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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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练习题

票据练习题

一、填空题1. 票据是指______,用以证明或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2.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

3.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因持有票据而享有的一切______。

4. 票据行为是指______,以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5. 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具备______、______、______三个条件。

二、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A. 持票人签发B. 持票人转让C. 持票人善意取得D. 持票人恶意取得2. 票据的签发人是指()A. 出票人B. 承兑人C. 背书人D. 保证人3. 票据的付款人是指()A. 出票人B. 承兑人C. 背书人D. 保证人4. 票据的出票日期不能为()A. 1990年1月1日B. 2000年2月29日C. 2012年3月31日D. 2024年2月29日5. 票据的金额必须以()A. 现金表示B. 数字表示C. 汇率表示D. 任何方式表示三、判断题1. 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具备合法、善意、对价三个条件。

()2. 票据的签发人、付款人、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人。

()3. 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提前或滞后于实际日期。

()4. 票据的金额可以更改。

()5. 票据的背书人可以放弃对票据的权利。

()四、简答题1. 简述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2.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其种类。

3. 简述票据的签发、承兑、背书、保证等行为的基本要求。

4. 简述票据权利的丧失及其原因。

5. 简述票据的伪造、变造、恶意取得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论述题1. 论述票据权利的取得与丧失的关系。

2. 论述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 论述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4. 论述票据的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5. 论述票据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六、名词解释题1. 票据法2. 汇票3. 本票4. 支票5. 持票人6. 票据权利7. 票据义务8. 票据行为9. 票据背书10. 票据保证七、简答题1. 简述票据的基本要素。

浅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浅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浅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作者:胡佳妮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8期【摘要】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源于物权法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它在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票据的流通。

本文分析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受让人取得票据必须基于善意、受让人取得票据时须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一、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一)无处分权人的范围在票据流转过程中,让与人转让票据的行为存在缺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转让票据;二是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文句后转让票据;三是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转让票据;四是票据持有人依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既未取得票据权利,又无权处分票据而转让票据或越权处分票据;五是票据持有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后转让票据;六是拾得遗失的票据后转让票据;七是取得票据的票据行为欠缺形式要件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的受让人转让票据。

无处分权人的概念应当限定在以下的范围之内:首先,主要是前文所述的第五种情况和第六种情况,即无处分权人指基于偷盗、欺诈、胁迫等法律强行禁止的非法手段而持有票据的人、明知有前列情况而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持有票据后转让的人,以及不能取得遗失票据的权利而转让票据的人。

这一理解与我国的《票据法》第12条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次,无处分权人还应当包括依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而又不属于票据代理的票据持有人,即前文第四种情况中不属于票据代理的部分,如因寄存、托管等持有票据的人将票据转让他人,或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票据并转让给他人。

对此,我国《票据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此种情况下也涉及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的权利冲突,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无处分权人应当涵盖此种情况。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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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30题)1、我国某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为3000万元,其他一级资本为2000万元,二级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这些资本所对应的资本扣除项总额为1 000万元,商业银行总资产是5亿元,则该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

A.16%B.12%C.14%D.20%【答案】 B2、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行为。

A.他人财物B.本单位财物C.公共财物D.其他公司财物【答案】 C3、根据中国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的金融净资产应到达( )。

A.8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B.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C.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D.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答案】 D4、下列业务中,不属于商业银行代理中央银行业务的是()。

A.代理财政性存款B.代理国库C.代理资金结算D.代理金银【答案】 C5、下列不属于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行为对象的是()。

A.汇款凭证B.银行存单C.银行支票D.委托收款凭证【答案】 C6、某商业银行在对某出口企业进行贷后调查时发现,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外进口商减少了对该企业的订单,导致该企业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该银行应将该企业列为()。

A.关注类贷款B.次级类贷款C.可疑类贷款D.损失类贷款【答案】 B7、净利息收益率是净利息收入与()之比。

A.生息资产平均余额B.总资产平均余额C.流动资产平均余额D.净资产平均余额【答案】 A8、在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中,托收属于()。

A.政府信用B.商业信用C.个人信用D.银行信用【答案】 B9、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宗旨是“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票据 善 意取得 制度 最早 源于 18 82年 的《 国票 英 据法》 。该 法 第 2 9条 第 1款 规 定 : 善 意 持 票 人 “
要 , 该制度 在世 界 范 围 内被 大 多 数 的 国家 与 地 区 故
以法律 的 形式 予 以确 认 。 “ 易 优 位 ” 交 理念 渗 透 到 票 据法 中 , 表现 为票 据 权利 的善 意 取得 。本 文从 票 据的特 征 出发 , 析票据 善 意取得 的特性 , 而充 分 分 从 地保 障持票人 的权 利 , 进交 易 的进行 。 促
解释 , 即为 善 意 取 得 制度 的 规定 。13 9 3年 的《 国 德
存 在 的金 钱债 权 , 可能 地实现 顺 畅流通 、 尽 确实 得 到
清算 。而票据 法依 此立 法 目的 , 定 了票 据法 所 应 决 遵循 的基 本原 则 , 这些 原则 主要 表现 为迅 速性原 则 、
善 意取得制 度 的本质 是法律 对所 有权 的安 全与
安 全性 原则 与保 障持票 人权 利原 则 。
二、 票据 权利 善意 取得 的解 释
对交 易量 的 障之 间 的博 弈 之结 果 。 由于 “ 有 权 所
绝对 ” 理念 保 障静 的安 全 , 难 免具 有 狭 隘 与 呆 板 其 的特性 ; 交 易 忧 位 ” 念 应 运 而 生 , 一 理 念 保 障 “ 理 这 动 的安全 , 其产 生与 发 展适 应 了商 品 经 济发 展 的需
强 商业信 用 、 进商 品流通 、 促 加速 资金 周转 的重 大作 用 。 国外的学 者 因此把 票 据 比喻 为 “ 易 活 动 的血 交 管 中流 动的血 液 ” 能 够 带 来 金钱 的魔 杖 ” 甚 至 断 “ , 言 “ 事 活动 之 需 要 票 据 , 同船 之需 要 水 ” 马 商 如 。④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解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因而票据权利的取得,事关持票人财产利益之保有,依通说,其取得方法有二,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前者包括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后者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普通债权的转让、继承、受赠等。

而票据纠纷往往出现在票据的转让过程,其中又较多的集中在持票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本文将对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讨论。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善意的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其解决的是票据转让过程中的问题。

这里讲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与之相对的是“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上存在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取得票据时如果负起普通人的谨慎义务就能得知票据上的瑕疵,因怠于审查故而未知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依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无论取得票据者在主观上是恶意还是重大过失,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如下几点:1、票据的善意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上转让方法,即背书交付或单纯的交付而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只有通过背书(具有连续性的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法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得不明确的票据,仅依直接交付而转让。

我国《票据法》要求汇票、本票上都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所以这两种票据必须依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没有要求支票上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如果支票出票人未记载收款人,也没有授权他人补充记载、或虽经出票人授权但被授权人没有记载的,仅直接交付票据即发生转让的效果。

持票人才能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 词
中规 定 的票据权 利原 始取得 的重要 方式 。本 文在此 拟对 票据 的善 意取得 制度做 简要 的分析和 论述 。 票据 票据 权 利 善 意取得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0 90 .7.1 10 —522 0)40 1 0
缺 随着商品经济 的发展 ,所有权绝对尊重观念一再经受时代的洗 系, 一 不可 的 礼, 在现代社会 中得到扬弃。同时又滋 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 , 以满足 1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 无票据处分权, 包括以下 现代人不断膨胀 的财富增长欲念。善意取得制度本来是财产所有权 两种情形: 一是无票据权利也无处分权 : 二是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


债务人可 以对其直接前手 的抗辩事 由对抗取得人 。 3 受让人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这里就要注 意什么情 况是善 . 意, 什么情况是重大过失。大 多数学者都承认这种说法 , 认为受让人
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 的原则 , 侧重对所有权人 的保护, 即使受 让人为善意, 所有人 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 将善意取得运 用到 票 据 法 中 , 先应 该 明确 善 意 取 得 的 标 的 是什 么 , 票 据 ? 还 是 首 是 票据权利呢 ?有人认为应该是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本质上属于一种 “
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于是被我们借鉴到 了票据法中, 以适应 票据流通 2 须依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我国票据法上 规定 的 . 的需要,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 保障当事人, 特别是善意当事人的合法 转让方法, 仅仅指背书, 如果不是以背书取得票据的, 不发生善意取 则 权益。 得 。此 时去的人的票据权利, 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 的抗辩切 断, 票据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来源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是以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则为契机演绎发展 起来 的。 罗马法中, 在 不承认善 意取得制度 , 而是奉行“ 任何人不得将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者:胡劭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6期摘要:随着票据流通速度的加快,票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现象也不断出现,票据原权利人及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尖锐。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在平衡票据原权利人和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47-02一、票据权利的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其中付款请求权,又称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债权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依票据要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另票据追索权,是指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票据持有人所享有的依票据权利要求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余相关金额的权利,由于票据追索权是以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为行使的前提条件,因而也被称为票据从权利。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存在以下学说:三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

四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须是给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票据。

在此就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五要件说进行详细的探讨。

第一,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这是构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若受让人由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善意受让人)处取得票据,则当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自无适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之规定的必要。

这里的无权处分人,仅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为限[1]。

至于无权处分人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无权处分人是指基于盗窃、欺诈、胁迫等法律强行禁止的非法手段而持有票据的人,此外无权处分人还包括基于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而又不属于票据代理人的持票人。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一)、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所占有的动产,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或没定他物权,善意的受让人取得物的占有时,即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在理论上,物的善意取得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都起源于日尔曼法。

二者都是以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求得交易的动态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上善意取得的根本精神与民法上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作为特别法的地位,也表明了其善意取得制度不可能与基本法的规定完全一致,其差异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点:1、从法律规定来看,立法体例不同。

如前所述我国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属反面解释的立法例。

而我国有关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则不是如此。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从对无权处分人的要求看,物的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人的占有行为必须合法,即无权处分人对物的占有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则不同。

对于票据,无论无票据权利人如何取得票据,只要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时为善意,就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也即票据权利的基础关系是何状态,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3、取得的客体不同。

物的善意取得的客体是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客体具有二重性。

第一,是票据本身。

第二,是票载权利。

在理论上,票据是完全证券,取得票据,即取得其上的权利。

因此只要票据上善意取得成立,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此时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还可以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的权利。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于票据上对于他人所记载的要件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3.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4.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这种有价证券的权利与证券占有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离开证券根本不能主张权利。

5.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拘束力。

1.商事调解:指在商事裁决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庭或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商事法律争议的一种活动和方式。

2.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按合同履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诚信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或变更责任。

3.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的票据权利。

使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四个,即:(1)须从无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

(2)取得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3)须支付相当的对价。

(4)须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4.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会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1.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由于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兑或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等场合下,为了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及为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一般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加入票据关系参加承兑,以保全票据的信用的行为。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票据受让人善意且无重有过失的情况下,取得背书连续的票据时,即使该票据的转让人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票据受让人亦取得该票据权利,而无向票据权利人返还票据的义务。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弥补票据转让权利的瑕疵,保护票据的善意持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票据流通的一项重要制度。

票据的善意取得源于一般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票据善意取得又有其特殊性。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的善意取得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权力的性质不同从权利的性质上来看,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动产的善意取得一个重要的依据在于对标的物的占有,无权处分人将动产装让给善意第三人时,行为人取得的是动产的所有权,是一般的民事权利。

而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把票据“物化”。

善意第三人虽然也取得了票据的所有权,但是其真实的目的并不是对票据的占有,而是取得票据权利。

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不但取得了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而且再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可以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所以善意第三人对票据的善意取得是基于一种票据所表征的金钱债权。

二、对第三人的要件不同物的善意取得要求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物必须是占有委托物,亦即基于租赁、保管等契约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

无权处分人取得物的占有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

而占有脱离物,即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在我国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而票据善意取得体现的充分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第三人无论票据的占有是否出于真是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无论票据是否为占有脱离物或者因盗窃等非权利人本意的情况丢失,都构成票据的善意取得。

三、构成要件不同动产的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但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考虑到票据较强的流通性,为了更好的保护票据的合法持票人,还规定了要求善意第三人依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只有通过连续的背书证明自己合法持有人的身份,才能获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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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考点1】票据权利的取得(★★★)(P387)
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2015年案例分析题)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018年案例分析题)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1)选项B:乙因胁迫而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丙基于赠与无偿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其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丁属于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考点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018年案例分析题)(P393)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

转让人必须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必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考点3】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P395)
1.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据以产生的、由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

最重要的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2)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如支付买卖货物的价款.支付租金等。

(3)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关于将来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资金安排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在出票前会订立委托合同,对于付款资金的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

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将全部票据金额支付给承兑人。

【相关链接】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3.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案例】甲公司申请乙银行为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为此双方签订了承兑协议,乙银行为履行该协议已经在票据上作为承兑人签章。

之后,如果承兑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乙银行承兑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乙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3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

乙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

在丙公司提示付款前,甲.乙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因乙公司欺诈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甲公司的下列主张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9年)
A.请求乙公司返还汇票
B.请求丙公司返还汇票
C.请求乙公司返还35万元价款
D.请求承兑银行对丙公司拒绝付款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买卖合同被撤销)并不影响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的效力,出票人甲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返还汇票,甲公司也无权请求承兑银行对丙公司拒绝付款,承兑银行应当向持票人丙公司付款;(2)选项C:一方(乙公司)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35万元的价款。

4.票据贴现
(1)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

(2)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但是,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A公司因急需资金,将其作为收款人的一张已获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

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现金42万元。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A公司背书行为效力及其理由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背书行为有效,因为该汇票已获银行承兑
B.背书行为有效,因为A公司是票据权利人
C.背书行为无效,因为B公司无权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D.背书行为无效,因为B公司未支付对价
【答案】C
【考点4】票据行为的代理(★)(P391)
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必须明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解释】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

例如,大多数票据均由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狭义的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

4.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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