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事实婚姻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具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感情关系的行为。
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事实婚姻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1)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共同生活满三年以上;(2)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生育子女;(3)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证据。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子女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4.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1)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法律文书-法院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8条规则

法院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8条规则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是同居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也是法律民事法规中不太明确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以未办结婚登记而审理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七条规定的表述——“解除非法同居矛盾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并且,要同时适用扶养儿童、妇女与并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此,整理了8条法院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相关主裁规则,供参考学习。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产权的所有权,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时则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互助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的,女方所带财产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撤除同居关系时男方返还应予返还。
依照相关人员司法解释的规定,各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星毛关系时男方应予返4.各方同居生活过后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物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后处理。
鉴于涉案房屋是同居一方单位分配其租住的房屋,之后由其以成本价购得,一方对取得涉案房屋共同财产所作贡献较大,所以他的分割份额占比较大点大。
5.期间的财产析产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原则。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析产,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考虑物的可移动性和可利用价值,以不造成损坏为标准酌情确定可取回的物品,不宜取回的给与折价补偿。
6.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诉争双方对考虑财产取得的卓越贡献大小、子女抚育及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
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亦相关遗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共同同居生活期间在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整合性需要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贡献生活的共同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世界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于归属和份额。
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

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同居关系,法律只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状况,对于处于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同居的,法律并不禁止,固然,也不倡导,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对于恋爱期间的同居纠纷,当事人分开即可,无须提起诉讼,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以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等为诉求提起诉讼的,法院会受理,但对于财产处理,按普通共有处理,而非处理;问题与普通处理方式全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其次项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哀求伤害赔偿。
二、同居财产如何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按照照看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商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2、无商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纳谁购买归谁全部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记下为准)。
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用法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定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消遣、医疗、子女之教养等。
对于这些日常家务,普通按照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赋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全部权发生转移。
三、同居关系的效力如何 1、同居关系不受法律庇护,属于私人之间自我约束的关系,法律上不予承认,不予强制庇护。
2、同居双方的法律关系,类似于合伙生活的法律关系,各自有自立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双方权利义务互不影响。
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它并不等同于共同居住。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里的“居”即住也,住应作何理解呢?是仅理解为睡,还是另涵盖吃?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住应取广义,男女之间的同居既包括同睡也包括同吃,假如双方在一起同吃的持续、稳定状态被打乱,即使双方还在一起同睡,也不再构成同居。
我们认为,这里的住应仅理解为睡。
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也即夫妻之间有同睡的义务(当然,性生活也应是这一义务的一部分)。
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吃和同床而睡构成同居;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床而睡,但未同吃,也构成同居;男女双方仅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吃,而未同睡,就不能构成同居。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由于感情不合或生活习惯等因素,虽在一套房屋内居住,但分室而睡,这就不能构成同居。
同居关系概念“同居”的含义明确了,“同居关系”就简单理解一些。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
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
这说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预。
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状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状况。
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爱护,其自行解除,不必经过法院判决。
当事人起诉恳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恳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详细状况来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民法典中同居多久认定为事实婚姻

民法典中同居多久认定为事实婚姻在现实⽣活中,男⼥同居的情形是⾮常多的,男⼥同居会产⽣⽐较多的问题,例如解除同居关系后,会因分割财产⽽产⽣不必要的纠纷,民法典中同居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同居多久认定为事实婚姻民法典规定,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所以⽆论同居多久,都不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五⼗四条【婚姻⽆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始没有法律约束⼒,当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照顾⽆过错⽅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的财产权益。
当事⼈所⽣的⼦⼥,适⽤本法关于⽗母⼦⼥的规定。
婚姻⽆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该怎么解除1、双⽅均⽆配偶之间的同居,⾃⾏解除。
双⽅⽆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但是如果双⽅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抚养⽆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
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2、有配偶者与⽆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诉讼解除。
只要是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抚养的范围。
3、双⽅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抚养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这⼀种法律关系。
所以⽆论男⼥同居多久,都不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只会按同居关系处理,因同居关系产⽣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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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起诉吗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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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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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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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起诉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由此可看,能够诉请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关系是指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非法同居关系”。
未婚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也不予禁止,当事人不能诉请人民法院解除这种同居关系。
但是,无论是前面所说的“非法同居关系”,还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同居能要求损害赔偿吗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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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
同居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可起诉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对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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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和重婚有什么区别
非法同居是指什么呢?
的确,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
那我们如何定义好象都不为过。
而根据习惯,我对非法同居的概念更倾向于这样
定义: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异性共同生活居住。
a、主体必须是异性,无论成年与否(呵呵,有合法关系的除外)。
b、没有合法婚姻关系;
c、必须是为共同生活之目的;
d、必须是居住一起。
从这一概念论,开房(这个概念并非法律概念,定义不明确,不讨论)是否为非法同居,不得而知。
个别学者还定义为: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的一种同居行为。
我的观点:至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群众是否“也认为”是夫妻,我认为不影响对非法同居概念的定
义。
本来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对这种同居的处罚措施。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下称新婚姻法)对以前的非法同居是如何处理呢?
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是明确了这一概念:
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按目前法律来说,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规范科学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后者严格的区分了‘非法同居’与‘重婚行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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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罚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须是以出现了“导致离婚”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
另: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严格来说,这并不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处罚,而是一种法定的离婚情形(必须调解)。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罪区别?
刑法规定了重婚罪。
其他不多说,简单说说外在表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不以夫妻名义是重要区别之一。
当然,现在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
前者要求必须是有配偶者,而后者未必。
因此,要严格区分‘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罪’的区别。
同居和结婚的一些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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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
系。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
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
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