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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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与实质• 罗马法上,有“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的原则,•由无权利人处受让动产者,纵善意无过失,亦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得由真正权利人追回其物。
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原所有人的保护。
[ii] 然在日尔曼法,奉行“以手护手”原则,其意谓:信赖他人而授予占有者,只得对其所信赖之该他人,请求返还,[iii] 而不得对于第三人请求,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依学者通说,善意取得制度即以日尔曼法上“以手护手”之原则为其滥觞。
[iv]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而不法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与他人,受让人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取得其权利,亦称及时取得或善意受让。
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以日尔曼法上原则为其由来,而没有像其他民法制度那样溯及到罗马法,其根源在于二者对于占有与权利间关系的认识大异其趣。
在罗马法观念上,认占有(possessio)为事实,而非权利。
其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和平,而非保护权利。
在日尔曼法,未将占有与所有权严格区分。
占有系权利的表征,而非一种单纯的事实。
[v] 基于此种法观念,占有物者既有权利,而对物享有权利也必须占有物,因而受让物的占有者,可能取得权利,而有权利但未直接占有其物时,其权利效力也因而减弱。
故动产所有人以自己意思将动产交付与他人占有时,所有人权利的效力减弱,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所有人就无权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故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日尔曼法较罗马法为优,其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各国民法所采。
[vi]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而言,系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
因为若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权利的受让人为预防不测之损害,在任何的交易,均人人自危,非详细调查真正权利人以确定权利实像,则不敢交易。
如此一来,则受让人均要裹足不前,现代活泼迅速之交易活动,必大受影响。
[vii] 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倾向于保护交易活动即动的安全。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票据 善 意取得 制度 最早 源于 18 82年 的《 国票 英 据法》 。该 法 第 2 9条 第 1款 规 定 : 善 意 持 票 人 “
要 , 该制度 在世 界 范 围 内被 大 多 数 的 国家 与 地 区 故
以法律 的 形式 予 以确 认 。 “ 易 优 位 ” 交 理念 渗 透 到 票 据法 中 , 表现 为票 据 权利 的善 意 取得 。本 文从 票 据的特 征 出发 , 析票据 善 意取得 的特性 , 而充 分 分 从 地保 障持票人 的权 利 , 进交 易 的进行 。 促
解释 , 即为 善 意 取 得 制度 的 规定 。13 9 3年 的《 国 德
存 在 的金 钱债 权 , 可能 地实现 顺 畅流通 、 尽 确实 得 到
清算 。而票据 法依 此立 法 目的 , 定 了票 据法 所 应 决 遵循 的基 本原 则 , 这些 原则 主要 表现 为迅 速性原 则 、
善 意取得制 度 的本质 是法律 对所 有权 的安 全与
安 全性 原则 与保 障持票 人权 利原 则 。
二、 票据 权利 善意 取得 的解 释
对交 易量 的 障之 间 的博 弈 之结 果 。 由于 “ 有 权 所
绝对 ” 理念 保 障静 的安 全 , 难 免具 有 狭 隘 与 呆 板 其 的特性 ; 交 易 忧 位 ” 念 应 运 而 生 , 一 理 念 保 障 “ 理 这 动 的安全 , 其产 生与 发 展适 应 了商 品 经 济发 展 的需
强 商业信 用 、 进商 品流通 、 促 加速 资金 周转 的重 大作 用 。 国外的学 者 因此把 票 据 比喻 为 “ 易 活 动 的血 交 管 中流 动的血 液 ” 能 够 带 来 金钱 的魔 杖 ” 甚 至 断 “ , 言 “ 事 活动 之 需 要 票 据 , 同船 之需 要 水 ” 马 商 如 。④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中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民法上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制度,它的产生、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善意取得制度是各方利益协调的产物,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如何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点。
本文运用列举、对比、归纳等方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基础、构成要件等基本要素进行研究,对理论上争论较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对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现状、解决方案等予以评述,进一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动产不动产占有脱离物作者:拾景鹏指导老师:石平Well-made systems and related studiesAbstractSystem is made in good faith in modern times with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China and France set an important system, originated from Germanic law, "hand in hand care" system, it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has gone through a long process.Well-made system is the product of coordina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individual and social interests of the fierce conflict, how a reasonable balance between owners and the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to become the theory and practical discussion. This article cited the use of contrast, the sum of goodwill and other methods to achieve a system of concepts, infrastructure, elements such as the basic elements of a study on the theory of the more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acquired in good faith, at the same time,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such as possession of stolen goods Well-made objects from the status quo, be a solution, such as comments, made in good faith to further explore the system in practice, the commodity trading application.Key words:Made in good faith,Elements,Movable ,Real Estate,Hold-outWritten by jing peng shiSupervised by ping shi目录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4)页第二章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9)页一、取得时效说……………………………………………………...10页二、非时效说................................................................10页第三章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12)页第四章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3)页一、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13页二、让与人为实质无权处分人.............................18页三、受让人占有受让物...................................21页四、受让人为善意.......................................27页第五章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30页第六章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35)一、国外有关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制度............……….38页二、我国有关善意取得适用例外的规定................…….39页小结…………………………………………………………………..46页参考书目……………………………………………………………..47页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历史沿革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法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下面是由给大家带来的善意取得制度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篇1)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且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力外观。
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权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篇2)??善意取得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
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盗脏、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另外,原则上,仅“物权”可善意取得,因为物权有公示制度,即使错误的物权公示亦可产生公信力。
债权因无公示制度,不能产生足以支撑善意取得的公信力,不适用善意取得。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权”,因工商过户登记制度的支撑,可善意取得,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与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通过善意购买、占有或者取得某种权益或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买受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为法律主张的一种特殊情形。
要想让善意取得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本文就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取得行为人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其所取得的权益或者财产属于他人的,而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偿。
这个构成要件是保护取得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取得人是善意的,那么即使他所取得的权益或者财产属于他人,也应当给予保护。
这样可以保障取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取得方式是依法的。
在法律上,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程序进行的,否则就属于非法的取得方式。
在购买财产的时候,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价款,才能算是合法的取得方式。
只有在依法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取得人支付相应的补偿。
所谓“补偿”,是指取得人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报酬,以示对原权益人和第三人的尊重。
如果取得人没有支付相应的补偿,那么就不能够获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因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取得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保护取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也可以提醒人们在取得某种权益或者财产的时候,要依法进行,并且支付相应的补偿,这样才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希望通过本文的浅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从而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有序。
论票据善意取得对票据诈骗犯罪侦查的作用

吉林 公 安 高 等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a fJl u l e ui a e o r lo i P bi S c rt Ac d my n in c y
N . 20 o 4, 0 9
Au u tN 1 7 g s, o. 0
得票 据权利 。[ 2 票据 善 意取 得是指 持票 人依 《 据 票 法 》 定 的 权 利 取 得 方 法 , 无 处 分 权 人 手 中 善 规 从
受取 得 , 得 票 据 支 付 相 当对 价 者 。 得 完 整 之 取 取 票据权 利 。无 偿 取得 票据 者 不能 享有 优于前 手持
4 -— 5 - —
・-——
—
定 , 必 造 成 票 据使 用 和 流 通 的 不 安 全 , 人 们 势 使
不 愿或 不敢 接受票 据 。这样 就违 反 了票据 立法 的
宗 旨。
一
项 空 白背 书之后 有另 一项 背 书 时 , 背 书 的签 该
名人视 为前项 空 白背书 的被背 书人 。票 据虽 系在
取得 票 据 , 能取 得 票 据 权利 。且 此 种取 得 为 继 才
流 通与使 用上 的安全 性 。该 制度 对票 据诈 骗犯 罪
侦查具 有有 益 的作 用 。
一
、
票据 善意取 得 的含 义及 立法例
票 据 善 意 取 得 是 指 票 据 受让 人 善 意 且 无 重 大过 失 , 无 权 利 人 手 中受 让 票 据 。 而 原 始 取 从 从
无行为 能力 或者 在欺诈 、 胁迫 或其 他情 况下 取得 , 并 可 能 因此 而 导 致 对 该 票 据 的 权 利 要 求 或 者 抗 辩 , 不妨碍 任何 人成为 持票人 。 仍 我 国《 据 法 》 于 票 据权 利 善 意 取 得 的规 票 关
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 词
中规 定 的票据权 利原 始取得 的重要 方式 。本 文在此 拟对 票据 的善 意取得 制度做 简要 的分析和 论述 。 票据 票据 权 利 善 意取得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0 90 .7.1 10 —522 0)40 1 0
缺 随着商品经济 的发展 ,所有权绝对尊重观念一再经受时代的洗 系, 一 不可 的 礼, 在现代社会 中得到扬弃。同时又滋 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 , 以满足 1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 无票据处分权, 包括以下 现代人不断膨胀 的财富增长欲念。善意取得制度本来是财产所有权 两种情形: 一是无票据权利也无处分权 : 二是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
一
、
债务人可 以对其直接前手 的抗辩事 由对抗取得人 。 3 受让人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这里就要注 意什么情 况是善 . 意, 什么情况是重大过失。大 多数学者都承认这种说法 , 认为受让人
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 的原则 , 侧重对所有权人 的保护, 即使受 让人为善意, 所有人 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 将善意取得运 用到 票 据 法 中 , 先应 该 明确 善 意 取 得 的 标 的 是什 么 , 票 据 ? 还 是 首 是 票据权利呢 ?有人认为应该是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本质上属于一种 “
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于是被我们借鉴到 了票据法中, 以适应 票据流通 2 须依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我国票据法上 规定 的 . 的需要,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 保障当事人, 特别是善意当事人的合法 转让方法, 仅仅指背书, 如果不是以背书取得票据的, 不发生善意取 则 权益。 得 。此 时去的人的票据权利, 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 的抗辩切 断, 票据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来源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是以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则为契机演绎发展 起来 的。 罗马法中, 在 不承认善 意取得制度 , 而是奉行“ 任何人不得将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或者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购买者或者误取财物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善意地、诚实地取得该财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念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应当鼓励诚实行为,奖励善意取得财物的行为者。
该制度在民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具有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和促进交易活动的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善意”。
善意意味着主体在取得财物时,是根据合法、合理和诚实的态度行动的,不知道财物存在的瑕疵或者权利瑕疵,也没有过错。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善意取得者不会因为其取得财物的方式而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法律地位。
如果一个人是依法善意地取得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可以据此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不容易被他人主张,即使原来的所有者后来发现了这个瑕疵,也难以取回财物。
这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护经济活动的进行。
强调善意取得者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加人们在经济交易中的信心,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交易活动。
因为善意取得者不会承担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从而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助于善意取得者和原有所有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一些情况下,原有所有者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丢失其财物,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使得善意取得者不需要承担原有所有者的过错或者疏忽造成的影响,保护了双方的交易纠纷不加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无限度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对善意取得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比如,在知道财物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者是没有权利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的。
同时,在一些特殊财物或者特殊交易中,法律也可以设立其他制约条款,以保护原有所有者的权益。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者:胡劭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6期摘要:随着票据流通速度的加快,票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现象也不断出现,票据原权利人及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尖锐。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在平衡票据原权利人和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47-02一、票据权利的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其中付款请求权,又称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债权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依票据要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另票据追索权,是指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票据持有人所享有的依票据权利要求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余相关金额的权利,由于票据追索权是以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为行使的前提条件,因而也被称为票据从权利。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存在以下学说:三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
四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须是给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票据。
在此就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五要件说进行详细的探讨。
第一,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这是构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若受让人由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善意受让人)处取得票据,则当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自无适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之规定的必要。
这里的无权处分人,仅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为限[1]。
至于无权处分人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无权处分人是指基于盗窃、欺诈、胁迫等法律强行禁止的非法手段而持有票据的人,此外无权处分人还包括基于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而又不属于票据代理人的持票人。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基础上,以良好的意愿获得权利或财产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主体的善意、合法的取得手段和没有法律限制的取得条件。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权益保护不足等。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积极向好的。
未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应以完善法律制度、提升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发展方向。
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要件、现状、发展趋势、建设方向、我国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实施某些行为或享有某些权利的法律机制。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合法取得财产、合理信赖和消除过错。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障和加强社会宣传等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强制力和实效性。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设方向应当着眼于依法原则、诚实信赖和保护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体系。
2. 正文2.1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以善意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依法行为的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合理性,也是法律对社会成员善意合理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取得者是指在取得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该财产的权利人对其财产的权利,但是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善意取得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一定的权利,并且对该财产具有保护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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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最早起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该制度保护了交易安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被借鉴到了票据法中。
现代各国,凡是制定票据法的国家,均将这一制度规定在各自的票据法中。
票据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受让人,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没有票据处分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因而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这一制度适应了票据流通的需要,保障了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充分发挥了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原持票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因此应该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谨慎地适用。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保护票据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票据流通,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将财产移转占有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使占有人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丁•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关系,因而该制度己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
对于善意取得行为法律关系的调整,传统罗马法的基本态度是否定的。
根据“所有权绝对原则”,无论财产几经周转,除非取得时效阻却,原财产所有人都可以依法追回。
1我们从“物在呼叫主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给予他人”、“我发现我的财产时,我就收回”等法律性谚语中,也可以看出罗马法原则上是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发源丁•罗马法。
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一般被法学界认为是现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依此原则,“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2此项原则虽未明确提出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但它从维护动产占有公信力这一立场出发,规定动产真实权利人对动产转让的善意受让人不得请求返还,只能对过错人请求赔偿。
该原则客观上保护了交易安全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被英国普通法所吸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欧发达的立法机构逐步对原封建法制下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完善,又借鉴了罗马法的时效制度,形成了今天各国物权法和票据法中的善意取得法律制度。
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受让人,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没有票据处分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因而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3 “在这种情况下,原持票人本来享有票据权利,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只是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持有票据。
最后持票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形式合法的票据,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
这样就形成了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 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绝对尊重观念一再经受时代的洗礼与涤荡,在现代社会中得到扬弃。
同时我们又滋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以满足现代人不断膨胀的财富增长欲念。
于是,善意取得制度,一项本来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耍制度,被我们借鉴到了票据法中,以适应票据流通的需要,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各国,凡是制定票据法的国家,均将这一制度规定在各自的票据法中。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最早源丁•1882年的《英国票据法》。
该法第29条第1 款规定:“善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又称正当持票人或正当程序持票人),是指根据下列条件取得汇票之持有人,且该汇票票面完整并合格:(1) 在汇票预期以前成为持有人,汇票曾有拒付通知而该持票人并不知情;(2) 持有人是善意取得汇票要求对价的人,并且在受让该汇票时,对于让与人在汇票所有权上的任何瑕疵概不知情。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个持票人符合本条规定的全部要求,他就拥有为流通票据持票人所具有的全部权利,特别是有权不受所有前手权利的约束以及影响前手诸持票人的其他权益的约束5,是一个真正的善意持票人。
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采取了与《英国票据法》基本一致的规定,即在法典中直接正面明确了善意取得制度6.而且1984年的《香港票据条例》更是全盘沿袭了《英国票据法》第29条的规定。
日内瓦统一法系各国票据法是从条文规定的反面解释中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票据不论曾因何种原因丧失时,依前项规定取得权利之持票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放弃票据之义务。
”此项规定的反面解释,即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1933年的《德国票据法》第16条第2款、1935年的《法国票据法》第120条第2款、1934年的《日本票据法》第16条第2款、我国《台湾票据法》第14条第1款都有类似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围绕此条的解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第12条是关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但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票据法》并未明文规定善意取得。
7 笔者同意多数学者的观点,第12条虽然没有从正面直接规定票据的善意取得,但是依该条的反面解释,如果持票人是善意受让票据,就可以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所以该条文实际上肯定了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
为了强化票据的流通性,由于让与人持有的票据背书连续从而具备了作为权利者的外观,对信赖外观而由此取得票据的受让人给予一种特别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8因此,作为保护票据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应理解为我国《票据法》第12条采用了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三、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功能实行票据善意取得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
票据善意取得之所以成立,其基础在于票据权利与票据这一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得票据具有了类似于“物”的动产性质;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实质,则在于以牺牲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来消除票据受让人在权利取得上的瑕疵,从而使票据受让人不仅在形式上成为票据权利人,而且在实质上也成为票据权利人。
如果将审查票据前手人的合法性作为票据受让人的义务以及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不仅使受让人背上了不公平的负担,还会直接影响到票据的流通性这一存在的本质目的。
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的票据法制度。
票据的特点在于流通,票据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能够频繁地转让。
可以说票据转让是票据制度的核心。
离开了转让,票据就失去了其作为票据的特点,票据制度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在票据转让流通过程中,由丁•诸多纷繁复杂的因素,受让票据的人往往并不知道转让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也很难要求他去逐一辨别查明。
如果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不是票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在转让完成后,因无权处分行为使转让无效,耍求受让人返还票据,则使受让人产生不安全感,在票据流通的过程中,随时担心交易的安全,以致于不敢接受票据,这必然阻碍票据的流通。
相反,如果依法确认善意受让人能够即时取得票据,则能消除受让人的后顾之忧,放心大胆地受让票据,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从而充分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四、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因而对丁•票据持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应该加以严格限制。
否则,持票人有可能滥用此项制度,从而损害原票据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构成票据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哪些耍件,我国票据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国内学者解释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学说:(一)、二要件说9二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两项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是受让人必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受让人需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且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二)、三要件说10三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项要件。
包括:1、须受让人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2、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3、取得票据之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四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四项要件。
包括:1、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2、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3、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4、必须是付出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
(四)、五耍件说12五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五项要件。
包括: 处取得票据;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3、须无直接恶意或间接恶意;5、须给付对价。
(五)、笔者观点1、须从无处分权人须取得有效票据;4、笔者基本赞同四要件说,认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是善意取得的首耍条件。
如果受让人系从有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当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自无适用善意取得规定之必要。
无权处分人仅以善意受让人之直接前手为限,对于其间接前手是否有权处分则在所不问。
即受让人如果是从有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包括善意受让人)取得票据,当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至干受让人是否明知其间接前手为无权处分人,并不影响其取得票据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票据的流通性得以正常发挥。
只是在受让人明知其间接前手为无权处分人仍受让票据时,其不能向失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向失票人行使追索权),失票人此时可以适用票据法中有关票据抗辩的规定。
需要分析的是,何为无处分权人,其范围如何界定?我国票据法理论中对此鲜有论述。
13为了明确哪些人属丁•无处分权人,有学者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及票据使用实践,首先归纳出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处分)票据行为的效力存在缺陷的几种情况后,认为只有非法持票人和拾得票据后进行处分的人,以及依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又不属于票据代理人的持票人,属于善意取得制度中无处分权人的范围。
14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在使用票据过程中,转让方转让(处分)票据行为的效力存在缺陷有七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转让票据;二是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文句使后手转让票据的权利受到限制;三是票据法对于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限制其背书转让;四是持票人以偷盗、胁迫、欺诈等非法手段或依拾得取得票据并进行转让,即持票人在没有合法持票根据而持有票据的情况下进行转让;五是持票人依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在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也无权处分票据的情况下将该票据转让给他人;六是持票人虽未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但因该票据是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取得而欠缺票据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时又将票据转让;七是取得该票据的票据行为欠缺形式要件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下又将票据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