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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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动产的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的法律制度。

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设立两方面内容。

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以成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确认,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应如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值得研究。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

二、动产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条件:(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引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而善意取得制度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形态,旨在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和实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1. 尊重和关心他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关心和尊重他人。

这体现在与人沟通时,用友善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关注他人的感受,并尽量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还需要学会倾听和反思,从他人的反馈中认识自己的不足,进而改正错误。

2. 文明礼仪的实践:以文明礼仪为基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交往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礼貌和温和的态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给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

3. 良好的信任关系: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信任是人际关系的纽带,只有相信他人,并以真诚和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才能够收获信任。

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避免误解和冲突,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公平公正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我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对待他人时,不偏袒,不歧视。

在面对利益关系时,要以公正的态度权衡利益,尽量使得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1. 教育:教育是培养和推广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中,教师要以身作则,以善良和谦逊的例子影响学生;教学内容要强调互助合作和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善意和友善。

2. 社会宣传:社会宣传是扩大善意取得制度影响力的有效方式。

通过广告、媒体等渠道,传播和弘扬善意互动的理念,引导社会大众以善意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

3. 社区参与:社区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通过社区参与活动,可以培养社区成员的善意取得意识。

社区可以组织一些互帮互助的活动,如志愿者活动、社区义工等,鼓励社区居民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更好的社会关系。

4. 政府引导: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学六班解鸿岩 20211014480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所有权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会不能追夺的姚学甲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国家机器付诸行动了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来有争议。

即时时效说认为其依据在于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权利外像说认为其依据在于对权利外像的保护;法律赋权说说在善意取得权利的紫苞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保护说则说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该推定其为雷米雷蒙县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规定说则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即在于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可见,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建设,政策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黄金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近代民法,以神性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竟然打破了所有权神圣的绝对观念,而肯定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其确立是对所有权绝对尊重的一种扬弃,处处渗透着经济社会保护大宗交易安全与便捷的客观现实,是促成近代各国民法最终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缘由。

《物权法》正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拿下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所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善意是人们在进行行为时所持有的一种良好的心态和态度,是指在处理事务时,主观上的善良和诚实。

而制度则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套规则和条例,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推动者。

将善意与制度结合起来,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一种善意的态度去面对他人和事务。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将善意贯穿于制度的执行之中?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首先要看到善意不是盲目的好心态,而是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对待他人和事务。

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人们不应该只是机械地按照规定去执行,而应该将善意融入明白遵守规则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这就需要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要超越个人利益的考量,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利益纳入其中。

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将善意贯穿于制度的执行之中?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以保障人们在遵守制度的同时能够享有公平和正义。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公民道德意识和监督意识,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教育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善意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积极乐观的品质,并将其贯穿于大家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

善意与制度的结合,也需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人的精神家园。

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核心,以诚信为核心,这些都是善意与制度的结合的重要体现。

通过加强对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内化这些价值观,将其融入思想深处,才能真正实现善意与制度的良性互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在社会的每一个领域,都应当引导人们在遵守制度的持有善意的态度。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治与仁治相结合,才能使制度得到更好的适用和落实。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浉河区人民法院潘京安高海波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规X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市场中的商品流转,促进各国市场经济的开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面对我国日益复杂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和快速开展的市场经济,建立一个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根底、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进展分析,结合我国现实的根本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性质〔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也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就可以依法取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之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性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说,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1、原始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直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该学说虽然在一段时间以来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方面占据着主流的观点,但是此种观点一方面强调善意取得的原始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善意取得行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受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这就造成了该种观点无法自圆其说。

2、继受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之所以能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不是基于对占有物之占有或者登记之后所具有的公示公信力,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受让人是通过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该学说是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继受过程来确定其具有的法律性质的,但是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基于社会分配正义来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性的对社会财富进展的一种物权再分配,它所表达的终局性和确定性,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拥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获得该财产的行为。

在法律上,善意取得是一种保护诚信行为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理解善意取得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分别是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以相对诚信和相对勤勉的态度进行取得行为,即合理相信财产归属于自己,没有违背诚信的行为。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对财产归属权的保护有合理相信;2.行为人依法取得财产;3.行为人没有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产的归属权。

善意取得的理念是保护善意获得财产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归属权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纷争。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保护机制,旨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取得者在没有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能够合法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等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财产的取得,对于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的合法性作了规范,但并不保护财产原来所有权人的权益。

善意取得者无错失授权通知或缺乏关注义务等过失行为,他们按法定程序获得财产后归属权具有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以下示例进行更详细的说明:1.拾金不昧:当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笔现金,没有知道失主的身份信息,但他努力尝试寻找失主并交还现金。

尽管最后找不到失主,但他能够享有这笔现金的合法使用权,因为他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这笔财产。

2.动产交易: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他在购买时没有知道该商品原来所有人的产权纠纷。

在他对商品的购买行为是无可非议的情况下,他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合法享有和处置该商品。

3.债权转让: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他人的债权,他在购买时并没有知道债权的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背景。

在他能够合法购买该债权的情况下,他成为了债权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债权带来的收益。

总结起来,善意取得是一种合理、公平地获得他人财产权益的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善意是人们在行为和思维中的一种美德,它包括对他人的关爱、宽容和尊重。

而制度,则是社会运行的规则和框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的存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是指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不仅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可以为个人带来积极的人生体验。

本文将从善意与制度的关系、善意在制度中的具体应用和案例分析等几个方面展开,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一、善意与制度的关系善意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善意是遵守规则和制度的内在动力,也是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善意的存在可以弥补制度的不足,使得制度的执行更加人性化和温暖。

制度也是善意的保障和支持,它为善意提供了一个规范和保障的环境。

在当今社会,法律制度是对公民行为的规范,而善意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态度,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

二、善意在制度中的具体应用1、宽容与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首先表现在我们的宽容与包容上。

在制度框架下,对他人的错误或失误,可以以一种宽容的心态来对待。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制度规定对他人的错误或犯罪行为进行处理,但是在处理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给予对方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其改正错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体现了善意的态度,给予了他人更多的机会和希望。

2、信任与合作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还需要在信任与合作上表现出来。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需要遵守各种制度规定,与他人进行合作和交往。

而在这个过程中,善意可以使得合作更加顺利和愉快。

通过善意的态度,我们可以赢得他人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促进合作关系的发展和维护。

善意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也是对制度的尊重和执行,通过信任与合作的方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责任与担当对于遵守制度的要求,我们需要以一种责任和担当的态度来对待。

这种责任和担当,既体现了对制度的尊重和执行,也表现了我们的善意和积极。

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们要尊重规则和制度,不仅是对自己的要求,也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负责。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或者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购买者或者误取财物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善意地、诚实地取得该财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念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应当鼓励诚实行为,奖励善意取得财物的行为者。

该制度在民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具有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和促进交易活动的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善意”。

善意意味着主体在取得财物时,是根据合法、合理和诚实的态度行动的,不知道财物存在的瑕疵或者权利瑕疵,也没有过错。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善意取得者不会因为其取得财物的方式而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法律地位。

如果一个人是依法善意地取得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可以据此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不容易被他人主张,即使原来的所有者后来发现了这个瑕疵,也难以取回财物。

这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护经济活动的进行。

强调善意取得者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加人们在经济交易中的信心,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交易活动。

因为善意取得者不会承担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从而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助于善意取得者和原有所有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一些情况下,原有所有者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丢失其财物,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使得善意取得者不需要承担原有所有者的过错或者疏忽造成的影响,保护了双方的交易纠纷不加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无限度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对善意取得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比如,在知道财物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者是没有权利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的。

同时,在一些特殊财物或者特殊交易中,法律也可以设立其他制约条款,以保护原有所有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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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论善意取得制度院系部民商法学院年级 2009级专业法学学生姓名李瑞杰班级 3班学号 *********** 指导教师周彬彬(讲师)2013年 3 月 27 日毕业论文论善意取得制度学生:李瑞杰指导教师、职称:周彬彬(讲师)2013年3月27 日目录一、概述 (4)(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4)(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嬗变 (4)(三)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6)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7)(一)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7)(二)占有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7)1.善意的主体 (9)2.善意的时点 (9)3.善意的判断标准 (10)(四)须以合理价格转让 (10)(五)已经完成公示 (11)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及排除适用 (11)(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11)1.善意取得对受让人的效力 (11)2.善意取得对原权利人的效力 (12)3.善意取得对不法转让人的效力 (12)(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排除适用 (12)四、结语 (12)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上是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对维护交易安全,保证交易效率,稳定经济秩序以及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立法中,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善意取得才被法律所正式承认。

随着社会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因此,围绕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不少争论也在所难免。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嬗变和依据及成立条件、例外规定等方面对该制度予以阐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一、概述(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嬗变罗马法否认物权的善意取得。

“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是其奉行的原则。

由此可见,它侧重的是对所有权人的保护。

所有权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所有物,哪怕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它规定了善意受让人有一年的取得时效。

日耳曼法的规定与罗马法规定差异明显,它根据“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人返还”的原则和“以手护手”的理念,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

它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只能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占有物。

此时无权处分人将财产擅自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原所有权人已经不能向第三人追回所有权,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相应赔偿。

《德国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做法。

它规定:出让人出让非属于他所有之物,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权(第932条)。

比较二者,《德国民法典》作了两点变更:首先,根据罗马法的取得时效,也要求第三人善意;其次,日耳曼法中第三人取得对该物的占有,不受他人追夺。

而《德国民法典上》则规定善意第三人直接取得该物所有权。

日耳曼法的规定可以使受让人在交易时不必调查财产来源,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财产流转。

善意取得制度逐渐为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所确认。

《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传统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仅仅适用于动产,对不动产不适用该制度。

而现在《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三)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安全与便捷发挥着重要的保护作用。

从实质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为代价,旨在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交易安全与便利,但该制度不可缺少的基础是占有具有公信力。

对该制度,梁慧星先生曾经指出:“将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理解为法律制度的特别规定,不啻为正确之解释。

至于立法者何以设立此项制度,则不外乎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与便捷之考虑,以及保护占有公信力的要求。

”从对所有权人的保护而言,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不应消灭其所有权,所有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而受让人仅能从无权处分人处寻求救济。

但对所有权保护原则若绝对贯彻。

而漠视受让人对动产占有或不动产登记的合理信赖,或许会导致买受人人人自危、恐遭不测,使交易难以进行或者使极大提高征信成本。

民事财产流转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日益迅速便利,要求交易者在每次交易中对出让人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逐个查实是不现实的。

离开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必然延长交易过程,从而延缓民事财产流转速度。

同时,善意取得制度通过限制所有权人物权追及效力,可以在民事财产流转过程中避免因所有权的争议导致交易状态不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区分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兼顾了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两种价值,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因而被现代民法所普遍采用。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一)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交易中极易使人误信占有人为所有人或者有处分权的人。

故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应主要为动产。

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的公示方式。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不动产也可以发生善意取得。

物权的存在既然以占有或登记为其表证。

对于信赖此表证而同占人,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即使其表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法律仍赋予其具有和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自无疑义。

(二)占有人须为无权处分人从法律经验来看,解决无权处分的现实问题是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目的,通过设定一定的条件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问题。

可以说,没有无权处分就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由于善意取得就是解决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时,善意第三人根据信赖利益取得财产的行为。

因而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和适用的前提就是财产转让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即如上所述。

第二,善意取得使无权处分能够产生物权转移的效果。

也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扩张无权处分的效力,延伸到对第三人和正常交易安全的层面。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无权处分行为完成的,而善意取得是静态的一方面,即法律对做出无权处分行为的结果的财产,如何确定其权利归属。

(三)第三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顾名思义,受让人的“善意”应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

本节将详细予以阐述。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须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

所谓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

在善意的认定上,理论上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

前者认为占有人必须确实将他人视为所有人,后者则认为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他人为非所有人即为善意。

我国物权法对于善意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人认为应当采取消极观念说。

在善意与过失的关系上,应认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受让人不构成善意。

善意是受让人的主观心态,,难以为外人所确知。

但作为能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法律并不因此而勉为其难。

要求对善意问题必须有一定的认定标准,以便在具体案件中对受让人是否善意做出合理判定。

以下从善意的主体、时间、客观标准等方面对综合衡量善意进行阐述。

1.善意的主体善意的主体为受让人,这一点不容置疑。

也就是说,只要受让人善意,至于无权处分人是否善意在所不问。

但是具体来说,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交易行为将因此而效力待定。

在此情形下,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因在于交易行为自身失去了受保护的能力。

在受让人由其代理人代为交易的场合,善意的认定应以谁为标准,应当根据代理的类型区别对待。

当本人(受让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对本人的善意与否不予考虑,应以代理人的善意为标准。

对于委托代理中的善意认定问题相对复杂,学者观点也有所分歧。

分歧的论点在于,当本人为非善意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在代理人为非善意时自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当本人为非善意时,如果继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非善意本人享受善意取得之利益,这与法理不相符合,与善意取得制度设立之初衷相背离,显然也有失公允。

所以,委托代理中,对善意的认定应要求代理人与本人皆为善意。

如果委托代理人亦为共同代理,则进一步要求共同代理人均为善意。

2.善意的时点对于动产而言,基于物权的取得一般以交付为标准,所以善意的时点应当是动产交付之时。

具体分情况而言:对于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皆根据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在时间上为交易行为生效之时,这也合乎常理。

而就不动产而言,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取得效力的发生以登记为准。

由此可以看出,判断不动产受让人善意的时间,应当以不动产登记完成之时为标准,要求不动产受让人在登记完成之前一直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登记的物权状况不真实。

登记之后的受让人主观状况可以不予考虑。

3.善意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非善意的认定应考虑的客观因素有:其一,交易场所为非公开市场,尤其是“黑市”。

其二,无权处分人身份可疑,或行踪可疑。

其三,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关系密切,有恶意串通可能。

其四,交易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相比,过于低廉。

其五,以受让人的专业能力和智力状况足以对无权处分人的处分权产生怀疑。

对于不动产,公信力很强,受让人对登记的信赖受法律保护是理所当然。

因而,受让人对登记的信赖构成善意,除非其明知登记错误或者怠于查阅登记簿。

(四)须以合理价格转让善意取得问题的发生源于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

非通过交易行为无偿取得财产的,例如继承和遗赠,不能发生善意取的,此为平衡各方利益。

根据旨在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应以有偿且支付合理的对价为条件。

“由于财产是无偿受让的,受让人占有财产已经获得了一定利益,因此,返还财产并不会蒙受多少损失。

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

至于有偿取得是否等价,可不予考虑。

”(五)已经完成公示善意取得的完成,要求动产已经完成交付,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

如果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双方仅仅达成了转让的合意而尚未办理登记或尚未支付,则不发生善意取得,实际权利人可以依法即时阻止其交易。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及排除适用(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制度既然得到了适用,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该制度的法律效果根据主体不同可以从以下三方面阐述:1.善意取得对受让人的效力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受让人的效力体现为善意受让人直接取得所受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自然是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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