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完整篇.doc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一、背景介绍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它约束着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权利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本文将介绍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法定解除权的概念合同法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的解除权,即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
三、适用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1.重大违约:当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另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2.无法履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合理的催告后,对方仍不能提供必要的协助或解决方案,另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3.故意误导: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或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误解并订立合同,受骗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4.合同期限届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四、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前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说明解除的理由和依据。
2.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滥用解除权。
3.解除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尽量减少损失,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
五、解除后的后果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合同终止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是解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1.返还已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返还对方已经履行的义务,如货款、工程款等。
2.赔偿损失:一方行使解除权后,另一方因解除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3.返还已经收取的财物: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财物,如定金、押金等。
4.其他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可能还会产生其他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

能 判 决 解 除合 同 。 只有 在 合 同一 方 违 约 严 重 损 害 另 一 方 的 利 益 , 者 致 使 合 同 目的 不 能 实现 , 一 方 才能 解 除合 同 。 或 另
【 键 词】 合 同 ; 除 权 ; 延 履 行 ; 绝 履 行 关 解 迟 拒
【 图 分 类 号 1 D 2 . 中 936
一
Hale Waihona Puke 解 除条 件 。根据 该 条 规 定 , 以 概括 为 : 可 抗力 、 可 不
迟 延 履 行 、 绝 履 行 、 他 情 形 。 因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较 拒 其 少 、 议 较少 , 文不 作分 析 。 争 本 1 迟 延 履 行 。迟 延 履 行 , 称 债 务 人 迟 延 , 指 . 又 是 债务 人 能够履 行 , 在 履 行 期 限届 满 时却 未 履 行 债 但
期 限届 满未 履行 , 不致 使 合 同 目的落 空 。在 这 种 也 情况 下 , 原则 上不 允许 债权 人 立 即解 除合 同 , 由债 而
权 人 向 债 务 人 发 出 履 行 催 告 , 他 规 定 一 个 宽 限期 。 给 债务 人 在该 宽 限期 届 满 时仍 未 履 行 的 , 权 人 有权 债 解 除合 同 。这个 宽 限期 , 根 据不 同 的合 同 、 同的 应 不 实 际情 况来 确定 , 律 未规 定 具体期 限 。 法 履 行 期 限 特 别 重 要 。 根 据 《 同 法 》 九 十 四 条 合 第
合 同法 定 解 除 权 的 行使 条 件 和 程 序
管 洪 胜
( 利油 田分公 司 纯梁 采油 厂 , 东 滨 州 2 60 ) 胜 山 5 5 0
【 摘
要】 合 同解 除权 是 一 种 形 成 权 , 由合 同 当事 人 行 使 , 当事 人 不 能 将 其 作 为 诉 讼 请 求 诉 请 法 院 解 除 合 同 , 院 也 不 法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那么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合同解除的方法又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
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
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1、以通知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
《民法典》解读——合同的解除权

《民法典》解读——合同的解除权新颁布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1⽇⽣效,这是中国⾸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被称作社会⽣活的百科全书。
其中第三编合同编,在融合和包含之前《合同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同时,也做了部分的调整,关于合同解除权的⾏使,也发⽣了变化。
现就合同解除权的规则变化,做以下认识和解读。
⼀、《民法典》保留了原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对合同解除的条件的规定,分别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这在《民法典》第五百六⼗⼆条以及五百六⼗三条进⾏了明确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诉讼中),⼀⽅提出解除合同诉求的基础和依据仍然是法院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需要由主张⽅在诉讼中进⾏明确。
⼆、《民法典》在五百六⼗四条中规定了解除权的⾏使期限,分为三种情况: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的解除权的⾏使期限⾏使。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的2款规定的3个⽉。
2、在对⽅当事⼈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使。
关于合理期限,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结合实际情况(⽐如合同履⾏的情况、交易规则、交易习惯等)进⾏综合判断。
3、⾃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1年内⾏使,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消灭。
此条规定更加符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旦发⽣合同解除的条件或事由,应当及时提出并主张解除,否则可能给丧失合同解除权。
三、关于合同解除权的⾏使规则。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的⾏使规则做了明确的约定(详见五百六⼗五条)。
之前的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除仅规定了“通知对⽅解除”,但没有明确规定没有通知如何来解除,在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解除权⼈没有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径直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法院的处理⽅式往往也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解除或不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五条的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可以通过诉讼⽅式来主张解除合同,从⽽让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
试论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

遵 守要 约 与 承 诺 的规 则 。狭 义 的 合 同解 除 , 则 是 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 同成立后, 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一 方行使约定的或法定的解 除权 , 而使合 同效力消灭
的行 为 。 因行使 约 定解 除权 而 使合 同效力 消 灭 的行
于一定事 由发生时 , 一方或双方享有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约定解 除权 的产生是基于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 , 而不 是 单方 所 能 决定 。这 种约 定 可 以在 订立 合 同时 在合 同中约定 , 也可 以在订立合 同后另行约定 。根
一
、
合 同解 除权概述
事法 律 关 系发 生 、 变更 或 消灭 的权 利 。 同时 , 形 成 权 以单方 意 思表 示 的方 式行 使 , 通常 情 况下 , 实现 形 成
合 同解 除是 指 在 合 同有 效 成 立 以后 , 当解 除 的
条件具备时 ,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 使合 同 自始或仅 向将来消灭 的行为u 】 。在理论界存在着
解除合 同。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 解除合 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 人可 以解除合 同。 ” 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 对此种权利 的行使可 以附 加一定的条件 , 如解除权 的发生情形 、 行使条件 以及
行 使 解 除权 的效 力 等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当发 生 符合 行 使约 定解 除权 的 事 由时 , 并 不 当然 出现 合 同解 除 的后 果 , 而 必 须经 由解 除权 人在 解 除期 限 内 向对 方 发 出解 除合 同 的意 思 表示 。通 常 情 况 下 , 解 除 合 同
现 时, 继续履行合 同就失去 了意义 。此时 , 赋予 当事 人合 同解 除权 允许 当事人依照约 定或法律规 定解除合 同, 对于维 护合 同 之 公平正义原则具有重要 意义 。 [ 关键词 ] 权利主体 ; 解除条件 ; 法定程序 ; 权 利救济
合同解除中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中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一般有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其中,法定解除权作为合同法中规范交易秩序的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合同作为经济往来的主要形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有很多不能预料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已变为普遍现象。
合同解除一般有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
约定解除,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解除权成立条件,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约定解除条件成立时,由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对合同进行解除。
其中,法定解除权作为合同法中规范交易秩序的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利主要由两种,一般法定解除权(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和特别法定解除权(适用于某一类型的合同,优先于一般法定解除权使用)。
合同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中的解除权是指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义务较为困难时,对合同进行解除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另一种是法定的解除权。
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即可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可根据合同条款行使解除权。
例如,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一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法定的解除权是指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义务较为困难时,另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
当一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发生重大难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但由于甲方严重拖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解除方应当依法通知违约方,并在通知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同时,适用于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期限是合同法第96条中规定的,请注意,逾期未行使解除
权的一方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一般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同时,对方也有义务协助违约方减少损失。
例如,在租赁合同解除后,违约方需要退还租金,并承担因解除合同而导致房东
重新找租户的损失。
总之,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行使解除权。
在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减少对方的损失。
合同的解除权是维护合同公平、有序、稳定和合法性的一种重要手段。
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

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一起了解下吧。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xx〕8号)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货运合同》《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一、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方当事人享有仅凭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当事人双方间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而约定解除则是通过双方协商或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9条、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并非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就产生法定解除权,如果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
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只有在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 (二)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实际是对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
规定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让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尽快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 (三)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4项的前半部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两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没有继续履行的意义,这种情形可不经过催告程序。
这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 (四)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如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也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只要能证明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也赋予他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 (五)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8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出现《合同法》68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对方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根据合同性质的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4条第5项属于兜底性条款。
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当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这实际是为将来法律的发展预留空间,同时防止法律规定出现漏洞。
;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方法;;; 1、国外立法例在现代各国立法上,合同解除的方法大概有三种情形:其一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视为有解除条件的规定,但是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权自行解除合同,而是须向法院提出,经过法院裁判确认才能解除合同;其二是依法律规定,当符合法律规定时,合同自然解除,无须法院裁判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依法律规定合同当然而自动的消灭,英美法系多采用这种方法;其三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解除,不需要经过法院裁判,德国法采用了这一方法。
;; 2、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同法》以上述的第三种方法为主,结合另两种方法的优点规定于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是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单方享有解除权的规定,本文不进行讨论。
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的规定是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享有了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人应当采取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对通知是书面还是口头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只要能证明对方确实收到了合同解除的通知,当然采取书面形式的通知是较为妥当的。
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可以要求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无效,解除权人应对产生合同解除权的原因和解除通知已到达对方的事实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因此《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采用的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除,不需要经过法院裁判,但对方提出异议可以有补救办法即通过裁判确认解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这两条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裁判解除。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既有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除不需要经过法院裁判也有当事人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裁判解除的两种规定。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三)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解除权人仅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基于合同已解除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院能否主动对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审查。
笔者认为,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相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没有提出异议,且在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要求其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时仍未提出异议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应视为对方当事人以自已的行为表示对合同解除没有异议不会提出异议,因当事人未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对合同的解除只能从形式上进行审查而不必也不能从实质要件上对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合同解除是否有效予以审查,这时的审查重点应该在于解除权人是否向对方即被告方发出通知,通知中是否明确载明与对方解除合同之意思表示。
原告只要同时具备这两种条件,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合同已解除的事实,而无须再就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审查。
根据合同已解除的事实,依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判决对方当事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 (四)相对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如何处理《合同法》96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除权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对方收到通知后,合同即解除,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诉请确认解除合同无效,法院应具体审查解除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判决确认解除有效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法院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判决确认解除无效的,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解除权一方当事人对通知到达对方至法院判决解除无效这一时间段所采取的行为,如违反原合同约定,解除权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也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解除权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根据《合同法》96条的规定,解除权人有理由认为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已解除,当然可以不受原合同约束,解除权人所采取的行为就没有违约责任之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院经审查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判决解除无效,那么合同解除就至始无效,也就是说合同从来就没有解除过,当事人当然应受合同的约束,其在发出解除通知之后的行为,如违反原合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这两种处理都存在不妥之处,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违约又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他完全可以随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对方后即以合同已解除为由堂而皇之的违约又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对方提出异议,法院判决解除无效的,仅仅是恢复履行,其在判决之前时间段的违约行为也不负违约责任,即合同一方当事人恶意解除合同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如果认为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后解除权人采取的行为均要承担违约责任,又与法律规定的合同已解除相矛盾,且解除权一方可能因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判决未生效或对方怠于提出确认之诉,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不敢采取任何行为救济自己的权利或寻求新的合同主体,又有违经济运行的效率原则。
当然这都是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的。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区分善意和恶意两种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解除权一方是善意的发出解除通知,对这一时段的行为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是恶意的利用合同解除法律规定发出通知,那对这一时间段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区分当事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上也存在相当的困难,如果解除权人提出解除的理由凭一般人的判断均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认定为恶意,在对方提出异议并诉讼后仍然违反原合同约定的,可认定为恶意,如果解除权人有理由认为发出解除通知时是因重大误解错误的认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应认定属善意,当然这需要法官的内心判断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