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台湾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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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台湾关系法主要内容

与台湾关系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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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于1979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旨在规范美国与台湾的关系。

该法共有7条,其中重点内容包括:
1. 美国政府应维护与台湾的非正式关系,并与台湾保持经济、文化和其他合适的非政治性交流。

2. 美国政府应定期审查对台军售的政策,并确保台湾有足够的自卫武器。

3. 美国政府应支持台湾的参与国际组织,并与有关各方协商有关限制任何国家或地区在国际组织中参与时的台湾地位的条款。

4. 美国政府应支持台湾的民主进程,并对认为破坏台湾自由、和平和安全的行为进行抗议和反对。

总之,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关于与台湾交往的一项规定,强调了美国的对台支持和维护,以及促进美台之间的经济、文化和非政治性交流等。

与台湾关系法主要内容

与台湾关系法主要内容

与台湾关系法主要内容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地区(以“中华民国”名义)在两岸关系发展的历史背景下,达成了“九二共识”,即“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为了维护“九二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并于2008年通过《与台湾关系法》。

《与台湾关系法》全称“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进攻台湾地区必要措施的法律(With Respect to the Necessary Measures to Safeguard National Uni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通过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是不得已的选择。


2.对于任何试图使台湾脱离中国的行为,包括台独分裂活动和外部势力干预,都将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严重犯罪行为。

3.规定“台湾当局”不得进行任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对抗的政治活动和领土分裂行径,否则将会遭到抵制和制裁。

4.强调“一个中国”原则,要求各国政府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持正常的友好关系,不得与“台湾当局”建立官方外交关系,包括签署双边条约。

5.鼓励两岸经济、文化和人员往来的发展,但要求当地政府和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任何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活动。

总之,中国政府通过《与台湾关系法》明确表明,中国有权维护国家的领土和统一,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势力干预台湾问题,同时鼓励两岸经济、文化和人员的往来,增强两岸同胞的感情和互信。

从三个中美公报透视台湾问题

从三个中美公报透视台湾问题

从三个中美公报透视台湾问题(摘要:)中美两国从1972年到1982年共签署了三个联合公报,三个联合公报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立了一个中国的原则。

台湾问题事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牵涉中方核心利益,牵动13亿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始终是中美关系中最重要、最敏感的核心问题。

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是保证中美关系稳定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中美关系,中美公报,台湾问题)70年代初期,国际形势已形成美、苏、中三足鼎立的政治局面。

美国综合国力相对下降,美苏力量对比和战略态势向不利于美国的方向发展。

美国想要尽快从越南战争脱身,必须得到中国的合作借美国之力抵苏联,因为美苏矛盾大于中美矛盾。

然而中方则希望中美和解能有利于台湾问题的解决且能够开创外交新局面。

中美各取所需,因此基辛格秘密访华便迈出了这一步。

一:《上海公报》与建交第一步1972年的《上海公报》中明确写道:“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岸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

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关心。

考虑到这一前景,它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

在此期间,它将随着这个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它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

”美国故意把其立场说得模棱两可,使其表面上符合海峡两岸都坚持的“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并为继续干涉中国内政留下余地。

美国所持的“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对海峡两岸都适用。

事实上,美国并没有打算放弃美台军事关系,相反,美国虽然从70年代初开始逐步减少对台军事援助和在台湾的军事人员及装备,然而同期美国却大幅度增加对台湾的军事装备的销售,1974年与1972年相比增加了1倍。

二:《建交公报》与中美关系危机化1978 年 5 月卡特总统派安全事务助理布热津斯基访华,他说,卡特总统要他告诉中方:美国已下了决心同中国实现关系正常化,愿意接受中国提出的建交三原则。

第一美国废除美台共同防御条约,第二美从台湾撤出所有美军和军事设施,第三美同台湾断交。

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

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

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一、中美关系缓和1972年2月21日,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在此之前,1949年以来,中美关系的标志是敌视和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美国马上对中国实施了经济封锁。

然后,两国又先后发生了在朝鲜和越南的直接与间接的战争。

就在美国最终陷入越战泥潭又受到苏联威胁的时候,尼克松总统开始谋求与中国和解,世界为之震动。

然而这也仅仅是个开始。

这次访问,双方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在充分照顾了两国利益的情况下签订了《上海联合公报》,标志着中美关系正常化,也开始了中美建交的长跑。

中美谈判的关键是台湾问题,就此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论,最终美方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与台湾断交,从台湾撤兵。

但到1979年中美建交,中美谈判几乎停滞了五年,因为美国坚持要中国保证不使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中国从一开始就认为台湾始终是中国的一部分,凡是与台湾有关的事情都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外来的指手画脚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

在美对台武器出售问题上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争议,到今天也没能很好的解决。

二、中美建交经过长时间的谈判中美两国终于在1979年发表了建交公报,中美正式建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重申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

三、《与台湾关系法》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美国政府宣布与台湾“断交”、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从台湾撤出美国军队。

按照正常的外交状况,中美关系应该平稳向前发展,然而,1979年3 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

该法案允许美国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宣布台湾的未来应该由和平手段解决,宣称美国将抵制任何危及台湾安全的军事力量,并且规定美国总统将决定关于台湾的防务。

与台湾关系法——美国会与政府的博弈

与台湾关系法——美国会与政府的博弈

2.


参议员多尔和斯通的联合提案 帕西修正案 众议院提案 众议院大会审议 1979年3月28,29日众、参议院分别通过
行政部门的游说
3.

博弈的结果:
1.
美台继续保持各级机构的接触,驻对方的代 表享有外交豁免权;
2.
“任何以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将来命运的努 力”都将“引起美国的严重关注”;
1.
美国国会更注重台湾的“ 安全” 与繁荣; 美国国会要求显示自身更强大的“声音”; 国会议员台湾情结。
2.
3.
博弈过程
1.
中美建交前后 1978.7.20的“安全援助批准法案”修正案。 1979.1.26卡特的警告 参、众议院审议 2月5日参议院听证会:国防部长布朗以及副国 务院克里斯托弗作证 贾维茨修正案
谢谢大家!
1.
美墨战争、南北战争 二战是一个转折点:“帝王般总统”兴起 越南战争成为立法 ——行政权力结构的转折点
2.
3.
依从 对日宣战 马歇尔计划
重新要权 《战争权力决议》 《国会预算和扣押控制法》
1947年国家安全法
杜鲁门主义 派遣越南军事顾问 古巴猪湾事件 东京湾事件
关于行政协定
《武器出口控制案》 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 《巴拿马运河条约》 …
《与台湾关系法》——美国会与政府的博弈
国际关系 张剑
前言部分
1.
宪法中的行政当局和国会的外交权力范围 总统和国会就外交决策权的争夺 假设结论
2.
3.
总统
国会
与外国缔结条约
条约的建议权和批准权
军队最高指挥官
宣战权、媾和权
处理与外国政府关系
管理与外国的商业关系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美国与台湾的关系法是美国的政策表示,它决定了美国与台湾之间的关系性质和影响力。

它包括美国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安全上的承诺和行动。

这些法律的核心是美国政府遵守《一个中国政策》,并根据《美国与台湾关系法》为台湾提供政治,军事和经济支持。

首先,《美国与台湾关系法》(TRA)规定美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安全上应尊重台湾,支持台湾就与中国的关系进行和平谈判,并且不排除使用武力支持台湾。

其次,美国根据TRA在经济方面支持台湾,使台湾能够抵抗对台湾的威胁、破坏甚至侵略,支持台湾在我们所有努力中取得成功。

美国也根据TRA规定,提供重要的军事支持给台湾,以确保台湾及其人民的自由、安全和完整性。

最后,美国不断努力确保台湾人民在贸易和投资方面获得公平待遇,使台湾能够受到美国经济支持。

此外,美国在文化和人文交流方面也给予台湾大力支持,如建立台湾文化中心,支持台湾参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

论美国《与台湾关系法》的法律效力

论美国《与台湾关系法》的法律效力
二、美国《与台湾关系法》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与台湾关系法》的出台背景及性质
《与台湾关系法》之所以能出现,是由当时的历史背景造成。上世纪七十年代,世界处于两极分化状态,美苏争霸中美国稍处弱势,为了平衡两极势力,美国亟需与秉持不结盟政策的新中国合作,中美于1978年签署了《中美联合公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与此同时,美国就必须与台湾当局“断交”,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由于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是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美国政府无法再承认台湾当局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中央政府,不能在与之缔约或维持国际条约关系,因此,《美台共同防御条约》被废止。然而,当时的卡特政府应中国大陆的正当要求所作出的举动,却遭到了美国国内反共亲蒋势力的强烈反对。当时,正逢美国总统大选,共和党利用此事猛烈攻击卡特为了一己之私放弃台湾这颗可以制约中国的战略棋子,加上台湾当局的背后运作,美国政府并没有完全放弃与台湾当局的关系。因此,为了填充《美台共同防御条约》被废止所产生的真空,美国制定并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来规范涉台问题。
一、法律效力的概述
每部法律都有其独特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法律从规范的静态存在走向事件的动态存在的内在依据,是指内含于法律中的对法律调整对象产生作用的能力,人们必须服从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对于法律效力的分类,最为基本的是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两个方面。(一Fra bibliotek法律的内部效力
2.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时间效力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有:法律的生效,法律的失效和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法律的生效问题,一般存在如下情形,一是法律颁布即生效;二是在法律中专门规定生效日期。而法律的失效,一般有如下情况:一是时间效力期限届满;二是新法取代旧法,三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存在。对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也就是新生效的法对以前发生的社会事件和主体行为有无追溯力的问题。一般有以下的规定,一是从旧原则,据此新法无追溯力;二是从新原则,据此新法有追溯力;三是从轻原则;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后面几项原则,则要求新法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具有部分溯及力。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挑战国际法的法理评析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挑战国际法的法理评析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挑战国际法的法理评析作者:顾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9期摘要时至今日,美国因素仍是影响中国最终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主要的国际因素,其干涉行动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国内法《与台湾关系法》。

为此,本文从军事法角度对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挑战国际法进行分析,试图得出若干结论,以期早日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关键词《与台湾关系法》美国国际法作者简介:顾爽,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53-02建国六十多年以来,台湾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以美国为首的外国势力的干涉与阻挠。

美国单方面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从国内法的角度为美国对台军售提供支持,是美国对华“双轨政策”的法律根源和中美关系发展的重大障碍。

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如何以执行国内法为名,行挑战国际(武装冲突)法之实,以服务于对台军事斗争准备,服务于祖国统一大业的顺利完成。

一、美国《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背了“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各会员国拥有平等的主权,不得干涉属于任何国家内部管辖的事件” 。

美国明确承认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充分尊重中国的主权完整和领土完整,不会加以侵犯,不会对中国的内政进行干涉,更不会支持执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荒谬政策。

但美国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在很多方面规定了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其行为严重侵犯中国的主权和内政,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关于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严重缺乏法理基础。

世界各国主权是平等的,因此尊重一国主权就意味着尊重该国管理内政的合法权利,反之,干涉内政就意味着侵犯了该国的主权,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即违反国际强行法的不法行为,是应当承担国际责任的。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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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台湾关系法》:中美关系的阴影
2011年09月23日09:07社科院网站张立平
字号:T|T
《与台湾关系法》:中美关系的阴影 ( 2004年)
台湾最近批准了向美国购买约185亿美元的军火。

这是中美建交以来,美台之间最大的一笔军售生意,几乎是此前美台军售总额的一半。

关心海峡两岸前途和命运、关心中美关系的人都想知道,美国为何不顾中国政府的严正抗议、不怕伤及中国人的民族感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台湾出售武器?换句话说,美国售台武器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与利益挂钩的“信誉”
由于历史原因,美台之间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在中美建交前,台湾是美国“反共”联盟体系的一部分,美台之间曾有《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中美建交后,该条约被废止,但由于立法部门(国会)与行政部门(总统)之间的争权,国会不甘心外交权完全由总统主导。

在“水门事件”后,美国总统的权力有所下降,这使亲台的反共势力在“院外援华集团”的游说下乘机以立法形式影响美国的外交政策,这就是在中美建交公报发表后不久,国会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该法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美国“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以表明美国没有“抛弃老朋友”。

在东西方意识形态严重对峙的情况下,美国“很在乎”自己的“信誉”,一些亲台议员借口“抛弃老朋友”会引起其他盟国的疑虑和对美国的信心,因此要对与之“断交、废约、撤军”后的台湾进行某种形式的“补偿”,以掩盖他们不想承认“只有一个中国”的真实想法,同时对新建交的共产党中国加以防范。

1981年亲台的里根总统一方面为了对付苏联这个“邪恶帝国”,不想破坏与中国的战略关系;另一方面又一再表示“不(会)抛弃老朋友”,企图提高售台武器的性能和数量,此举受到中国的强烈反对,后经两国谈判,里根在上任一年半后终于与中国达成“八一七公报”,“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


美国真的如此在乎自己的信誉吗?也不尽然,美国背信弃义的例子不胜枚举。

同样是在冷战时期,同样表示支持南越。

然而由于国内的反战运动,由于在越南战争中越陷越深,取胜无望,美国在撤出越南后,即使是军事援助或经济援助,国会也不愿意松开“钱袋”,再给南越半个子儿。

要知道,美国的“信誉”是与“利益”挂钩的。

在情势不符合它的国家利益时,即使冒着信誉受损甚至信誉扫地的危险,它也会抛弃“老朋友”。

“台独”分子可别把“山姆大叔”的信誉当真了!
违反国际法的“法治”
我们常讲,三个公报(即1972年的《上海公报》、1979年的《建交公报》、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是中美关系的基础,三个公报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

然而中美关系的上空始终飘着《与台湾关系法》的“阴影”,这一“阴影”何时缩小时何时扩大,端赖国际形势、美国政治、中国政治、中美关系的发展而定。

在冷战时期,由于苏联威胁的存在,美国战略上有求于中国,因此这一“阴影”缩小了,美国基本上能够遵守“三个公报”的要求,对台军售额也在1982年的8.2亿美元的基础上,以每年平均2000万美元的速度递减。

冷战结束后,“阴影” 越来越扩大:1992年,老布什总统同意向台湾出售价值69亿美元的武器,其中包括150架F-16战斗机;同年美国贸易代表卡拉·希尔斯访问台湾,这也打破了美国多年来奉行的不允许政府高级官员访问台湾的政策,与《建交公报》中美台保持非官方关系相忤逆;克林顿、小布什不断提升美台关系,台湾访美国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除了引人注目的“总统”“过境”外,台“外交部长”、“行政院秘书长”、“国防部长”等“高官”都曾访美。

美国虽然在外交上仍然口口声声表示“一中”政策没有改变,实际上“一中”早已虚化,而“一法”则越来越得到加强:1991年6月和7月,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先后通过《台湾前途修正案》,使该修正案成为1992年度美国援外法案的一部分;1994年克林顿签署的《1994-1995财政年度国务院授权法案》第531条明确规定:《与台湾关系》第三条优先于美国政府的政策声明,包括公报、条例及指令,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策。

《与台湾关系法》第三条要求美国将“向台湾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够自卫能力所需数量的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

” 这等于是美国从国内法上单方面否定了《八一七公报》;此外还强调美国必须依据中国的能力和意图来判断中国是否致力于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并且应随着中国的能力及意图的变化,调整售台武器的政策。

2000年,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所谓《加强台湾安全法》法案,企图为美国和台湾进行和扩大军事联系与往来、美向台出售各种先进武器装备及技术提供所谓法律依据。

尤其引人注意提,2004年7月15日,美国国会又通过了“重申《与台湾关系法》的承诺”两院共同决议案。

在台海局势紧张的关键时刻,国会通过此决议无疑是在为对台军售及台提升美台关系撑腰打气。

多元决策的游戏
美国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使其决策方式“多管齐下”,在外交问题上也不例外。

国会与总统的争权、利益集团的游说、媒体的舆论导向都对最后的政策有影响。

而在这些方面,台湾不遗余力地做足了美国的工作:
1995年,美国总统与国会分别由两个政党控制,台湾不仅利用了部门间政治而且还利用党派政治,共和党的亲台保守派控制的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以全票和97:1的压倒多数通过了允许李登辉访美的决议案,随后两院又通过《与台湾关系法修正案》(规定对台军售条款优先于中美之间的《八一七公报》)。

决议案虽然还没有法律效力,但足以对克林顿总统产生很大压力,原则性不强的他最后只好“得罪”中国,“自食其言”,同意让国务院给李登辉颁发签证。

在利用利益集团方面,台湾也是“不惜血本”,直接雇用美国的游说公司为其服务,自1993年起,台湾每年都向美国知名的游说公司卡西迪支付450万美元的费用,让其帮助台湾制订游说战略,并代表台湾在美国国会进行游说。

在利用媒体引导“民意”方面,台湾不仅是靠官方对官方,而且还以社会对社会的方式,多方面获取美国人对台湾的“同情”:台湾人的金钱以“基金”、“资助”学术活动或社会公益行动的方式渗透到学术机构、新闻媒体等多方面,靠着学术机构的“智囊”作用和媒体的“正确引导”,台湾所期望的“民意”在“日积月累”后终于培育出来了。

从美国对台军售的四个逻辑背后看出,美国是从地缘政治的实际利益出发来界定中美关系、美台关系、海峡两岸“现状”的。

美国声称,对台军售是为了平衡海峡两岸的军事力量、保障海峡的稳定、维持“现状”的。

美国不断突破中方底线,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说到底还是为了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利益。

所谓“信誉”、“法治”在美国的国家利益面前不过是动听的说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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