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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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2022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唐朝娱乐会所消防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贾东海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3、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灭火技能训练;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5、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贾东海、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时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岗位的火灾危(wei)险性和防火措施;(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7、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防火巡查制度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二)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三)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安全出口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四)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wei)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即将报告。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维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文化和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稿件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供人们进行歇息娱乐、消费、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的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建造工程规划许可、建造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公安消防验收文件;(二)拥有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或者有决定聘用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的拟聘人员名单,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人员;(三)设备、安全、消防、环境等硬件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并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开业,应当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在设立地交通便利处如窗口、大门或者墙上显著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联系、招牌、消费提示和消费标准等。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经营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申请经营,不得私自设置、扩建房屋,私自更改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二)不得收取超出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的收费标准;(三)不得有违法经营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四)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录音录相,并于设立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以备查证。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严格控制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优先录用服务行业人员,加强培训并时常性进行考核。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像关规定严格执行营业时间,在经营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得开放。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设立负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2023修正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娱乐场所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有序和良好的营业环境,保护顾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

二、定义1. 娱乐场所:指对公众提供娱乐、休闲、消费等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酒吧、夜总会、KTV等。

2. 经营者:指拥有娱乐场所经营权的法人、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3. 相关管理人员:指娱乐场所的经理、保安、服务人员等从业人员。

三、经营许可与备案1. 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质、等基本信息。

四、消防安全管理1. 娱乐场所必须具备消防设计、设备和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娱乐场所需设置有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五、安全管理1. 娱乐场所应确保现场秩序和顾客安全,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2. 娱乐场所应配置足够数量的安全人员,合理布局摄像头,加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六、服务质量管理1. 娱乐场所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顾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2. 娱乐场所应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并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和纠纷。

七、卫生管理1. 娱乐场所应保持场所内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

2. 娱乐场所应提供洁净的餐饮、卫生间和休息区,确保顾客的卫生和健康。

八、法律法规遵守1. 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加强业务合规,不得存在任何损害顾客和员工权益的行为。

九、处罚与监督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娱乐场所,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封闭。

2.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娱乐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游艺厅、网吧、游戏机房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娱乐场所基本情况介绍;(二)经营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三)安全设施布局图;(四)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五)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至少三十日。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歌舞娱乐场所要求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禁止毒品、淫秽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游艺娱乐场所要求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行稳定性,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设置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游戏项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娱乐场所的治安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娱乐场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和管理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经营主体娱乐场所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娱乐场所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场所设置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营业时间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营业期间不得超时经营,一旦发生超时经营现象,相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经营并进行处罚。

五、人员管理1.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严禁无证上岗。

2.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定期进行培训以提升员工素质。

3.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教育,严禁从业人员参与不良行为。

六、卫生管理娱乐场所应当保持场所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并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一旦发现卫生问题,应立即整改。

七、消防安全娱乐场所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消防安全是娱乐场所经营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严重不得忽视。

八、价格管理娱乐场所应当合理定价,不得虚高价格误导消费者,价格应当公示透明,如发现价格欺诈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如对管理办法有异议可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十、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娱乐场所,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罚措施,严重的将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十一、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将对办法进行适时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 引言娱乐场所是人们用于休闲娱乐的场所,其管理涉及到公共秩序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确保娱乐场所的合法运营和提供良好的娱乐环境,各级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许可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方面介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许可管理2.1 许可申请娱乐场所运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表格、场所布局图纸、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同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面积、消防要求、卫生要求等。

2.2 许可审批娱乐场所的许可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周期一般为30个工作日。

审批过程中将对所申请的娱乐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通过后,将颁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2.3 许可变更和注销娱乐场所运营过程中,如需变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对于不符合规定或经营不善的娱乐场所,政府有权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3. 安全管理3.1 消防安全娱乐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消防通道畅通等。

娱乐场所运营者需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应进行消防演习和培训,提高员工和顾客的火灾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

3.2 安全设施娱乐场所应配备安全设施,如紧急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识等。

场所内应设置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包括入口、出口、主要通道等关键区域。

运营者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并及时修复和更新。

3.3 安全人员娱乐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

安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知识,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运营者还应保证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4. 服务管理4.1 服务质量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应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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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
•【公布日期】2022.05.13
•【文号】
•【施行日期】2022.05.1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
正文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
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
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

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前,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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