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浅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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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一、背景介绍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它约束着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权利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本文将介绍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法定解除权的概念合同法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的解除权,即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

三、适用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1.重大违约:当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另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2.无法履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合理的催告后,对方仍不能提供必要的协助或解决方案,另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3.故意误导: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或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误解并订立合同,受骗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4.合同期限届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四、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前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说明解除的理由和依据。

2.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滥用解除权。

3.解除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尽量减少损失,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

五、解除后的后果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合同终止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是解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1.返还已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返还对方已经履行的义务,如货款、工程款等。

2.赔偿损失:一方行使解除权后,另一方因解除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3.返还已经收取的财物: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财物,如定金、押金等。

4.其他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可能还会产生其他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权构成要件

合同解除权构成要件

合同解除权构成要件
合同解除权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违约:当一方严重违反了合同的条款或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违约行为通常应当是重大的、实质性的,而不是仅仅轻微的违约。

2. 催告通知:受损害方通常需要向违约方提出催告通知,要求其解决违约行为或补救其造成的损害。

催告通知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或当地法律进行规定。

3. 适当的时限:在催告通知发送后,通常需要给予违约方适当的时间来解决违约行为。

这个时间期限通常由合同的具体情况、违约行为的性质以及当地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4. 解除通知:如果违约方在适当的时限内未能解决违约行为或补救其造成的损害,受损害方可以向违约方发出解除通知,明确表示合同解除的意愿。

解除通知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的方式和内容通常需要遵守合同的规定或当地法律的要求。

5. 合同无效或无效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因为合同的某些条款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或受到欺诈等行为的影响而被视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可能不需要履行上述催告和解除通知的要求,而可以直接行使。

请注意,具体的解除权构成要件可能因地区法律的差异而有所
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您可能需要研究适用的法律和合同条款来确定解除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当我们说到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首先要从合同解除说起。

广义上说,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它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即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

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接触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立法体例指的是广义的合同解除,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我国合同解除的方式之一。

关于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和解除之后效力问题一直观点不一,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合同关系当事人屡屡诉诸法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类型。

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

此种解除权往往事前约定:主要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了一定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约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即约定解除的发生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只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条件成就了,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便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发生的解除权。

其实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合同法》第94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程序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1.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间,期限届满当事 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T564-1)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 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 经过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T564-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 1998年10月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 约定新 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 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363.73元,总价款368184元, 10月22日前交付, 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 1998年10月26日,该合同 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 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 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 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提示:本案中,甲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经过催告程序。
法定解除的条件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T563-1-4)
例2:基本案情:林某承租李某的商铺经营餐饮,约定商铺本 身缺陷由李某负责维修,若因此给林某或第三者造成损失,由李某 赔偿。后遇暴雨,因涉案房屋排气管与屋面板连接部位的防水未处 理好,卫生间的水渗透到整个楼面,无法正常经营而停业。林某认 为租赁物不合格,导致其无法经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2008) 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536号
约定解除
概念介绍
1、以合同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 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3、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实际行使解除权。 第五百六十二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那么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合同解除的方法又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

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

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1、以通知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

试论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

试论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

遵 守要 约 与 承 诺 的规 则 。狭 义 的 合 同解 除 , 则 是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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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成立后, 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一 方行使约定的或法定的解 除权 , 而使合 同效力消灭
的行 为 。 因行使 约 定解 除权 而 使合 同效力 消 灭 的行
于一定事 由发生时 , 一方或双方享有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约定解 除权 的产生是基于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 , 而不 是 单方 所 能 决定 。这 种约 定 可 以在 订立 合 同时 在合 同中约定 , 也可 以在订立合 同后另行约定 。根


合 同解 除权概述
事法 律 关 系发 生 、 变更 或 消灭 的权 利 。 同时 , 形 成 权 以单方 意 思表 示 的方 式行 使 , 通常 情 况下 , 实现 形 成
合 同解 除是 指 在 合 同有 效 成 立 以后 , 当解 除 的
条件具备时 ,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 使合 同 自始或仅 向将来消灭 的行为u 】 。在理论界存在着
解除合 同。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 解除合 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 人可 以解除合 同。 ” 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 对此种权利 的行使可 以附 加一定的条件 , 如解除权 的发生情形 、 行使条件 以及
行 使 解 除权 的效 力 等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当发 生 符合 行 使约 定解 除权 的 事 由时 , 并 不 当然 出现 合 同解 除 的后 果 , 而 必 须经 由解 除权 人在 解 除期 限 内 向对 方 发 出解 除合 同 的意 思 表示 。通 常 情 况 下 , 解 除 合 同
现 时, 继续履行合 同就失去 了意义 。此时 , 赋予 当事 人合 同解 除权 允许 当事人依照约 定或法律规 定解除合 同, 对于维 护合 同 之 公平正义原则具有重要 意义 。 [ 关键词 ] 权利主体 ; 解除条件 ; 法定程序 ; 权 利救济

什么是合同任意解除权

什么是合同任意解除权

什么是合同任意解除权众所周知,合同违约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是有个别合同即使没有违约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这样的解除被称之为合同的任意解除。

合同任意解除是怎么回事?我国《民法典》是怎么样规定的?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什么是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违约为理由⽽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违约为前提,⽽是完全按照⼀⽅当事⼈⾃⼰的意愿⽽单独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解除之时终⽌。

⼆、任意解除权的适⽤范围合同双⽅可⾏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与出租⼈均享有任意解除权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约定不得⾏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均可⾏使解除权。

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适⽤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法律中的强⾏性、禁⽌性规定,因此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利益,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放弃。

合同单⽅可⾏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加⼯承揽合同中的定做⼈;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在货物到达前);3、保管合同的寄存⼈,如果保管合同⽆固定期限的,保管⼈也有任意解除权;4、保险合同的投保⼈。

除上述可⾏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纪合同、居间合同⾥⾯,合同关系的对⽅当事⼈⼀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些特别法中也有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

如《劳动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内的”。

即在试⽤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以⼈⾝为标的物的合同,理论上接受服务⽅也有单⽅任意解除权,如在客运合同中,旅客有任意解除权。

相反,承运⼈却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不得拒绝旅客乘车请求。

试论合同的约定解除权

试论合同的约定解除权

试论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实际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3%,业主因此在入住近两年后将该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价款,赔偿利息及房屋装修费用。

其理由是依照《商品房预售契约》第二条的规定: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3%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15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房地产开发商一再表示超过合同面积+3%的部分,不收取房价款,视为赠送。

但业主仍坚持要求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时,合同是否应当然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形式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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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规定,据此,合同解除在种类上可以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等几种。

尽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真正在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时会遇到一些很有争议的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96条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明确的规定。

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只要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并通知对方,合同当即解除。

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无需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是否解除。

但是,在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确认。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权行使的规定看似合理、全面、简洁,但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却常会引起较大争议。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合同法》赋予了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却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的具体期限。

《合同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可见,该条也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应受期限的限制,但是,具体多长期限却没有规定。

对此,不得不指出,这种规定过于宽泛。

因为,在理论上,既然法律赋予了解除权人有合同的解除权,当解除权的情形出现时,权利人就享有解除权。

但是,又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这样的话,如果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就有可能使解除权长期处于空置的状态,也就使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这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

本来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是督促权利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从而消灭合同的效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

如果长期不行使就会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所以,确定合理的期限是非常必要的。

那么如何来确定合理的期限呢?可根据解除权的种类不同而设计出不同的期限。

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中,如果也约定了解除权的期限时,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法定解除权的合同中,或者在约定解除权却没有约定解除期限的合同中,要确定合理的期限就显
得较为复杂。

多长期限合理呢?有一种观点是把解除权及其行使与违约责任两者受时间限制的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简言之,就是解除权的行使受制于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

换言之,在返还给付和追究违约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解除权也归于消灭或不能行使。

这样有利于平衡诉讼时效和解除权带来不同结果的关系。

另一种观点是,借鉴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就有期限的规定。

第1款规定,在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且经催告后的情况下为3个月;第2款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对此,类推适用该条的规定,将解除权的期限限定为1年。

笔者认为,这种类推期限比较合理。

因为,第一种观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进行联系,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违约责任是请求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必然会导致合同消灭,而合同消灭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这里比较复杂的问题主要是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与赔偿损失问题。

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对此,我国合同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学理上以无溯及力为通说。

其实,笔者认为,有无溯及力要根据合同的性质而定。

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应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定,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只是在无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由裁判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约定解除的情况也应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只是在无约定是否有溯及力的情况下,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一方违约时可根据违约解除情况处理。

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这样会造成不公正后果的可按有溯及力处理。

情况较为复杂的是违约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这得视具体情况而定,即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

在违约上法律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制裁违约方,因此,在解决有无溯及力问题时尽可能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

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种类确定。

据此,可根据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两种性质确定。

在处理上大致可认定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关于合同解除后如何赔偿损失,合同法也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也应区别合同解除的类型和性质而有所区别。

协议解除中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准。

约定解除中遵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无约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的,可按违约责任追究赔偿损失。

法定解除中一般认为应区分法定解除的种类而定,由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而引起的解除,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只是在迟延履行而致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由于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迟延履行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引起
的法定解除中,由于违约方的原因致使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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