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3.05.23

•【字号】粤建规字[2003]60号

•【施行日期】2003.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

(粤建规字[2003]6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省政府以粤府[2002]50号转发)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省建设厅等八厅局以粤建规字[2002]127号转发),提出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好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一、编制或调整至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是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资金和安排力量,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和城镇,要在保证规划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尚未开展工作的,必须按要求尽快启动,确保如期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

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贯彻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切实提高可操作性,解决好面临的突出问题。要明确近期建设的重点,并对建设时序做出科学、具体的安排。对脱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的建设项目要予以调整,制止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和重复建设。

三、请各级人民政府务必做好统筹组织工作,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参与规划的编制。重点要协调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衔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要规范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规划成果质量。近期建设规划在批准实施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地级以上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要召开由省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完成规划审批后,应将规划成果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建设厅。凡不符合国发13号文精神的,省建设厅有权予以纠正。

五、近期建设规划已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要加强规划实施和日常规划管理工作的结合,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和管理制度。要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对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

六、凡在今年6月底前不能如期完成规划审批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等九部委文件(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一律停止新的建设项目选址。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 工作的通知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对纳入改造范围的棚户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政府主导或市场运作等不同改造模式。 3、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兼顾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规模标准 按照《意见》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规模和标准等,以便于规划编制和实施。 (二)规划期限 根据《意见》规定,明确规划期限即棚户区改造起止时间。 (三)总体目标

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8.29 •【文号】建规[2002]218号 •【施行日期】2002.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 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规[2002]2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明确近期城市建设重点,加强规划规范性的高度,突出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重要性。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的通知”),将认真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尽快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作为全面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组成部

分,提出了严格的时限要求。为了促进近期建设规划工作,规范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现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 各地应当按照《通知》和“贯彻《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依据《办法》和《规定》,切实抓紧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工作。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对已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整理,明确强制性内容;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抓紧组织制定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整理,明确强制性内容。 请各地将执行《办法》和《规定》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一: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为了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

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 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2.25 •【文号】建规[2008]46号 •【施行日期】2008.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的重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是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住房建设规划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领导,认真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住房建设规划是对未来几年住房建设进行调控和指导的主要依据,做好住房建

设规划以及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是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落实部门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编制工作质量和效率。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做好前期调研、专题研究、规划编制等工作。 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一是要以国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二是要立足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发展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三是要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 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进一步总结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在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报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深入调查,科学确定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统计与分析任务重。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全面调查,建立城市居民住房现状及动态管理档案,加强科学分析和预测。各地要充分利用住房现状调查的既有成果,参考城市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84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 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建规[199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直辖市规划局: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大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决策对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重大意义,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规划工作,促进城市住宅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城市政府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制定住宅(主要是经济适用住宅)和基础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特别是今年的任务和目标,并积极实施。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及早落实一批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抓紧做好选址工作,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和规划实施管理。要提高规划管理办事效率。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居住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研究制订近期内拟建居住区的规划控制指标,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为居住区规划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为确保居住区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要开放规划设计市场,组织好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招标投标,坚持多方案比选,认真拟定评审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竞标评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4.08 •【字号】粤建质〔2021〕53号 •【施行日期】2021.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现将《2021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8日2021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1年,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为主线,以

施工安全为底线,以信息化为支撑,扎实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领,出台“十四五”质量安全专项规划 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出台我省“十四五”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全面回顾“十三五”时期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十四五”时期的工作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推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工程品质,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严格落实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质〔2020〕156号)精神,落实工作措施,完成重点任务,持续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工作。 (二)持续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组织编制我省实施细则,引导企业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推进手册信息化应用工作,指导各地在2021年底前在全省落地一批具有影响力和可学习借鉴的示范工程项目(广州、深圳各不少于20个,其他地市各不少于10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结合质量月、安全生产月活动,举办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示范项目的现场观摩。 (三)提升住宅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水平。持续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和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文明施工专项整治行动,坚持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管理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齐抓,着力预防和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出台《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完善住宅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机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粤建规字[2003]165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 (粤建规字[2003]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加强规划监督的需要,根据《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的精神,我厅决定开展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工作,并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格管理,按规定开展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工作 (一)核准资格范围 此次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的对象主要是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下的,以及较大的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属下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原则上对每个市、县(市)和较大的中心镇只核准1家单位。 (二)申请条件 申请核准资格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须符合如下条件: 1、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单位; 2、具有相应的测绘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3、配备与承担城市规划测绘项目相适应的法定计量合格的测绘仪器和设备;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资料和财务等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核准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申请核准资格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要如实填写《广东省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件),于12月15日前送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于12月22日前报我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我厅发文核准其城市规划测绘资格,并发给《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 二、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测绘业务行为 经核准资格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由建设厅根据其技术力量、设备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其可在全省开展的城市规划测绘业务,但一般不得超越如下范围: (一)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 (二)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含数字化成图及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三)城市大比例尺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四)城市规划定线、竣工测量与拨地测量; (五)城市管线工程测量、地下普通建(构)筑工程现状测量; (六)城市规划专题地图的编绘。 城市规划测绘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并经查验后,方可承揽城市规划测绘任务。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审查监督 城市规划测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的技术规程、标准、规定,并对所完成的城市规划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未经核准的单位进行城市规划测绘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测绘成果不得予以验收,更不得使用其成果。 四、努力促进城市规划测绘技术进步,不断提升测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城市规划测绘单位要提高对城市建设发展和市场需求变化的适应能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现代管理方式,不断解决技术进步的关键问题;大力培养、吸引和用好各类人才,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拓宽服务领域。要充分利用地理空间信息的优势,扎实做好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积极配合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建设好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共享的平台,提高社会化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广东省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申请表》(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春节后复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春节后复 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近 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春节后复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多个城市发生路面塌陷、堆体滑坡、燃气爆炸等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特别是 2020 年 1 月 13 日西宁市发生路面塌陷,造成 9 人死亡,1 人失踪,17 人受伤。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的平安祥和以及节后复工安全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城市建设领域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近期,全国多个城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充分说明当前城市建设领域安全形势非常严峻,要清醒看到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我国城市发展方式较为粗放,早期相关设施设计标准的底数不明,责任不清晰,一些设施甚至超期服役,城市安全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存在差距,难以匹配现代化的城市需求,也不符合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这些事故的发生既有规划不合理的原因,也有建设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还有后期管理不到位的原因。要深刻吸取全国其他城市发生的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到上海这座生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3.11.16 •【字号】粤建规字[2003]141号 •【施行日期】200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的通知 (粤建规字[2003]141号)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 为规范和指导中心镇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中心镇规划建设水平,发挥其集聚带动作用,建成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经济发达,富有地方特色和风貌的农村地区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推动我省城镇化进程,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已经完成专家审查、征求意见等程序,并经我厅审定,现予发布,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指引》是规范和指导中心镇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重要政策、技术文件,请你们组织各级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认真学习、研究,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提高以规划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的意识,增强驾驭城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中心镇规划内容和成果应当符合《指引》的要求。本轮中心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完善应当同时编制镇区建设用地分区图则和“十五”期间的近期建

设规划。已编制规划并经批准的中心镇,应按《指引》的要求,补充相关内容,报地级以上市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地级以上市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指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抓好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的组织、纲要评审和成果审核工作,严把质量关。成果和内容不符合《指引》要求的,应责成规划组织和编制单位认真修订,并通知财政部门缓拨省中心镇规划补助经费。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 制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2.21 •【文号】建房函〔2024〕20号 •【施行日期】2024.0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的通知 建房函〔2024〕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作用 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科学编制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人口变化确定住房需求,根据住房需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引导配置金融资源,实现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各城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准确研判住房需求,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政府为主保障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住房发展年度计划要明确年度各类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区位,测算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保障性住房要进一步明确供应套数和户型结构。要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保障轮候时间等纳入目标管理。 2024年4月30日前、2025年3月31日前,各城市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当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有关情况。 (二)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各城市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产业布局、住房供需等方面情况,结合存量住房和存量土地等潜在供应情况,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住房发展规划要立足当地实际,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住房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发展目标。 各省、自治区要提前谋划本行政区域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并指导各城市做好规划编制工作。2026年3月31日前,各地要向社会公布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规划实施期间,各城市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有关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机衔接。 (二)各省和自治区住房发展规划、各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3.17 •【字号】粤建城函〔2021〕227号 •【施行日期】2021.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抓实“关键小事”。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垃圾分类工作放到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中来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全力以赴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二、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标对表《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按照《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部署安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实施路径和工作措施,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生活垃圾

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发挥示范片区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转化推广先行先试经验成果,促进全区域垃圾分类有效提升。 三、聚焦关键环节,建立全程分类体系。各地要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全周期减量机制,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全过程分类管理系统,并强化各环节的有序衔接,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四、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形成长效机制。各城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机制,加强条块协作,形成“一把手”亲自抓、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垃圾分类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发挥行业优势,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善于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文明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能源局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21年3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 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 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09.28 •【文号】建城〔2018〕96号 •【施行日期】2018.09.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 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8〕9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计划单列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省会(首府)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建成了一大批以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火车站等公共建筑为代表,具有不同时代特征、兼具技术与艺术价值的既有建筑,构成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象征,日益成为城市的特色标识和公众的时代记忆。近期,一些城市简单拆除不同时期既有建筑的做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种做法割裂了城市历史文脉,切断了居民乡愁记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促进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

城市发展是不断积淀的过程,建筑是城市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不同时期建筑文化的叠加,构成了丰富的城市历史文化。各地要充分认识既有建筑的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价值,坚持充分利用、功能更新原则,加强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避免片面强调土地开发价值,防止“一拆了之”。坚持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理念,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中华文化基因,留住居民乡愁记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绿色城市建设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健全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机制 (一)做好城市既有建筑基本状况调查。对不同时期的重要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住宅建筑和其他各类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既有建筑进行认真梳理,客观评价其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价值,按照建筑的功能、结构和风格等分类建立名录,对存在质量等问题的既有建筑建立台账。 (二)制定引导和规范既有建筑保留和利用的政策。建立既有建筑定期维护制度,指导既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加强经常性维护工作,保持建筑的良好状态,保障建筑正常使用。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既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定期开展建筑结构检测和安全性评价,及时加固建筑,维护设施设备,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三)加强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管理。鼓励按照绿色、节能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增强既有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对确实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建筑,通过更新改造加以持续利用。按照尊重历史文化的原则,做好既有建筑特色形象的维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支持通过拓展地下空间、加装电梯、优化建筑结构等,提高既有建筑的适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 (四)建立既有建筑的拆除管理制度。对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尽可能更新改造利用。对符合城市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粤建城〔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军民融合办、保密办,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广电局、能源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实现我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安全化运行,构建完善制度

机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着力解决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存在的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增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前瞻性、统筹性、协调性、科学性,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打牢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基础。 到2023年11月,基本完成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全面摸清底数,年底前建立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风险点台账并制定整治计划、限期消除,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形成顺畅、高效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二、开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及信息平台建设 (一)开展既有工作成果评估。2021年12月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对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全省集中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成果以及动态更新情况、信息平台建设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梳理完善成果,总结普查工作经验,制定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质量效率的措施,为开展新一轮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打好基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2022年1月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好设施普查方案,启动开展设施普查工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要充分利用以往普查工作成果,查漏补缺,不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严格遵循相关技术规程,积极运用调查、探测等手段,摸清设施功能属性、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设施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建立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要梳理汇总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质量安 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5.19 •【字号】粤建质〔2020〕89号 •【施行日期】2020.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安排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扎实提升全省建筑工程品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9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着力于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为全省住房城

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质量安全保障。 一、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管理 (一)积极应对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指导各地严格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全流程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持续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和已开复工项目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二、编制“十四五”专项规划,引领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总结“十三五”规划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结合职能调整综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承接工作,组织编制“十四五”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规划,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 (三)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机制。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研究出台我省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推动工作落实。研究制定《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管理暂行办法》,突出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督促参建各方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组织制定我省实施细则,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适时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现场观摩,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实施情况抽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 (五)加强混凝土质量管控。组织开展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1.12 •【字号】粤建市[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建市[20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加强我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具有广东特色的建筑文化,现将我厅制定的《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优秀历史建筑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对其实施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忽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随意拆改优秀历史建筑问题,2009年6月17日省委汪洋书记在粤东地区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粤东一些民居很有特色,饱含着文化底蕴,记载了潮汕文化发展的历史。如果我们在城市化过程中不注意保护,盲目地拆,这些凝固在民居中的文化就有可能被毁掉。” 2009年10月10日黄华华省长在全省建设宜居城乡工作现场会暨第十一期书记(市长)城建专题研究班开班仪式上强调:“要注重挖掘和发扬传统文化。广东有许多承载岭南民俗民风的历史

文脉,有不少古镇、古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营造岭南特色宜居城乡的宝贵财富,必须尊重、保护并加以延续,决不能随意开发建设。”各市一定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认真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近期内对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数量、分布、质量状况、保护状况等情况,并将调查情况汇报材料及填好的《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于2010年5月底前报送我厅。 三、各市在贯彻实施《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调查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优秀历史建筑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为加强我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传承、弘扬具有广东特色的历史建筑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优秀历史建筑是指反映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监督指导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管理工作。 三、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各地在城乡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正式试行稿 )050704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试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五年六月

目录 1 总则 (1) 2 编制计划 (4) 3 技术文件 (6) 4 法定文件 (16) 5 管理文件 (20) 附录1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 (27) 附录2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 (28)

1 总则 1.0.1为规范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指引。 1.0.2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适用本指引。 其它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0.4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它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1.0.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先行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的调整由原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6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成果草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公开展示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 2、法定文件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法定文件应充分考虑资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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