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分析论文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工具,在促进交易双方合作和保护卖方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其广泛使用的背后,也不可忽视的是由欺诈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欺诈现象在近年来呈现出愈发猖獗的趋势,这不仅影响了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也对全球的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对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信用证欺诈的常见类型及特点(一)常见类型1. 虚假贸易背景欺诈:以虚构或虚假的合同或订单为依托,通过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
2. 假冒信用证欺诈:不法分子冒充真实买方或卖方开立信用证,通过虚假交易获取货款。
3. 软条款欺诈:通过在信用证中加入不明确的条款或条件,使卖方无法满足要求,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二)特点1. 隐蔽性强:欺诈者往往通过伪造单据、假冒身份等方式进行欺诈,难以被察觉。
2. 危害性大:一旦成功实施欺诈,会给被欺诈方带来重大损失,影响交易公平性,损害经济秩序。
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一)国内法规中国《外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防止和打击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然而,部分法规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仍需完善。
(二)国际公约及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公约和规则,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
这些公约和规则强调了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因欺诈而导致的纠纷。
四、当前法律问题及挑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部分国家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处罚措施。
(二)执法难度大:由于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和跨国性,使得执法机构在调查和取证方面面临巨大困难。
(三)国际合作不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跨国欺诈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五、应对策略及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国际贸易的金融交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其安全性与可靠性对于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复杂化,信用证欺诈问题逐渐浮现,给交易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应用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出现信用证欺诈行为时,相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临时措施,中止信用证的支付,以保护被欺诈方的利益。
这一原则的设立,旨在平衡国际贸易中支付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关系,既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又防止欺诈行为给交易方带来损失。
三、信用证欺诈的常见类型及危害(一)常见类型1. 伪造单据欺诈:指欺诈方伪造虚假单据,骗取信用证款项。
2. 欺诈性交货:指卖方提供不合格或虚假的货物,骗取信用证款项。
3. 骗取信用证:指欺诈方通过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骗取开立信用证。
(二)危害信用证欺诈行为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损害了交易双方的信任,增加了交易风险,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应用及法律依据(一)应用当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信用证欺诈行为时,被欺诈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如中止支付、扣押货物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查相关证据后,可以依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出裁决。
(二)法律依据各国在相关法律中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出了规定。
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都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践意义(一)保护交易安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应用,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给交易方带来损失。
在出现欺诈行为时,被欺诈方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二)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设立,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通过平衡支付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关系,该原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加稳定、可靠的环境。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严重,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在法律上逐渐形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本文将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信用证欺诈的概述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制度中的漏洞和缺陷,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单据等手段,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或服务费用的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的秩序和信任,给各方参与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提出为了应对信用证欺诈问题,各国在法律上逐渐形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或法院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受害人免受欺诈的损害。
这些特殊情况通常包括欺诈行为严重、证据确凿、受害人损失巨大等。
在满足这些条件下,国家或法院可以采取冻结信用证、撤销交易等措施,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依据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关于信用证欺诈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各国国内的法律体系也对信用证欺诈问题进行了规定,如美国法下的禁令救济制度、英国法下的制止令等。
这些法律依据为处理信用证欺诈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五、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践应用在实践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具体应用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欺诈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二是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三是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四是采取特殊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冻结信用证、撤销交易等措施,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反思与展望虽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应对信用证欺诈问题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摘要: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主要形式之一,面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而UCP500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司法救济的规定,所以研究信用证欺诈和欺诈例外及司法救济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独立性原则止付令信用证法律应该保持对商业现实的灵敏的回应力,尤其要反映国际银行与商业界发展出的习惯做法与合理期待。
法院也要以一种与上述习惯做法与合理期待相协调的立场来理解[1].信用证现已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重要的收付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在国际贸易中有80%以上的货款是由信用证方式结算的。
但是由于信用证的核心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其局限性,易被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者所利用。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牵涉的数额越来越巨大,有超过1亿人民币的也不少见。
1995年末有报道说在中国针对银行的犯罪和欺诈类型中,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主要形式之一。
面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严峻形势,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持贸易秩序,信用证欺诈例外应运而生。
而UCP500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及司法救济的规定,所以研究信用证欺诈和禁令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信用证欺诈与信用证欺诈例外信用证欺诈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开证行付款的行为就认为是信用证欺诈。
学界把信用证欺诈分为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上,信用证加以合同中的欺诈行为都可称为信用证欺诈;狭义上理解则是,编造、伪造信用证单据的行为,通常情况采用狭义的含义。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形式是以提交伪造的提单方式实施欺诈,包括以提交伪造的提单或者其他相关单据,受益人直接伪造提单,受益人盗用承运人的提单冒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就是受益人注册一家虚假的船运公司然后签发提单。
第二种形式则是以提交“欺诈性单据”实施欺诈,所谓“欺诈性单据”是指提单本身签字是真实的,但是提单的内容是虚假的。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发展历程、应用场景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深入研究,为国际贸易法律环境中的相关主体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导,保障贸易秩序的公正和公平。
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逐渐成为国家间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之一。
作为国际支付方式之一,信用证在国际交易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然而,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人为的欺诈行为,信用证欺诈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秩序和安全。
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进口商和开证行的利益,允许开证行或进口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信用证进行干预或撤销的特殊原则。
这一原则是国际商法领域对传统信用证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发展历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
在早期的国际贸易中,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信用证欺诈问题严重。
随着国际商法和国际惯例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法律文件的出台,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形成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各国家或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这一原则进行了不同的发展和运用。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应用场景1. 明显的欺诈行为:当发现出口商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时,如虚假的交易合同、伪造的单据等,进口商或开证行可以提出中止信用证的申请。
2. 银行违约或过失:若因开证行的疏忽导致其不能正确履行付款责任时,相关方有权请求对信用证进行干预或撤销。
3. 涉及国际惯例冲突:在处理某些特殊情况时,需要参考相关国际惯例并综合平衡各方利益,采取必要的例外措施。
五、实践意义及挑战研究并应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助于保障国际贸易秩序的公正和公平,降低交易风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原则的应用仍面临诸多挑战。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伴随着其广泛应用,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凸显,给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保障各方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二、信用证欺诈的常见类型及特点1. 常见类型:信用证欺诈主要包括虚假合同欺诈、伪造单据欺诈、骗取信用证欺诈等。
这些欺诈行为通常利用信用证流程中的漏洞和弱点,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2. 特点分析:信用证欺诈往往具有隐秘性、复杂性、跨国性等特点。
欺诈者往往通过精心设计的虚假文件和复杂的交易流程来掩盖其真实意图,使受害者难以察觉。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欺诈行为、主观故意、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要素。
2. 法律责任与追究:在信用证欺诈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适用与冲突解决: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信用证欺诈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当遵循国际私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防范与救济措施1. 加强立法与司法实践:各国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完善信用证欺诈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和公正性。
2.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各方当事人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交易流程,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3.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各国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安全。
4. 寻求法律救济:一旦发生信用证欺诈行为,受害方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包括向有关部门报案、提起民事诉讼等。
五、结论信用证欺诈是国际贸易中的严重问题,对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构成了严重威胁。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中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信用证欺诈问题,对国际商贸的正常运作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本篇论文将围绕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期对这一现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进一步的探究和明确。
二、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信用证欺诈通常是指利用伪造、虚构的合同或其他欺骗性手段,通过信用证进行欺诈性交易的行为。
2. 分类:根据欺诈手段的不同,信用证欺诈可以分为单据欺诈、合同欺诈、身份欺诈等类型。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当前,国际上对于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为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证据收集困难:由于欺诈行为往往涉及跨国交易,证据的收集和取证变得尤为困难。
3. 赔偿机制不健全:一旦发生欺诈行为,受害方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
四、国际法律规范及应对策略1. 国际法律规范: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文件为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导。
此外,各国国内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2. 应对策略:(1)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建立跨国证据收集机制,为受害方提供便利的取证渠道。
(3)建立赔偿机制:通过建立国际性的赔偿基金或保险制度,为受害方提供有效的赔偿途径。
五、国内法律实践及建议1. 国内法律实践:我国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对外贸易法》、《合同法》等。
然而,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 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通过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信用证欺诈的警觉性。
(2)加强监管力度:对涉事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计,防止其参与欺诈行为。
(3)完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确保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能够公正、高效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伴随着其广泛应用,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凸显,给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分析其成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及表现形式1. 成因分析信用证欺诈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国际合作机制缺失等。
其中,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欺诈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信息掌握不均衡,容易给欺诈者提供可乘之机。
2. 表现形式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伪造单据、虚假交货、骗取银行信用等。
这些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方的利益,也破坏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责任界定在信用证欺诈中,法律责任的界定是关键问题之一。
由于国际法律法规对欺诈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不尽相同,导致在处理欺诈案件时往往存在法律冲突和责任模糊的问题。
2. 证据收集与认定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欺诈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如何有效收集和认定证据成为了一个难题。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和认定标准也存在差异,进一步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四、应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为防范和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建立统一的国际法律标准,明确欺诈行为的定义、处罚标准和责任承担,为打击欺诈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各国应加强对信用证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同时,对于发现的欺诈行为,应依法严惩不贷,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以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3. 提升信息透明度与共享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互联,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证欺诈分析论文【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当前的复杂形势使信用证欺诈成为外贸企业的重要风险,外贸企业应积极掌握新形势下信用欺诈的类型,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规避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规避;船东;银行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世界上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均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据统计,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90%以上,目前我国70%以上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主要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非商业信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大大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备受青睐。
但实际上无论对出口商、还是对进口商来说,使用信用证结算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面对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如何认清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已经成为迫切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一、信用证欺诈主要类型信用证欺诈从理论上讲是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就信用证本身及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个环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使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使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为。
就其种类来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
从欺诈行为的主体分析,信用证欺诈有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受益人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六种类型。
受益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受益人进行的欺诈,是信用证欺诈中最常见的欺诈方式,受益人欺诈一定要通过伪造单据来实现,即单据欺诈。
单据欺诈是指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有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的情形,其目的是通过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等,不正当地获得信用证下的货款。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有以下几种形式:伪造全套单据、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伪造部分单据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谋划的信用证欺诈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支付一定的款项,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但是总会有一些买家想少付款或不付款,因此就出现了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的形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开证申请人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入“软条款”、“可转让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
银行谋划的欺诈信用证因银行的介入而使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的信用,在人们的心目中银行的信用是可靠的、令人放心的,而在国际贸易中某些银行正是利用人们对银行的信用,自谋欺诈。
这种银行的欺诈一般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或名气小的银行,因为世界上有名的银行靠的是客户对银行信用的信任,不会为了一点小利做出影响银行信用的欺诈行为。
受益人与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这种欺诈和以下两种欺诈都称为混合欺诈或合谋欺诈,受害人为银行或开证人。
这种欺诈中因为有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
其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欺诈;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合谋的欺诈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或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之后由欺诈双方分赃后便逃之夭夭。
而代价仅仅是开证行中的与开证金额相比微不足道的保证金,现实中大部分银行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实际提交足够保证金开立信用证的概率并不是很高。
在没有保证金或只交部分保证金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卖双方合伙欺诈银行,主要方式有:利用“打包放款”、“押汇贷款”,或买方假装破产等欺诈形式。
而在整个欺诈过程中,如果欺诈双方卷走的是议付行的付款或贴现行等融资银行的融资款项,作为开证人担保人的开证行,仍有义务向议付行和融资行偿还款项,而成为实际的受害人。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
因为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极大,其常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二、信用证欺诈的规避针对各受欺诈的行为主体,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开证申请人的规避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1.做好资信调查。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业风险无处不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中,商业欺诈更是屡见不鲜。
这就要求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前对商业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无谓的损失。
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等渠道,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等)。
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组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
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此外,在信用证开立上,采用不开可转让信用证,避免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
如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在分批交货的贸易中,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用此方法规避风险。
一般情况,欺诈者当然会反对使用循环信用证,因为这种方式可使最终的付款发生在设备妥善安装或各批货物交完之后因,而可保证出口商提供货物的质量达到信用证的要求。
受益人的规避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为了能及时收回货款,应采取以下措施: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候应当慎重,一旦遇到“软条款”,要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
比如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
间隔太长时,特别容易造成受益人还未交单,而货已到目的港,进口商易与承运人勾结,先行将货物提走,而拒付货款。
间隔太短时,受益人从发货取得单据到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时间就短,有可能造成交单时间上的紧张,或在有效期限内无法交单,从而造成修改信用证等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时应建议或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间的间隔约为10~15天,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
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的机会。
3.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
如果采用了FOB(离岸价)或CFR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
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4.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卖方应坚持采用保兑信用证: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或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同等。
这样做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因为保兑信用证明确表示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
换言之,当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开证银行拒绝后,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5.出口商要充分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积极主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支持和鼓励本国出口而设立的以国家基金为后盾的政策性保险,由国家充当保险人。
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执行本国的产业和外贸政策服务。
出口商在货物出口后,因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而履行义务,或因进口国的政治风险造成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对出口商的损失予以补偿。
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于1988年由国务院委托中保集团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5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开办此项业务。
银行的规避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银行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有效地发挥银行的把关作用,不仅对于买卖双方有好处,对于银行来说,意义也很重大,因为近几年来,国际上的信用证欺诈,针对银行的欺诈占信用证欺诈总金额的29%,因此银行业也越来越重视对信用证欺诈行为的防范,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加以防范:1.要树立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
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
作为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
银行作为议付行时,如果不能确定信用证中是否有欺诈行为时,应推迟放款,先取得开证行的承兑或取得保兑行的保兑后再放款,则可避免因自身的工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
慎重决定是否成为交易双方的保兑行,因为保兑行对信用证一经保兑,其地位相当于开证行,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