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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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卫生招聘考试之卫生招聘(文员)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卫生招聘考试之卫生招聘(文员)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卫生招聘考试之卫生招聘(文员)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50题)1、甲与乙分别就一项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请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按照什么原则来处理此类事项?()A.申请在先B.完成在先C.使用在先D.一体对待【答案】 A2、甲先将一套商品房租赁给乙,后又将这套房屋卖给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丙要求乙搬出房屋。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效力B.甲将房屋卖给丙侵犯了承租人乙的优先购买权C.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D.丙要求乙搬出房屋是合法的【答案】 D3、下列理解,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A.抚仙湖古城具有明显和发达的城市功能,城市已分为“一般居民区”、“富人区”、“贫民区”三大区域B.抚仙湖古城比世界著名的“庞贝古城”还要大,并且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C.通过对周围地区地理地质环境的考察和比较,抚仙湖古城是在一次巨大的自然灾害中陷落的D.抚仙湖古城是一个陷落的古滇时期的建筑群落【答案】 A4、甲与乙结婚五个月后,乙怀孕,甲病故。

当时,甲、乙共有财产18000元,甲之父丙提出与乙平分。

乙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人民法院对这笔财产权如何处理?()A.乙和丙平分,各9000元B.乙得12000元,丙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C.乙得6000元,丙得6000元,为胎儿保留6000元D.乙得12000元,丙得6000元【答案】 B5、马某计划用银行贷款方式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车,9月3日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9月9日办好了银行贷款手续,9月12日提走了新车,9月18日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

汽车的所有权何时转移给马某?()A.9月3日B.9月9日C.9月12日D.9月18日【答案】 C6、经常居住在中国的美国籍夫妇想收养一个中国籍儿童,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其为外国人,故不能收养中国籍儿童B.可以收养,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C.需亲自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登记D.只需经美国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即可【答案】 B7、面向未来的教育要培养学生“从做中学”,将儿童从传统的书本背诵中________出来。

如何区别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如何区别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如何区别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如何区别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是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结合而成的法人,就是社团法人,例如:所有参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购买了股票,参加了这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要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由具有一定目的的财产结合而成的法人是财团法人,例如:诺贝尔奖金就是一个财团法人,诺贝尔在捐他的遗产的时候,就是希望能够奖励那些在全世界的文学领域、科学技术领域等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的人;希望工程也是财团法人,其目的是为了救助那些失学的青少年。

②对于社团法人来说,它是根据社员的意思来构成法律关系的法人,例如: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首先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协议就是社员意思表示一致的文件。

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者的意思而构成的法律关系基础的法人,例如:诺贝尔奖金是根据捐赠者诺贝尔的意思而形成的;希望工程奖学金是根据每一个向希望工程捐赠的人的意思而形在的。

③社团法人而言,必然要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而组织起来的社员作为其成立条件。

例如:任何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股东,任何一个政党必须要有党员,这是其成立的基本条件。

对于财团法人,则是看有没有捐赠财产的行为。

例如:没有诺贝尔的捐赠行为就形不成诺贝尔奖金;没有人们向希望工程损赠的行为就形不成希望工程奖学金。

公司和各种协会是最典型的社团法人,而各种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等均为财团法人。

11民法(上)课件3.8

11民法(上)课件3.8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
一、中国现行法规定的法人设立原则 非营利法人(非企业法人) (一)非营利法人(非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机关法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1、机关法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司 法机关等) 法机关等) 各种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 各种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 法的规定,相当于理论上的特许主义。 法的规定,相当于理论上的特许主义。 此类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此类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民法通 50条 则》第50条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特许主义:此类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从 特许主义:此类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如中国社科院、中科院、 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如中国社科院、中科院、中 华全国总工会、 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 行政许可主义: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如各种协会、 (2)行政许可主义: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如各种协会、 学会、研究会、行业团体等。 学会、研究会、行业团体等。
②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 各类法人,例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 各类法人,例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 文艺等事业的法人。 文艺等事业的法人。 事业单位主要靠国家的财政拨款进行活动, 事业单位主要靠国家的财政拨款进行活动,其所有或经 营的财产是其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营的财产是其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物质基础。 义务的物质基础。 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性性社团法人) ③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性性社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有其成员自愿组织的从事社会公益、 社会团体法人是有其成员自愿组织的从事社会公益、文 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 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 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 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概念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概念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概念《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都是啥呀?》我呀,在学校里经常听到一些奇奇怪怪的词,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就是其中两个。

今天呢,我就想和大家唠唠这两个概念。

咱先来说说社团法人吧。

社团法人啊,就像是一群小伙伴凑在一起组成的一个大团体,这个团体是有自己的目的的呢。

比如说咱们学校的书法社团,大家都喜欢书法,就聚到一块儿了。

社团法人也是这样,是由很多成员组成的,这些成员呢,他们有着共同的想法或者目标。

你看啊,要是把社团法人比作一个大家庭,那里面的成员就是家庭成员啦。

每个成员都能在这个家庭里发挥作用,一起去做一些事情。

比如说有个环保社团法人,里面的成员就会一起想办法保护环境,可能会组织种树活动,也会向大家宣传环保知识呢。

我有个同学,他参加了一个科技社团法人。

这个社团法人就经常搞一些科技小发明的活动。

我就问他:“你们社团法人咋这么厉害呢?”他就特别自豪地说:“那是因为我们社团里的人都对科技感兴趣呀,大家一起想办法,就像一群小蚂蚁搬东西一样,力量可大了。

”你想啊,要是只有一个人,能做出那些超酷的科技小发明吗?肯定很难呀。

但是这么多人凑在一起,就像好多小水滴汇聚成了大海,就有了强大的力量。

这就是社团法人的魅力所在啦。

再说说财团法人吧。

财团法人可就有点不一样喽。

财团法人就像是一个大宝藏箱,这个宝藏箱是专门为了做一些特定的事情而存在的。

比如说有个财团法人是为了资助贫困地区的小朋友上学的。

这个财团法人的钱啊,可不是某一个人随便花的,而是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把钱用在那些需要帮助的小朋友身上。

我就想啊,财团法人就像是一个慈善天使,默默地做着好事呢。

我邻居家的叔叔在一个财团法人工作。

有一次我好奇地问他:“叔叔,你们财团法人每天都做啥呀?”叔叔笑着说:“我们就是把钱合理地分配给那些需要的地方呀。

就像把种子撒到合适的土地里,让它们长成大树一样。

我们的钱就是种子,那些需要帮助的项目就是土地。

”你看,财团法人是不是很有意义呢?它就像一盏明灯,照亮那些黑暗的角落。

第三章第二节法人

第三章第二节法人

第三章第二节法人第一篇:第三章第二节法人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概述(一)定义——所谓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个人——合伙——法人,意义:(1)使多数的人及一定的财产得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2)使法人得与社团得社员或财团的财产分离,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的财产因此受影响。

(二)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本质问题是19世纪法学理论上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学说:(1)法人否认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而外,并无所谓法人之存在。

又区分三种观点:第一,目的财产说(德:布林兹),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的目的存在的财产而已。

第二,受益人主体说(德:耶林),认为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为其实质主体,所谓法人不过是形式上的权利归属者而已。

第三,管理人主体说(德:霍达),认为实际管理法人财产的人,才是法人的本体。

效果:法人既无权利能力又无行为能力。

(2)法人拟制说此学说源于罗马法,16、17世纪时注释法学者也采此说,集大成者是萨维尼。

近代民法思想,以个人人格的尊重为最高指导原则,同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对于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严加排斥,只于例外情形,承认团体的存在的,并且须经法律的特许。

内容: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不是自然人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是靠法律之力拟制其为自然人,即:所谓法人就是法律所拟制的人。

效果:法人既为法律所拟制的人,则无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法人机关(如董事等)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

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董事会在诉讼及非讼事件中代表社团,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日本民诉法规定“关于法定代理及法定代理人的规定,于法人之代表人准用之”。

(3)法人实在说此说针对拟制说与否认说,认为法人是独立的实体的存在。

又区分两种观点:第一,有机体说(德:基尔克),认为自然人为自然的有机体,法人为社会的有机体,有其团体意思。

其二,组织体说(法:米休、撒莱),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即:法人是适合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上的组织体。

财团法人制度研究解析

财团法人制度研究解析

财团法人制度研究张芳财团法人概念和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从罗马法上追溯其起源。

财团法人制度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制度,但大陆法系的大多数民法典并未对财团法人这一概念作出很明确的定义。

虽然学术界关于此定义的说法不一,但都大同小异,主要都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财产性的集合;二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三是法人。

即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

11.财团法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1.1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是以法人成立的基础来划分的,一般认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而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

马俊驹认为两者在成立基础、设立人的地位、设立行为、目的以及有无意思机关等方面存在不同。

另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两者还存在以下差别2:一、因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

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二、两者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

社团法人可以由社员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自愿解散;财团法人的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解散。

这些都可以为今后我国设立法人制度所借鉴。

1.2财团法人与公益信托的区别:公益信托作为英美法系的产物,其和公益性财团法人在功能有相1葛云松,《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1辑,第173页2高庆新,《对构建财团法人制度的思考》,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第35卷第4期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但在法律上两者又着显著的区别3:一,在设立方式上,财团法人必须依照法人的设立方式而设立,而公益信托是依据信托法而设立,只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遗嘱对其财产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两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二、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来看,根据法人制度,财团法人所募集和接收的捐赠都属于财团法人所有,与捐赠人和管理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

第五节法人

第五节法人
承担民事义无务的资格。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
成立,终于法人的消灭。
2020/12/29
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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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的民事权利的特征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内容不同,受到许多限制。
公法人是依据宪法、行政法为依据所设置的法人; 而私法人则是依据私法所设置的法人。
(1)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 (2)能否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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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分为社团 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成员的组合而成立的法人,其成立的 基础在人。社团法人既可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也 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前者如各种协会等,后者如 各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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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是指经法 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由法律、 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 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 的自然人。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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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人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教学要求
了解:法人设立程序和原则;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法 人机关的种类及职能。
理解:法人的本质;各种法人分类的意义;法人与自 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终止和清算;非法人组织与法 人的关系。合伙的内部关系;入伙和退伙的条件和后 果。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异同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异同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异同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异同点如下: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

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设立人或其成员的出资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成为社员或股东。

社团法人既可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

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有意思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

财团法人则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

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如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如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赠完成后,所赠财产即移转为法人所有,捐赠人或遗赠人并不获得社员权对价。

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

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通过聘请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进行管理,属于“他律法人”。

综上所述,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基础、设立行为、设立人地位、有无意思机关以及法人目的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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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李菲一、定义:1、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

【1】(《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36页社团法人(简称社团),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

社团成立前须先设立,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如“公司法”第二条、“工会法”第六条),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限制。

法人亦得为设立人。

社团设立行为,我通说认系共同行为,即各设立人以创造社团,使其取得法律上人格为共同目的,而为的平行意思表示的一致。

社团经设立后,尚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办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

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期间。

对于此种处于设立登记程序中的社团,学说上称为设立中社团。

此种设立中社团尚未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在此过渡阶段中,系由设立人或社员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其地位相当于无权利能力社团。

【2】(《民法概要》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63页)2、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英国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设有信托制度,替代财团的社会功能。

所以格雷曾说:“法人通常的形式是社团。

的确,社团对普通法来说是唯一被知道的法人。

”【3】(《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36页财团,指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设立财团须捐助财产,此种捐出财产,以设立财团为目的的行为,称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

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

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

如无遗嘱执行人时,法院得依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指定遗嘱执行人。

【4】(《民法概要》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66页)二、区分标准: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再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为人的组织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

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为财产之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

例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都是财团法人。

中国民法通则迄今未采用社团、财团及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称谓。

学说上将属于企业法人的各种公司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各种协会、学会解释未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社团法人。

中国现时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各种基金会归入社会团体法人。

而基金会的基础在于财产,它不是人的集合,而是财产的集合。

因此学者指出基金会在性质上不同于社团或社团团体,应解释未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财团和财团法人。

【5】(《民法总论》梁彗星著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144页)三、差异: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意义在于,前者以人为基础,后者以特定财产为基础,导致以下制度差别:(1)设立行为的差别。

社团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法律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章程的法律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财团的设立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是死因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简称捐助行为,仅有一人为之也无不可。

捐助行为包括订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财产两部分。

(2)设立程序的差别。

财团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

社团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在德国法,非营利社团一般只须履行登记;而营利社团则须邦(州)许可,并遵守特别法(如公司法)的程序;外国社团由联邦参议院决议授予权利能力。

(3)设立人地位的差别。

社团的设立人,在社团成立后,取得社团的社员资格。

财团的设立人,完成财团设立后,则与财团不再有任何联系。

(4)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

在社团,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自愿解散。

在财团,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官署)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解散。

(5)内部组织不同。

社团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或权利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系依据其指示进行管理。

财团法人则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个管理机关,依章程目的进行管理;财团有时设有受益人。

【6】(《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36、337页)浅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的局限性及改良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的局限性(一)历史的阶段性将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与《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环境密切相关。

1898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前后,德国公司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规模,体现在立法上为德国1861年颁布《商法典》、1892年颁布《有限责任公司法》、1937年颁布《股份及股份两合公司法》。

《德国民法典》创造的民法法人概念及其法律规范,都是建立在业已基本成熟的公司组织之上,虽然其“在民事关系的范围内也把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视为法人,但它规范的重点却并非这类组织,而是营利性的商事公司及其他企业法人”,[1]这一特点同样体现在对财团法人的学理研究和制度建立上。

财团法人的发轫和发展无论是时间上还是形式上从来都与社团法人和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不合拍。

财团法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基金会”。

[2]财团法人真正发轫于中世纪的教会组织,以宗教财团法人的形式将收到的捐助财产赋予抽象的人格,属于教会法范畴。

后来随着教会权力的削弱,出现了世俗财团法人,不再受宗教的控制,而依国王或议会的许可设立。

表现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仅用9个条文(第80-88条)就完成了对财团法人的立法。

“民法典的目的,是在不进行根本性变革的条件下统一和阐明既存的私法”,[3]而当时的私法财团法人多以家庭财团、宗教财团的形式出现,这与后来出现的以慈善组织为代表的财团法人有着根本区别。

20世纪以卡耐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为标志的慈善组织使得大陆法系财团法人之内涵出现了质的变化。

当基金会这一形式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之后,尽管《德国民法典》上的财团法人还包括诸如宗教法人、家庭财团在内的非基金会法人,但在德国学者眼中,如今对基金会的讨论实际上就是对财团法人的讨论。

2002年德国颁布《财团法的现代化法》,标志着财团法人制度在德国全新面貌的确立。

(二)标准的模糊性依大陆法系通说,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法人型人合组织;财团法人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 (1)成立基础不同; (2)设立人地位不同; (3)目的不同。

然而上述划分标准随着财团法人的现代化,已经不甚正确。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同样都是人和财产的集合。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存续同样不因人的变更而变更,这是法人存在的价值之一。

(3)财团法人的董事会和社团法人的董事会具有基本类似的职能,即对外代表法人,对内执行法人事务。

(4)法人的创设人都有很大的权力(权利),只是用法不同。

(5)就法人目的而言,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都可以为公益或为私益。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对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区分标准,在现代社会已经越来越模糊,不能从根本上反映出二者的本质区别。

(三)外延的不周延性1.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出现挑战了社团法人的“社团性”。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故其设立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股东,仅有一名股东不得成立社团法人。

但现在世界多数国家都承认了一人公司之合法性。

学者们为解释一人公司的社团性提出了各种学说,主要有: (1)潜在社团说。

(2)股份复数说。

(3)特别财产说。

(4)营利财团说。

显然,后两种学说已经超出了对一人公司的合法性解释,转为对传统公司之本质的重新界定,即公司是否一定具有社团性,这一质疑直接撼动了大陆法系法人制度之社团、财团二分法。

2.基金会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在大陆法系一直被认为是真命题,这是因为学者在对财团法人作界定时,往往扼要地指出其“目的性财产”这一核心含义,而基金会正是一个典型的“目的性财产”,且社会影响远大于其他其他形态的财团法人。

但是,基金会也可以表现出社员性。

如《俄罗斯慈善法草案》第二章规定,慈善基金会的会员资格按自愿原则取得;会员资格可以是单个形式的,也可以是集体形式的;一切与会员资格有关的问题(包括集体会员资格、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会员资格),都需在慈善基金会章程中作出规定。

[4]又如《美国慈善法》指南在介绍基金会的董事会选举中提到:“慈善机构没有股东,于是有些州,如特拉华,对商业公司法加以改造,以会员代替股东,由会员选举董事会。

”[5]可以说,基金会“会员”的存在,完全打破了社团和财团之间泾渭分明的界限。

3.协会类慈善法人慈善组织除了采取基金会的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协会的形式,如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

作者把后者统称为协会类慈善法人,其法律属性非常模糊。

以红十字会为例进行研究,发现这类法人同时具有社团性和财团性。

红十字会有会员,会员享有重大事项表决权,类似公司股东的权利。

但红十字会又具有财团法人的特征:红十字会的财产来自于捐赠———有创设人的捐助,也有法人成立后来自社会的捐赠。

对这类法人的属性,各国立法不尽相同。

当越来越多客观存在的法人无法归入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麾下的时候,我们有理由质疑这种二分法的精当性。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的必要性首先,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对法律制度的设计有现实指导意义。

各国法律基于二者的本质区别,对其设立、财产、治理、变更和解散都有不同的规定。

在设立方面,前者一般采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即可;而后者一般采用行政许可主义,必须得到行政机关的批准。

在财产关系上,前者的出资人享有股权,并以此为基础对法人享有权利;后者的捐助人的财产转让行为不得换取对法人的任何权利。

在法人治理方面,前者属“自律法人”,以公司内部监督为主;后者属“他律法人”,凸显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必要性。

在利益分配方面,前者的法人成员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后者无股东,其管理人员亦无权分配利润,即使法人解散,财产亦只能采取“尽量相似的目的”,转移给其他相同或类似目的的财团法人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在变更与解散方面,社团法人一般由其股东决定;而财团法人更多地受主管机关或法院的干预。

所以说,即使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之划分不作为我国的立法选择,其理念的确定仍然对法人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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