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9.25•【文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交通部)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六)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加强交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三、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五份,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三份。
四、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五、省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六、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责令其补报。
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决定的,可建议其所属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是什么?

交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是什么?交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是什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交通安全越来越关注,为此政府也发布了大量的交通规范性文件,对于交通行业的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些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又是什么呢?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在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出交通规范性文件后,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备案审查,以确保其合法合规,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具体的程序包括:提交备案资料、审核备案申请、组织专家评审、送审和备案公示等。
首先,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交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仔细审核文件内容,确保其合法合规。
然后,需要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申请备案。
这些资料包括文件的起草意见、草稿、审批意见、评估报告、执行计划等。
接下来,交通管理部门会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文件的审批程序、制定过程、内容、法规等进行仔细核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如果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要对文件予以修改或撤销,然后重新申请备案。
随后,为确保对交通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结果客观公正,交通管理部门会组织专家对文件内容进行评审。
专家将针对文件的合规性、可操作性、有效性、运用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对于专家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还可以进行更高层次的专家评审。
在经过以上程序,如果交通规范性文件经过审核并通过,交通管理部门会指定专人进行送审,提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
一旦文件得到审批和备案,就正式生效,并且需要进行备案公示。
备案公示的时间一般为15天左右,期间可以对文件进行质疑和投诉。
总的来说,交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是为保障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有效性、适应性等方面制定的一项制度。
通过这个制度,不仅可以确保交通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且还可以增强公众对于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的信心和认可,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1案件审核与审批制度

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公路路政处罚案件审核与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路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公路路政执
法办案
责任,严肃路政执法纪律,提高路政执法质量,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执法办案责任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在路
政执法中
应履行的法律职责。
公路路政案件审核制度是指路政处罚前,案件审核人员对路政案件的案由、证据、处罚依据等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路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路路政案件审查与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适当、准确的原则,以事实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路政执法工。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怀新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下称交通执法部门)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时间及备案部门内容等。
第五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三)处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案卷和材料,有权询问具体办案人员,报备部门及机构不得拒绝。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报备部门及机构对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作出的相应监督检查决定。
第九条在规定期限应备案而不备案的,一经发现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对不改正的或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依据《怀新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追究当事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doc 6页)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doc 6页)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于1995年3月15日经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路政赔(补)偿案件处理流程

路政赔(补)偿案件处理流程路政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摆放安全警示标志封闭事故现场,抢救伤员,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字确认。
一、简易程序:事实确凿,案情相对简单,双方无任何争议,并有法定依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当场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决定。
填写《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修复告知单》(一式两联),告知当事人有自行恢复损坏路产的选择权。
但应当满足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和安全施工保障公路畅通的相关要求。
(二)路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2.收集必要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询问笔录;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6.制作统一编号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一式两份,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一份存档备案;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填写姓名、住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事实中的“时间、地点”为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与地点;“现场勘验及处理结果”栏,表述对路产损失情况,应用具体数量说明,不得填写与案件无关的事实。
“法律依据”栏,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告知事项”栏填写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级机关填写“陕西省公路局”;执法人员签名与证件号栏,由填写执法人员签上本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注意填写工整、字迹清楚。
7.当事人在《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决定书》上签字。
(三)制作《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开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偿收费统一收据》,将《收据》监督联附于《陕西省公路路政路产损坏当场赔(补)偿决定书》背面。
根据案情需要,可使用《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勘验笔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询问笔录》、《路产赔偿清单》及照片。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20•【文号】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3月20日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国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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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