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基于特定情况或条件,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解除可能涉及多种情形,以下是七种常见的合同解除情形:
1. 合同期满,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到期,根据合同约定自动终止。
2.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3. 违约解除,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4. 不可抗力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被解除。
5. 法律规定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可以被解除,如合同违法、无效等情况。
6. 单方通知解除,根据合同约定,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解除
合同。
7. 其他约定解除,根据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以上是合同解除的七种常见情形,每种情形都有其特定的法律
依据和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应
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需要针对特定情形的合同解除范本,欢迎咨询我,我将为您
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支持。
浅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_0

浅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在立法中的缺陷首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的辞职权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有规定,都是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在解除劳动关系中的预告解除权。
但是,在中国的预告解除权只适合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在中国以签订半年,一年,两年,三年等的劳动合同为常态。
但是作为劳动合同,首先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就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无疑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其次,竞业禁止和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也存在矛盾,竞业限制阻碍了劳动者实现自己自主择业权以及辞职权的实现,“竞业禁止”是指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的规定通常是在强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作为强势劳动者在选择辞职时就不能现有预告解除的权利,这样法律规定的禁业竞止一方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但是另一方面又限制了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以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21 世纪,行业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法律在不同行业的适用也应有其不同的特点。
并且在不同的行业都有其固有存在的一群掌握着企业单位商业秘密,高端技术的劳动者,对于这样的劳动者也不能仅仅只适用简单的预告解除。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在不同行业中的适用行业一般是指其按生产同类产品或具有相同工艺过程或提供同类划分的经济活动类别,如饮食行业、服装行业、机械行业、金融行业、移动互联网行业等。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问题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问题刘涛【摘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变更、如何变更、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本文以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同法》为基础,就相关问题作出探讨和分析。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合同履行【作者】刘涛【作者单位】新华社办公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变更、如何变更、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本文以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合同法》为基础,就相关问题作出探讨和分析。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43条、49条、50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4条、67条(五)(六)之规定,在明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前提下,强调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
问题在于实践中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情况纷繁复杂,其中合同变更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各个方面,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事由也并不限于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诸如此类的超出49条、50条的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是否合法?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合同法》,其基本的出发点都是鼓励交易,并由此引申出诚实信用、风险共担、公平履约等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理性经济人理论,这个假设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能有效预估合同风险及其履行利益,同时能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对合同予以合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如果一味强调合约必须信守不允许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实际上有可能造成不公平履行或履行不能,同时有可能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担心风险预计不足责任过重妨害交易。
撤销权成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撤销权成功行使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赋予合同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而订立的合同被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撤销权成功行使后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1.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而订立的合同,依法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2)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3)撤销权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撤销权成功行使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成功行使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在合同成立时未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2. 恢复原状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恢复原状。
具体包括:(1)返还财产:合同双方应将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2)赔偿损失:因撤销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支付利息:合同双方应支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所生利息。
3. 追究责任撤销权成功行使后,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合同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律后果的追溯撤销权成功行使后,合同的法律后果可追溯至合同成立时。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那么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合同解除的方法又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
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
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合同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1、以通知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
合同解除权564条

合同解除权564条合同解除权作为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和制度之一,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适用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对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合同交易的正常秩序。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严重违约当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例如无故拖欠支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且该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经过协商或者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例如,双方约定的特定违约条件或者解除条件。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效果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通知应当包括解除的时间、方式等重要信息,确保对方能够及时了解和准备应对。
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各方应按照合同解除时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已经履行或者待履行的义务。
解除合同后,原则上双方应当恢复到解除前的状态,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赔偿责任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对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计算和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界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与争议解除条件的界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当详细分析合同条款和具体事实,判断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损害赔偿的计算解除合同后,如需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需合理计算和界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会导致合同僵局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会导致合同僵局【并非僵局】该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均不复杂。
然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一方当事人一直想要表达一种担心,即对“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期后,如果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双方是否会陷入合同僵局”问题的担心。
由于这个问题不属于该案的审理范围,故在该案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未作说明。
然而,笔者发现,很多人对该问题都抱有一定疑惑:第一,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后,如果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该怎样办?第二,对一些特殊的合同,比如建设施工合同等,如果承包人无力履行合同,又超过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发包人丧失解除权,是否会让双方陷入合僵局?(一)关于第一个问题,即合同不履行的问题。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并可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合同不能履行问题。
关于合同不能履行问题即合同僵局问题,在《合同法》中有所涉及,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而在《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定,并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以非金钱债务为标的的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只要具有特定三种情形之一,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
内容摘要]合同解除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上的重要论题。
本文试图从解除权行使的角度,来解析当前的一些合同解除权理论,拟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己见,并提出应借鉴各国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期限等规定,以促进和鼓励经济社会的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样性,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方面,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二十多年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作出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
但在实际中,其仍存在规定不明,使得当事人无从下手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1】。
合同解除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这是它同无效,撤消,履行,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
第二,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
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仅为解除合同的前提要件,必须通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才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第四,解除后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
由于合同解除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故解除后将使合同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二、解除权概述
(一)解除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
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
而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2】。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对此,无论是从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所规定的,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所做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3】。
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谁,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说是很重要的。
(二)解除权的类型
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
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
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
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
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殊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4】。
2、法定解除权。
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
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1、以通知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我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
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5】。
所以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其次,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请求或特定情况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等。
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最好应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时,也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
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市场行为仍有一定的干预。
《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
其实早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然而,《合同法》的规定显得较有弹性,所谓“依照其规定”应理解为按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手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6】。
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
某一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应当与该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