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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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解除
我们需要明确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通常
基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即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二是因不可抗力导致
合同无法履行;三是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解除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 提出解除请求:当一方认为有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时,应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请求,并
说明解除的理由和依据。

2. 协商解决:在提出解除请求后,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成功,双方可以签订解除协议书,明确解除的条件和后果。

3.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4. 执行解除决定:一旦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或者法院作出判决,且该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合
同即被解除。

此时,双方应按照裁决或判决的内容进行后续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结算、工程交接等。

在实际操作中,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通知义务:在合同解除过程中,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

- 损害赔偿:如果合同解除是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那么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 工程保护:在合同解除过程中,承包方应继续保护好已建工程,防止因合同解除而造成
不必要的损失。

- 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好相关的法律后果,如
退还保证金、支付违约金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经没有意义。

此时,合同解除权就成为了双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

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严格限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的特殊规定1.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建设单位)的合同解除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例如,承包人擅自停工,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已经完成工程,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

此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 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承包人(施工单位)的合同解除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1)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例如,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发包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

此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础。

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遇到困难,甚至无法继续。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解除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范本,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权利。

一、解除权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解除权:1. 工程质量问题:如果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工程进度延误:如果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且经过催告后仍未能改正,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安全生产问题:如果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经发包方指出后仍未能整改,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 其他违约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承包方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转包、分包等,发包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1. 书面通知:发包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解除合同,并说明解除的原因和依据。

2. 协商解决:在解除合同前,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进行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再行使解除权。

3. 诉讼途径:如果承包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对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有异议,发包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三、解除权的法律后果1. 恢复原状: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使双方恢复到签订合同前的状态。

2. 赔偿损失:如果因承包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发包方遭受损失,承包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因发包方的解除行为导致承包方遭受损失,发包方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实际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的数额,违约方还应当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施工单位合同解除原则

施工单位合同解除原则

施工单位合同解除原则一、引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在施工合同中,合同解除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合同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原则。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施工单位合同解除原则的含义施工单位合同解除原则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合同解除条件具备时,施工单位应当遵循的原则。

施工单位合同解除原则主要包括:合法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利益原则。

三、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合同解除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

2. 合同解除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如通知对方、办理手续等。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公平对待对方当事人,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尽量避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避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2. 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公平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公平原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施工的解除与终止权利义务与法律程序

施工的解除与终止权利义务与法律程序

施工的解除与终止权利义务与法律程序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在实际工程中,可能会出现某些情况,需要解除或终止合同。

本文将探讨施工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

一、解除权利义务1.1施工方的解除权利义务施工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1)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2)业主多次拖延施工进度,并且施工方已多次催告但无效的;3)业主提供虚假资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与进度的;4)法律、法规或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5)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特殊情况。

1.2业主的解除权利义务业主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1)施工方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与进度的;2)施工方多次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业主已多次催告但无效的;3)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已超过约定时间的;4)施工方申请破产、清算的;5)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特殊情况。

二、终止权利义务2.1施工方的终止权利义务施工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1)业主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并已逾期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的;2)业主连续数次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的;3)业主提供虚假资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与进度的;4)法律、法规或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且业主未解决相应问题的;5)因紧急抢险需要而暂时中止施工的。

2.2业主的终止权利义务业主在以下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1)施工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资格的;2)施工方严重迟延工期,影响工程质量与进度的;3)施工方提供虚假资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与进度的;4)法律、法规或政府相关部门对施工方采取停工措施的;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法律程序3.1解除合同的法律程序解除合同应遵循以下法律程序:1)当一方有解除权利时,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解除通知,并说明具体解除事由;2)接到解除通知后,另一方应尽快向解除方提供书面回复,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解除;3)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解除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施工有权解除合同

施工有权解除合同

施工有权解除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筑行业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对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违约情况,给合同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损失。

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施工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施工方如何行使解除权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这些条件成就,合同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发包方违约。

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施工场地、交付设计文件等,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施工方有权解除合同。

2. 设计文件不合法。

如果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影响施工安全,施工方有权解除合同。

3. 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化石等。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化石等需要保护的资源,施工方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方和有关部门。

如发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施工方有权解除合同。

4.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施工方有权解除合同。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后,施工方已完成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如果合同未约定,按照同期同类工程的市场价格支付。

2. 合同解除后,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给施工方。

3. 合同解除后,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施工中的解除与终止方式与要求

施工中的解除与终止方式与要求

施工中的解除与终止方式与要求施工工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情况,这就需要我们了解施工中的解除与终止方式和要求。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施工中的解除与终止。

一、解除方式1. 依法解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依法解除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解除方式,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协商解除: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书面形式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的好处是能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3. 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具体的解除条件,当满足这些条件时,合同可以自动解除。

这样的解除方式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需要合同中明确约定条件的具体细节。

二、解除要求1. 书面通知:当一方决定解除施工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解除的原因、方式和时间等相关信息。

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助于记录解除的过程和具体细节,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2. 遵循合同约定:施工合同对于解除的具体要求可能有所约定,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来进行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解除的要求。

3. 注意解除后的后续工作:一旦解除施工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处理解除后的各项事务,包括支付未结算的款项、退还保证金、交接工程资料等。

解除后的工作处理要妥善,以确保合同的有效解除和互不侵害的原则。

4. 确定违约责任:在解除合同时,需要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处理应当公平、合理,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终止方式1. 完工终止:当施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后,合同将自动终止。

完工终止是一种常见的终止方式,在施工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完工的标准和要求,以便双方能够及时确定工程是否达到完工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详细解读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详细解读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详细解读版)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发包人):_______乙方(承包人):_______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背景1.2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完成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条解除权的行使条件(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逾期超过______ _日的;(2)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水、电等施工条件,影响工程进度,且逾期超过_______日的;(4)甲方要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施工的;(5)甲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2乙方在行使解除权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解除合同的事由。

第三条解除权的行使后果3.1乙方行使解除权后,主合同自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终止。

3.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_______日内,与乙方共同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款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等。

3.3乙方在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投入的人力、材料、设备等成本。

3.4乙方在解除合同后,应按照甲方要求,将已施工部分工程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条其他约定4.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

4.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4.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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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广义上包括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其中协议解除由于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般不会在合同双方之间引发纠纷;而法定解除(也即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广义上包括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其中协议解除由于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般不会在合同双方之间引发纠纷;而法定解除(也即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且有效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完毕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规定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合同。

而建筑施工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不仅涉及的标的金额巨大,而且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系列经济主体的生存。

因此,在其解除权的行使上,法律采取了较一般合同解除更为慎重的态度,特别是根据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优势地位变化规律,对施工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

一、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颁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中,具体规定了承包人(也即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条件。

根据该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发包人具有下列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并经施工单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合同约定需由施工单位带款垫资的情形外,按约定金额及期限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付款的催告,给对方以合理期限,只有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承包人(施工单位)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为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14条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否则,除需承担赔偿责任外,还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

而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质量标准,在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符合该标准时,施工单位应当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修理,发包人拒绝履行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合同法》第十五章中有关承揽合同的一些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同样可以适用,依照《合同法》第259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反映在《解释》中即形成了本条规定。

一般而言,发包人必须履行的协助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及技术资料,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以及隐蔽工程检查等等,如果发包人未能履行有关协助义务,使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包人仍不提供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

二、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注意的程序及其它事项。

根据《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既有严格的条件限定,也必须遵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一旦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成就或程序有误,将使施工单位陷入被动,并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

具体而言,施工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把握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慎重解除合同。

从《合同法》及《解释》对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倾向于对合同解除采取限制态度,其意义不仅在于赋予债权人在另一方根本违约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更在于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根据《解释》的具体规定,在施工单位因发包人存在所列举的违约行为而欲解除合同时,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前提:(1)发包人的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

我国《合同法》所设立的合同解除制度的实质是根本违约,即一方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具体到施工合同中,只有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使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承包人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并无一个可以简单量化的标准,需要综合合同内容、违约行为对合同实现的影响及合同双方的具体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性判断,才能得出结论。

(2)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对合理期限的判定同样需要综合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各种因素而确定。

同时,为防患于未然,施工单位应当关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对各种期限的规定,并注意在专用条款中尽可能作出补充约定。

根据国际惯例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中一般履行通知、确认义务的期限为28天,故催告的合理期限一般也可定为28天,这样也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的表述基本统一。

但需注意的是,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6.4及44.2中规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并经承包人催告后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从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进度款的,施工单位方可解除合同。

2、严格履行合同解除程序。

(1)催告的内容及方式。

当发包人出现列举的违约行为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并不能当然取得合同解除的权力,而需首先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催告,在进行催告时应注意以下环节:首先,催告的内容必须明确。

催告中不仅应明确指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以及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具体合理期限,同时也必须明确告知发包人在其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将行使合同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其次,催告的方式必须可以证明。

由于《合同法》及《解释》并未规定催告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因此口头形式、数据电文等形式也可能作为催告的方式,但必须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催告方式,都必须注意保留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

一般而言,书面催告易于固定催告的内容及保留对方签收的证据,应尽量采用。

(2)解除通知。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另外,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44.5条中还规定,合同一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以方时合同解除。

因此,合同解除条件满足后施工单位仍须向发包人发出解除通知,对该通知也同样应明确内容,并注意保留通用送达的证据。

三、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将人力、物力等要素固化的过程,一般不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合同的解除并不具有向前回溯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在发包人与施工单位间仍存在工程结算、赔偿及其它的合同义务的履行问题。

1、工程结算。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也对此有同样的规定,因此,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按约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权力。

《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而《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处理原则是: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修复费用;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工程款能否得到结算的关键在于已完成工程的质量状况,如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或虽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其工程款的结算要求仍可得到支持,但如果经修复后仍无法验收合格,其工程款的结算要求将不被支持。

需要注意的,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仍应按照被解除的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进行,即除结算施工直接费外,对各种间接费、利润及税金也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

2、损失赔偿。

依照《合同法》第97条及《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应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其中实际损失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工的人工损失、工地管理费用增加的损失、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的损失以及因合同解除后撤场引起的费用损失等;而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由于未能完成施工使施工单位蒙受的预期可得利润的损失;该款损失的界定应按整个合同价款的预期利润减去已完工程的利润计算得出,但必须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应在报价时,写明所施工工程或各单项的利润比例,以利于在解除合同时计算其利润损失。

3、其它善后工作。

根据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还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

除此之外,根据《合同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施工单位还应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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