,开宗明义,概念先行。
首先先让我们来剖析一下这几个概念。
何为赃物,赃物是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即包括经由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之物。
而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手”原则。
至近代又吸纳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发展而来的一项物权法上的制度,意指在通过转移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时,即使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仍能自取得物之占有时起,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我们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经济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的流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中。
赃物的流通不仅损害了所有人的利益,也破坏的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所以我方坚持认为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几点来具体阐述:
首先,从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出发,我们不难得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赃物流通。
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也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赃物、遗失物等绝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在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
但我们也承认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一定损失,但并不肯定赃物适用于善意取得。
其次,从保障所有人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出发,我们也可以看出赃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交易的总量中毕竟只占很小的比例,否定赃物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本不会影响到正常的市场交易,反对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还做出了巨大贡献。
当今我国正在处在严打的历史阶段如果对于盗窃物适用善意取得势将为不法分子打开一道绿灯。
因此否定赃物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可以收到反制各种销赃行为的功效。
最后,198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行《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6条:"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回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
综上所述,为随着社会经济更好的不断发展,商品流通更加的迅速传播,我方坚定认为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