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工会1+9文件:6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社会工作工会管理制度

社会工作工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会工作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社会工作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会员。

第三条工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工会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民主集中制:工会组织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公开透明:工会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

(四)服务至上:工会工作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会组织机构包括:(一)工会委员会:负责工会的全面工作,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工会主席:工会委员会的负责人,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三)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工会日常事务,协助工会主席开展工作。

(四)工会会员:工会的主体,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工会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一)组织委员会:负责会员发展、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

(二)宣传委员会:负责工会宣传工作、舆论引导、文化建设等。

(三)维权委员会:负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等。

(四)服务委员会:负责会员服务、教育培训、福利保障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凡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热爱社会工作事业,承认工会章程,自愿加入工会的,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工会委员会审查批准;(三)领取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工会的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工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四)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权;(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二)维护工会权益,积极参加工会活动;(三)关心工会工作,为工会提供信息和建议;(四)完成工会交办的任务。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全解析关爱社会的必备指南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全解析关爱社会的必备指南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全解析关爱社会的必备指南社会工作者是社会上非常重要的一群人,他们的职责是关注和照顾那些需要特殊帮助和支持的人群。

为了确保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能够更加高效和有序地进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析,帮助读者了解并熟悉这一重要法规。

一、背景介绍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是由相关部门制定的,旨在规范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和责任,提供指导和保障。

该法规的出台是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促进社会公正和发展。

二、社会工作者的定义根据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工作者是指在政府、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工、心理咨询师、康复师等职业人员。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帮助那些需要特殊关爱和支持的人群,提供社会服务和援助。

三、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权益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权益。

社会工作者应该秉持职业道德,尊重被服务对象的权益,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社会工作者也享有一定的权益,比如合理工作时间和薪酬待遇等。

四、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和资质认证为了确保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了培训和资质认证的要求。

社会工作者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通过资质认证的社会工作者才能够合法从事相关工作。

五、社会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社会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应该关注被服务对象的权益和需求,提供及时和有效的帮助。

同时,社会工作者也要遵守职业操守,保守被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六、社会工作者的执业监督为了保证社会工作者的执业质量和规范,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设立了执业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会对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

这样可以确保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专业水平。

七、社会工作者的发展和福利待遇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工作者不断学习和进修,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社会工作者人员管理制度

社会工作者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者队伍管理,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社会工作的各类社会工作者,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二)公开透明原则:社会工作者的信息、评价、待遇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公平公正原则:对社会工作者的评价、选拔、晋升等公平公正,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四)以人为本原则:关心社会工作者的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职业资格第四条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以下职业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水平证书;(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五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

第三章职业培训与教育第六条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社会工作者在职期间,应接受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包括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培训、技能提升等。

第八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包括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等;选修课包括社会工作实务、心理咨询、项目管理等。

第四章职业评价与晋升第九条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实行年度考核和晋升制度。

第十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表现;(二)职业道德表现;(三)业务能力水平;(四)工作业绩;(五)团队协作能力。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晋升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职业水平证书;(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四)具备晋升所需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朝阳区工会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朝阳区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会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提高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补贴标准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区人力社保局关于编外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大学生助理员、普通助理员和劳动保障协管员,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采取区、街乡(局)二级管理.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三条区总工会主要职责(一)负责统一社会招考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作。

(二)组织实施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调配和全区统一培训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各街乡(局)工会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四)负责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在岗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街乡(局)工会的主要职责(一)具体实施本街乡(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中的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聘用工作。

(二)负责本街乡(局)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考评、年度考核及工作指导,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提高其工会业务水平,并及时将上级指示精神传达到每位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三)建立健全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的各种档案。

及时与区总工会沟通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对拟聘、续聘、解聘、辞退、表彰、处罚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上报区总工会。

(四)负责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日常考勤,并于每月26日前将本月考勤汇总表报送区总工会。

第五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主要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掌握区域内职工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三)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劳动关系、职工需求、社情民意等方面信息,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四)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发展会员,收缴工会经费;(五)采集会员和用人单位信息,协助办理京卡·互助服务卡; (六)开展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帮扶救助、职业介绍工作; (七)协助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开展集体协商、厂务公开、劳动安全监督等工作;(八)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蓟县总工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会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专兼职工会社会化工作者队伍,不断完善强化管理体制、机制,按高监管水平,根据县总工会按照“高质量选聘、系统性培训、规范化管理、制度性奖励”的总体思路,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蓟县县域内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社会化工作者是指市、县级工会统一组织招聘,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蓟县工人俱乐部以合同形式聘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三条职责分类县总工会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社会招聘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负责社会化工作者的调配和培训负责指导各镇乡街同总工会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进行管理;负责对社会化工作者在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专职社会化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 1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与工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工会会员遵纪守法,自觉依法履行应尽义务;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劳动关系、职工需求、社情民意等信息,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应职工诉求;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发展会员,开展工作;负责工会日常工作,包括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帮扶救助、文件起草、档案管理、工作手册记录等;协助做好法律服务,协调劳动关系,调节劳动纠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劳动安全监督;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招聘原则和程序第四条招聘社会化工作者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法进行,严格履行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试用、正式聘用等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化工作者的招聘县总工会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招聘名额,组织民管部根据市总有关文件拟定招聘计划,统一组织招聘工作。

第六条新招聘的社会化工作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蓟县总工会负责组织相关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共产党员及有政治荣誉者优先录取。

社工人员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社工人员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社工人员管理制度范本范文社工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工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社工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保障社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社工人员,建立健全社工人员管理体系,确保社工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社工人员是指在社工机构从事社工服务的专职人员。

社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具有社工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平,能够独立承担社工工作带来的责任。

第四条社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工人员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和责任,从而有效管理社工人员,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第五条社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聘社工人员。

第六条招聘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依法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有任何歧视和不公正行为。

第七条招聘应当注重社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经历,通过面试、考核等方式,综合评估招聘人员的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当按照社工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材料和证件。

如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录用资格。

第九条社工机构与拟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新录用社工人员应当参加社工机构组织的培训,了解相关工作规范、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章职业发展和考核第十一条社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体系,为社工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社工机构应当注重社工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能提升,组织开展培训、研讨会等活动,提高社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社工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社工人员的职业能力考核,评估社工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

第十四条职业能力考核应当公正、公正,以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核心评价指标,评估社工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效。

第十五条职业能力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工人员职业发展、晋升和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013年社区干部考核管理办法

2013年社区干部考核管理办法

2013年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进程,提高社区干部为民想事、为民办事的服务水平和创优秀、争先进的整体意识,加快文明xx、美丽Xx 和幸福xx的步伐,根据XX社区干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和县委十六届二次会议精神,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转变作风和服务群众为根本宗旨,通过工资活化和有效考核,进一步调动广大社区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为加快社区建设和前进步伐做出新的贡献。

二、考核范围除社区书记以外的所有社区工作者,包括计生助理、委小组长、劳动保障站长、劳动协理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综治指导员、更夫、保洁员。

三、考核标准每人上交年考核保证金500元,统一上交到镇财政所,财政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考核以百分为基数,实行扣分制,一分为5元。

考核采取每月一评、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办法进行。

年末镇考核小组根据每人扣分情况,扣除相应的考核保证金。

没有扣分的,全额返回保证金。

年末根据实际得分情况,每个社区排出前三名,其中各个社区第一名镇里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500元。

二、三名的由社区负责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200元、100元,奖励费用从镇拨付的经费中列支。

四、考核内容社区考核采取自己考、任务挂、镇检查和居民评的办法进行。

具体为:(一)自己考:社区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社区书记任组长,委派专人负责抓考核。

具体内容包括四大项:1、值班值宿情况。

漏岗、脱岗一次扣1分。

2、参加会议情况。

参加各种会议无故不请假的,一次扣2分;参会迟到的,一次扣1分。

无故不参加培训和学习的,一次扣2分。

3、集体活动情况。

无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的,一次扣2分。

4、日常工作情况。

没有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出现下例情况的,予以扣分。

(1)接待居民不热情、事情办理不到位,群众有意见或者与群众发生言语、肢体冲突的,一次扣5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服务型工会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职业化、社会化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京发〔2008〕23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深化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京工发〔2012〕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是指参加市委社会工委和市总工会组织的招录考试合格,被工会组织录用,在区县职工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工业(科技)园区工会服务站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由大学毕业生、退休内退返聘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组成。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三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帮助引导辖区内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采集会员信息,协助开展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
(四)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调解、帮扶救助、劳动保护和与职工利益有关的信访接待等工作;
(五)做好京卡·互助服务卡办理、职业介绍、职工素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职工和用人单位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六)做好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四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招录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工会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四)大学毕业生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五)退休内退返聘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61周岁,女性不超过56周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五条招录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按照报名和资格审查、参加招录考试、体检、审核备案、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工会服务站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按以下原则配备:辖区内会员人数200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3人,2000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5人。

未纳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区县
职工服务中心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配备不少于7人。

各区县大学毕业生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不超过其总数的80%。

第七条招录考试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包括笔试和面试。

笔试考察行政职业能力、工会工作和社会工作知识等内容;面试由区县总工会负责,市总工会全程指导。

第八条区县总工会应将新录用人员报市总工会审核备案。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实行服务协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由街道乡镇总工会或区县职工服务中心与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

大学毕业生首次签订服务协议期限一般应不低于3年,试用期为3个月。

退休内退返聘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应一年一签,试用期为1个月。

退休内退返聘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的劳务关系按相关规定执行。

区县总工会可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理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人事档案关系。

第十条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由所在区县总工会统一管理,区县总工会应建立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会组织,定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区县总工会应当建立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作档案,记录基本信息、岗位工作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情况,并将各类信息录入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市总工会每年对新上岗人员实施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实行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对工会服务站站长进行轮训或调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

区县总工会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培训,每年不少于32学时。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由其他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

第十三条建立考核评定制度。

区县总工会负责制定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年度考核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专职专用制度。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当专职专用,经区县总工会批准,抽调到区县总工会机关工作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经街乡总工会批准,抽调人员从事街乡党政工作以及其他社会类工作,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章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待遇参照各区县社区工作者中的同类人员待遇执行。

第十六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资已全额纳入区县财政支付的,由区县财政支付。

未全额纳入区县财政的,市总工会参照各区县社区工作者待遇中的同类人员为大学毕业生提供部分岗位工资,为退休内退返聘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提供工作补贴。

区县总工会以不低于1:1的配比为专职
工会社会工作者支付岗位工资和工作补贴。

市总工会按实名制原则,根据实有人员数量核定总额,按月拨发至区县总工会。

第十七条区县及以下总工会承担并落实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其他待遇。

区县总工会应按实名制发放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资和工作补贴,每月将发放情况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六章人员退出
第十八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退休返聘人员男性年满63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工会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经区县工会审核确认的;
(五)服务协议期满,未续签的;
(六)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大学毕业生和公益性就业人员退休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考察,区县总工会批准,可以转为退休返聘类人员。

第十九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退出,由区县总工会组织实施,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七章表彰激励
第二十条区县总工会每年负责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级次,对于考核优秀的,市总工会按一定比例给予表彰奖励。

连续获得三次优秀的,可推荐参评首都劳动奖章。

鼓励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考取社会工作师,取得相应职称的,享受社区工作者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总工会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区县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