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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在当今的商事谈判过程中,相对强势方往往会通过扩张或限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把控项目进度,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时,当事人往往会忽略法律对解除权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而一旦出现该种疏漏,将会导致解除权约定无效,不但不能保护自身权益,有时甚至会造成支付巨额违约金且仍无法解除合同的后果。

为此我们总结了几个案例,对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了梳理,供您参考。

一、“某方可以任意解除该协议”是否有效?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现《合同法》所涉及任意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有:不定期租赁合同(第232条);承揽合同(第268条);货运合同(第308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第337条);保管合同(第376条);委托合同(第410条)。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合同中对于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主体也是有明确限制的,需要参看具体的规定。

而对于除上述合同之外的合同,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任意解除权又该如何处理呢?通说认为,任意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

并且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根据该合同严守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任意解除权,便可能会引起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稳定。

因此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无效。

对此(2014)宜徐民初字第0048号案件,明确进行了说明“允许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稳定性的立法目的。

”故而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任意解除权无效。

二、“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是否可以排除任意解除权?既然合同双方不能设立任意解除权,那么是否可以进行限制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我们得到了肯定的观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中【案号:(2015)民申字第990号】明确表明“就案涉有偿合同而言,该条所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予以排除。

浅论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浅论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权 也称 单方解 除权 。
2 . 拒 绝履行 拒绝 履行 , 又称 毁约 , 是指 “ 当事人 一方在 合同规定 的履行 期 限届 满之 前 , 明示 、 默示 或 以 自己的行 为表示 其将 不履 行主要 债
二、 ( 单 方) 解 除权 的发 生
” 主要债 务 , 是指 当事 人应 当承担债 务的大 部分或 者对债 权人 合 同单 方解 除权 , 是指合 同 生效后 , 尚未 履行或 者 尚未履 行 务 。
求在遇 到解 除的 适用情 形 时 当事人 能合 理加 以运 用 。 关键词 合 同 单方 解除权 解 除权 的发 生 作者简 介 : 杨 雨婷 , 华 东政 法大 学 2 O l O级 国际法 专业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1 6 — 0 2 的履 行时 , 当事人不 能滥用 单方解 除权但 可 以通 过延期 履行 的方
完前 , 倘 若满 足 了法律 规定 或者 是合 同约定 的解 除条件 时 , 当事 权 利有 重要 或根 本性 影响 的部 分 。若一 方 当事人 不履 行该 主要 人一 方就 有 了解 除合 同 的权利 , 合 同解 除 同时 , 合 同权 利义 务归 债 务 , 对 方当事 人 的合 同 目的因此就 会落 空 。在这 种情 况下 , 相 于消 灭 。 规 定发生 , 即一 定情 况下 , 法 律赋 予 了当事 人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 而 约定解 除权 是根 据 合 同双方 当事 人 的约定 而发 生 的解除 权 。 约 定解 除的 条件 可 以 由当事人 在合 同 中约定 ,或 合 同订立 后约 定 。并 且, 可 以约定一 方或 者双 方享 有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其 中, 若 约定双 方享有 解除 合同权不 是基 于 同一 条件 的, 由于所 附条件 不同, 因而 实质上 也 为单方解 除 。。

论合同的解除

论合同的解除

论合同的解除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尽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2、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因解除而消失。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的形式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与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

试论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

遵 守要 约 与 承 诺 的规 则 。狭 义 的 合 同解 除 , 则 是 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 同成立后, 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一 方行使约定的或法定的解 除权 , 而使合 同效力消灭
的行 为 。 因行使 约 定解 除权 而 使合 同效力 消 灭 的行
于一定事 由发生时 , 一方或双方享有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约定解 除权 的产生是基于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 , 而不 是 单方 所 能 决定 。这 种约 定 可 以在 订立 合 同时 在合 同中约定 , 也可 以在订立合 同后另行约定 。根


合 同解 除权概述
事法 律 关 系发 生 、 变更 或 消灭 的权 利 。 同时 , 形 成 权 以单方 意 思表 示 的方 式行 使 , 通常 情 况下 , 实现 形 成
合 同解 除是 指 在 合 同有 效 成 立 以后 , 当解 除 的
条件具备时 ,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 使合 同 自始或仅 向将来消灭 的行为u 】 。在理论界存在着
解除合 同。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 解除合 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 人可 以解除合 同。 ” 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 对此种权利 的行使可 以附 加一定的条件 , 如解除权 的发生情形 、 行使条件 以及
行 使 解 除权 的效 力 等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当发 生 符合 行 使约 定解 除权 的 事 由时 , 并 不 当然 出现 合 同解 除 的后 果 , 而 必 须经 由解 除权 人在 解 除期 限 内 向对 方 发 出解 除合 同 的意 思 表示 。通 常 情 况 下 , 解 除 合 同
现 时, 继续履行合 同就失去 了意义 。此时 , 赋予 当事 人合 同解 除权 允许 当事人依照约 定或法律规 定解除合 同, 对于维 护合 同 之 公平正义原则具有重要 意义 。 [ 关键词 ] 权利主体 ; 解除条件 ; 法定程序 ; 权 利救济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并无法或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义务,就产生了所谓的“违约方”。

在此情境下,另一个未受损害的合同方往往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一权利即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权利的法律性质、行使条件及其对合同双方的影响。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允许合同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合同双方权益而赋予的,使受害方能够及时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同时,这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和约束,防止其继续违反合同义务。

三、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1. 违约行为发生:必须有明确的违约行为发生,即一方未能履行其按照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2.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常,合同的条款中会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只有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合同一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3. 通知义务:在行使解除权时,应通知对方。

这既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4. 合理期限:在解除合同之前,应给予对方合理的期限以纠正其违约行为。

只有在对方无法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时,才能行使解除权。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1. 对违约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意味着违约方将无法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

此外,其声誉和信用也可能受到损害。

2. 对受害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可以使受害方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然而,这也可能导致受害方需要重新寻找供应商或合作伙伴,造成一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3. 对其他相关方的影响:如合同涉及第三方或关联交易,则行使合同解除权可能对其他相关方产生连锁反应和影响。

因此,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际操作和应用,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在某年某月交付房屋。

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由谁行使

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由谁行使

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由谁行使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权一般有它的行使人,那么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由谁行使呢?下面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由谁行使呢?合同解除权也是需要行使人的,下面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对此,无论是从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所规定的,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所做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

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谁,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说是很重要的。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当发生这些客观现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

预期违约是从英美法系引入的概念,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三)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其主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期限,如果在宽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主债务时,就已表明债务人是有严重的过错,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于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除斥期间

合同法,除斥期间

合同法,除斥期间篇一: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摘录 XX-01-19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作者:薛文成一、“解除权产生之日”的认定标准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认识。

权利行使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是这一认识的体现之一。

由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而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属于请求权,二者在性质上不同,因此,在权利行使的期限规定上也应有所不同。

一般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形成权则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对请求权时效的规定相对较多,而对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则没有规定。

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同样也没有强制规定,而是委之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或者由当事人经过催告来确定(合同法第九十一、第九十四条)。

这种规定虽然充分顾及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对于催告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及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如何确定,还是没有规定。

这些立法上存在的不圆满之处,显然构成法律漏洞,应进行必要的漏洞补充,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圆满性。

那么,这些法律漏洞应当如何补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部分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

该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2款)实践中,对于解释第十五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其起算点“解除权发生之日”应如何确定有不同理解。

之所以会产生这个问题,是因为合同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只要不是约定或者法定的情况一经发生,合同就当然立即解除(如协议解除),就会存在合同解除原因产生和解除行为生效之间的时间差。

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

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

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定解除权法律法规大全,一起了解下吧。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xx〕8号)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货运合同》《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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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另一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另一方有异议的,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1]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

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一、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2]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在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

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即解除权人不必再与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逐步在完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无论是过去的法律,还是现行的法律,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这个原则是一贯的。

应当注意的是因情势变更的情形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

[3]有学者认为因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的,不适用通知,而应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

[4]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

情势变更制度虽然有利于贯彻公平原则,但在经济贸易中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是极少的,且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我国合同法未吸纳情势变更制度,而将此种情形归纳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中,也属于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

当事人也应根据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而不应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就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之成就。

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两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比如,当事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约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用电、用水及取暖。

当出租人不能供应水、电、暖时,承租人便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的解除条件。

概括起来主要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料。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虽然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阻止客观情况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不利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消除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根据通说,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原因,政府禁令等政府行为。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不尽一致,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预期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三)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法律视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包括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合同标的物的迟延交付;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或只履行极小部分的义务;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式予以补救等情形。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如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情形;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等。

另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前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

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比如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情形,可以在30天内行使解除权。

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30天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必须继续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是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对方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的,该权利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

四、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

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以避免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同时规定了救济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这在民诉法上叫做提起确认之诉。

这也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运用。

当事人异议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个方面,一是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

二是虽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

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时,也要着重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审理,看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确已成就;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能否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实现;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有效,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已解除;如果这三个方面不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无效,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继续有效。

注释:[1]参见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468页。

[2]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47页。

[3]参见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新华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19页。

[4]参见刘凯湘编著《合同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97页。

[5]参见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4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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