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规范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民法典2023年新规定合同3篇

民法典2023年新规定合同3篇篇1《民法典2023年新规定合同》在2023年,我国颁布了新的民法典,其中包括了对合同法的一系列新规定。
合同是民法领域中最为常见的法律文书,它规范了各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新的民法典对合同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本文将针对民法典2023年新规定的合同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一、合同的订立民法典规定,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在新的规定下,合同的订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当事人的自愿,即当事人必须是自愿订立合同的,不存在不当干预或者强迫的情形;二是合法的目的和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三是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不得采取欺骗或者胁迫等手段。
此外,新的民法典还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等。
在这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和规定。
二、合同的履行在新的民法典中,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执行合同义务的过程。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新的规定下,如果当事人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延迟履行或者违约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合同的变更、解除等情形作了规定。
当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或者不能按照原先约定进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定要求。
如果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障碍,或者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违约责任在新的民法典中,合同的违约责任被进一步明确和规定。
当事人如果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强制义务等。
合同解除法律后果及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合同解除作为合同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定原因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及依据。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对当事人的影响(1)合同解除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支付货款、交付货物等。
(2)合同解除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合同解除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违约损失,如违约金、赔偿金等。
(3)合同解除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信誉。
合同解除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被市场淘汰,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声誉。
2.合同解除对合同相对人的影响(1)合同解除使合同相对人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合同解除后,合同相对人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利益,如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
(2)合同解除可能给合同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
合同解除可能导致合同相对人遭受违约损失,如违约金、赔偿金等。
(3)合同解除可能影响合同相对人的信誉。
合同解除可能导致合同相对人被市场淘汰,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声誉。
三、合同解除的依据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方违约行为明显;(二)对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三)对方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四)对方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信誉损失。
民法典对解除的新规定解析与评价

民法典对解除的新规定解析与评价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总纲,对我国民事关系的构成、变更和解除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其中,解除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对解除的新规定进行解析与评价。
一、民法典对解除的新规定1. 解除的主体范围扩大民法典对解除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不仅包括当事人自身,也包括了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代理关系的主体。
这一规定,使得解除的权利更加明确,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解除的方式多样化民法典规定了多种解除的方式,既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除,也包括法律规定的强制解除等。
这种方式多样化的规定,有助于满足不同情况下当事人的解除需求,提高解除的效率和便捷度。
3.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明确民法典对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约定、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等情况。
而解除的程序包括书面通知、依法申请等具体步骤。
这种明确规定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解除的效力及其后果明确民法典对解除的效力及其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解除生效后,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将消失,被解除的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这种明确规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解除的实效性。
二、对民法典解除新规定的评价1. 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权益民法典的新规定对解除的范围、方式、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权益。
扩大解除的主体范围和多样化的解除方式,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加便捷地解除合同,保护自身权益;而明确的解除条件和程序,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2. 促进经济活动的稳定与发展民法典对解除进行明确规定,有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稳定与发展。
当事人能够根据明确的规定,在需要解除合同时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提高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可预测性。
而且,明确的解除条件和程序有助于减少解除合同对经济活动造成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3. 着力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民法典新规定对解除的主体范围扩大,更加注重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浅析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

浅析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和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相比,《民法典》有很多变化。
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进行分析与探讨,包括合同解除权的类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等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的类型(一)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与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与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
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权有新的变化,在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部分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则,即“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对比分析此规则并非新创设,现行《合同法》也有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则,不过是散见于不同的有名合同中。
此次修改,也将部分不定期有名合同,上升到合同法的一般概念,突破了《合同法》有名合同的限制。
《民法典》将其规定在通则中的合同编,所有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
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间的,即有始即有终,不定期合同只是在合同约定时未设立具体终止时间,往往以达到某一目的为合同履行完毕和合同终止的标志。
若当合同约定的目的难以达到时,给予双方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有一定的必要,但出于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则,行使该权利的人也应给相对人预留一定的寻求合理替代安排的时间。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一)新变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了解除通知中的自动解除规则,即“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以公力救济方式请求解除合同制度。
新民法典规范解除

新民法典规范解除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规定民事关系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解除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民事制度之一。
本文将就新民法典中规范解除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解除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解除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行为,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的一种权利。
在新民法典中,解除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下:1. 合同解除:当一方当事人违约,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 婚姻解除:夫妻一方有重婚、赌博、家暴等严重行为,损害了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的基础,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实现婚姻的解除。
3. 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致使劳动关系不能继续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裁判原则:解除权利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仲裁机构来决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 违约责任原则:一方当事人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 公正原则:解除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解除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在新民法典中,解除的程序和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当事人的选择,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1. 协商解除: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自愿解除合同。
在协商解除时,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对方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制定解除协议。
2. 诉讼解除: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解除的决定。
3. 仲裁解除: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请求解除合同。
最新民法典对解除的规定解析与分析

最新民法典对解除的规定解析与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民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民法典的制定成为必然之举。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集中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最新成果,其中对合同解除的规定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调整。
本文将针对最新民法典对解除的规定进行解析和分析,并对其对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做出评估。
一、解除的基本概念和条件要素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要素:1. 合同当事人间存在主动请求或者被动答应的意思表示;2. 合同当事人间发生了无法履行该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3. 明确规定或者适当构成的解除事由。
二、最新民法典对特殊合同解除规定的调整最新民法典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解除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使解除的规则更加清晰和明确,例如:1. 劳动合同的解除:最新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增加了雇主违反法定解雇程序、劳动者与雇主协商一致等解除条件。
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 合伙关系的解除:最新民法典对合伙关系的解除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合伙事业无法继续经营等情形。
这有助于规范合伙关系的解除程序,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三、解除的影响和后果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处理解除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解除合同还会带来以下影响和后果:1. 解除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处理:解除合同可能引发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如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等。
最新民法典对这一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补充,旨在加强对解除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2. 解除后对第三方的影响:解除合同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如合同解除后的债权债务转移问题。
最新民法典明确了在解除后如何处理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问题,加强了对第三方权益的保护。
四、最新民法典解除规定的意义和影响最新民法典对解除的规定的调整和完善,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影响:1. 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最新民法典的解除规定填补了我国合同法中的法律空白,使得解除的法律适用更加全面和统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五大变化及亮点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五大变化及亮点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法典》共计1260条,其中合同编526条,占《民法典》的半壁江山。
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民法典》对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各环节有所修正和完善。
其中,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民法典》在合同解除规则上,较之《合同法》多有改进,解除权法定除斥期间、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等等,弥补了立法缺陷,平息了学理争议,重要的变化如下:一、增加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制度【规范解读】1. 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制度在《合同法》下业已存在,分布于典型合同的规则之中,如承揽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等,典型如《合同法》第232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民法典》将该制度升至合同编通则的一般性规定。
目的在于使不定期合同的当事人无需违背意愿继续履行合同,得以从长期持续性的合同关系的“束缚”中解脱。
2.行使解除权的主体表述为“当事人”,意味着不定期合同的任意一方均可行使该法定解除权。
【实务指引】1.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制度系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突破,为平衡不定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因此要求解除方履行通知义务,该义务是前置性、程序性义务。
2.可随时解除的不定期合同,其内容限制为“持续履行的债务”,其解除通知限于“合理期限”内作出。
对于持续履行的定义,留待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确认,对于合理期限的认定,则需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具体判断。
二、明确解除权的法定除斥期间【规范解读】1.《合同法》没有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导致实践中绝大部分合同缺乏统一的解除权除斥期间适用规则。
《民法典》弥补了这一立法缺陷,参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除斥期间为一年。
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示例文章篇一:《民法典中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嘿,大家知道合同是什么吧?就像我们和小伙伴约定一起玩游戏,然后把这个约定写下来,这大概就是一种简单的合同啦。
那要是这个合同解除了呢?这可就像我们搭好的积木城堡,突然被推倒了一样,会有好多事情要处理呢。
我有个叔叔,他开了个小工厂。
有一次啊,他和另一个公司签了个合同,是关于提供一些小零件的。
可是后来啊,那个公司经营出了问题,没办法再要那些零件了,就想解除合同。
我叔叔当时可着急了,因为他都已经准备好材料,有些零件都做了一部分了。
这时候啊,就涉及到民法典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啦。
首先呢,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要根据情况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就像我叔叔的这个事儿,如果那些零件还能拿回来重新利用,那可能就要恢复原状。
这就好比你借了朋友的彩色笔,用了几支,但是朋友突然说不需要你用了,你就得把用过的还回去,而且要保证和借的时候差不多的样子。
可是有些时候,恢复原状很难啊。
比如说我叔叔有些零件已经加工得很深入了,不能简单地恢复到原来的材料状态,这时候可能就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了。
那什么是其他补救措施呢?这就像两个人一起种了一棵树,后来不想一起种了,树又不能拔出来分开,那就可以商量一下,一个人给另一个人一些补偿,然后树就归给给钱的那个人。
在我叔叔的例子里,可能就是对方公司给我叔叔一些钱,来补偿他已经做了的那些零件的成本和可能的利润。
还有哦,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呢。
我叔叔因为这个合同解除,他可能就失去了一些本来能赚的钱,还可能有材料浪费的损失。
这就像你本来和别人说好一起卖小手工品赚钱,你都准备好了材料,结果对方不干了,你不仅材料浪费了,还少赚了钱,你肯定希望对方能给你赔偿呀。
我叔叔就觉得他应该得到赔偿,因为他都是按照合同来做准备的。
再来说说,要是合同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了呢?那违约方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比如说,要是那个公司是因为自己找到了更便宜的供应商,就随便解除和我叔叔的合同,这就是违约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规范的主要变化及影响按韩世远老师在其《合同法总论》中的定义,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既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终止原因。
合同严守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债务,但有时因为主观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固守合同对合同一方其至双方存在不利,为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提前摆脱合同的束缚,因而法律创设了合同解除制度。
现有法律框架下合同解除的类型分为,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进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意解除并不涉及解除权的产生和行使。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赋予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事由),当条件(事由)成就时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解除合同的行为。
法定解除,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亭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解除合同的行为。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均以存在并行使解除权为必要。
《民法典》施行以前,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合同法》的第93至97条,分别对合意、约定、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权的行使及异议,合同解除的后果等进行了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下的解除权;以及《民法通则》第115条,明确了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
对比之下,《民法典》在合同解除一节的变化之处主要体现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随时解除权制度;二是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三是对解除权行使可以附条件和期限作出了待殊规定,同时明确法
律文书副本的送达可以作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四是明确了违约解除情况下,解除合同可与违约责任并存。
一、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具有随时解除权
《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规定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随时解除权制度。
规定该制度的理由在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无法像一时性合同那样,基于合同之债的履行完毕而结束,亦无法像定期继续性合同那样,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了。
王文军在其《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一书中写到,如果不赋予当事人随时解除权,当事人将永远无法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
为了防止此种在时间上无休止的持续供给束缚,构成对个人变相奴役,与个人自主决定权相冲突,应赋予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以随时解除权。
同时,尽管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不能期待不定期合同永久存续,但却没有否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在“合理期限”内存续的合理信赖。
为了保护该种信赖,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法律规定解除权人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
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合理期限”的认定,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以当事人可以寻求替代性解决方案,从而消除解除合同所致不利影响的合理时间为标准进行自由裁量。
二、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
《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白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相较《合同法》第95
条第2款,其变化之处在于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
《民法总则》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据此,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均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52条已经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但因撤销权除斥期间规范并不能直接适用于解除权,类推适用也缺乏必要基础。
过往实践中,对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间,也并非全无分歧,故《民法典》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明确规定为1年。
三、对解除权行使可以“附条件和期限”作出了特殊规定,同时明确法律文书副本的送达可以作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一)关于解除权行使“附条件和期限”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H 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相较《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增加了:“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白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白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的内容。
该内容系为对解除权行使“附条件和期限”的特殊规定,即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以通知载明的时间,作为行使解除权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和期限。
从理论上分析,传统民法认为,因形成权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引起法律
关系的变动,为了避免合同相对人所处法律关系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故形成权的行使一般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亦有观点认为,并无固守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的必要,理由在于:一是对形成权行使附加条件、期限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各方之间的利益失衡,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徳情况下,即无禁止形成权的行使附条件、期限的必要;二是解除权并不具有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关系的效力,已口渐成为学理上的通说,所谓附解除条件与解除合同的溯及力相悖的理由,即不存在;三是对形成权行使所附条件和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对于解除权在何时、何种情况下行使,可以进行明确的认知,即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在何时或何种条件下解除予以预先判断。
显然,《民法典》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从实务上分析,法律规定,在迟延履行情况下,解除合同以催告为条件,即解除权人欲达解除合同之效果,需先后作出催告和通知两个行为。
本部分规定,实质上是允许一份通知中可以同时包含催告和行使解除权的内容,简化了解除权行使的程序,有利于交易上的便捷和效率,符合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
(二)明确起诉状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的送达可以作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明确了起诉状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的送达可以作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从条文体系来看,该条文处于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第2款,显然是对解除权
行使方式的规定。
崔建远老师在其《合同法总论》一书中指明,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采取诉讼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
《合同法》第96条第1
款关于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白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解除权的行使只能采取诉讼外的方式。
适当的解释方法应是举轻以明重,即连采取诉讼外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合同法》都予以承认,采取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会更加确定和稳妥,更有认可的必要。
从条文内容来看,该条文明确了送达法律文书副本可以作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且合同H送达之时解除。
行使解除权的实质是解除权人向合同相对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主张解除合同的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自然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副本完成送达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已到达对方。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我们内部讨论学习过程中,对于该类案件的诉讼类型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不同观点,笔者倾向于确认之诉,理由有三:一是,从该条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的措辞来看,立法者似有明确为确认之诉之意;二是,从“合同白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情况来看,符合确认之诉的裁判规则(形成之诉,应为判决生效时解除);三是,从诉的构造上看,该诉为以送达法律文书副本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原告宇有解除权,确认合同白法律文书副本送达之时解除,更符合确认之诉的结构。
四、明确了违约解除情况下,解除合同可与违约责任并存
《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明确了违约解除可以和违约责任并存。
《民法典》出台之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违约解除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见解。
有观点认为,违约解除排斥违约责任,《合同法》第97条中
“赔偿损失”的范围,仅为在返还不能或解除权人自行釆取补救措施时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其理由为: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存续为前提,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不具有适用违约责任的基础。
亦有观点认为,违约解除与违约责任并不排斥,其理由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已经成立,非违约方将合同解除时,业已存在的损害赔偿并不因此而化为乌有。
因此,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总论》]。
《民法典》采后一种观点,明确违约解除中,解除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解除案情中,违约方可能会被分别判以承担解除和违约所致的两种赔偿责任,两者逻辑上以合同解除时点为界分別存在,解除之前的损失系违约赔偿责任, 解除之后因无法返还原物等产生合同解除后果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