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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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榕价房字[2002]18号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榕价房字[2002]18号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榕价房字[2002]18号2002年6月11日)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

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电周转金等四项。

1、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应按月收取,不得违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

2、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①住宅内部没有隔墙的按住宅面积大小分三档(1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2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分别按200元/单元、300元/单元、400元/单元收取。

②住宅内部有隔墙的按住宅面积大小分三档(1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2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分别按400元/单元、500元/单元、600元/单元收取。

3、电周转金:住宅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按200元/单元收取,实行一户一表后应退还。

4、不得自行收取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

5、不得自行收取设备设施维修基金(或类似的储备金等)。

6、统一代办收费,国家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应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国家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应按实收取,并将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 / 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0]函10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100号2000年6月15日)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榕价房字(2000)54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规定,物业管理单。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3月1日执行)榕价房〔2010〕17号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发布时间:2020-05-12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

下面是最新消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榕价房[2010]17号)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榕价房[2010]17号)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榕价房[2010]17号)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2022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22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22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

下面是最新消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1 / 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2]房8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2.08
【实施日期】2002.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80号二00二年二月八日)
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综合。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福州市有关物业企业、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根据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现将《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及《福州市住宅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分为四个等级,服务内容包括综合服务标准、公共秩序维护、房屋等公共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及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六个方面。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在合同中确定。

以上规定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现行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至合同(协议)期满或业主大会成立之日止。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一:《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附件二:《福州市住宅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七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一级:一、收费标准:类别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66-0.88元/平方米小高层带电梯住宅(八层及以下) 1.21-1.43元/平方米高层带电梯住宅(九层及以上) 1.32-1.76元/平方米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标准:1、小区设管理处,办公设施设备较先进完备,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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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6.05
•【字号】榕发改服价﹝2019﹞24号
•【施行日期】2019.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价格
正文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发改服价﹝2019﹞24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建设局:
现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认真学习领会省文件精神,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尽快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二、原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价房〔2010〕17号)、《关于公布<福州市区普通住
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房〔2013〕8号)予以废止。

附件: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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