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2021 - 2021)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9【案件字号】(2021)辽12民终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晶李雪莹贾春红【审理法官】陈晶李雪莹贾春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少勇;徐大武;施宇【当事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少勇徐大武施宇【当事人-个人】韩少勇徐大武施宇【当事人-公司】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韩少勇;徐大武;施宇【本院观点】上诉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韩少勇、徐大武、施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确认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韩少勇、徐大武、施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确认有效。
合同约定上诉人于2011年5月1日前办结房产手续,如在此期间未办结房产手续将按总房款的30%付给被上诉人徐大武、韩少勇、施宇违约金,原审酌情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违约金60万元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提出主张上诉人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节,因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索要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一节,有李某、代某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诉讼时效已发生中断,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该合同条款是恶意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是无效条款一节,上诉人对其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铁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基础上,制定了2021年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次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21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
二、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
三、新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20号)同时作废。
附件:1.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2.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9日一、工作意义开展这项工作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城区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基准地价体系,从而推动铁岭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铁政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铁岭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11日铁岭市“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全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强化为民、便民、安民功能为着力点,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分类指导,不断健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补齐服务短板,创新服务机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底,形成数量适当、分布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群众方便可及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居民活动区域面积占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比例达到60%;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城市社区政务通用自助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每万名城镇常驻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城市社区工作者中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15%;每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数量达到10个;每个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数量达到3个。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铁岭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省共建城市更新先导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城市更新先导区“十四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辽政办发〔2021〕10号)要求,全面推动城市更新,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推进铁岭市绿色发展之城、创新创业之城、开放进取之城、美丽宜居之城、和谐幸福之城建设,结合铁岭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和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通过实行品质与活力共生的城市有机更新,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二)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加快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备、公共空间不充足等问题;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城市山水格局,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强化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进一步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城市发展新动能,努力建设发展质量高、创新能力强、开放活力足、人居环境好、幸福指数高的美丽幸福新铁岭。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接国家及省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接国家及省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接国家及省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接和交流合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深入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以积极融入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加强与江苏淮安对口合作、推进与京津冀地区产业联动发展、拓展与哈长城市群合作新空间为战略重点,依托“一轴两带一区”、承接产业转移“飞地园区”等载体平台,主动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强与东北区域内协同互动,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展现铁岭新作为,为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实现铁岭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
建立对接体制机制,加强规划和政策统筹衔接。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国家和省战略需求及企业、投资者等经营主体的具体需求,实现精准对接。
2.坚持发挥优势、差异对接原则。
发挥铁岭比较优势和特色基础,以产业园区为依托,优化区域功能布局,推进特色产业集聚发展,差异化定位分工对接,实施“建链、强链、补链”工程,着力打造产业发展新优势。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信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信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邢政字〔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信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信都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请审批〈邢台市信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邢信政呈〔2023〕8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邢台市信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信都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快融入石家庄都市圈,着力建设科教文化和商贸物流集聚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太行山生态涵养与旅游区。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信都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8.4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2.7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83.02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7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严格地下水管控。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地面沉降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明确乡镇主体功能区定位,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
完善农业空间布局,打造西部林果农业片区、中部特色农业片区、东部休闲农业片区。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铁政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3日铁岭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部署、《辽宁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和《铁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十三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大科技工作者共同努力,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有力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
一、“十三五”时期的发展成就。
创新创业基础进一步夯实。
“十三五”以来,全市共有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12个,累计认定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89个,建成院士工作站10个。
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23户;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185家;通过省瞪羚企业备案20家,在全省排名第三。
全市分别建成国家级众创空间2个、省级众创空间6个、市级众创空间25个,建成省级孵化器2个,东北信息产业园创客工厂、美麟海创汇、铁岭科技创新创业中心、铁岭市创业孵化园分别被认定为省级“云启众创”。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增强。
组织企业重点攻克一些关键技术,研制开发一批高新技术产品。
陆平机器与东软集团合作生产的移动CT诊疗车项目,系国内首次将全身CT应用到车载领域,在新冠肺炎抗疫前线发挥巨大作用。
铁岭市铁岭县小水电分类整改评估报告

铁岭市铁岭县小水电分类整改评估报告目录第一章概述 (3)第二章区域概况 (14)第三章电站评估 (16)第四章分类结果 (28)第一章概述1、评估背景水利部要求小水电工作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安全监管,推进小水电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聚焦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全面落实小水电生态流量,开展绿色小水电示范创建;优化小水电布局,积极稳妥推进小水电分类整改,引导退出一批、整顿一批、提升一批;对标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实施小水电绿色改造和现代化提升。
2022年10月23日辽宁省水利厅与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六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目标、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分工及时限要求等,并提出了分类整改措施。
小水电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在解决农村用电、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对河流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等问题。
全面开展小水电项目的综合评估是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基础,是确定各小水电是否保留、整改或退出的关键步骤。
2023年2月,铁岭县水利局委托沈阳中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铁岭县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报告》。
我公司成立了报告编制项目组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在认真分析工程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勘察调研,按照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于2023年3月编制完成了《铁岭市铁岭县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报告》。
1.2评估依据1.3.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6、《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发布);7、《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发布);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发布);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修正);1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1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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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2021 - 20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促进铁岭市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2021)》(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规划是对《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2021)》的修编。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1)贯彻“五个统筹”方针,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
(2)从辽宁省及铁岭市的全局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历史文化,突出铁岭城市特色。
(4)合理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置标准和服务水平,协调区域性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配置,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第三条规划原则(1)坚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2)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
(3)坚持公平和谐的原则。
(4)坚持资源节约的原则。
(5)坚持与相关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21年)(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4)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文)(5)《辽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2021―2021)》(6)《铁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及2021年远景目标纲要》(7)《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2021)》(8)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五条规划期限本次铁岭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期限为2021年---2021年,其中:近期2021―2021年;远期2021―2021年;远景为2021年以后。
第六条规划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加速发展、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建设和谐铁岭为主题,以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主线,以提升工业化、城镇化、产业化水平为重点,以打造沈铁工业走廊为载体,以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为动力,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合理地编制铁岭的城市总体规划,促进铁岭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将铁岭建设成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铁岭、大铁岭,建设成为适宜人居、适宜创业、适宜休闲度假的中国北方水城。
第七条规划重点(1)对接沈阳经济区,确定铁岭的城市发展定位和发展战略。
(2)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注重发展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努力培植支柱产业群,增强产业集聚力与吸引力。
(3)以城市发展战略为依据,调整城镇体系结构,重点发展沈铁工业走廊。
(4)以培育区域性中心城市为目标,调整铁岭市城市空间布局结构,重点建设凡河新城区。
(5)科学预测人口变化趋势,统筹规划社会发展,健全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6)发展高效便捷的城市交通体系。
(7)发挥自然山水资源优势,挖掘历史人文内涵,突出城市特色。
第八条强制性内容文本中加下划线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发展战略与目标第九条城市发展战略开放立市战略――扩大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城市竞争力。
工业强市战略――在建设能源基地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前提下,发展能源及煤化工工业、食品加工业、新型建材业、先进制造业及配套加工业、医药化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主导产业,拉长产业链,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扩大资金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在铁岭市经济总量中的份额,同时优先发展生产型服务业。
城乡统筹战略――城市发展按照“中心突起、一体两翼、沿线组团、错位发展”的原则,构建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和重点城镇,农村发展按照“规模经营、中心村落、城镇成群”的原则,构建一般城镇、中心村。
科教兴市战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原则。
全民创业战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原则,坚持走一条绿色发展的路线。
第十条社会经济发展目标2021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50亿元,年均增长17%,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600美元;2021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00亿元,年均增长8.5%,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000美元。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一条区域统筹 1.东北经济区铁岭市的建设发展应把握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从空间、产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与东北经济区的发展积极协调,统筹安排。
2. 哈大经济发展带铁岭作为哈大经济发展带上的重要节点,依托哈大线建设沈铁工业走廊,引导产业、城镇建设、就业人口向哈大经济带集中。
3.沈阳经济区铁岭的发展必须充分融入沈阳经济区,主动接受辐射,实现在城镇体系空间结构、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协作、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与沈阳经济区内城市的协调发展。
(1)有序引导城镇建设向沈铁工业走廊集聚,实现铁岭发展与沈阳中心城的空间对接。
(2)引导城际交通系统对接,完善区域交通,实现与沈阳经济区城市快速联通。
(3)积极引导产业向沈铁工业走廊集聚,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稳步增长。
(4)共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统筹建设哈大电气化铁路、京哈高速公路及京哈国道沿线的绿色走廊,保护跨市域的山体和河流。
第十二条市域城乡统筹 1.城乡统筹发展原则(1)推进城乡统筹战略,逐步实现城市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差距,走以农促工、以城带乡、共同发展的路子。
(2)城乡统筹强调集聚,促使人口和经济向中心城市、重点镇、新农村集中,形成等级规模有序、空间布局合理、职能分工明确的城镇体系。
(3)城乡统筹强调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分工城镇功能,从而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产业,以形成全市整体实力,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产业支撑。
(4)城乡统筹重视提高城镇生活质量,充实和完善城镇各项设施,提高区域环境质量,为城乡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空间,提高城镇化的质量。
2.城乡统筹发展重点(1)建设“开原―清河”一体化城区。
(2)南部城镇密集区的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人口与城镇化水平预测近期2021年铁岭市域人口为312万人,城镇人口为156万人,城镇化水平为50%;远期2021年铁岭市域人口为330万人,城镇人口为215万人,城镇化水平为65%。
第十四条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市域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分为四级:市域中心城市、市域副中心城市、重点城镇、一般城镇。
第十五条城镇职能结构规划市域城镇职能分为五类:综合型城镇(市)4个,工矿型城镇(市)3个,工业型城镇(市)2个,农副产品加工型城镇(市)4个,交通商贸型城镇(市)1个。
第十六条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形成“一核三轴三区”的空间结构。
(1)一核以铁岭中心城区为核心,向南、向西两翼拓展,包括南部产业区和调兵山城区,共同构成市域南部城镇密集区和产业密集区,提高核心区的集聚力和辐射力,产生极核效应,带动市域城市(镇)发展。
(2)三轴包括铁岭―昌图的城镇发展主轴和开原―西丰、铁岭―调兵山两条城镇发展次轴,打造“一体两翼”的城镇空间格局。
铁岭―昌图的城镇发展主轴是铁岭对接沈阳的产业大平台和城市拓展的新空间,将发展成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以大型工业项目为支柱的现代化工业基地,成为市域城镇的主要发展轴。
开原―西丰城镇发展次轴将以建设现代物流、生态旅游和特色产品加工业型城镇为主。
铁岭―调兵山城镇发展次轴以发展煤炭能源、煤电及延伸产业为主。
(3)三区南部经济区以铁岭市为核心,包括铁岭县和调兵山市,主导产业为煤电、机械装备配套和新型建材业。
中部经济区即开原-清河整合区,利用便捷的交通条件和丰富的旅游资源,发展生态旅游业、交通物流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业。
北部经济区包括昌图和西丰,以特色农副产品生产和加工业为主。
第十七条市域重点城镇的规划控制对市域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建设用地规模及发展方向进行规划控制。
第十八条城镇建设用地配置规划人均建设用地城区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城镇控制在120平方米左右,新农村按照130平方米控制。
第十九条市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近期全市各项环境指标均得到明显改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至二级标准;重点地表水域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达到水域功能区规划要求,主要河流水域生态得到初步恢复。
远期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至二级标准,水、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标准,全市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地区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区环境基本改善;中心城区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主要行业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排放强度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第二十条市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与清洁工业。
(2)发展循环经济,创建“零排放”企业,建设生态工业园区。
(3)工业应主要向市区与中心镇集中,通过工业小区开发统一治理污染。
一般镇应通过设置工业小区工业点适度发展,中心村及基层村严格控制工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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