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辽卫字[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卫字[2006]1号)各市人民政府: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使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推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目标和原则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解决农村缺医少药和农民看病难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对农民多予少取的重要举措;是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普遍要求。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步伐,力争到2008年在全省农村建立起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6年在目前试点工作基础上,全省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农业县(市、区)覆盖率要达到100%,参合率达到70%以上。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自愿参加。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
2、互助共济。
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性质,多方筹集资金,以县为单位举办,大病统筹为主,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辽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辽财企[2009]274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9〕274号)各市财政局、经委,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为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做好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辽宁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做好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收入,是指按照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在正常电价之外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高耗能行业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加收的电费收入。
第三条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遵循“动态管理、应收尽收、部门监缴、全额入库”的原则。
差别电价收入的使用遵循“择优支持、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全省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工作,对差别电价收入进行核实,督促按时入库。
省电力公司负责各供电营业区经认定的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收入的收缴工作,对差别电价收入单独记账,专项管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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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6日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一)岗位和人员管理;(二)账户管理;(三)财政资金管理;(四)收入退库(户)管理;(五)支付印章和票据管理;(六)会计核算管理;(七)对账管理;(八)代理银行管理;(九)信息系统管理;(十)监督检查;(十一)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9b14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e5.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22施行日期2010.06.22文号辽政办发[2010]3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非税收入管理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除税收及财政拨款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均为非税收入。
对于有关执收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外的上级补助收入等,均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对有关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行为若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活动,也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依法设立非税收入。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清理现行项目和标准,减少或取消涉及民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三网融合推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全面推进我省三网融合工作,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加速推动信息消费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三网融合全面推进,网络承载能力大幅度提升,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逐步有序扩大,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融合业务和网络产业快速发展,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信息消费快速增长,符合省情的三网融合业态体系基本建立。
在沈阳、大连、本溪、盘锦4个城市率先开展三网融合工作,2016年底推广到全省。
到2020年,全省网络骨干网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新建住宅区光纤到户率达到100%,老旧小区改造光纤到户率达到100%,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覆盖全部行政村、自然村。
IPTV用户达500万户,广电宽带用户达到300万户。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
1.做好推进方案的基础性设计。
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要认真总结沈阳、大连等试点地区三网融合实践经验和推进模式,依据各地区基础资源禀赋、城市规划布局以及发展预期,本着“试点引路、梯次推进、全面实现”的原则,完成全省三网融合推进方案的基础性设计,明确推进层级和路线图。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辽工信电力〔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东北能源监管局,国网东北分部,省电力公司,辽宁电力交易中心,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部署和要求执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6月21日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负荷高峰期,预计最大用电负荷达到3950万千瓦,同比增长6.67%。
省内稳定电源全部并网运行,叠加省外受电,最大供电能力可达到4167万千瓦,预留200万千瓦事故备用后,电力供需将处于更加紧平衡状态,如出现联络线净受入电力大幅下降或极端天气等情况,电力供应形势将向偏紧转变。
为保障电力供应平稳可靠,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供应保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确保辽宁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为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以保障民生、保障重点用户、保障生产安全为重点,在发电、用电、政策管理各层面形成合力,全面确保辽宁省电力系统平稳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供电环境。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安全、可靠、稳定供电”的目标,提高电网电力平衡预测能力和精度,保障全省电煤稳定供应,保持省内发电机组状态良好,增加尖峰时段联络线净受入电力,保证我省电力供需基本平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5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5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我市电网建设各项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电力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要求成立本地区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本地区电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电网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经过多年发展,全省电网建设已具备一定规模,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各电压等级发展不均衡、局部地区网架薄弱等问题仍然存在。
随着全省电源建设力度的加大,电气化铁路建设的提速,对电网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用电需要,助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全省电网建设计划投资893亿元,新建、改建各电压等级变电站700座以上,新增线路长度超过1万千米。
通过加大建设力度,推动电网特高压建设,解决窝电问题,使电网结构更趋合理、供电安全可靠性更高、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为促进辽宁经济发展、构建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辽政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理财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运行机制,结合当前国家和省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筒政放权、厉行节约、激活存量资金等方面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政府要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逐步提高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进一步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财政管理机制。
(二)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合并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着力解决“分小钱”、“撒胡椒粉”问题。
对能够“砍块”下达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等方法“砍块”下达,上级政府负责定方向、定标准、定目标,下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具体细项。
(三)下放部分专项转移支付。
对于项目和金额固定、在各地区间调整幅度不大,并适合下放地方政府管理的专项资金,将项目审批权和资金分配权下放地方政府管理,上级政府负责加强考核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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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辽财非[2014]48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0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
的通知
(辽财非[2014]489号)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规范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和使用等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1〕518号)要求,结合辽宁省审计厅审计报告(辽审财报2014年51号)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提出的整改意见,现将有关明确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工作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组织。
省管台站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