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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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1年泉州市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企业名单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1年泉州市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企业名单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1年泉州市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泉环保监测〔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1年泉州市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相关企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闽政〔2016〕51号)精神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我局梳理更新了本年度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企业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做好今年度本辖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要组织专人将本《通知》逐一传达至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做好宣贯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保险公司的沟通合作,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激励约束措施,督促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应保尽保、及时续保,鼓励其他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纳入投保范围内各企业应提高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及时足额投保,转移和分散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逐步形成主动投保的氛围。

三、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省政府文件规定,实时掌握辖区内符合纳入投保范围六类企业的新建投产、关停并转、恢复生产等情况并及时报送我局。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参保企业名单,定期调度企业参保情况,对工作滞后的适时进行通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9月18日附件纳入2021年泉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企业名单所属类别包括以下六类:(1)重金属污染行业: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生产活动的企业;(2)危险废物污染行业: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或本年度预计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3)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环保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4)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石油加工业、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5)曾经发生《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6)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在泉开展环评中介服务的机构:根据环评机构资质改革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行为,加强对提供环评中介服务的技术单位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环评中介服务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11日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其配套文件、《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泉行政管〔2019〕44号)和环评机构资质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中介服务,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畴(一)适用对象在泉州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在泉州市范围内接受委托、有偿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二)适用对象服务范围技术单位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的条件下,受建设单位委托在泉州地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工作,具体服务事项包括:1.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提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涉及的环保政策、法规、规划、程序等技术咨询。

3.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提供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所需的工程内容和建设方案等资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装备和相关技术等资料。

(三)在泉州市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有偿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行为准则和廉洁要求(一)规范承接业务、严格人员管理1.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承接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选址不当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参评企业名单的公告(第一批)-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参评企业名单的公告(第一批)-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参评企业名
单的公告(第一批)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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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参评企业名单的公告(第一批)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18〕67号)要求,现将我市143家企业纳入第一批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强制参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在本公告发布后,相关企业应认真做好相关准备,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自评工作。

附件:2022年度泉州市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参评企业名单(第一批)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6日
——结束——。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福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3500吨保温管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福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3500吨保温管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福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3500吨保温管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泉环评〔2024〕表21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福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3500吨保温管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环评〔2024〕表21号泉州市福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福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3500吨保温管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泉港区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系租赁福建荣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建设规模为年产43500吨保温管壳。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大气污染防治。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有组织废气采用“负压收集喷淋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7-2022)表1标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苯酚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甲醛排放执行《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7-2022)表4标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1-2022年度)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1-2022年度)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1-2022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闽环保固体〔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1-2022年度)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1〕20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根据《2021年度福建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1〕16号),在《福建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闽环保固体〔2020〕26号)(798家,以下简称“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基础上,按照产废量大小、涉重点行业、是否存在环境敏感问题等原则,提出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0-2021年度)(共856家见附件1),其中福州114家、厦门150家、漳州188家、泉州108家、三明41家、莆田32家、南平80家、龙岩51家、宁德91家、平潭综合试验区1家。

同时,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均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135家,详见省固废系统)。

较2020-2021年度,退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产废单位有118家(见附件2)、新增的有176家(见附件3)。

现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1-2022年度)予以公布,并对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请各地加强对上述重点监管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的督导帮扶,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切实保障危险废物得到安全规范利用处置。

附件:1.2021-2022年度福建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856家)2.退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118家)3.新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企业名单(176家)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1月8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拨2022年第四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拨2022年第四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拨2022年第四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金额单位:万元•【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拨2022年第四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通知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晋江洛阳江(简称“两江”)上游水资源的保护,不断改善两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五份文件的决定》(泉政文〔2019〕51号),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第四批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8144万元下拨给你们(详见附件1)。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资金执行率。

请你们严格按照《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资金管理。

要进一步细化资金绩效管理措施,落实绩效跟踪,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工作经费等与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无关的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资金(含县级)安排情况和绩效管理措施于10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加强项目管理。

要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完备项目档案资料,确保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附件: 1.2022年第四批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安排汇总表2.2022年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按因素切块分配情况表3.2022年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按流域水质奖补情况表4.2022年第四批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项目补助情况表5.2022年第四批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绩效目标表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28日附件12022年第四批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安排汇总表单位:万元附件22022年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按因素切块分配情况表金额单位:万元附件32022年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按流域水质奖补情况表单位:公里、万元附件42022年第四批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项目补助情况表单位:万元附件52022年第四批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绩效目标表。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11月份全市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11月份全市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11月份全市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泉环保评〔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11月份全市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的通知泉环保评〔2021〕49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我市环评技术单位管理,规范技术单位及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有效促进环评技术单位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原《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评机构考核方案(试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月通报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泉环保评〔2018〕13号)相关要求,现将2021年11月份全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

一、十一月份全市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总体情况1.11月份,全市共审批环评报告书(表)104个。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评分只有60分的项目共有4个,分别为:福建省盛钦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①泉州市泰友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年产商品混凝土20万立方米项目;②南安市菊江福磊石业有限公司年增产花岗岩板10万平方米、线条3万米、墓碑石2500立方米、栏杆2000立方米、地铺石1000立方米、路沿1000立方米、雕刻件1万平方米、水刀拼花2000平方米、人造石台上盆1000套项目(编制主持人:林永水);泉州市鸿鸣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③嘉圆木质家具生产项目(编制主持人:黄巧萍);漳州恒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④德化县顺兴包材有限公司年加工泡沫6000立方米项目(编制主持人:焦自峰)。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工程分析不全面,现状情况表述不完善;②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污染源强等分析不完善;③环保措施及管理要求等不完善;④选址合理性分析不充分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补充公告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补充公告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
露企业名单的补充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4.04.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
名单的补充公告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对2024年4月公布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做出以下补充,补充企业名单共13家。

现予以公告: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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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2.09.26
•【字号】泉环保〔2022〕102号
•【施行日期】202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
保范围企业名单的通知
泉环保〔2022〕102号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闽政〔2016〕51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综合〔2019〕4号)精神,我局对照六类环境高风险企业类别,结合全市应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单、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单位名录等,梳理更新了《2022年泉州市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企业名单》(共335家),现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做好今年度本辖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要组织专人将本通知逐一传达至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做好宣贯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保险公司的沟通合作,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激励约束措施,督促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应保尽保、及时续保。

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实时掌握辖区内符合纳入投保范围六类企业的新建投产、关停并转、恢复生产等情况并及时报送我局。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参保企业名单,定期调度企业参保情况,对工作滞后的适时进行通报。

三、纳入投保范围内的企业应不断提高环保主体责任意识,通过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一步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切实降低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隐患。

要积极主动投保,及时足额投保,分散和化解环境风险,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鼓励其他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各单位对名单有疑问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进行咨询或申诉(邮箱:***************,联系电话:28070005)附件:2022年泉州市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企业名单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
附件
所属类别包括以下六类:
(1)重金属污染行业: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2)危险废物污染行业: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或本年度预计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3)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环保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
(4)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石油加工业、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
(5)曾经发生《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6)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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