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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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2004年修正)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2004年修正)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1996.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三条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产权属第五条集体资产范围:(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形成的机械设备、建筑物、道路桥涵、农村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动物、植物;(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四)国家无偿资助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内容及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内容及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内容及原则一、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对象及内容审计的对象是指审计监督的客体,可概括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以及作为经济活动信息载体的相关资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

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并结合部分省份已经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地方法规,适应农村改革发展需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包括: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负责人;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涉农收费相关部门;5、当地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被审计单位。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内容审计的具体内容是指审计监督的具体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主要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1、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2、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3、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4、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5、收益(利润)分配情况;6、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7、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8、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9、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10、乡(镇)经营管理部门代管集体资金的情况;11、当地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原则审计原则是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准绳和行为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原则除具备一般审计工作原则外,还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为:(一)独立性原则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在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独立承担审计职能,对直接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

(二)合法性原则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审计结论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的审计结论不具备合法性。

农村集体经济三资审计的审计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三资审计的审计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三资审计的审计方法说实话农村集体经济三资审计这事儿,我一开始也是瞎摸索。

我折腾了好久总算找到点门道。

先说这个资金审计吧。

我尝试的第一个方法就是查看财务账目,就像你查自己家账本一样。

一笔一笔地看收支,比如说看到村集体收到了一笔土地承包款,那就得看看这笔钱入账的情况,有没有及时入账,数额对不对。

我刚开始的时候就很马虎,光看总数,结果有些小的收支项目就被我忽略了。

后来发现这个问题后,就改成逐笔核对,哪怕是几块钱的小收支也不放过。

对于资产审计啊,清点就很重要。

像村里的那些设备,拖拉机啊什么的。

我就自己到村里各个地方去实地查看。

这就好比你清点自己家里的东西一样,不能光听别人说有多少,得自己亲眼见。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村,他们说有十台灌溉设备,我去看的时候发现有一台都报废好久了还在账目里。

所以清点实物这一步真的是要细心又细心。

再说说资源审计,这个就更麻烦些。

以土地资源为例吧。

那些承包出去的土地,要核对承包合同。

我得把合同拿出来看,承包的面积啊,期限啊,租金啊这些关键信息。

以前我看过一个村的合同,写得很模糊,只说按亩数算租金,但是亩数没有明确的界限定义。

这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所以在审计的时候,如果遇到这种不明确的合同,就得让村里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或者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调整。

还有就是询问村民这个方法。

我觉得村民就是一个个信息源啊。

有时候村里的账目或者记录可能不完全真实,但是村民能告诉你一些真实情况。

比如村里的一个池塘外包了,村民可能知道池塘实际上有多大面积,而账面上的面积可能不准。

不过从村民这儿获取信息也得综合判断,毕竟有时候村民的话也可能带点主观性。

另外,对比分析法也挺好用的。

就是把不同年份的三资数据拿过来对比。

假如说这个村今年的集体收入突然比往年高很多或者低很多,那就得去深究一下原因。

是因为有新的项目引进了,还是有资产不合理的损耗了。

这个就像你发现自己这个月花销突然变化很大,就得去看看是哪儿出了问题一样。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更新)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更新)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更新)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确定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实施方式,确保集体经济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

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集体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制定本方案旨在完善审计机制,提高审计效能。

实施步骤1. 确定审计范围和对象:明确审计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包括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实体和相关资金、资源等。

2. 制定审计计划: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确保审计工作有序进行。

3. 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计划,对农村集体经济实体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源配置情况等。

4. 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存在风险,应及时记录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集体经济的合法合规运行。

5. 完成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写审计报告,对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包括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等。

相关注意事项1. 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受干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进行操作。

2. 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过程中,应避免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完成审计后,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并保留相关文件和数据备查。

总结本方案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实施方式,确保集体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成员权益的保障。

通过明确实施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能和可靠性,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辽宁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三条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产权属第五条集体资产范围:(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形成的机械设备、建筑物、道路桥涵、农村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动物、植物;(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四)国家无偿资助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集体资产属于该权属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第三章 审计职权
第八 条 农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审 计 机 构 在 审 计 过 程中 有 下列 职 权:
( 一 )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报 送 和提 供 财 务 计 划 、会 计 报表 及有 关资 料;
( 二) 检查 被 审计 单 位的 有 关账 目 、资产 , 查 阅有 关 文件 资料 , 参加 被审 计单 位的 有关 会议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了加 强农 村 集体 经 济组 织 的审 计 监 督, 严 肃 财 经 法 纪 , 提 高 经 济 效益 , 保 护 农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农 村经 济 的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 《农 民承 担费 用和 劳 务管 理条 例 》、《审 计 署关 于内 部 审计 工 作 的 规 定》和 有 关法 律 、法规 、政 策 , 结合 农 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发 展的 具体 情况 , 制定 本规 定。
第四条 凡 建立 农 村集 体经 济 组织 审计 机 构的 , 都 应 配 备 相应 的审 计人 员。
审计 人 员 应 当经 过 考 核 , 发 给 审 计 证, 凭证 开 展 审 计 工 作。
第五条 农 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审计 机 构 工作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审 计 , 忠于 职 守 , 坚 持 原 则 , 客 观 公 正 , 廉 洁 奉 公 , 保 守 秘 密。
第九 条 农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审 计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使 职 权, 受 法律 保护 , 任 何人 不得 打击 报复 。
1 1 2 0 0 8 . 2 / 农村经营管理
政策直通车 ZCZTC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完善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X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X政令〔X〕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18号)要求,在全市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三年一轮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计对象全市辖区内所有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对个别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信访矛盾较突出、有重点建设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市指定重点审计。

二、审计方式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三年一轮审”要求,原则上从X年-X 年分三年完成全部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也可以在X年一次性完成辖区内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分三年完成审计工作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年度审计村数按40%、30%、30%的比例进行。

市乡两级要分别成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科学谋划开展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具体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由市农发局统一组织、协调和部署。

市级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在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抽取1个村为市级重点抽查村,审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其余村集体经济审计费用由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

审计时间以下达的审计通知书为准。

审计方式采取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村配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三方审计机构从在财政采购系统备案单位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范围为X-X年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土地确权工作情况、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必要时各审计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

四、审计内容(一)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1)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2)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3)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情况;(4)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情况;(5)资源登记情况;(6)“三资”管理履行民主程序情况。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搞好村级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并履行有关委托代理手续。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三)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七)财产、物资变现收入;(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九)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十)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赠款项;(十一)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专户。

年末划拨截止到12月25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六条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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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审计办法》),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进一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审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把农民负担和农村集体经济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乡(含镇,下同)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称农村审计,下同)工作。

乡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农村审计机构(简称审计机构,下同),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构和农村审计人员(简称审计人员,下同)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审计机构受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乡审计机构受乡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构领导为主。

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受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并取得农村审计证,方可履行审计职责。

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据本办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机构对下列单位实施审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民合作基金会;
(三)提取或者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审计机构对第九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使用;
(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使用;
(三)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
(四)农民合作基金会资金的吸收、投放、回收、收益、分配;
(五)农民集资款的收取、使用;
(六)社会捐赠、国家无偿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的使用;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性资产的经营;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金和财产的管理难用。

审计机构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享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凭证、帐薄、决算和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列席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被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六)根据需要、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材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报送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提前3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小组由两名以上(含本数,下同)审计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当出示农村审计证;未出示农村审计证的,被审计单位有权拒绝。

审计小组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

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在场。

书面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审计终结后,审计小组向审计机构提出的书面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小组或者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给予处罚或者处理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审计决定书送达后,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文书于审计终结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未按照规定程序预决算和未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以及拒不接受审计的;
(二)提取、使用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超项目、超范围的;
(三)非法向农民集资、摊派的;
(四)对乡统筹费实行县以上统筹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收专项统筹的;
(五)将乡统筹费纳入乡财政资金管理的;
(六)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未经批准超过法定标准,强行以资代劳或者超标准收取以资代劳金的;
(七)以多报人均纯收入等弄虚作假手段增加农民负担的;
(八)其他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农民合作基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偿占用农民合作基金会资金的;
(二)非法干预资金投放或者强令担保,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照章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给农民分红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公款公物的;
(二)截留或者挪用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的;
(三)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资金的;
(四)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入帐的;
(五)违反财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阻碍审计人员审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六条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缴销其农村审计证;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审计文书和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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