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讲_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1)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第60讲_票据保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第3单元票据法基础知识考点19:票据保证(★★★)(P415)1.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018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提示】虽然不成立票据保证,但保证合同已经依法订立,保证人应当依照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附条件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保证的效力(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提示】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包括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顺序上,也是一致的。
如果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由于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则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果以特定的背书人作为被保证人,则持票人不得对保证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只能对其行使追索权。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提示1】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那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2】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例如,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无权代理、欺诈、胁迫等,则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
当然,即使票据保证有效,可以对保证人主张票据保证责任的,只能是票据权利人,即“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权利与抗辩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②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提示】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3)票据权利的时效2.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A.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B.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C.背书不连续。
D.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E.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F.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③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汇票知识点

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要点第一部分票据等非现金支付工具一、票据基础理论及基本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票据的当事人,包括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票据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等。
票据当事人依其发生票据行为的前后顺序分为前手和后手。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等特征。
票据行为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形式要件:书面: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签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章;记载事项: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交付: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取得必须是善意的并给付对价。
票据权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持票人丧失票据,可通过挂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式催告或提起诉讼等形式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的基本制度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六个方面。
出票是票据产生的前提。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
背书主要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权利。
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
承兑程序包括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承兑必须记载事项包括“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付款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视作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后,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解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因而票据权利的取得,事关持票人财产利益之保有,依通说,其取得方法有二,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前者包括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后者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普通债权的转让、继承、受赠等。
而票据纠纷往往出现在票据的转让过程,其中又较多的集中在持票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本文将对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讨论。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善意的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其解决的是票据转让过程中的问题。
这里讲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与之相对的是“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上存在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取得票据时如果负起普通人的谨慎义务就能得知票据上的瑕疵,因怠于审查故而未知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依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无论取得票据者在主观上是恶意还是重大过失,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如下几点:1、票据的善意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上转让方法,即背书交付或单纯的交付而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只有通过背书(具有连续性的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法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得不明确的票据,仅依直接交付而转让。
我国《票据法》要求汇票、本票上都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所以这两种票据必须依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没有要求支票上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如果支票出票人未记载收款人,也没有授权他人补充记载、或虽经出票人授权但被授权人没有记载的,仅直接交付票据即发生转让的效果。
持票人才能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追索权课件

——票据权利的逆向行使
一、追索权的概念
(一)追索权的概念界定: 追索权是指票据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到期不获付款
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 全手续以后,依法请求其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 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必要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性权利,只有在行使第 一次权利未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 1、关系人:追索人、被追索人 2、权利行使要求:票据保全手续 3、权利内容: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 (二)追索权的种类 期前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再追索权
三、追索权的效力
(二)对物效力
1、初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票据法》第70条1款:持票 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 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 费用。
二、追索权的行使
(一)追索权的行使要件 1、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到期追索:到期未获付款——主要原因
期前追索: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于到 期日前死亡逃匿、破产或者终止业务。《票据法》 第61条
再追索:已履行偿还义务:《票据法》第71条 2、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公证证书、法定证明
《票据法》第62、63、64条二、追索权的行使(二)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1、票据提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和其他合法
证明 3、将拒绝事由通知前手:按期发出追索通
知,附带要件非绝对要件。《票据法》第66 条2款。 4、确定追索对象和请求偿还: 5、受领清偿与交出票据
三、追索权的效力
(一)对人效力 1、对追索权人的效力:选择追索对象+变更追索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点把握(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与票据的特征或票据行为相关的规定及问题。
一、票据法总则(一)票据法的概述1、票据的概念(1)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2)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①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条2、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①有因性存在于任何直接前后手之间(可抗辩);*②无因性存在于任何简接前后手之间(不可抗辩)。
(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说表示的权利,是以给付金额为标的的债权。
(5)票据是流通证券;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记载事项也必须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①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②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出票人签章。
《票据基础知识》PPT课件 (2)

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 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行为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 票
2021/3/21
支票特点 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
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
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支票有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三个基本
当事人; 支票可用于同城或异地; 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当事人 票据种类 票据融资 贴现计算 会计处理
重点
票据的产生
票据产生于商品和劳务的交易。交易发生 时,买卖双方不用现金结算,而是通过由 买方向卖方签发一张远期付款的票据结算, 票据到期时,卖方持票据向买方收取现金。 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交易渐渐 脱离了实在的商品交易,公司也不再为某 一笔具体的商品交易签发票据,而纯粹是 为了筹措短期资金而签发票据。
票据的含义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 股票、发票、支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 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 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 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 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会计处理
交易方式:直贴、买断、卖断、买入返售、 卖出回购、再贴现
202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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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1】(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0日)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3】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解释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解释5】回头背书:(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考点01:票据权利的取得(★★★)(P371)
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2015年案例分析题)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018年案例分析题)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1)选项B:乙因胁迫而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丙无对价取得票据,尽管属于善意取得,但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因其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丁属于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考点0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P376)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
转让人必须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必须付出相当对价。
【解释】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无偿取得票据的,即使受让人善意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考点03: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P379)
1.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据以产生的、由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
最重要的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如为了支付买卖货物的价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租金等)。
(2)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出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之间关于将来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资金安排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出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之间在出票前会订立委托合同,对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在何种情形下付款、付款资金的安排进行约定。
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申请人)应在票据到期前将全部票据金额支付给承兑人。
【相关链接】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