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个法律疑难解析
浅析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法律问题

浅析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法律问题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一)入股的是承包农户享有的土地经营权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界定。
从各地立法实践看,到目前为止,有11个省级立法中规定了土地入股合作社,但却有3种不同的表述方式:有的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如浙江、安徽、江西、辽宁、山东、山西和新疆;有的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入股,如黑龙江和四川;还有规定入股合作社的是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如海南和江苏。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具有身份属性的土地承包权隶属于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承包农户,不具有可转让性,当然不能入股,可以入股的只能是土地的经营权。
从权利渊源看,土地经营权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
该权利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自主经营土地的权利,二是通过土地流转而受让的权利。
土地流转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流转形式上包括物权变动型的转让和互换,也包括债权转移型的转包和出租。
基于转让和互换关系取得的权利,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括移转,取得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
基于转包和出租方式取得的权利,以土地承包人与接包人或者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为基础,由此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内容、权利的期限、权利行使的限制等均应依据土地流转合同。
出资是一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土地经营权人并不当然享有通过流转合同取得财产的处分的权利。
出资,既意味着在合作社中以该出资额享有股权,也意味着以该出资额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实践看,以土地经营权偿债,更具体地说是以土地经营权的未到期收益偿债。
这时,土地经营权的预期收益既是土地经营权人支付土地租金的基础,也是承担合作社债务的基础。
土地预期收益承担了同时保障合作社债权人利益和保障土地承包人利益的功能。
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的个人分析

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加快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提高农民经济效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然而,受宣传引导、评估机制等影响,使得实际法律规范与执行上,存在诸多问题,这必然会打击农户生产积极性,因此,相关法律制度应针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问题进行回应与优化,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本文从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出发,分析具体实施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法律问题0.引言农民以入股的方式将土地流转到合作社,是提高土地生产效益,实现农村规模经营以及农民经济水平提升的有效途径。
农民将土地并入专业合作社,能够提高自身抵御自然灾害以及市场等风险防范水平,提高生产效益。
然而受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不同,导致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与看法上,往往难以形成一致的看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优化制度。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定义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土地使用的根本性保障,将其入股专业合作社,主要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以及农业生产用途的基础上将农户家庭所经营的土地流转到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应依法登记,根据流转的年限、数量作价,将相应的股份发放给参见的农民[1]。
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属于一项独立的权利,这是打破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限制的重要改革措施。
在以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体现,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具有非常强烈的身份性质以及社会属性,这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往往受到限制。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逐渐分离出土地经营权,这使得土地可以自由流转,即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有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很大的差别,本身具有特定内涵,有学者认为土地经营权主要是通过土地流转行为取得对土地占有、使用以及获取收益的权利,权利包括登记申请权、抵押权以及补偿申请权等。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允许承包农户将自己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形式入股合作社或公司。
这一做法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效率和收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权益分配不均、监管不到位等。
政府需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借鉴成功的实践案例,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顺利进行。
建议政府和企业加大对农民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重要性,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背景、意义、现状、问题、政策法规、实践案例、风险控制、建议、前景展望、重要性、推动措施。
1. 引言1.1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背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
在过去,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的体制使得农民只能承包土地,而无法进行流转或入股经营。
随着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的出现,不仅为农户提供了增收的机会,也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生产要素。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背景还包括政府部门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产业升级的政策导向,以及农民对于土地流转和经营方式变革的需求。
政府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促进了土地流转和农村产业的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背景是在当前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经营模式。
通过这种模式,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意义在于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产入股到特定的企业或组织中,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这种做法在农村土地改革和农民增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在政策、法律、管理等方面进行切实的解决和规范。
本文将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和建议展开讨论。
问题一:产权安全隐患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存在产权安全隐患,一方面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从个人承包经营权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的投资性权益,可能导致原有农民的产权受到侵犯,另一方面是由于不同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股权的差异,可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交易带来困难。
建议:1.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股权的分界相关政策应当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股权的不同性质和属性,以避免产权混淆和纠纷。
2.依法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登记管理,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监督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题二:土地使用权流转复杂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牵涉到多方利益关系,土地使用权流转复杂,容易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题,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流转。
建议:1.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政府可以引导和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市场化运作,鼓励在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上进行交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提供合法途径和信息咨询。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方式、条件和程序,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得到流转和增值。
问题三:监管和管理缺失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监管和管理存在缺失和不足,容易引发乱象和纠纷,导致资源浪费和损失。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管理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参与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保障土地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及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主体,与其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这种模式既能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又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在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
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以及相关的建议:1.土地流转难题:由于农民在土地流转问题上存在疑虑,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难以实施。
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土地承包政策的宣传,明确入股的益处,并加强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提高农民的收益。
2.农民合作意识不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需要农民主动参与,但目前许多农民对于合作经营意识不足,习惯于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
为了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示范等方式,让农民了解合作经营的好处,增加其参与的积极性。
3.投资者根本利益与农业发展不一致:有些投资者注重短期利益,可能会没有长远发展的眼光和农业发展需求的理解。
在引入投资者时,应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监管,确保投资者参与的项目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兼顾投资者的利益和农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4.土地利益分配问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土地是农民的主要财富,如何合理分配土地利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土地权益的划分和保护,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失。
5.农业产业链不完善: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完善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业产业的附加值。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需要引进更多的农业科技和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政府可以加大对农业科研与技术推广的投入,鼓励农业企业与农民合作,共同发展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建议:1.加强对土地承包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认知和参与意愿。
2.通过举办培训班、安排示范点等方式,加强农民的合作经营意识和合作技能的培养。
3.加强对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和监管,确保其理解农业发展需求,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涉法问题研究

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涉法问题研究农民股份合作社是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形式,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如资金管理、土地使用、劳动用工、合作社权益等方面涉法问题。
本文将围绕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
一、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是指一种由农民主体投资组建、由农民个体经济组成的专业合作社。
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地区广泛存在,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载体,对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在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
二、资金管理的法律问题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管理是其经营管理中的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规定,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来源、运用、监督等程序,确保资金安全,保障合作社和农民股东的权益。
一些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
一方面,部分合作社缺乏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容易发生贪污腐败等问题;一些合作社存在着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损害了农民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使用的法律问题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中需要利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因此土地使用成为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在土地使用中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合理、合法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地资源的生态环境。
一些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在土地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部分合作社在土地使用上存在乱占滥用、滥用化肥农药等问题,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的生态环境,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疑难问题刍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疑难问题刍议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为充分利用农村土地,为农民争取最大收益,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实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企业的方式,以此加大土地利用率,实现最大收益。
但是由于我国未出台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因此,此种改革必然会引起诸多法律冲突。
而通过设立《农业公司法》或者进行彻底的“第三次土地革命”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法律冲突。
尤其是进行彻底的土地改革,更可以根治我国由国家、集体二元土地所有权结构所引起的一切问题,应被立法者重视。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公司法;土地改革Abstract:In order to fully utilize rural land and obtain the largest profitfor peasants,at present,some regions of China carry out the policy for making rural contracted land use rights become a shareholder of an enterprise so as to increase the use efficiency of the land and to realize maximum profit. Because China does nothave matched laws and regulations,however,this reform is unavoidable to have legal disputes. Agricultural Company Law or the third thorough land revolution can effectively solve the legal disputes. Especially,thorough land reform can basically solve all problems from nation-collective dual land ownership structure,which should be emphasized by legislators.Key words:rural contracted land use rights;Agriculture Company Law;land revolution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我国农村的最根本性权利之一,其能否流转的问题一直受到较多的关注。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是指农民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实现土地的流转和农业扩大化经营,并分享合作社的经济利益。
然而,这种模式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关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的法律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交换、出租、抵押等流转方式均属于经营权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的所有权不得流转。
同时,2013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交换、出租、抵押、赠与等方式流转。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的模式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面临的问题1. 合作社的管理和约束问题。
入股合作社后,农民可能会因为个人利益的不同,产生管理和约束方面的问题,影响合作社整体效益。
2. 不同区域土地流转政策不同。
不同地区的土地流转政策存在差异,一些地区可能不允许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
3. 合作社的合法资格认证问题。
合作社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才能获得合法资格认证,否则会面临被取缔的风险。
三、成功案例分析1. 重庆市大足县鹤龄合作社。
该合作社成立于2015年,入股者为当地农民,以农业产业化为主要发展方向,通过全程服务从生产、流通到销售,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当地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社。
2. 河南省许昌市草堂乡村民合作社。
该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入股者包括来自不同乡村的农民和山区贫困户,通过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实现了土地流转和增收致富。
3.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红石山社区闫大爷合作社。
该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入股者为当地一些土地流转的农民,通过合作社统一经营,实现了产值的增长。
综合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是一个有前景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但也需要各方面关注农民权益,同时也要将合作社管理和农民的参与度提高到一个合理的水平,让土地流转和农业经济发展双赢。
四、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法律问题的建议1. 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应制定出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的有利政策,在土地流转、税收、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9年第4期(总第219期)学术论坛ACADE M I C F ORUMNO.4,2009(Cu mulatively NO.219)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个法律疑难解析刘 俊,周春华 [摘 要]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还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估价、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和转让三个疑难问题。
解决这三个问题,必须先从总体上考虑到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及限定土地用途问题,进而认识到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相应评估制度和相应监督机制,从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扫除制度障碍。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者简介]刘俊,东华理工大学法学系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周春华,东华理工大学法学系讲师,江西 抚州 344000[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9)04-0141-0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广大农民的最根本性权利之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这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
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不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不一,而且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规定也不尽一致,特别是对以家庭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存在一定难以澄清的疑难。
因此,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疑难显得十分必要。
一、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同权利属性及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性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将其具体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类是另外一些个人和组织按照团体的形式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依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进行登记,又可将其分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前者包括以家庭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登记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结合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的才具有用益物权效力;而未经登记的,则只能作为一般债权。
有学者指出,因此种承包关系不涉及成员权的内容,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也没有限制,对承包人的权利也不必要一定成为一种长期稳定的权利,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由合同法来调整[1]。
当然,如果当事人愿意使其承包经营权成为长期稳定的物权,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经登记而设定物权。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须按照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但[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完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FX0813)的研究成果之一141如果未经登记,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入股、如何入股,则应按照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物权法与土地承包法一脉相承,根据其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对其流转进行了区别性规定。
对于以家庭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依照《物权法》第12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原则上不可以入股,而对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33条的规定,其流转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具体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2007年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身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但根据《土地承包法》第42条的规定,农户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同年6月农业部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以下简称《示范章程》),《示范章程》虽然不具有强制效力,但其规定可作为参考。
《示范章程》第38条规定,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属于“其他财产性权利”的范畴,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农业合作生产组织的典型代表。
因此,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但仔细推究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区别。
第一,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的范围不同。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且对入股的对象在范围上没有明显的限制,只是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而对以家庭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观点认为:农户之间可以联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能入股农业龙头企业[2]或参股联营从事农产品加工、运销等。
第二,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资格有所区别。
以家庭为单位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主体资格上不存在限制。
但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业合作社则要具体分析了。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其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额的80%,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而土地承包法对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并没有严格规定,其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发包方内部成员(包括农户、联户、个人),也可以是发包方以外的单位、个人。
因此,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由发包方内部或外部的农民成员获得,其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资格没有限制,但如果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单位,则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受到上述成员资格上的限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个法律疑难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上的障碍,但结合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的法律疑难却依然存在。
最突出的有三点:一是如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时的价值评估;二是入股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转让成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如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次在立法中肯定了合作社的独立法人地位,独立的财产是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组成。
合作社享有对以上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债务承担责任。
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留待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进行规定。
究其原因,立法本意在于认为上述问题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3](P19)。
《示范章程》第38条规定:本组织成员认购股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以土地承包经241营权作为入股的出资,显然属于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应该在入股时进行价值评估。
但这种价值评估应如何具体操作,笔者以为仍然存在一定的疑难。
一是因为《示范章程》仅起到指导和参考作用,并不具备强行法的效力;二是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参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其他方式出资,都必须由国家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加以量化的评估结论为具体出资额,以更好地保护股东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特点的独特法人类型,与以“资合”为特色的公司在资本制度上是否应采取完全一致的做法还有待商榷。
从合作社法基本理论出发,我们认为,“社员民主管理”、“社员经济参与”和“合作社自治和独立”的现代合作社基本原则决定了在处理合作社内部事务上,合作社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利,对于合作社的资本形成,合作社章程完全可以自由约定。
合作社章程中既可以规定需要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也可以约定经全体成员讨论进行评估作价。
在合作社创立之初,合作社成员相对较少,对非货币形式出资由全体设立人评估作价尚且可行,但合作社发展壮大过程中,新成员加入时,如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此时,合作社成员数量庞大,如何做到“由全体成员评估”就值得疑问了。
因此,为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平管理的特点,规范其运作,防止合作社整体利益及其他成员利益受到损害,我们认为应提倡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经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为宜。
另外,对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总额应作出一定限制,虽然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价入股,但出于合作社运行的需要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可以参照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合作社注册资本的30%。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设定抵押的法律分析。
抵押是现代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主要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作为兼具对外赢利性和对内非赢利性的独特法人实体,合作社以企业自有财产设定抵押是很有可能的。
一旦以参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在合作社不能如期清偿主债务的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面临主体的变更。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
如果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农民很有可能丧失土地这一基本生活保障,因此不宜放开以其为标的的抵押行为。
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土地,这些土地不像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且承包人是采用招标和公开协商等生产化方式承包的,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允许按照市场原则和物权原理流转[4](P128),应当允许设定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