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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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动产的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的法律制度。
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设立两方面内容。
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以成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确认,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应如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值得研究。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
二、动产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条件:(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中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民法上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制度,它的产生、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善意取得制度是各方利益协调的产物,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如何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点。
本文运用列举、对比、归纳等方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基础、构成要件等基本要素进行研究,对理论上争论较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对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现状、解决方案等予以评述,进一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动产不动产占有脱离物作者:拾景鹏指导老师:石平Well-made systems and related studiesAbstractSystem is made in good faith in modern times with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China and France set an important system, originated from Germanic law, "hand in hand care" system, it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has gone through a long process.Well-made system is the product of coordina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individual and social interests of the fierce conflict, how a reasonable balance between owners and the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to become the theory and practical discussion. This article cited the use of contrast, the sum of goodwill and other methods to achieve a system of concepts, infrastructure, elements such as the basic elements of a study on the theory of the more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acquired in good faith, at the same time,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such as possession of stolen goods Well-made objects from the status quo, be a solution, such as comments, made in good faith to further explore the system in practice, the commodity trading application.Key words:Made in good faith,Elements,Movable ,Real Estate,Hold-outWritten by jing peng shiSupervised by ping shi目录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4)页第二章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9)页一、取得时效说……………………………………………………...10页二、非时效说................................................................10页第三章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12)页第四章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3)页一、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13页二、让与人为实质无权处分人.............................18页三、受让人占有受让物...................................21页四、受让人为善意.......................................27页第五章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30页第六章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35)一、国外有关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制度............……….38页二、我国有关善意取得适用例外的规定................…….39页小结…………………………………………………………………..46页参考书目……………………………………………………………..47页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历史沿革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2023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善意。
而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必须得到深入的探究和解释。
本文将从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来进行探究。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在获得他人的财物时,是真心相信其所获得的财物是他人的所有,并且没有得到任何的欺骗、误导等行为。
善意取得是一种法律概念,通常指申请人在取得对方的财产时,未知道该财产不属于对方或存在违法瑕疵的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一种情况。
例如,某人通过买卖方式取得了一辆明显价值较低的汽车,但是他可能不知道这辆车是偷来的,或者有其他所违法的情形存在。
他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的,在发现其是偷来的车辆后,如果他立即停止使用该车并归还给车主,那么他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车主也不能就此行使翻诉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第三人诚信原则所制定的一种具有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它的基本原理如下:(一)公正信仰原则公正信仰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石。
所谓善意取得财产,是指取得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过错,即在取得财物时无欺诈行为,完全符合公正信仰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这个原则的意义是,既然取得人没有过错,那么他应该对其依赖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反过来说,如果取得人因自己过错而导致权利被侵害,那么他就应该承担对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流转原则流转原则是指财物在转移时,原有的权利与财产同时转移给取得人。
即只要获得者从权利人处获得了权利,那他在权利方面就与权利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个原则的意义是,取得人对于转移的财产具有合法的支配权,但取得人不能超越权利人的权益,因为转让一方只能让出自己所持有的权利,而不能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
(三)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取得人在完成交易时,应当相信卖家的话,而卖家的话也应当负有法律责任,即卖家不能轻易撤销已经签订的合同,并且对于交易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应当做出准确的说明。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唐伟元关键词:善意取得/起源学说/理论基础/立法例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意义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概念的界定,在一般意义上并无不妥之处,但考虑到,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都已承认了不移转占有即可取得动产权利的动产抵押制度,而对动产抵押权得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基本没有异议。
这就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传统概念提出了挑战,面对来自生活实践的挑战,理应适时调整。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到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市场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因交易成本过高等因素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因而在市场或商店购物,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并让买受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买受人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随时退还,这样会造成买受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的稳定。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它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近现代民法上,由于该制度巨大功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普遍确认了这一制度。
法律之所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归根到底是对社会需求作出的回应,这种社会需求即是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制度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制度具有规范行为、稳定秩序、保障权利等多重功能,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
然而,制度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如利益分配、权力滥用、转型危机等问题。
为了建立善意的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来探讨。
首先,善意的制度的建立需要遵循规则。
规则是制度的基础,也是制度运作的前提。
规则需要公正、透明、可操作,才能够保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则的建立需要囊括各方的利益和需求,听取各方的声音,建立公平、公正、可行的制度。
当然,规则的制定过程也需要遵循法律和程序,保证公众参与和代表权利的平衡。
其次,善意的制度的建立需要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识的体现,是制度建设的核心。
善意的制度应当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具有普遍性、可持续性和可适应性。
公共利益是多元化的,不同的群体对公共利益的需求和诉求也不同,因此,在制定制度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利益之间的平衡,以最大化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三,善意的制度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到全局和长远性。
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性的过程,需要在现有的制度和实践基础上进行,同时也需要关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制度的设计和实践应当具备前瞻性,考虑到制度运行的可行性、可持续性,以及各种预期的挑战和变化。
制度的建设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成功的案例,结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唯有如此,才能建立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善意制度。
最后,善意的制度不能仅仅是理念,更需要落实到具体实践中。
制度的落地需要行政部门、司法机构、市场主体、公民等各方共同参与和推进,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反馈机制,以保证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性。
此外,善意的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以应对新情况和新挑战的出现。
总之,建立善意的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
善意的制度需要建立在规则、公共利益、全局和长远的基础上,落实到实际的实践中。
虽然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种种困难和挑战,但是只有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建立健全的善意制度,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物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保障商品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目前,这一法律规则已经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加以确立,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仅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写入其中,同时还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完善和升华。
本文主要围绕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探讨及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争议,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阐述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法不动产物权无权处分盗赃物作者简介:李宗虎,法学硕士,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39-04作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成为近现代以来民法领域的一项至为重要的民事物权制度。
综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都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不仅解决民法中财产所有权的“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协调问题,并且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以及价值判断,因此在理论和实务方面,该制度始终是民法学界研究和探讨的对象。
毋庸置疑,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促进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特殊意义。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说尽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中都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但是如何对善意取得制度下一个科学而又具体的概念,却是众说纷纭。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项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从这个概念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
笔者认为,各国学者在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已经达成共识,但是根据该项制度产生背景和立法目的,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领域以及其他物权。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一个人或组织通过诚信、合法手段取得的权利或物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以下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
1. 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在没有知情人反对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权利或物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取得者在取得时没有恶意或过错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例如,购买拥有合法产权的商品或房产,就是一种善意取得。
2. 善意取得的原则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原则是“先到先得”和“善意保护”。
先到先得是指在同一时间内,先到达并取得权利或物品的人具有优先权,其取得行为具有合法性。
善意保护是指在知道他人权利存在的情况下,但因为无法知道该权利真实情况而取得权利或物品的人,仍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3. 善意取得与不良取得的区别是什么
善意取得与不良取得的区别在于合法性和合理性。
善意取得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权利或物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而不良取得是指通过欺骗、强行、
窃取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权利或物品,具有非法性和不合理性。
4. 善意取得的证明和保护措施有哪些
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善意取得,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购买发票、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等。
保护措施包括法律上的保护和自我保护。
法律上的保护包括善意取得原则的适用、公示权利、提起诉讼等。
自我保护包括保持警惕、确认权利真实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证据等。
以上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的回答和解释。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或者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购买者或者误取财物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善意地、诚实地取得该财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念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应当鼓励诚实行为,奖励善意取得财物的行为者。
该制度在民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具有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和促进交易活动的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善意”。
善意意味着主体在取得财物时,是根据合法、合理和诚实的态度行动的,不知道财物存在的瑕疵或者权利瑕疵,也没有过错。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善意取得者不会因为其取得财物的方式而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法律地位。
如果一个人是依法善意地取得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可以据此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不容易被他人主张,即使原来的所有者后来发现了这个瑕疵,也难以取回财物。
这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护经济活动的进行。
强调善意取得者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加人们在经济交易中的信心,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交易活动。
因为善意取得者不会承担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从而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助于善意取得者和原有所有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一些情况下,原有所有者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丢失其财物,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使得善意取得者不需要承担原有所有者的过错或者疏忽造成的影响,保护了双方的交易纠纷不加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无限度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对善意取得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比如,在知道财物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者是没有权利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的。
同时,在一些特殊财物或者特殊交易中,法律也可以设立其他制约条款,以保护原有所有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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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
唐伟元
关键词:善意取得起源学说理论基础立法例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意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概念的界定,在一般意义上并无不妥之处,但考虑到,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都已承认了不移转占有即可取得动产权利的动产抵押制度,而对动产抵押权得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基本没有异议。
这就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传统概念提出了挑战,面对来自生活实践的挑战,理应适时调整。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
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到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市场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因交易成本过高等因素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因而在市场或商店购物,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并让买受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买受人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随时退还,这样会造成买受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的稳定。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它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近现代民法上,由于该制度巨大功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普遍确认了这一制度。
法律之所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归根到底是对社会需求作出的回应,这种社会需求即是保护交易安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
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且交易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