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辽卫函字[2006]249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249号)各试点市、县(市)、区卫生局: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全省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我省于2005年底在3个市11个县(市)区开展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根据与试点市、县(市)区政府签定的协议,在各试点市、县(市)区提交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经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请各试点地区依据本标准制订本地区的考核评估标准,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将按各地制订的方案进行中期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全省统一的考核评估标准,用于终期考核评估。
各试点地区组织实施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试点标准(试行)的时间调整为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
请各试点地区注意收集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辽宁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于增进人群健康和保障生产力发展水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更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为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高效有序地运行,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使各级政府更加重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相关部门以及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试行)。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辽卫函字[2006]562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562号)各市卫生局: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加快执行资金项目的进度,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保证项目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补助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及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大型设备购置、重大疾病防治专项经费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各负其责、统一分配、分级实施、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卫生厅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负责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六条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汇总、审核、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1、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项目预算的汇总、审核、报批;协调财政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批;协助各相关业务处室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统计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卫生部。
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

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穗计生发〔2003〕27号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入机制,有效引导和激励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和巩固现行低生育水平,根据《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原计划生育手术费收费及结算标准调整为按照粤计生委〔2002〕55号文的标准上浮20%执行。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服务项目1、查环查孕;2、避孕药具;3、放、取宫内节育器;4、皮下埋植术;5、绝育术;6、人工终止妊娠;7、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9、符合政策规定的复通术;二、调整后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1、放、取宫内节育器:36元/例,不含节育器;2、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102元/例;3、人工流产术(钳刮术):180元/例;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例;5、药物流产:96元/例,不含药物费;6、皮下埋植术:115元/例,不含药物费;7.输卵管结扎术:240元/例,不含住院费;8、输精管结扎术:120元/例;9.输卵管复通术:2400元/例;10、输精管复通术:1860元/例;以上计划生育手术费包含的费用内容与粤计生委〔2002〕55号文相同。
本结算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卫生局、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穗卫〔1994〕39号文同时废止。
三、工作要求1.有关部门要准确测算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财政要将此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农村的应结合预算内外资金情况,统筹考虑,落实经费来源;其他育龄夫妻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予以解决;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购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是指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考核等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二)专款专用,确保效益;(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严肃纪律。
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三)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金;(五)其他可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资金。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包括避孕药具的免费发放、避孕手术和节育器的放置、取环、绝育手术、计划生育咨询、随访、宣传教育、生殖健康服务等;(二)计划生育技术培训: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认证等;(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考核: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认证、职称评定等;(五)其他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经费使用程序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预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编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二)申请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预算编制使用计划,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20•【字号】辽计生委字[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辽计生委字[2002]14号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设置标准》和《项目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境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于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六条农村乡级行政区域内应设置非营利性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在远离县城、交通不便、卫生资源不足的地区,可设置服务能力较强,具有辐射功能的中心服务机构。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标准》(以下简称《执业标准》)。
《执业标准》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56]卫医字第466号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56]卫医字第4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b5cb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91.png)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
(〔56〕卫医字第466号)
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中,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本人进行节育与绝育所需各项费用的报销问题,根据本部〔56〕卫妇崔字13号“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通知”,作如下规定:
1.凡符合于本部〔56〕卫妇崔字13号通知中所规定的申请进行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的条件经申请批准者,其手术医药等费用可以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
2.一般避孕用具及避孕药品之用费应由用者自理,不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之内。
3.因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生育要求治疗者,经医师检查证明,其医药手术等费用可以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
4.此通知下达后,株本部1955年2月28日〔55〕城医字第58号,“关于节育及绝育所需各项费用的报销问题”即行作废。
按本规定执行。
1956年9月18日
c26233--010227ljk
——结束——。
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方案

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方案1. 方案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促进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和提高人口质量,从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提供全面、高质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避孕、节育、不孕不育治疗等。
2.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覆盖率和普及率,确保每个需要的家庭都能够获得相关服务。
3.增加对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2. 实施步骤步骤一:建立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1.在各地设立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和设备。
2.建立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和预约服务,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和预约手术。
步骤二:普及计划生育知识1.制定全面、科学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纲,包括避孕方法、节育技术、不孕不育治疗等相关知识。
2.在学校、社区、媒体等各个渠道进行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重要性和技术服务的认识。
步骤三: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提供避孕药具、避孕套等避孕用品免费发放,确保群众获得可靠的避孕工具。
2.提供节育手术和不孕不育治疗手术等免费服务,确保需要的家庭能够得到相关技术支持。
步骤四:加强监督和评估1.建立监督机制,对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2.鼓励社会监督,接受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和完善服务内容和方式。
3. 预期结果人口数量合理控制通过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预期可以实现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避免人口过快增长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压力。
人口质量提高通过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预期可以提高人口质量,减少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的发生率。
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预期可以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
4. 可行性和效率可行性本方案的可行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支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立法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稳定和逐步完善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后,应当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妊娠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其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四)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六)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七)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八)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九)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十)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十一)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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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教[2003]11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
【实施日期】2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辽财教[2003]111号辽宁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环情孕情检查、施行各项避孕节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的各项费用(统称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保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是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效指导和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
各级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要各负其责,保证这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含乡)财政分级负担。
省级财政负担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总额的15%,其来源为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市级财政负担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其来源为市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确定,其经费来源为县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及乡统筹、村提留经费。
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要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确定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款项和本办法规定的分级负担比例,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结算标准
第六条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要全部用于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妇女终止妊娠发生的费用,不得在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开支。
第七条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包括:(一)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