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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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6日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一)岗位和人员管理;(二)账户管理;(三)财政资金管理;(四)收入退库(户)管理;(五)支付印章和票据管理;(六)会计核算管理;(七)对账管理;(八)代理银行管理;(九)信息系统管理;(十)监督检查;(十一)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促进辽宁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促进辽宁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经信产业[2014]29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促进辽宁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辽经信产业〔2014〕291号)各市(绥中、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提高工业设计对生产制造的支撑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重要意义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工业设计的核心是产品设计,广泛应用于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轻工、纺织等行业。
大力发展以功能设计、结构设计、形态设计、包装设计为主要内容的工业设计产业,对于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是打造著名品牌、增强我省工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工业结构调整的关键环节;是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撑;是实现“辽宁制造”向“辽宁创造”跨越的迫切要求。
全省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科学部署,周密筹划,全力推进,努力提升我省工业设计创新能力,促进我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发挥企业市场主体和政府扶持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提升工业设计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快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我省工业设计产业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辽政办〔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0日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工业经济影响,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现提出如下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如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8.26•【字号】辽工信资源〔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工信资源〔2024〕119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现将《辽宁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8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育要求第三章创建程序第四章动态管理第五章配套机制第六章附则辽宁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制造体系在我省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辽宁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组织开展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单位)的梯度培育创建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信息化发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企[2010]71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8.20
【实施日期】2010.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辽财企〔2010〕715号)
各市财政局、经信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推进我省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全省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需求主导、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1.省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重点支持依托省电子政务内/外网开展的各种应用项目以及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类项目,不包括省直部门纵向电子政务工程类项目;
2.为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开展的信息化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3.农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等重点示范性信息化工程;
4.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支出;
5.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的其它方面。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辽工信电力〔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东北能源监管局,国网东北分部,省电力公司,辽宁电力交易中心,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部署和要求执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6月21日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辽宁省2024年迎峰度夏负荷高峰期,预计最大用电负荷达到3950万千瓦,同比增长6.67%。
省内稳定电源全部并网运行,叠加省外受电,最大供电能力可达到4167万千瓦,预留200万千瓦事故备用后,电力供需将处于更加紧平衡状态,如出现联络线净受入电力大幅下降或极端天气等情况,电力供应形势将向偏紧转变。
为保障电力供应平稳可靠,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供应保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确保辽宁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为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以保障民生、保障重点用户、保障生产安全为重点,在发电、用电、政策管理各层面形成合力,全面确保辽宁省电力系统平稳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供电环境。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安全、可靠、稳定供电”的目标,提高电网电力平衡预测能力和精度,保障全省电煤稳定供应,保持省内发电机组状态良好,增加尖峰时段联络线净受入电力,保证我省电力供需基本平衡。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管理【发文字号】辽工信产业[2016]25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的通知(辽工信产业〔2016〕255号)各市(绥中、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 辽宁行动纲要》,推动全省服务型制造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委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辽宁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 辽宁行动纲要》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以下简称《行动指南》)要求,全面促进服务型制造在我省制造业企业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中国制造2025》总体部署要求,抢抓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新机遇,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把发展服务型制造作为制造强省的重要途径,结合辽宁制造业发展实际,在强化“制造”的基础上,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制造业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延伸和提升企业价值链,推动全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促进辽宁工业经济的振兴。
二、基本原则强化制造,提升服务。
牢牢把握强化制造业核心竞争力这一关键,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增加服务创新衍生价值,促进制造业技术能力的创新和升级,实现服务和制造融合发展。
因企施策,不断创新。
以企业为主导,引导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市场环境及资源禀赋特点,选择实施适合发展的服务型制造模式;指导企业提高对服务型制造的理解和应用,鼓励并支持企业自主实践,创新发展服务型制造。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重点产品名录》的通知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重点产品
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械设备产品与质量
【发文字号】辽经信发[2015]19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7
【实施日期】2015.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重点产品名录》的通知
(辽经信发〔2015〕190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落实《中国制造2025》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经信委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工业重点产品名录》(以下简称《名
录》)。
本《名录》涉及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9个行业,涵盖97类、400种产品。
《名录》中的产品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工业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的产品。
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要围绕《名录》中的产品,注重引导社会投资,优化资源配置,
对《名录》中的产品从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给予优先支持和政策倾斜,全力培育和发展一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从而加快辽宁工业转型升级步伐。
今后,省经信委将根据市场变化及产品更新换代情况,适时对《名录》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及时予以发布。
附件:辽宁省工业重点产品名录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7月7日
附件:
辽宁省工业重点产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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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企[2013]18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19
【实施日期】2013.03.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3〕18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现将《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支持工业产业集群科技创新,提高产业丰厚度和竞争力,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产业集群的公共研发和检测服务平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助、展会补贴、表彰奖励等促进我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以集群企业发展的共性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产业升级为目标,以关键技术的研发及检测为重点,加大对定位准确、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省重点产业集群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鼓励科技资源丰富、科研力量雄厚的行业领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的研发、检测部门剥离出来,面向集群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组建较高水平的
区域性或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支持产业集群研发和检测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在建或改扩建项目;
2.各市主办或承办的省级及以上产业集群展会;
3.奖励年度综合评价较好的产业集群所在园区;
4.支持促进全省产业集群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资助、补贴和奖励。
1.资助:省财政按照项目核定后有效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资金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购置关键设备、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试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建设特殊研究与检测环境等方面。
2.补贴:各市主办或承办的省级及以上产业集群展会,省财政给予100万元补贴,用于举办展会支出的相关直接费用,核准后不足100万的按实际支出补贴。
3.奖励:经省政府批准,奖励年度综合评价较好的产业集群所在园区,奖励数量及金额一年一议。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关方面,不得用于单位及个人福利。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申请平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原则上应限于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
2.项目应位于产业集群核心区(区域性或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可适度放宽地域限制),围绕主导产业,面向社会开放,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3.项目服务对象覆盖集群内主导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企业15户以上,辐射周边企业30户以上,服务能力满足集群内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共性需求;
4.检测平台项目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资质或授权;
5.项目已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人员及技术力量;
6.项目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到位;
7.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业务范围主要为研发或检测服务;
2.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3.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
4.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平台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出具);
3.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附件2);
4.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
5.能说明检测资质的相关证明或授权;
6.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资金到帐凭证;
7.由所在园区(无园区由当地政府)出具的说明该平台能够为产业集群提供研发或检验检测公共服务的证明;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不提供);
9.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展会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展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
2.省级及以上级别产业集群展会证明;
3.实际支出费用决算明细表;
4.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平台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市(绥中、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绥中、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原则上每年3月中旬前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结果,共同确定拟支持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展会申报单位在会议举办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初审及省财政厅核准费用支出情况后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每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牵头聘请专家、学者、相关部门成立综合评价专家组,对全省重点园区进行产业集群发展评价,将综合评价较好的产业集群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当年奖励数量及金额。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上报省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
3.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要为申报项目建设提供必备条件,积极组织项目建设,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在保证专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协调多方市场主体参与项目运行和利益共享。
第十八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市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然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申报程序、评审要点、分配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均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经省财政厅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
对验收不合格的,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视情况追缴全部或部分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受奖励的产业集群所在园区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账,确保专款专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严肃查处,追回省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园区)以后年度的项目申请(获得奖励)资格。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核定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
目申报、评审、考察、培训、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2011年6月2日联合印发的《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11〕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省工业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市
项目类型□公共研发
□强制性公共检测□非强制性公共检测
服务的产业集群名称
承担单位项目类别□在建□改扩建
法定代表人建设期(年)
1.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成立时间
单位地址
员工人数其中技术人员人数
资质或授权名称
业务范围(与营业执照一致)级别□ 国际级□ 国家级□ 省级
2.项目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起
止时间
坐落园区
项目建
设现状
(不超200字,设备、基础设施、人才、资金到位情况)
当前存在问题(不超200字)
1、现状(能力、水平等)
2、与先进水平相比差距(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
项目辐射力(不超200字)
1.已取得的重要成果(未运行的不必写);
2.覆盖集群企业户,辐射周边企业户,辐射区域;
3.(预计)年节约企业研发/检测成本万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