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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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一个司法主体或任何人,以善意为前提取得的一项利益或权利。

它是判断民事诉讼案件中所有权归属、租赁及借款纠纷等的重要标准之一。

为了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制度,一个人或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的构成要件。

第一、取得动机是善意的。

这意味着该主体接受被转让的某种利益或权利时,他必须是出于善意的目的,例如维护合法权益、推进经济发展等。

第二、取得时要经过合法程序。

简言之,这意味着,主体必须通过符合法律程序的合法渠道获得权利或利益。

例如,购房者必须按照预售合同规定进行付款,银行必须依据法律程序取得抵押权。

第三、无须知道原所有人的缺陷。

善意取得人应当不知道权利的欠缺性或无效性,因为如果其仍然获得所求的利益或权利,将会减轻被转让的人因欠缺或无效的权利造成的损害。

第四、该利益或权利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

如果该利益或权利的来源是特别法律的禁止、违法行为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当行为,则不可能被认为是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要满足构成要件,主体必须首先确定所取得的权利或利益是合法的,并进行相应验证。

第五、该利益或权利必须能够合法转让。

具体地说,权利或利益必须是可转让或让与的,并且没有限制或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它能被转让给第三方。

例如,房产权利必须符合物权法、国土资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合法转让。

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具备上述五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制度。

这些条件从不同角度考虑了取得方面及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判断所有权归属、租赁及借款纠纷等的重要标准之一,善意取得制度为司法判决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据,维护了权利利益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对于各个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经营活动时,注意遵守法律程序,做到善意取得,对于保障公正、公平的法律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合法权利的保护下,当事人在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时,对其具有善意,以合法手段取得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适用范围很广泛,包括不动产的取得、动产的取得以及知识产权的取得等。

1. 善意:取得者要具备善意的心理状态,即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恶意或过失。

这种善意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人应具备的合理的信念和态度。

善意的表现体现在取得者没有直接或间接侵害他人的权益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地疏忽了认识到他人的权益存在。

2. 变质:指权益主体对权益的侵害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被权益主体揭露或争议。

在这段时间内,权益主体对其权益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抵抗和保护的行为。

这段时间应当是在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和实际操作习惯,一般为一定的时效期限。

3. 具有合法的取得行为:取得者在取得权益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不能通过违法、不正当的途径获取权益。

这是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在合法权益的保护下,当事人才能够相信自己所依靠的是合法权益,才能够形成善意取得的认知。

4. 取得者应当是真实的权益主体:即取得者在取得权益时,必须是作为真实的权益主体来取得的。

这是为了防止取得者利用他人的身份、名义、权力等进行非法取得。

取得者应当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以及姓名、年龄等合法的身份信息。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为了保护取得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取得者在善意的情况下受到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具备这些构成要件,并进行权益的归属与保护。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善意,并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合法来源、真实买受人和人身道德要求三个方面。

合法来源。

合法来源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合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所有权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善意取得财产的前提条件是该财产的所有权来源合法。

如果财产的所有权来源于违法的行为,那么就无法成立善意取得制度。

真实买受人。

真实买受人是指购买财产的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真实买受人是指在购买财产时不存在虚构的情况,购买人的身份真实有效。

购买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真实买受人才能成立善意取得制度。

人身道德要求。

人身道德要求是指善意取得者在购买财产时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质和道德操守。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者不能具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行为,不能有故意欺骗、作弊等不诚信行为。

购买财产的方式和手段也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来取得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合法来源、真实买受人和人身道德要求。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才能构成善意取得财产,并在法律上被认可为合法所有权的取得。

这就要求购买者在购买财产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道德素质,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对于卖方来说,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交易,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财产所有权。

只有买卖双方共同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善意取得制度的有效运行。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

该原则规定,在一些具体的情况下,即
使财产权利的取得存在瑕疵,只要来人是真实地相信自己是合法地所有者,并且相信该财
产权利是善意地取得的,那么他所取得的财产权利将受到保护。

该原则的实施有助于维护
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要求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相信自己是合法地所有者。

这里的“真实地相信”是指行为
人对财产权利的取得没有虚假成分。

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以为自己拥有了合法的财产权利,而不是出于一些不当的目的,故意伪造或者粉饰事实。

该要件还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没有法
律权利的财产权利的取得持有一种真实地主观态度。

只有当行为人真实相信自己是合法地
所有者时,他的财产权利才有可能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行为人必须是在合法地根据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财产权利的取得的。

这里的
“合法地根据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财产权利的取得时,必须是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

行为人必须是依法履行了财
产权利的取得手续和程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只有在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财产权利的取得时,他的财产权利才能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基础上,以良好的意愿获得权利或财产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主体的善意、合法的取得手段和没有法律限制的取得条件。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权益保护不足等。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积极向好的。

未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应以完善法律制度、提升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发展方向。

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要件、现状、发展趋势、建设方向、我国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实施某些行为或享有某些权利的法律机制。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合法取得财产、合理信赖和消除过错。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障和加强社会宣传等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强制力和实效性。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设方向应当着眼于依法原则、诚实信赖和保护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体系。

2. 正文2.1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以善意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依法行为的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合理性,也是法律对社会成员善意合理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取得者是指在取得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该财产的权利人对其财产的权利,但是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善意取得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一定的权利,并且对该财产具有保护和处分权。

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目录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 (3)(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3)(二)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 (3)1、动产的善意取得 (3)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3)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4)(一)我国善意取得的历史发展 (4)(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 (4)(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 (5)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5)(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 (5)(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6)1、应当进一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对原财产的所有权的权益保护不周。

(6)3、对善意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统一。

(6)(三)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6)1、应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建立统一的对受让人善意判断的客观标准。

(7)结语 (7)参考文献 (7)致谢 (8)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直至07年《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才首次对善意取得规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一部法律,既关乎着物权人权利的保护,也关乎着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具有别的法律无可代替的重要性。

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依据。

本文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为大体框架,全面阐述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以及理论,根据我国的善意取得值得的法律价值,善意取得中的一些不足和未来需要完善的地方,谈谈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On the Acquisition System in Good Faithabstract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civil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on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parties, maintaining market order and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have been very positive. Until "Property Law" enacted in 2007, was the first time our country has made in good faith provides a more comprehensive provisions is to adapt to social needs arising from a law, both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roperty rights, but also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socio-economic interests , with the importance of other legal irreplaceable. In the present perfec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will highlight its unique value, to provide the most fundamental basis for solving real-life civil disputes. Taking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general framework, a 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of the theory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made worthy of legal value according to our goodwill, goodwill acquired in a number of deficiencies and future needs of the perfect place to talk about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Keyword:Keywords:acquired in good faith; Elements;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还称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在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占有设置第三人时,即便无权占有人无处分的权利,而善意的受让人仍然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作者:胡相宜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

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

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进行。

在此种情况下,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的限制,亦含有把真正权利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考虑不周的责任归咎于他,他自己也应当承担不当选择的不利后果的意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且交易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变动状态,了解交易的对方是否有权作出处分,否则不仅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会防碍交易的正常进行。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合理范围内,以善意取得他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制度,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有取得财产权利的主体。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独立的自然人和法人,并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国际组织。

只有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主体。

要有善意取得的意思表示。

善意取得的主体在取得财产权利时,应当具备善意的态度和动机,并通过一定的行为或意思表示来表明自己的善意取得意愿。

自然人可以通过签署买卖合同,支付购买款项等行为来表明自己的善意取得意愿;法人可以通过签署合同、支付购买价款等行为来表明自己的善意取得意愿。

要有取得时的相对人无权行使的情形。

相对人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实际控制人或权利人。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在取得财产权利时,相对人没有权力行使该财产权利。

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相对人的权利已经被解除、终止或受到限制,或者相对人尚未实际行使该财产权利。

第四,要有取得时符合合理交易原则的情形。

合理交易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市场的正常规则和商业准则进行的交易。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在取得财产权利时,应当符合合理交易原则,即取得主体应当根据交易市场的正常规则和商业准则进行交易,并具备合理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支付方式。

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还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取得主体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财产权利的取得,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中可能还规定了一些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主体也需要按照这些条件和程序来进行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取得财产权利的主体、善意取得的意思表示、取得时的相对人无权行使的情形、取得时符合合理交易原则的情形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这些要件的存在和合规性对于确定是否具备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要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以确定一次善意取得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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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一)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发展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前提下产生的。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它对于保护交易中原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利维护商品的安全和良好的经济秩序。

各国学者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基础及效力已有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本文旨在对前人认识基础上进行归纳,并提出善意取得在中国存在的依据。

它是由古日耳曼法中“手护手”原则逐渐演变而来的,对当前的市场经济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而又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又是我们所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我国当前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虽有所涉及,但尚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借鉴国外的成熟的研究成果和科学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研究、改革和完善。

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然后重点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者通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形成一一论述,达到对善意取得的构成更加明确的认识目的。

然后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以及其法理学依据,的牢固的经济基础,又有科学、完善的理论指导,善意取得制度便能更好地在我国存在。

关键词:善意取得,手护手原则,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指动产占有人违反原所有人的意思,以转移动产为目的,有偿地将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的制度。

1]是“无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制度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静态所有权与动态交易安全之价值冲突,成为所有权制度中重要一项。

善意取得既然有如此大的作用其产生与存在必然有坚实的基础。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善意取得制度是为确保交易“动”的安全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有渊源性的关系。

2](它渊源于古日耳曼的手护手原则,该原则是人们失却动产占有时之一种处理方法。

)当因盗窃或抢夺而失却占有时所有人可以分别情况使用现行犯程序、追迹程序、Anefangsvefahren程序以及单纯诉讼程序进行解决取回自已的所有物,然而动产是因委托他人而失却之情况便出现了“手护手”原则之适用。

“手护手”原则是一项物追及制度,但也是对绝对追及制度的限制;一方面承认占有脱离的追及性质,另一方面又否定占有委托向受托人以外追及,而只承认委托者基于契约所产生的对于相对方的请求权。

因为古日耳曼财产法是以占有法为中心构造起来的,占有与本权是不可分的结合体,与占有相分离的本权并不存在。

3]也就是,其人对其物的支配要获得社会承认,必须以自己对该物事实上的支配为必要,而不存在与现实相分离的“观念性权利”。

对权利的保持亦因此以占有为前提,只有当权利人的现实占有被不法侵夺时,占有法体系下的物追及诉讼才能被发动起来。

由以上可以看出现代善意取得制度与日耳曼法下的物追及制度,可以说思路相近,但又不甚相同。

其关键在于古日耳曼法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历史原因不存在观念意义的所有权。

近代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为了保护交易之安全,并得益于罗马法的影响,法国和德国在立法中分别对善意取得制度有不同的规定。

法国将其内容置于时效一章加以规定,德国则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正式确立善意取得制度。

该法第932条规定:“依第929条所为的让与,其物虽非属出让人,取得者仍取得所有权今日不取得者在依本条规定取得所有权当时非善意者,不在此限。

”然而时效与善意毕竟不是种属概念,在公益观念强调公示的作用下,善意要件终于由时效中排除,(从此)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想分离,各自适用不同的法律构成,现行民法典亦有了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的二元立法结构。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即然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实现流通迅捷最大化地实现物之效用,那么满足哪些条件才能适用呢?这就需要研究一下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在此笔者根据行为构成的一般方式从主体、主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形式一一论证。

(一)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转让人若为有权处分人则转让行为为有权转让自然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只有当转让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此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占有人本来就没有处分权,只是因受委托而占有如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二是占有人原有处分权;但因各咱原因而丧失,如所有权人的财产被依法没收、强制执行等;三是转让人虽有处分权,但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如所有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所有人便成为无权处分人,但因查封扣押有公法上的效力,帮不适用善意取得。

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受让人必须能够依自己的行为行使相互的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

若受让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认定其行为完全有效,甚至可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

那么就没必要对其利益加以保护,也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二)第三人在取得标的时必须为善意这里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也无义务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而通过交易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但并非指受让人不知法律的规定而为的民事行为。

如果受让人是恶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并无支配权而为了一己私利占有他人之物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这里的善意从时间上只需交易时为善意,交易后是否为善意则在所不问,这体现了保护交易安全的旨趣。

判断善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受让人有无法定了解义务,若有此义务,因过失而未了解转让人支配权,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反之适用。

(2)受让人的专业及知识水平如何,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可轻易判断该物所有人不为转让人,在无其他限制下而没了解实情则不适用该制度(3)受让人对转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

(4)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关系及对转让人的态度;如果二人关系密切则有相互串通的嫌疑,则不能轻易适用善意取得。

(5)财产转让时的价格,如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格或习惯交易价格相比,若过于低廉,则可能为恶意,否则视为善意。

(6)财产受让时的其他客观情况,如受让人是否利用转让人的不利境地而强制胁迫其转让该物等。

至于出让人及原所有人对转让的主观意志,我们都很容易理解并且在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中,第三人的善意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所以在此只着重分析第三人有主观态度,对以上二者则不再赘述。

(三)受让的标的须是动产因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不同、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以登记为方式,所以对于不动产只需受让人尽到必要之注意义务,便能知道该不动产非占有人所有,故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笔者认为也应有例外的情形:比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丈夫将其卖与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且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及实现物之效用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这只是例外的情形,多数国家还是以动产为标的物,如《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曲》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都是在动产取得的一般规定中设立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定。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所有动产均适用善意取得,对此多数学者已有很全面的研究,笔者只作一个小结和分析。

1、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如爆炸物、毒品、枪支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及珍稀动物等都不适用善意取得。

因为善意取得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不受限制地流通,如转让的财产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主体间流通,交易行为本身就违法,当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2、采用登记公示主义的动产,如飞机、船舶、汽车、机动车辆等,主要是因为这些动产价值较大,因而在生活中作用也较大,法律为加大对这些动产的管理而规定它们在转让时必须采取登记形式,这也就排除了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和必要。

3、被国家查封或扣押的动产,该动产之所以被查封或扣押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限制原所有人的处分权。

若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则破坏了查封扣押的效力,故在此情况下即使第三人为善意,也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

4、盗窃物、遗失物等脱离占有物。

主要有盗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发现物、漂流物以及失散的饲养动物等。

对于盗窃物、遗失物各国立法多将其作为善意取得的例外,否则会违反民法公平原则,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则对盗窃物、遗失物无论几经转手所有人均可向受让人追索,但这明显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

对于所有人急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财物归属的不稳定状态,应分别情况而论不能绝对地否定善意取得制度。

(1)应对盗窃物、遗失物的回复作出时间上的限制,若超出此时限所有人则无权要求返还对此时限日本规定为2年,法国为三年、瑞士为5年。

(2)第三人在公开市场买卖所得可基于《市场公平法则》要求原所有人回复其相应利益。

即如果对该盗窃物受到他人追夺时,原所有人只能按照公平市价,给买卖人以补偿后才能要求返还(3)对于某些不宜返还的动产或财产如易耗物在市场上被许多不知情者受让,收回难度很大,则应即时取得其所有权,使物尽其用(4)对于货币、无记名证券,也“绝无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

因为它们是高度替代性消费物,流通频繁,如果要求返还,则会丧失其功能。

对于埋藏物、隐藏物、发现物、漂流物以及失散的饲养动物,学界存在两种对立的两种观点:一种是应归国家或原所有人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另一种是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顷向于后者。

首先善意第三人通过善意且合理有偿的方式取得以上物品其利益应得到保护;其次也利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与安全,人们可不顾虑该物原源如何是否可用,以使物尽其用;再者,即使不考虑以上理由而去找寻原所有人这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不经济且不现实的;而将其收归国有的目的也是为了物尽其用,与其几转折地使其物尽其用倒不如直接物尽其用高速便捷地实现物的效用,以促进物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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