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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村镇(乡)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村镇(乡)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村镇(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辽农办产发〔2020〕453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村镇(乡)的通知辽农办产发〔2020〕45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27号)要求,为引导和推进全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有一定知名度的乡村休闲旅游品牌,决定在全省范围认定一批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村镇(乡)。

通过组织申报,各级主管部门逐级遴选推荐,经现场考察和专家组对照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并公示,认定沈阳法库县大孤家子镇等23个乡(镇、街道)为2020年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乡镇;沈阳辽中区刘二堡镇皮家堡村等45个村(社区)为2020年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村(见附件)。

现予以公布。

希望获得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乡镇、特色村称号的单位要珍惜荣誉,继续弘扬务实创新精神,深度发掘农业功能,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不断丰富业态类型,打造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带动乡村繁荣和农民就业增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宣传推介,培育知名品牌,加快建设创新引领,实现产业优良、生态美好、特色鲜明、民风朴实、业新民富、宜居宜业的美丽休闲乡村,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0年12月28日附件2020年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乡镇特色村名单特色乡镇1.沈阳市法库县大孤家子镇2.沈阳市浑南区祝家街道3.大连市庄河市王家镇4.大连市金普新区向应街道5.鞍山市海城市耿庄镇6.鞍山市岫岩县洋河镇7.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8.本溪市本溪县小市镇9.本溪市本溪县草河掌镇10.丹东市东港市孤山镇11.锦州市北镇市常兴店镇12.营口市盖州市双台镇13.营口市盖州市万福镇14.阜新市阜蒙县大板镇15.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16.辽阳市弓长岭区平安乡17.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18.铁岭市西丰县振兴镇19.朝阳市喀左县平房子镇20.朝阳市北票市南八家子乡21.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22.葫芦岛兴城市三道沟满族乡23.葫芦岛兴城市白塔满族乡特色村1.沈阳市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半拉山村.2.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前辛台村3.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皮家堡村4.沈阳市浑南区祝家街道佟家峪社区5.沈阳市新民市新农村镇靠山村6.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右户坨社区7.沈阳市浑南区王滨街道魏家沟社区8.沈阳市康平县方家屯镇王家窝堡村9.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平岛社区10.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小南村11.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岔鞍村12.大连市金普新区石河街道石河村13.大连市金普新区向应街道城东村14.大连市庄河市仙人洞镇马道口村15.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刘家村16.大连市金普新区向应街道土门子村17.鞍山市台安县八角台街道雅化村18.鞍山台安县富家镇城子村19.鞍山市岫岩县新甸镇和顺村20.本溪市本溪县小市镇同江峪村21本溪市本溪县草河掌镇胡堡村22.本溪市桓仁县向阳乡和平村23.丹东市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大梨树村24.丹东市东港市孤山镇大鹿岛村25.丹东市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26.丹东市宽甸县长甸镇河口村27.锦州市凌海市翠岩镇牤牛村28.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望儿山村29.营口市老边区柳河镇东岗子村30.营口市盖州市双台镇松树沟村31.营口市盖州市万福镇前闫村32.营口市大石桥市周家镇三道岭村33.阜新市阜蒙县建设镇德一村34.阜新市阜蒙县佛寺镇佛寺村35.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塔子沟村36.辽阳市辽阳县下达河乡大西沟村37.辽阳市辽阳县柳壕镇刘柳壕村38.铁岭市开原市松山镇康屯村39.铁岭市西丰振兴镇沙河村40.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米沟村41.朝阳市朝阳县胜利镇三家子村42.朝阳市朝阳县王营子乡八家子村43.朝阳市凌源市瓦房店镇小榆树林子村44.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杨家村45.盘锦市大洼区荣兴街道荣兴村。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权属登记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农村普通初中如何实施绿色证书

农村普通初中如何实施绿色证书

教材开发的基本原则
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如农业高新技术、市场营销、市场信息、农 村家政、农村合作组织、WTO相关知识、设 施农业、计算机在农业上的运用、网络信息、 农用仪器设备、生物技术、节水农业、有机 农业、生态农业等新知识、新技术、新品种、 新成果都要在教学和课本中体现出来。
课程不宜过多地强调学科的பைடு நூலகம்统性、完 整性和理论性
课程特点
综合性 实践性 针对性

作为一门针对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课程, 它可以作为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来开发,也 可以融入综合实践活动中的劳动与技术教育 的学习领域中去,以避免增加学生的课业负 担。
辽宁“绿证”教育的指导思想
适应现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市场化经营的需要 农村劳动力转移转岗的需要 城镇化建设的需要
农村普通初中 如何实施“绿色证书”教育?
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 刘天成
前言
2001年6月8日,教育部、农业部颁发了 《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 教育的指导意见》(教基[2001]18号) 2005年5月31日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农 村经济委员会联合下放《关于在全省农 村普通初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的通 知》(辽教发[2005]84号)文件
教育重点
突出社会转型期特点 突出本省和农村的特点 突出实践性研究性学习特点
五、应采取哪些措施
1. 2. 3. 4. 5. 6. 7. 8.
课程设置 课时安排 师资队伍如何建设 实习基地如何解决 考核发证 教学要求 教学指导与服务 督导评估工作
(一)课程设置
初中一年级 初中一年级 初中二年级 初中二年级 初中三年级 能》 初中三年级 上册:《特种种植业实用技术》 下册:《农副产品加工》 上册:《特种养殖业实用技术》 下册:《农村家政创业》 上册:《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用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8•【字号】辽政传[1995]2号•【施行日期】199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辽政传〔1995〕2号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当前,我省一些地方由于对如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认识不够明确,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不经承包方同意,提前终止承包合同;有的违背政策,随意将土地打乱重分;有的借延长承包期之机,随意扩大机动地面积,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

凡土地承包期满的,要在完善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土地承包期未满的,要继续执行原承包合同,在原承包期满后再进行延期工作。

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又确需进行延期工作的,必须在尊重原合同、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进行。

延长土地承包期,可以根据发展经济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对承包土地进行必要的调整,但不准打乱原生产队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期延长以后,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

对个别矛盾比较突出的,可在适当时机进行必要的调整。

调整方案须经村民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控制机动地面积。

在延长耕地承包期时,可以根据村屯建设和发展非农产业的需要,留出适当的机动地。

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10%。

机动地的承包金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为农民服务项目,严禁挥霍浪费,贪污挪用。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专项治理 努力化解矛盾 确保社会稳定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专项治理 努力化解矛盾 确保社会稳定
察。
后举办两期涉农县 ( 、 ) 市 区 主管农业工作 的领导参加的法
律政策培训班 ,接受培训的县级领导干部达 到 40 0 余人次。
( ) 二 建立工作责任制度。从农村±地承包专项治理工
0 作一开始 , 我省就明确 : 落实农村土地承包 法律政策和解决 三是共举办各级农经干 部培训 班 1 余 期 ,培 训农经干部 纠纷问题坚持以地方政府 为主 , 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 20 余人次。 00 四是开展省、 县 、 市、 乡四级大宣讲活动 , 全省共
府 由主管领导负责 , 乡政府 由主要领导负责 , 县、 具体工作 明 培训乡( ) 镇 干部、 村干部和农 民 4 余万人次。五是全省共 0
培训手册等 5 余万份 ( ) 0 册 。 确到部门 , 责任落实到人头。实行领导包案、 专人包村的工作 印制发放各类宣传材料、 制度。 坚决做到依法确地到人、 签订合同和发证到户。 坚决纠 ( ) 六 协调各方面 , 形成工作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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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承包工作情况的汇报 , 利用各种机会 明确省政府坚决完成 工作上的援助 , 取得 了较好的效果。
农村土地 二轮承包工作 的态度 ,使带有普遍性的老大难问 题, 如农村土地承包权证 的印制经费、 农村 土地承包仲 裁体 系建设等得到 了解决。据统计 : 两年多的时间里 , 省委 、 省政
要思想的具体要求。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专项治理工作
省委、 省人大、 省政府主要领导在研究部署农业和农村 件急剧增加, 20 年底和 20 年春达到高峰。 到 03 04 涉地上访在 以来, 都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 国家和省内均名列前茅 , 严重影响 了全 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 工作中,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业经1996年4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确定和争议的处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含镇,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2第五条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一)农民(含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下同)之间、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下同)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处理;(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或者市人民政府处理;(三)争议土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尊重合法契约;(三)兼顾历史与现实;(四)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沈河政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沈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河政发[2015]26号颁布日期:2015年12月09日实施日期:2015年12月0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保护“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谐稳定。

根据辽宁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沈阳市农经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是按市场方式,建立规范的自主经营体系,实行公开透明的监督,确保股东利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三条区涉农工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涉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监督与管理。

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

第四条区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内部审计组织。

负责对各农工商公司的专项资金审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统一安排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审计和专项资金检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必须全部纳入管理监督范围。

严禁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开设主体账户以外的多个银行账户等现象。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厅委,各直属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委对2010年以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确认规范性文件113件,其中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79件,取消17件,废止17件。

现将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2月11日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意见辽交战办发[2002]14号2省计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计发[2002]141号3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计发[2002]662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3]262号5转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沈阳战区国民经济动员规范化建设(试行)》的通知辽经动[2004]8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4]295号7关于颁布实施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4]569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经济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 [2005]85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3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轻工产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3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装备制造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4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原材料工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6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7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29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开放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7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现代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817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0号18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7号19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19号20关于加强全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666号21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84号22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70号23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73号24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7号25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8号26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98号27关于使用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2号28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算(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4号29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介)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2006]24号3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6]31号32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40号33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78号34省发改委关于统筹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06]129号35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69号36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202号37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48号38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57号39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6]454号关于印发省级化肥淡季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540号41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638号42关于印发辽宁省档案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24号43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74号44关于涉海工程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838号4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进口免税确认书变更有关事宜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916号4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50号47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6]1074号48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79号49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105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3号51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71号52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198号53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244号5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281号55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56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600号57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612号58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59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6号60关于发布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范围及其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91号61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7]1229号62关于印发《辽宁省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1280号63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辽发改电[2008]80号64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8]128号65关于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434号6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地区[2008]786号67关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68关于印发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8]843号69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898号70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953号71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1021号72关于印发《辽宁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8]1072号73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8-2015)》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8]1157号74关于印发辽宁省天然气管网发展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9]278号75关于印发《沈阳铁西装备制造业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0]280号76《关于加强全省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314号77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493号78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一市一点”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10]595号79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10]1134号附件2: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件文件号1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辽计发[2001]51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五”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592号3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十五”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659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3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工业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99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5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部分县(市)脱贫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6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7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61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78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85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923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开放性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1033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3]738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检查方案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4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384号17《关于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农经[2008]401号附件3:省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实行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的通知辽计发[1996]546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1号3印发关于加强养路费等政策性交通基金(收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299号4关于调整和补充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2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9]678号6辽宁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救灾化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33号7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计发[2000]423号8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568号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0]606号10关于严格加强电力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计发[2000]818号11关于将中国工程信息网辽宁网站增补为我省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媒介的通知辽计发[2001]359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590号1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1014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内部管理细则的通知辽计发[2002]535号15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暂行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25号16关于辽宁省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100号17关于省发展改革委开始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54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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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
辽农[2010]158号
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农业系列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农机局,省直相关厅(局),委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职称
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0]101号)精神,经商省人
社厅同意,现将我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及推荐要求
1、今年评审工作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
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
料进行量化赋分;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方式对参
2

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根据量化
赋分和答辩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
合评价,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2、评审标准继续按照新修订的辽宁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申
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见附件)和省人社厅有关评审要
求进行。
3、各市申报人员由所在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共同审
核后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
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
逐级推荐。
二、有关评审政策
1、允许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以上的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其评审的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2、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应如实提供学历
证书、职称证书、外语证书、计算机证书、奖励证书、论文(著
作)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规定装订。其中,论文的复印
件应包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
括封面、书号、目录和著作内容。凡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一经发现,将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晋
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离退休后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资格
评审,由省、市人才中心负责离退休人员的评审申报受理工作,
并向评委会推荐。通过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工资
3

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4、享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先评后补政策的机关分流人员,
应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三年内补交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不能
按时补交合格证书者原评审资格作废。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
依据之一,要求在近3年内至少完成一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进修,并获得登记的《继续教育证书》。
6、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须提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
获奖证书和论文,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和论文不能
按晋升本专业对待。各市农委、农机局在收卷时请注意核实奖项
和论文的真伪,其中奖项以授奖单位底单排名为准,凡授奖单位
底单上没有名单的一律视为假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7、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各级别职称时,取消学历和资历双项
破格申报;学历或资历单项破格申报要严格按评审政策掌握,不
能突破有关政策规定的破格条件。一步到位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
审的人员,其业绩与成果均要求是近5年以来取得。
8、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没
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今年报送农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一律使用省人社
厅统一制订的规范化表格,主卷一律使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
评材料袋,不得使用其它材料袋。需报送的具体材料有: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1式3份,不准复印,
4

不要装订。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一册。请按目录装订
成册(必须是晋升中级职称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及近3
年年度考核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原件要装
订,复印件4份(不装订),本表所写内容必须是晋升中级职称
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论文。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1式4份,所写内容必
须是晋升中级职称以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要求打印上
报,排名一定要清楚,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材料一律退回。
4、要求选择一篇在晋升中级职称以后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本专业论文(须为第一作者)作为主答论文,复印1式3份(包
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
5、报卷的主要内容(学历证书、奖励证书、论文、外语和
计算机证复印件)需加盖职改章,防止造假。请各市集中报卷,
不收取职称评审费和证书工本费。
6、省农业高级评委会初步定于2010年7月中旬召开(具体
时间另行通知),各单位务于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委职改
办,逾期后果自负。其它未尽事宜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评审纪律要求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在接收
材料时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对有问题的材料和有群众反映的问题
进行逐一核实,上报材料的同时请将公示结果一同上报。
(一)公示内容
5

单位考核推荐领导小组确定上报的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的人员名单和申报晋升职称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专业、
现任职务年限、外语证书、计算机证书、年度考核情况等;任现
职以来的业绩情况包括:获奖成果、鉴定验收项目、论文、著作
或译著等)。
(二)公示方式
1、评审前可由单位采取发布公示通知等多种方式。公示单
位要设置意见箱,公布公示电话号码,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反映情
况的人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群众的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
档。
2、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取得相应
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对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和主管部
门进行公示。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公示进行监督。
联 系 人:王春辉 高义海
联系电话:23448818 23448820
附件:辽宁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标准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印发
拟稿:王春辉 核稿:于衡
6

附件:
辽宁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学历、资历和业务
要求。
(二)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中级任职资格工作二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中级任职资格工作五年以上;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从取得
学历时算起。
3、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
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破格申报。
二、专业理论要求
1、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
外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单位、本部门具有解决本专业生
产、开发、科研、推广、管理中某一方面比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2、熟悉本专业并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
编制依据,能够准确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复杂问题;
7

3、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
技术难题;
三、业务水平和能力要求
1、参与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科技或推广等项目的参加者;
2、主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某一方
面的规划、计划或实施方案,在社会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3、在吸收、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工艺中有一定
创新,推动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显著。
4、主持参加编写正式发布的市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程、
法规或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本行业管理水平。
四、业绩成果要求
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及相当奖励获得者(等
级内额定人员);
2、省(部)级科技进步(丰收计划)三等奖及相当奖励获
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辽宁农业科技贡献二等奖以上
及相当奖励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4、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年创造经济效益500万以上的
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或资历、原有职称的限制,可直接申
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在县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职称时,成果奖励可
适当降低一个档次,在乡镇工作的只能有1篇专业技术总结替代
8

论文;
6、破格晋升按照相关文件和现行政策掌握。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
担任农艺(经)师、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
2、在国内权威性科技期刊上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
(指大会发言,下同)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1篇为本
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3、在省(部)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本专业学
术会议上交流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应有2篇为本人独立撰
写或为第一作者;
4、破格申报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
六、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
书和经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两个模块考试合格的计算机证
书,符合降档和免试条件人员按相关文件和现行政策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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