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一、背景规范性文件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国家机关和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各方行为。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监督和管理,我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由国家机关、部门和地方自治机关进行,从立项、起草、审议到颁布实施,全部程序必须合法、公开、透明。
其制定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和社会实际,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论证,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备案审查环节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重要监督环节,主要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
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内容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保文件的符合规定,有效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备案审查,能够有效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效力和执行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查规范和流程,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备案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备案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备案审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五、结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升其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和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概念解析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一般性规范性、不具有单一个体性、适用于一定范围和对象的文书,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划。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依据权力和程序的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二、制度的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点:1.提高行政法规的制定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立了备案审查机制,对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对于制定的文件,审查机关将对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取向、相关效果等问题进行审查,引导地方政府科学地制定法规,提高了法规的质量。
2.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不仅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也是一种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此外,对于提出异议的公民和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公民和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3.推进政经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更多合理、协调、发展的经验。
尤其对一些立法不及时的地方进行影响和参考,有助于推进政经协调。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程序1.备案审查的发起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向审查机关报送文件备案申请书,列明制定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机关的申请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收到文件申请材料后,进行资料审核和正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每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不同,一般可规定审查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3.审查机关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关方面的达成时间和实施效果;审查机关实行审核、听取和询问,以及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机关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开,向申请者和其他相关方面复函,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政府提交备案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摘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包括其定义、功能、程序、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效能。
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广泛适用性,容易带来权力过度集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约束。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定义与功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其功能包括:1.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一致,避免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备案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避免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可以促进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参与,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文件备案申报、备案审查和备案结果公示。
具体流程如下:1.文件备案申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需要向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申报,提交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冲突等。
3.备案结果公示:备案审查机构将备案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或者需要修改的情况。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3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治化管理,保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建立法治化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由行政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备案审查机构确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备案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保障备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得擅自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及时高效,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便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落地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备案申报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报与审查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应当按照备案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申请书;(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文及其附表、附件;(三)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政策解释、解读等涉及的相关文件;(五)行政文件的立案依据及程序材料;(六)其他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备案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漏报重要事实。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报。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受理备案申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审查和备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备案审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备案申报单位的意见,保障备案审查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合 法性
规范性文件的合 理性
规范性文件的可 行性
规范性文件的公 正性
提出审查要求 报送相关材料 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审查意见反馈
备案审查时限: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备案审查效力:备案审查通过后,规范性文件生效;未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保障公民权利: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维护法制统一: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法制的统一 和权威。 提高行政效率:通过备案审查,可以避免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高行政效率。
促进社会稳定:完善的备案审查制度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建立完善的备案 审查机制,确保 所有规范性文件 得到及时、全面、 有效的备案审查。
加强备案审查工 作的监督和考核, 确保备案审查工 作得到有效执行。
完善备案审查的 标准和程序,提 高备案审查的准 确性和权威性。
建立备案审查与 立法、执法、司 法等部门的协调 机制,加强信息 共享和协作配合 。
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查的准确 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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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雪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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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的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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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可以发现和纠正规范 性文件中的违法、不当内容,避免或减少行政争 议,提高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主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主体: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主体:法院和检察院 主体:其他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国家机关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连续性,根据《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及时、准确地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备案审查的基本要求(一)备案审查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高效。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保持备案审查的连贯性和权威性。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备案结果予以公示。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一)备案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决定及公示等环节。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备案申请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所有备案申请都能得到公正、客观的审查。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名称、内容、形式、发布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申请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的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制定机关,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五)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申请做出相应的备案决定,并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公开透明。
四、备案审查的具体职责(一)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程序,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备案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不合法、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2.备案标准:备案审查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依据合法、内容合理、程序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3.备案程序:备案审查需要明确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主体。
一般由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可以设立备案审查办公室或专门的备案审查部门。
4.备案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可以分为备案通过、备案有条件通过和备案不通过等。
5.备案公示:备案审查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备案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
同时,备案审查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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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纪律建设正文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现将《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2024年1月15日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1月2日中共中央纪委制定2024年1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纪委监委制定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是指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以纪委监委或者其办公厅(室)发文字号印发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分工方案等内容的文件;(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等事项的文件;(三)仅适用于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规范机要收发、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内部日常管理的文件;(四)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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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1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审查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
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