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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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3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3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在完成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划拨、估算、预算、决算等过程中的资金规划、调度、监督、控制和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竣工结算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政府的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有:(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注重合理布局和有效配置资金;(三)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技术性评价,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测和评价;(四)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制度;(五)严格落实资金计划,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六)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和控制;(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投资决策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不得违规违纪、挤占滥用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其他资金来源;(三)坚持以市场化原则筹集资金,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四)注重改革创新,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和投融资体制机制;(五)强化政策援助,确保贫困地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二)重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综合考虑;(三)科学论证项目的投资规模,合理决定项目的资金规模;(四)加强技术评估,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五)加强风险评估,预测和控制项目的风险;(六)强化环境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部属各高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6年1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部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方向、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和方向第四条部属高校应立足国防现代化建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需要,以创造优良教育条件、提供一流科研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原则,统筹高校规模与质量、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合理安排建设项目。

第五条高校提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五类投资方向:(一)基本办学条件建设。

包括教学楼、实验和科研用房、军工特色教学科研区等教学实验条件建设。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以及老旧校区改造、供电供水道路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财建〔2018〕638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要求,推动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同步推进建设网络强国战略部署与“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促进农村、偏远及边疆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了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2月12日附件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电信普遍服务工作,包括农村、边远地区光纤和4G等宽带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重点突出、加强监督的原则。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资金执行情况监管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试点申报、实施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及时修改优化验收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验收办法,适时组织试点工作验收和专项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资金管理主体1. 资金管理主体应当由项目责任单位或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

项目责任单位或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资金使用目标和指导思想,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

2. 资金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资金使用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资金申请与分配1. 资金申请资金管理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的需要,向上级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应当准确反映项目的资金需求,并提供充分的申请材料和解释说明。

2. 资金分配上级部门应当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分配资金。

资金分配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各项目获得公平的资金支持。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报账。

(2)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政、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3) 对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临时需要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并报批。

2. 资金监督与管理(1)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由独立的资金监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资金监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2)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对资金流向的追踪和监控、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等内容。

对于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追责措施。

(3)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管理工具,提高监督的效能和准确性。

五、资金结算与报账1. 资金结算资金结算应当按照预算和计划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

各项目应当及时上报结算报表和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审核和审批。

2. 资金报账(1) 资金报账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资金报销、分期付款等形式。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发布于:2009-03-11 16:04: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各司局单位开展的财政信息化建设。

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还应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四条财政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

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审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二)审议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三)审批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四)决策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五)审议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财政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二)组织编制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三)组织制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四)审核财政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五)组织重大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六)协调解决财政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七)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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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

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报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
(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
(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
(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
(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第八条预算批复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厅将部门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办秘书处和部内相关单位;将工程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网络中心。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规模,不得自行变更资金用途。

第九条预算调整
如有特殊事项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预备费的动用
工程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限额的、新增项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报信息办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章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财政信息化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财政信息化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开发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商按照合同付款的有关规定,
向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提出付款申请。

(二)工程项目的付款申请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部门项目的付款申请,由办公厅负责会商信息网络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部门项目财务决算,由办公厅根据部门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编制决算报表,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分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两部分,由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要求编报,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实施,部内有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在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信息网络中心要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部门项目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

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要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调拨手续,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办公厅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确保项目资金不突破预算,特殊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办公厅和监督检查局负责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不
被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局要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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