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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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5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大到国家间贸易往来,小到每一个自然人的衣食住行,处处能看到合同的影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京小槌普法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概述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三、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违约责任请求权正文: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是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以及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概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其约定执行。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则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消灭。

三、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违约责任请求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除的时效性与期限规定

解除的时效性与期限规定

解除的时效性与期限规定合同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考虑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时效性与期限规定是需要被重视的因素。

本文将就解除合同的时效性与期限规定进行探讨。

一、解除合同的时效性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时效性要求。

时效性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不受限制。

时效性的规定既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能维护交易的稳定和秩序。

1.1 合同约定的解除时效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解除合同的时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期限,例如以日、月、年为单位。

在约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超过约定期限后,解除权将受到限制,当事人需要额外的理由和程序来解除合同。

1.2 法律规定的解除时效除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时效,法律也对解除合同的时效进行了规定。

法律规定的时效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避免被对方无限期限制。

例如,根据《合同法》,如果合同缺乏解除时效的约定,任何一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的时效具有普适性,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利。

二、解除合同的期限规定除了时效性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限规定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期限规定是指解除合同的时间节点或时间段。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期限规定来解除合同,以保证解除的有效性。

2.1 合同约定的解除期限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解除合同的期限。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具体日期或时间段。

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超过约定期限后,解除权将受到限制,当事人需要额外的理由和程序来解除合同。

2.2 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法律也对解除合同的期限进行了规定。

如果合同缺乏期限规定,根据《合同法》,任何一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的期限规则确保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自由和灵活性。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要求除了时效性和期限规定,解除合同还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要求。

合同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解除权除斥期间法律规定(3篇)

解除权除斥期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解除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解除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问题。

本文将从解除权除斥期间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解除权除斥期间的概念解除权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期限。

在除斥期间内,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但超过除斥期间,解除权即归于消灭。

三、解除权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不能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不能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异议期多长时间

合同解除的异议期多长时间

合同解除的异议期多长时间在⽣活中,很多⽅⾯都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如果双⽅协议解除合同的话,也要双⽅进⾏协商之后来进⾏确定,那么合同解除是否有异议期?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解除的异议期多长时间《民法典》第五百六⼗四条【解除权⾏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年内不⾏使,或者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在⼀定期限内不履⾏债务则合同⾃动解除,债务⼈在该期限内未履⾏债务的,合同⾃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当事⼈均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为的效⼒。

当事⼈⼀⽅未通知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时解除。

当事⼈对《民法典》第五百六⼗五条、第五百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不予⽀持;当事⼈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起三个⽉以后才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不予⽀持。

因此,合同解除的异议期应当为3个⽉。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双⽅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如果不及时履⾏的话⼀⽅可以解除合同,这样我们就可以通知另⼀⽅,如果对⽅有异议的话就可以在⼈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的效⼒。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解除的时效性如何规定

解除的时效性如何规定

解除的时效性如何规定在日常生活和各类法律关系中,“解除”这一概念频繁出现。

无论是合同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还是某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其时效性的规定都至关重要。

它不仅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同解除的时效性。

在合同法领域,解除合同的时效规定往往因不同的情形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如果是基于法定解除事由,例如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非无期限限制。

法律通常会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解除权。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而未行使,可能会被视为放弃了解除权。

那么,这个合理期限是如何确定的呢?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比如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情况等等。

有些合同可能明确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此时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法律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个相对合理的期限。

再比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但如果购房者在开发商迟延交付后的一定时间内没有主张解除合同,而是继续等待,那么可能会被认为默认了这种迟延履行的情况,从而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劳动关系的解除也有着明确的时效性规定。

在劳动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多种多样,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等。

但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时效要求。

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例,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在解除前还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解除的时效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中,比如租赁合同的解除,也有其特定的时效规则。

例如,租赁期满后,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承租人仍然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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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敖漫
【基本案情】
原告:李××。
被告:神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
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西沙住宅小区B区22幢1单元602号房,房屋面
积为156.83平米,总价款为495583元。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35%
(175583元)的房屋首付款,后原告的工商银行购房贷款未获批准。
原告除首付款以外再未交纳过房款。原、告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约
定“买受人首付支付最低不少于总价款35%,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借
款支付。借款日期为2007年6月办理贷款手续,一个月内办完,如
逾期未能办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按第3项(分期付款)约定的办
法执行,期限为第3项约定的日期向后顺延一个月,即6月1日至
10日内付清45%房款顺延为7月1日至10日。
2008年8月被告在神木县公证处公证之下向原告等250户邮寄
送达了《逾期交房告知书》。2011年3月18日被告在神木县公证处
公证之下向原告等56户邮寄送达了《催缴房款并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1年4月24日被告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本案涉诉商品房另行出售。
原告诉称:2006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
合同》,被告将其开发的西沙住宅小区B区22幢1单元602号房出售
给原告,该房面积为156.83平米,总价款为495583元。依照合同约
定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5%(175583元)的房屋首付款,并及时向被
告递交了向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手续,但因被
告的原因致使按揭贷款迟迟没有审批下来。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在
2008年8月底前向原告交房,否则被告向原告承担已付房款每日万
分之十的违约责任。但至今被告开发的该小区内配套设施无一能达到
房屋的验收条件和验收标准,房屋至今尚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
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合同违约,故原告
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的《催缴房款并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
2、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立即向原告交付房屋;3、被告承担自2008
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
被告神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辩称: 因原告未按合同约
定交付房款,故被告可依约定解除合同。原告因自身原因购房贷款未
批准之后,其购房款的支付方式转化为分期付款,但原告并未依据合
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011年3月18日被告已向原告邮寄了
书面的《催缴房款并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原告于15日内向被告交
纳拖欠的全部房款并承担一定利息及违约金,否则本通知同时作为解
除合同通知书。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依法
解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迟延交房是受当地政策
调整,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请也不能成立。
【评析意见】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
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
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
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
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形成
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
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
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
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
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
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
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
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
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
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
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第二种是
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
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
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
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
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
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为“合
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是填补对《合同法》关于解除权第九十
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五条未作明确规定的法律漏洞。
通过前文所述,如何理解与界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起算点对统
一司法裁量尺度至关重要。发生“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是
满足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但要行使解除权还须满足“经催告后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实质要件。如果以后者成就的时间点为解除权发
生之日,就会出现本篇案例中的情形,原告迟延交付房款近四年之后,
被告通过催告对方继续履行,待合理期限届满之后再行使解除权。这
样出现司法实务中的怪相,只要不催告对方及时履行,就可以使自己
的解除权永不消失,而将对方的权利义务置于不稳定状态。故笔者认
为,无论催告与否,都应以法定解除事由发生的时间点为合同解除权
发生之日。下面通过本案浅析笔者的观点。
一、被告享有的解除权。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付款
方式有具体明确约定。双方起初的意愿都是向银行按揭购房,但是按
揭不成之后付款方式就会依照合同约定发生改变。《合同》第五条约
定“买受人首付支付最低不少于总价款35%,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借
款支付。借款日期为2007年6月办理贷款手续,一个月内办完,如
逾期未能办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按第3项(分期付款)约定的办
法执行,期限为第3项约定的日期向后顺延一个月,即6月1日至
10日内付清45%房款顺延为7月1日至10日。” 在原告迟延交付购
房款之后,合同解除事由发生,被告可以有两种做法(一)被告可以
催告原告三个月内履行义务,仍不交房款,被告三个月内可请求解除
合同。(二)原告迟延交付购房款,被告未催告原告,则被告在一年
内应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即本案被告因原告迟延交付购房款,被告
也未催告,则被告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应在2007年7月11日至
2008年7月11日一年内,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而本案被告
于2011年3月18日向原告发出的《催缴房款并解除合同通知书》对
原告进行履行催告,并告知经催告后合理期间不履行则行使解除权,
这实质是被告对自己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任意扩大。
二、原告是否也享有相应的解除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8
年8月底前向原告交房。虽然原告迟延交付购房款,但双方合同依然
有效,而本案中被告在2008年8月前根本无法交房,合同解除事由
发生,此时原告也有两种选择(一)原告可以催告被告三个月内交房,
仍然交不了房的,三个月内原告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请求解除合同。(二)
被告迟延交房,原告未催告,原告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9
月1日一年内可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后,这里有一个界限应该厘清。三个月与一年都是除斥期间,
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应如何运用?三个月除斥期间的适用情形是无法
定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相对方催告解除权人行使的情形,起算点是
自相对方催告之日起;一年除斥期间的适用情形是无法定约定解除权
行使期限的,相对方又未催告解除权人的情形,起算点是合同解除事
由发生之日起。当然,这并不代表相对方可以随时催告解除权人解除
不受限制,如相对方在解除事由发生后的一年内未催告解除权人行使
解除权,则因为经过一年除斥期间,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
权会确定的消失,再无三个月除斥期间的适用可能。故对于本案中被
告在2008年7月11日之后已无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应依法确
认被告2011年3月18日向原告发出的《催缴房款并解除合同通知书》
无效。
综上,本案中的原、被告都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原告迟
延付款在先,被告迟延交房在后。在不同时间出现不同解除事由,原、
被告双方均未积极行使权利,既不催告对方,也不行使合同单方解除
权。在等待、寻找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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