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研究
我国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

我国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中。
而合同解除权作为合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公平与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适用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争议。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
约定解除权则是基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也有一定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然而,在实践中,通知的形式和内容、通知的送达等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例如,通知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是否有效?如果通知未能送达对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但在实际情况中,如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以及“合理期限”往往存在困难。
此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然而,对于“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标准,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决。
浅析合同解除权制度

浅析合同解除权制度合同解除权制度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解除权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解除权的适用情况1.违约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即解除合同。
2.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
因此,当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不清或者存在误解时,其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解除合同。
3.诈骗或者胁迫当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4.不可抗力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载明的其他情形合同中也可以载明其他解除情形,例如,某一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等。
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解除权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行使,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宣告。
当一方当事人宣告了解除合同,需要另一方当事人的确认,以确保对于解除合同的意愿达成一致。
三、后果当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解除合同将会产生一系列后果。
主要有以下两点:1.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进行结算。
2.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合同中不存在解除权条款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条款。
后来,由于某些原因,公司需要解除合同。
但供应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合同不能擅自解除。
这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节制原则的适用某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约定了建设时间和建设费用。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公司因为某些原因拖延了工程时间。
公司需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问题浅谈

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问题浅谈一、合同解除权的定义合同解除权,指当合同双方之一因为对方违约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合同时,合同另一方必须同意解除的权利。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无法满足其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其无法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则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关系。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 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要遵守合同所规定的合法内容,若一方违反约定而造成本方无法履行或履行的困难,可视为违约行为。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对方存在违约行为。
2. 违约行为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对方的违约行为应该直接或间接影响原合同的履行,若只是违背了合同的单个条款但未对原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 协商解除合同当一方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首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尝试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同行诉讼。
2. 仲裁解除合同在双方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进行仲裁。
当仲裁结果支持一方提出合同解除时,仲裁裁决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依据。
3. 诉讼解除合同当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问题时,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违约行为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影响。
四、合同解除权的效力及影响当合同解除权被行使后,原合同关系从行使权力的时点起即被解除,各方不再对原合同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一方需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五、合同解除权的保障为了保障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合同法中规定了当一方的行为违反约定导致本方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时,另一方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合同解除权的注意事项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一定要仔细地判断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

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内容摘要]合同解除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上的重要论题。
本文试图从解除权行使的角度,来解析当前的一些合同解除权理论,拟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己见,并提出应借鉴各国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期限等规定,以促进和鼓励经济社会的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样性,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方面,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二十多年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作出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
但在实际中,其仍存在规定不明,使得当事人无从下手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合同解除概述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1】。
合同解除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这是它同无效,撤消,履行,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
第二,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
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

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一、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解除合同:1. 解除权利: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依法履行解除程序。
2. 解除义务: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履行以下义务:(1) 对于解除引起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 解除合同后,对于双方之间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解除合同不影响已经履行的义务。
二、解除合同的情形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合同期满或完成合同目的;2.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或达到;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解除的程序和时间1. 解除通知:解除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
解除通知应包含解除的事由、解除的日期、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2. 解除生效时间:除非另有约定,解除通知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即可凭借合同解除通知解除本合同。
3. 解除后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引起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违约责任等事宜。
四、解除后的补偿及责任1. 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若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解除后的协商处理结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 保密义务: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仍应对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五、其他约定1. 本合同的解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2. 本合同解除后,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六、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七、其他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特此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务 、 失商 业信 誉 、 丧失 或者 可 能丧失 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履 行能 丧 有
力 的其 他情 形 的 , 在通 知对 方后 , 方在 合理期 限 内 对
违 反后 者 , 仅 给予 无 过 错 的一 方 以损 害赔 偿 请 求 则 权 , 无合 同解 除权 。美 国法 深 受英 国法 的影 响, 而 尽 管《 统一商 法典》 回避 了根本 违约 的概念 , 有 明确 区 没 分 条件 和担保条 款, 美 国合 同法 中接受 了这两 个概 但
念 , 认 为违 反 了条件 条 款, 构 成重 大 违 约, 导致 并 将 并
理 由预 知 会发 生 这种 结 果 。5 我 国合 同法 第 6 、 () 9条 第 9 条 规定 了合 同的法定解 除条件 。合 同法第 6 条 4 9
规 定合 同当事人 有确 切证 据证 明对 方有 6 条规 定 的 8 经营状 况严 重 恶化 、 移财 产 、 逃 资金 以及逃 避债 转 抽
使 合 同关 系 自始消 灭或 向将 来 消灭 的一 种权 利 。其
目的在 于使 已经成 立生 效 的合 同 由于 主客 观情况 变 化 威胁到 原来 的交易关 系时 , 允许 有关 当事人解 除 而
同而有所 差 异 。根 据双 方 当事人 约定 产生 的解 除权,
则 当双 方约定 的条 件成 立 时, 除权才 可行使 。而依 解
救 济权利 。 或者合 同双 方 当事人在合 同签订时约定一方解除合 同的条件 , 解除合 同的条 件成就 时, 解除权人享有的 解除合 同的权利 。作 为保障合 同当事人 双方 民事权利 、 义务 实现 的一种方 式 , 同解除权 的行使将 导致一 系列的 合
法律 后 果 , 此 , 在 合 同 法 中居 于 十 分 重 要 的 地位 。从 理 论 界 及 实 务 界 看 , 合 同解 除权 行 使 的 方 式 及 其 法律 后 因 其 对 果认 识 颇 有 差 距 。 笔 者 以为 , 究 合 同 解 除 制 度 中解 除 权 的行 使 及 其 法律 后 果 , 挥 理 论 对 实务 的指 导作 用 , 维 研 发 对 护 市 场 经 济秩 序 。 保 交 易安 全 与稳 定 ,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确 具
解除权消灭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或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依法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解除权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消灭,从而使得合同关系得以维持。
本文将探讨解除权的消灭及其法律后果。
二、解除权的消灭情形1. 合同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自愿原则,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终止。
2.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权消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权消灭。
3.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权消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权消灭。
4. 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权消灭合同履行完毕,意味着合同目的实现,合同关系自然终止,解除权随之消灭。
5.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权消灭的情形法律或合同约定了特定情况下解除权消灭的情形,如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等。
三、解除权消灭的法律后果1. 合同关系终止解除权消灭后,合同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2. 违约责任免除在解除权消灭的情况下,违约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在解除权消灭的情况下,守约方不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 争议解决程序终止解除权消灭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程序终止。
5. 合同标的物返还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将合同标的物返还给对方。
四、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解除合同。
经协商,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
此时,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终止,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结论解除权消灭是指因特定原因导致解除权丧失,合同关系得以维持。
法中的解除权与违约责任研究

法中的解除权与违约责任研究在法律中,解除权和违约责任是解决合同纠纷时经常涉及到的两个重要概念。
解除权是指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行使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而违约责任则是指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法中的解除权与违约责任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具体适用条件和效果。
在法中,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前提是对方的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合同主要义务的不履行、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等。
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即构成违约行为。
另一方对于该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可以选择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要求一定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必须实质性地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即违约行为不能是微小的、不重要的或可忍受的。
其次,违约行为必须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不能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的。
最后,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向违约方提出通知,要求对方解决违约问题。
在接到通知后,违约方还有一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或者协商解决纠纷。
解除权的行使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其中最主要的是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赔偿的具体方式可以是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支付利息或者其他方式。
违约方还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这个责任的大小通常与违约的严重性和损失的程度有关。
此外,行使解除权还可能带来其他的法律后果。
例如,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返还对方已得到的利益,如支付的款项或已履行的义务等。
解除后的合同约定不再有效,双方也不再有后续的履行义务。
解除权的行使还可能触发其他法律条款的适用,如违约方可能要承担违约金、滞纳金或利息等。
这些不同的法律后果会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总之,在法中,解除权与违约责任是解决合同纠纷时常用的手段。
行使解除权的前提是对方的违约行为,而解除权的行使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其中最主要的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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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研究在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是十年,在合同履行了五年后,乙方不愿意继续履行,提出解除合同,甲方不愿意,乙方就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任意一方都能享有解除权,所以就判令解除合同。
后来甲方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合同的解除权行使主体应该是遵守合同约定的一方,并且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的时候才能解除,驳回了乙方的诉讼请求,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其实该案的争议便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问题,就这一问题不管是司法实践还是学理分析都有争议之处。
本文就是在这样的前提下进行的。
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和合同的订立制度、合同的效力制度、合同的履行制度、合同的担保制度和责任制度等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合同法完整、严密的体系。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的在一定条件下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权利。
其目的在于使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由于主客观情况变化威胁到原来的交易关系时,而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使不稳定的交易关系得以消灭,从而促进市场经济顺利发展。
因此,如何行使解除权直接关系到解除权制度能否实现其制度价值。
对于这一问题国内外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根据解除权产生的不同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一般而言约定解除权比较简单,因为只要约定的条件成立就可以行使。
但是法定解除权就比较复杂一点了,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的不同进行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也能反映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制度认知的不同。
(一)合同目的没有实现模式。
英国法把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联系在一起,把合同中的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条款,条件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担保则是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属性条款。
根据当事人违反条款的不同产生不同法律后果。
按英国法学者的一般看法,条件和担保的主要区别在于:违反条件将构成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而对于担保条款来说,只是某种应该履行,但如不履行还不致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协议,因此,违反该条款当事人只能诉请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美国法深受英国法的影响,尽管《统一商法典》回避了根本违约的概念,没有明确区分条件和担保条款,但美国合同法中接受了这两个概念,并认为违反了条件条款,将构成重大违约,并导致合同解除。
由于条件和担保条款的区分直接关系到违约责任,因此,法官在违约发生后应当首先判断违反的义务在性质,进而确定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对二种条款的区分常常非常困难。
[1]英国法开始以违约后果为根据来区分不同条款,违约违反的条款是条件还是担保条款,主要应取决于该违约是否剥夺了无辜当事人“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本来应该得到的实质性利益”[2]。
也就是说,一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没有实现时,他方即有解除合同权,而无论合同目的是否还有实现的可能性。
英国法把合同目的还能实现的情况称之为契约落空。
契约落空与履行不能的区别在于,在契约落空场合,履行还是可以进行的。
(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模式。
德国法中没有根本违约的概念,但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德国民法典》325条规定:在一部分不能给付而契约的一部分给付对他方无利益时,他方得以全部债务的不履行,按第280条第2项规定的比例,请求赔偿损害或解除全部契约。
第326条规定:因迟延致契论解除合同的缺陷与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各式各样的交易行为给合同制度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给合同制度带来很多新的复杂的内容。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实施,合同制度已经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上,许多复杂的合同关系问题有了法律解决依据。
由于合同主体的多样化,合同关系错综复杂,往往使合同的目标和结果难以实现,从而产生合同纠纷。
其中,解除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
我国《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操作还很难把握,特别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更让人褒贬不一,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期待进一步完善。
比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者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受案后如何处理等。
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本文通过论述解除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缺陷,阐述完善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 解除合同存在的缺陷。
一、解除合同的主体不明确。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理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缔约合同的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其主体应当是平等主体,因此,解除合同的行为主体也应当是平等主体的相对方。
然而,当解除合同条件和情况出现后,有的合同主体没有对合同解除进行协商,热衷于寻求第三人来解决,特别希望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强行解除,处于被动的解除情况,总认为给第三人来解除合同才是最有效最安全。
有的不知道解除合同的主体是谁,遇到解除合同纠纷无从下手,摸不着头绪,对解除合同的主体不清楚不明确,合同的主体往往为解除合同走了许多弯路,投入了许多精力,浪费许多人力财力。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清楚。
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达到一定条件,这种条件是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只要出现这种条件,合同就会面临被解除的境地。
这种条件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模糊不清,模棱两可。
然而,当解除合同的纠纷发生之后,有的当事人因为对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不清楚,或者没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或者对法定的解除条件理解不一致,导致纠纷不断升级、恶化,难以心平气和地进行解决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有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比较容易操作,只要是双方的合约,其内容也不违法,就可以消灭一份合同,这种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往往不能体现公平合理的要求,成为强者恃强凌弱的“合法”工具。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规定不完善。
解除合同应履行一定的程序,我国《合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无条件的这样做,也就是说要解除合同,首先要经过通知对方这一法定程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此条款的理解不一,存在适用上的错误,有的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有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经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诉求,要求解除其与对方的合同。
本人认为,这有悖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立法精神,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理解为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合同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先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但是,这个问题就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何时到达对方,通知的送达方式如何等,《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一些混乱,甚至造成纠纷,也给解决纠纷带来困难。
四、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不统一。
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消灭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而不能简单扼要地消灭合同关系。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解除合同之后,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往往是解除合同的重点问题,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是解除合同纠纷核心,否则,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无法保障。
对于这个问题,损失一方有的要求得到赔偿,有的要求恢复原状,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的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有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利益保障的形式和后果很不统一,给解决合同纠纷带来困难。
第二, 完善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解除合同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解除合同的概念,所谓解除合同,是指提前终止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之分,前者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出现时解除合同,后者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
据此,解除合同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解除合同仅适用于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都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
(二)解除合同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或者原因)。
这种条件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三)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的行为。
解除合同的原因出现后,合同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能因解除而终止。
但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确保此意思表示能及时送达对方,且对方收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无异议,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理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缔约合同的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其主体应当是平等主体,同样的,解除合同的行为主体也应当是平等主体,即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强制解除合同的行为都是违背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以解除合同。
这种协商只能在原合同之外进行,是当事人之间就解除合同的新协议。
此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当事人可以在原合同中约定或者在原合同之外另行约定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在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
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即解除权人不必再与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因此,解除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第三人,也不是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根据解除合同的依据不同,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一)约定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种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