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
单位出国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加强对外交往,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三、出国(境)审批程序1. 因公出国(境)(1)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填写《出国(境)申请表》,明确出国(境)目的、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
(2)申请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批,签发《出国(境)任务批准书》。
(4)申请者凭《出国(境)任务批准书》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2. 因私出国(境)(1)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单位人事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批,签发《因私出国(境)批准书》。
(4)申请者凭《因私出国(境)批准书》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四、出国(境)管理要求1. 出国(境)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2.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国(境)任务批准书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执行公务,不得擅自变更。
3. 出国(境)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证件,不得转借他人。
4. 出国(境)人员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
5. 出国(境)人员应按时回国,不得擅自滞留境外。
五、回国报告1.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单位人事部门提交《出国(境)报告》,详细说明出国(境)期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2. 因私出国(境)人员还需提交《因私出国(境)情况说明》,说明出国(境)原因、经过及费用来源。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企出入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出入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活动,提高出国(境)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出国(境)活动,包括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第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出国(境)工作的透明度;(三)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国家资源,提高出国(境)活动的效益;(四)坚持安全原则,确保出国(境)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利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人数、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七条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八条出国(境)审批权限:(一)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二)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外办[2013]5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人[2010]38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外交部、中央外办及我市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集团所有公务出访、考察、境外培训(包括赴港澳台地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科技发展部是集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七)负责与市外事办和其他涉外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集团组织部负责办理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报国资委党委的请示手续;办理集团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因公出国(境)审查表”;政审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第三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六条集团对公务出访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出访计划需报至集团发展部备案,根据级别核准后统一向外事主管部门报批。
审批权限:集团行政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政府批准。
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委批准。
集团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人员因公出国需向集团分管领导请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再上报国资委批准。
公务员出国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公务员出国交流、培训、考察等活动逐渐增多。
为规范公务员出国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公务员形象,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务员出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供参考。
一、公务员出国的一般规定1. 出国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选派公务员出国(境)培训、交流、考察。
2. 出国(境)时间公务员出国(境)时间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执行,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
3. 出国(境)经费公务员出国(境)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
4. 出国(境)任务公务员出国(境)任务应明确、具体,不得以考察、交流等名义进行私人旅游。
二、公务员出国(境)审批程序1. 申请材料公务员出国(境)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出国(境)申请表;(2)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出国(境)的证明;(3)出国(境)任务书;(4)出国(境)经费预算;(5)其他相关材料。
2. 审批流程(1)公务员所在单位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2)上级主管部门审批;(3)人事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3. 特殊情况(1)紧急出国(境)任务,可先办理出国(境)手续,事后补办审批手续;(2)出国(境)任务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员出国(境)行为规范1. 遵守外事纪律公务员出国(境)应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形象,不得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2. 保守国家秘密公务员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3.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公务员出国(境)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4. 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公务员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 不得参与赌博、色情等非法活动公务员出国(境)期间,不得参与赌博、色情等非法活动。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干部员工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一)在职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离(退)休的局级(集团公司准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三)其他需要备案人员。
第六条涉及到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称为“报备单位",报备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为报备签字人。
公司本部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更新;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个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所赴国家(地区)、出国(境)日期、在外停留时间等;(二)个人填写的《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三)证明其因私出国(境)事由的有效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公司因公出国境是一项重要的活动,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对于这种活动,必须加强管理和规范,确保出国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管理原则1、出国活动应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顺应市场需求,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章程和规定。
2、出国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核和行政审批,实行集中管理、规范操作,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3、出国活动应根据不同的任务和目的,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预算和出行方式,确保出国活动的安全和效益。
4、出国活动应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出国对象和范围1、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重要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因公出国。
2、对于普通员工,出国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符合管理要求和工作需要的员工才可出国,且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和时间。
3、出国范围包括参加国际性会议、调查研究、技术交流、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和出差等。
三、程序与要求1、出国前,必须进行规范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签订出国协议和拟定出国计划等。
2、出国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出国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3、出国后,必须注重信息报告和风险管理,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风险情况。
4、出国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5、员工出国时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工作计划和预算等出国必需的文件。
6、出国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超过出国的天数和任务范围。
7、出国人员必须注意保管出国所需资料、护照和机票等物品。
四、经费与保险1、因公出国经费应根据出国任务、时间、地点等因素合理核算,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2、保险是出国旅行中必备的项目,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健康险、财产险等保险,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国企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

国企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对外交往,方便公司人员出国(境)开展经贸活动,根据省、市有关出国(境)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出国(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 总则1.1 公司所有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团组、人员的政审、报批和管理工作,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扎口,负责办理。
要坚持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条件,严格把关,确保出国(境)人员质量。
1.2 报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境)任务的完成及国家(公司)的声誉。
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实行首长负责制,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2因公出国(境)人员条件2.1政治条件:2.1.1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历清楚,思想健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1.2 按党和国家有关条件限制的其他规定审查,具体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2.2 业务条件: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2.3其他条件:2.3.1 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重大和传染性疾病,家庭和睦,能够进行正常工作。
2.3.2大学生、大中专生在见习期内,一般不得派遣出国(境)。
2.3.3自行组团的应指派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团组长,同时指派一名安全员负责团组安全工作。
3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工作审批程序3.1公司内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的非本公司组团人员,统一到党委工作处领取“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公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党委工作处,由党委工作处配合组团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3.2公司内因工作需要组团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的,到党委工作处领取“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公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党委工作处,并在其指导、协助下办理相关手续。
国企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规范出国(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国家利益和企业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因公出国(境)的所有人员,包括员工、管理人员及专家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合法性;(二)效率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出国(境)工作效率;(三)节约原则:合理控制出国(境)经费,降低成本;(四)责任原则:明确出国(境)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因公出国(境)活动:(一)参加国际会议、研讨会、培训等活动;(二)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三)进行技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四)执行国家任务、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权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二)对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合法性;(三)负责组织出国(境)人员的行前培训和归国后的总结汇报。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制定出国(境)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出国(境)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三)负责审核出国(境)人员的申请,并报请单位领导审批;(四)负责组织出国(境)人员的行前培训和归国后的总结汇报;(五)负责出国(境)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监督。
第七条财务部职责:(一)负责出国(境)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监督;(二)负责审核出国(境)人员的费用报销申请,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四章出国(境)审批程序第八条出国(境)审批程序如下:(一)各部门提出出国(境)申请,填写《出国(境)申请表》;(二)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报请单位领导审批;(三)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四)申请人员按规定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出国(境)费用管理第九条出国(境)费用管理如下:(一)出国(境)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执行;(二)出国(境)人员需提前制定详细的预算,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三)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提交费用报销申请,并附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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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国企为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对外交往,方便公司人员出国(境)开展经贸活动,根据省、市有关出国(境)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出国(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 总则1.1 公司所有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团组、人员的政审、报批和管理工作,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扎口,负责办理。
要坚持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条件,严格把关,确保出国(境)人员质量。
1.2 报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境)任务的完成及国家(公司)的声誉。
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实行首长负责制,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2因公出国(境)人员条件 2.1政治条件:2.1.1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历清楚,思想健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1.2 按党和国家有关条件限制的其他规定审查,具体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2.2 业务条件: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2.3其他条件: 2.
3.1 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重大和传染性疾病,家
庭和睦,能够进行正常工作。
2.3.2大学生、大中专生在见习期内,一般不得派遣出国(境)。
2.3.3自行组团的应指派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团组长,同时指派一名安全员负责团组安全工作。
3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工作审批程序3.1公司内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的非本公司组团人员,统一到党委工作处领取“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公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党委工作处,由党委工作处配合组团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3.2公司内因工作需要组团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的,到党委工作处领取“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公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党委工作处,并在其指导、协助下办理相关手续。
3.3公司内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含控股子公司经理层)及其他个人在未
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一律不得私自通
过其它渠道办理出国(境),一经查出将由公司纪委、监察处予以党政纪处理。
4.4 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得一男一女组团出国(境)。
4 所需材料4.1本市组团出国(境),向党委组织部门提供国外邀请信(不同国家邀请信的要求、内容有所不同)原件一份,邀请信中文翻译
件一份,国外邀请人的中、英文姓名、单位、地址(包括门牌号)、电话、传真等情况材料一份。
4.2 非本市组团,需提供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原件一份。
5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管理5.1公司内持因公护照、往来港
澳通行证,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的所有人员,回
国后一周内必须将因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交党委
工作处,由党委工作处交市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并
将护照押金300元退还给本人。
5.2公司内中层以上
领导干部(含控股子公司经理层)及其他由公司出资
办理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出国(境)进
行公务活动,回国后一周内必须将因私护照、往来港
澳通行证交党委工作处集中保管,不得自存,对逾期
不交者,以后将不再派遣其出国(境)。
再次出国(境)的人员,可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到党委工作处办理领取护照、通行证手续。
6 其他有关事项 6.1 党委组织部门接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后,
即书面通知出国(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交照片若干张,出国护照押金300元。
6.2公司内员工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回国后一周内须向分管领导、有关部门汇报其出国(境)情况,写一份出国(境)情况小结交党委工作处留存。
6.3公司内员工出国(境)执行公务(包括培训、进修、考察)前,须到人力资源处,按照“威孚集团人字(2006)第9号”规定签定有关协议,不签定协议者,将取消此次出国(境)任务。
6.4公司内员工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回国后一周内须到财务部门,按照“威孚集团财字(2006)第36号”通知规定,办
理报销手续。
6.5公司内员工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仍然按照无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规定办理。
6.6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规定有矛盾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6.7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部(处)室、分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