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督导管理制度汇编
社会工作站督导制度范本

社会工作站督导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社会工作站工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社会工作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督导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社会工作站,包括城市社区社会工作站、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站、专项社会工作站等。
二、督导目标1. 保障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确保服务对象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2. 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促进其职业成长。
3. 提高社会工作站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三、督导原则1. 独立性原则:督导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确保督导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专业性原则:督导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能够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3. 发展性原则:督导工作应以促进社会工作者成长和提高服务水平为目标,注重发现和培养社会工作者的潜力。
4. 互动性原则:督导工作应注重与社会工作者的互动,充分听取社会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解决问题。
四、督导内容1. 行政性督导:包括社会工作者的招募和选择、安置和引导工作人员、工作计划与分配、工作授权、协调与沟通、工作监督、总结和评估等。
2. 教育性督导:包括教导有关服务对象群的特殊知识、教导社会服务机构的知识、教导有关社会问题的知识、教导有关工作过程的知识、教导有关工作者本身的知識、提供专业性建议和咨询等。
3. 支持性督导:协助被督导者适应和处理工作中带来的挫折、不满、失望、焦虑等情绪;给予关怀和支持,使工作者在工作中有安全感,并愿意尝试新工作;协助被督导者发现工作成效,并能自我欣赏;给予被督导者从事专业的满足感和价值感,促进其对专业的认同。
五、督导流程1. 制定督导计划:根据社会工作站的工作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督导计划,明确督导目标、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
2. 实施督导:按照督导计划进行督导工作,确保督导工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3. 督导反馈:督导结束后,对社会工作者进行督导反馈,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社工站项目督导制度范本

社工站项目督导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工站项目督导工作,提高社工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工站项目督导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社工站的合法权益和社工的权益。
第三条社工站项目督导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社工站应积极配合,确保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督导工作应涵盖社工站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开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确保社工站的高效运营。
第五条督导工作应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社工站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社工站的健康发展。
二、督导组织第六条民政部门应设立督导机构,负责社工站项目督导工作。
第七条督导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督导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督导任务、督导时间和督导人员。
第八条督导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九条社工站应设立相应的接待机构,配合督导工作的开展。
三、督导内容第十条督导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建设:检查社工站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职责分工等是否明确合理。
(二)制度建设:检查社工站的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三)业务开展:检查社工站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效果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财务管理:检查社工站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状况是否健康。
(五)其他应检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督导工作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访谈人员等方式进行,确保全面了解社工站的情况。
第十二条督导人员应根据督导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社工站应认真听取并整改。
四、督导流程第十三条督导工作按照准备、实施、总结、反馈的流程进行。
(一)准备阶段:督导机构制定督导计划和工作方案,通知社工站。
(二)实施阶段:督导人员按照工作方案进行现场督导,社工站予以配合。
(三)总结阶段:督导人员整理督导资料,形成督导报告。
(四)反馈阶段:督导机构向社工站反馈督导结果,社工站进行整改。
五、督导结果处理第十四条督导机构应根据督导结果,对社工站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社工站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社工督导评估制度汇编范本

社工督导评估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社会工作督导评估工作,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实效,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健康发展。
第三条社会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包括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三个方面。
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第四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性质、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架构等;(二)服务项目:包括服务项目种类、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等;(三)专业人员:包括专业人员数量、结构、专业素质、服务能力等;(四)内部管理:包括管理制度、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五)社会评价: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声誉、合作伙伴评价等。
第五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民政部门提交评估申报材料;(二)初审: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评估对象;(三)评估:评估小组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四)公示: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反馈:向评估对象反馈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六)公告:将评估结果公告社会。
三、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第六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目标、周期、预算等;(二)项目实施:包括项目进度、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质量等;(三)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四)项目评价: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效益、项目成果等。
第七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向民政部门提交评估申报材料;(二)初审: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评估对象;(三)评估:评估小组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四)公示: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反馈:向评估对象反馈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六)公告:将评估结果公告社会。
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制度XXX单位社工督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建立XXX单位社工督导人才管理体系,结合我XXX 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疏导以及支持的功能。
我XXX督导人员泛指助理督导、实督导、督导和督导导师四个级别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四个级别逐级晋升。
每年XXX进行一次本土督导人才选拔。
社会工作督导体系原则上试行比例:1名督导:2名实督导:4名助理督导:14名社工。
各部门应配合XXX高层积极搭建督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体系。
第二章助理督导管理制度助理督导需取得社工师以上职业资格(表现特别优秀的助理社工师,可于入选培养计划后次年取得资格),具有1年或以上社工工作经验。
助理督导指导一线社工,其职能范围只涉及自己所领导团队的成员。
助理督导原则上按照“三天一线工作+两天助理督导”的比例进行时间分配。
其在社工机构担负行政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助理督导职责:一)完成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二)定期向实督导进行工作汇报,接受实督导的督导,并积极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并跟进落实;三)协助实督导完善各个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操作或协调性工作;四)在实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初步分工,帮助社工对岗位分工、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清晰的了解,并对一线社工进行实务操作上的指导;五)在实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六)监督并确保一线社工所提交服务材料的真实性,并跟进一线社工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活动;七)对一线社工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引导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等;八)收集、整理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及其他工作报告,按时递交给实督导,督促社工落实实督导的审批、反馈意见。
配合机构完成社工的考勤及督促、考核每日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提交给实督导审核;九)在完成助理督导岗位上的工作内容之外,还需承担其小组中一线社工平均指标量的70%以上。
社工督导管理制度

社工督导管理制度社工督导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社工督导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社工督导工作、提高督导工作质量、保证督导成果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社工督导工作的人员。
二、督导工作职责1.对社会工作进行督导:对社会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果进行监督和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制定督导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制定本期督导计划,明确督导目标、对象、范围和方法。
3.督导报告:对社会工作的督导情况、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撰写、总结和分析,并及时进行反馈。
4.信息收集和分析: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对督导对象的工作情况、资料、相关文件进行搜集、存档,并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纳。
5.组织调研:对社工服务对象、工作场所、工作环境、资源配置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督导培训:对社工督导工作人员进行督导培训,提高督导人员的工作素质和领导能力。
三、督导方法和流程1.督导方法:采用定期视察、不定期检查、专项督导、数据分析等方法进行督导。
2.督导流程:(1)确定督导目标和对象。
(2)制定好督导计划和程序。
(3)开展现场督导和数据分析。
(4)撰写督导报告。
(5)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督导要求1.督导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工作尽职尽责的态度,发挥团队协作精神。
2.督导过程应严格保密。
3.督导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真实。
4.督导人员应该尊重社工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隐私权和人身权利。
五、督导工作效果评价1.社工督导工作人员应对所进行的督导工作效果进行验证和评价。
2.运用各种方式进行调查和评估,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对评价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督导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六、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1.社工督导人员将根据督导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被考核不及格者需进行整改。
2.督导工作出色者将给予表扬,涉及员工的奖惩将根据规章制度,认真处理。
七、工作日志和档案管理1.社工督导人员在进行督导工作时,应填写督导日志,记录整个督导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料及督导结论。
社会工作的督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社会工作督导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工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1-2020年)》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社会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1-2020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9.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法》10. 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督导管理制度内容(一)督导人员管理1. 督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2)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实践经验;(3)熟悉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和技巧;(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5)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和培训能力。
2. 督导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社会工作督导工作;(2)维护社会工作专业形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服务对象隐私;(3)定期参加社会工作督导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4)积极参与社会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社会工作事业发展;(5)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社会工作相关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督导对象管理1. 督导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2)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实践经验;(3)愿意接受督导,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2. 督导对象应遵守以下规定:(1)积极参加督导活动,按时完成督导任务;(2)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服务对象隐私;(3)接受督导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向督导人员咨询;(4)按时提交工作总结和案例分析报告。
社工督导管理制度

社工督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XXX中心社工督导人才管理体系,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疏导以及支持的功能。
我中心督导人员泛指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和督导导师四个级别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四个级别逐级晋升。
每年中心进行一次本土督导人才选拔。
第三条社会工作督导体系原则上试行比例:1名督导:2名实习督导:4名助理督导:14名社工。
第四条各部门应配合中心高层积极搭建督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体系。
第二章助理督导管理制度第五条助理督导需取得社工师以上职业资格(表现特别优秀的助理社工师,可于入选培养计划后次年取得资格),具有1年或以上社工工作经验。
第六条助理督导指导一线社工,其职能范围只涉及自己所领导团队的成员。
第七条助理督导原则上按照“三天一线工作+两天助理督导”的比例进行时间分配。
其在社工机构担负行政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八条助理督导职责:(一)完成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二)定期向实习督导进行工作汇报,接受实习督导的督导,并积极将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解决和予以跟进落实;(三)协助实习督导完善各个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操作或协调性工作;(四)在实习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初步分工,帮助社工对岗位分工、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清晰的了解,并对一线社工进行实务操作上的指导;(五)在实习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六)监督并确保一线社工所提交服务材料的真实性,并跟进一线社工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活动;(七)对一线社工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引导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等;(八)收集、整理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及其他工作报告,按时递交给实习督导,督促社工落实实习督导的审批、反馈意见。
配合机构完成社工的考勤及督促、考核每日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提交给实习督导审核;(九)在完成助理督导岗位上的工作内容之外,还需承担其小组中一线社工平均指标量的70%以上。
养老院社工督导制度(万能版)

养老院社工督导制度
一、通过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工作的开展,有效执行机构行政职责,在专业服务中正确适当地运用理论与知识,促进社工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工成长及专业的发展。
二、督导成员可为分管院长。
部门负责人或外聘资深专业社上.
三、督导应完成对社工服务记录、总结的审阅和评估,协助社工提升统筹管理、实务操作等能力。
四、督导应对社工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的缓解等。
五、督导可根据实际需求,与其他部门或机构沟通协调,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
六、做好志愿者得导工作,协助志愿者了解机构功能,提供或教导必要的工作知识和技巧,帮助志愿者认清和肯定志愿服务价值,并做好评估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工督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XXX中心社工督导人才管理体系,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疏导以及支持的功能。
我中心督导人员泛指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和督导导师四个级别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四个级别逐级晋升。
每年中心进行一次本土督导人才选拔。
第三条社会工作督导体系原则上试行比例:1名督导:2名实习督导:4名助理督导:14名社工。
第四条各部门应配合中心高层积极搭建督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体系。
第二章助理督导管理制度第五条助理督导需取得社工师以上职业资格(表现特别优秀的助理社工师,可于入选培养计划后次年取得资格),具有1年或以上社工工作经验。
第六条助理督导指导一线社工,其职能范围只涉及自己所领导团队的成员。
第七条助理督导原则上按照“三天一线工作+两天助理督导”的比例进行时间分配。
其在社工机构担负行政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八条助理督导职责:(一)完成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二)定期向实习督导进行工作汇报,接受实习督导的督导,并积极将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解决和予以跟进落实;(三)协助实习督导完善各个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操作或协调性工作;(四)在实习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初步分工,帮助社工对岗位分工、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清晰的了解,并对一线社工进行实务操作上的指导;(五)在实习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六)监督并确保一线社工所提交服务材料的真实性,并跟进一线社工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活动;(七)对一线社工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引导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等;(八)收集、整理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及其他工作报告,按时递交给实习督导,督促社工落实实习督导的审批、反馈意见。
配合机构完成社工的考勤及督促、考核每日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提交给实习督导审核;(九)在完成助理督导岗位上的工作内容之外,还需承担其小组中一线社工平均指标量的70%以上。
第三章实习督导管理制度第九条具有1年以上一线助理督导工作经验,实习督导从我中心选择或优秀督导助理中推荐产生。
第十条实习督导原则上指导助理督导、一线社工,具体人数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其职能范围可以涉及自己所属机构团队以外的成员。
鼓励实习督导涉及多个社工领域和社工项目以上的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实习督导原则上采用“跟随协会督导学习+单独开展工作”的方式,可专兼职,以完成任务为合格指标。
第十二条实习督导接受督导的业务指导,职责如下:(一)完成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二)定期向督导总结汇报一线的工作情况,将疑难复杂的问题及时向督导反馈,探讨有效解决方案并予以跟进和落实;(三)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督导召开督导会议;(四)协助督导落实完成各类岗位培训;(五)配合督导完成其他实务方面的操作或协调性工作;(六)需保证适量实务时间(指疑难个案等),完成规定的服务指标。
第十三条实习督导对助理督导职责:(一)指导助理督导落实完成个人成长方案;(二)在督导的指导下,帮助助理督导进一步完善年度工作计划;(三)对助理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四)对助理督导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等;(五)跟踪助理督导所转介的疑难个案;(六)定期进行个人督导面谈。
第十四条实习督导对一线社工职责:(一)对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进行审阅和批复;(二)指导助理督导对一线社工进行工作分工;(三)帮助并指导一线社工发掘、联络相关社会资源;(四)定期召开一线社工和助理督导的小组式督导会议,对其遇到的问题提供操作性建议。
第十五条实习督导应代表团队协调与项目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对现有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建议,反馈给项目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并代表团队出席相关会议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实习督导的具体工作指标由督导和中心根据领域和岗位以及项目情况临时确定。
第四章督导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按照在中心工作时间,督导分为全职督导、兼职督导。
原则上,全职督导现场工作时间为每月22天,兼职督导每月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天。
督导原则上从优秀实习督导或者具备督导要求条件的人员中产生,助理督导中的优异者经推荐及选拔后也可按一定比例越级参加督导考核。
督导需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并在广州市登记。
第十八条督导对实习督导职责:(一)制定实习督导个人成长方案,并跟踪落实;(二)对实习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三)指引实习督导介入助理督导个人成长方案的实现,协助其提升统筹管理、实务操作等能力;(四)指导实习督导具体完成对助理督导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的审阅、批复等;(五)对实习督导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等。
第十九条督导对助理督导职责:(一)制定助理督导的个人成长方案;(二)与实习督导一起在实务操作上给予助理督导相应的指导。
第二十条督导对一线社工职责:(一)根据实习督导、助理督导反馈的情况,策划并组织实施一线社工系统培训方案;(二)根据所督导领域的实际情况,与相同领域内的督导协商,统一制定该领域内的各类记录表格,制定一线社工、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之间的工作程序;(三)定期召开督导小组会议;(四)介入由一线社工转介但助理督导和实习督导无法处理的疑难个案和复杂情况。
第二十一条督导对社工机构、项目单位及社工行业和社工协会职责:(一)代表其所负责的团队,对现有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建议,反馈给项目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二)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对机构项目进行质量审核等;(三)根据实际需求,与项目单位及行业协会沟通协调,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四)负责机构领域内业务方向的设计、规划,监督规范其所负责领域的工作程序等。
第五章督导导师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导师总体职责。
导师应从以下四方面对学员的成长给以高度认真的指导:(一)常规指导指导学员的业务学习,确保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关心学员素质的提高,给学生提供专业操守、理论、实务等方面的帮助。
(二)实务训练带学员走进社工实务实践领域,让学员逐步了解、熟悉、热爱社工实践,促进学员实务能力提高。
(三)探究创新督促学员制定符合实际的成长计划,让学员参与自己负责的实务项目,指导学员完成实习计划。
(四)生涯规划引导学员自我剖析,做到“两个务必”:务必让学员找准一个符合自己实际的发展方向;务必协助学员制定一个个性化的理论、实务学习计划。
第二十三条督导导师对督导职责:(一)帮助督导个人成长,并跟踪落实;(二)对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三)指引督导介入实习督导、助理督导个人成长方案的实现,指导其发挥督导行政、教育、支持功能;(四)指导督导具体完成对实习督导、助理督导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的审阅、批复等,并进行相关理论、实务专业培训;(五)对督导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等。
第二十四条督导导师对实习督导、助理督导职责:(一)引领规范实习督导和助理督导专业操守;(二)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上给予实习督导、助理督导相应的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五督导导师对一线社工职责:(一)根据督导、实习督导、助理督导反馈的情况,指导并参与筹划一线社工针对性培训;(二)对领域内的各类记录表格和一线社工、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之间的工作程序提出建设性专业指导建议;(三)不定期参与社工督导小组工作,掌握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开展督导工作的情况;(四)介入由一线社工转介但助理督导、实习督导和督导无法处理的疑难个案和复杂情况。
第二十六条督导导师社工行业和社工协会职责:(一)对督导工作中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建议,反馈给协会;(二)参与协会督导人员和社工服务质量评估,对协会项目进行质量审核等;(三)根据实际需求,行业协会沟通协调,调整督导培养方案,优化培养结构;(四)带领协会行业内的督导设计、规划,监督规范其所负责领域的工作程序等。
第六章对各级督导人员要求和违规管理第二十七条要求各级督导人员:(一)需严格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培训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协会考核,保守行业协会与机构秘密。
(二)坚持专业操守和职业道德,遵守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三)在工作中坚持求真务实原则,结合本土实际,不照搬套用不符合实际的专业理论、实务知识,在工作中服从协会专业和行政指导者;(四)督导人员应具有高水平专业素质,除社工专业知识外,要求督导人员努力学习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律等方面知识,加强实务能力和技巧提升,积极开展实务探索和社工理论研究。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永久取消助理督导、实习督导、督导、督导导师资格:(一)违反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者;(二)在社工项目中实务工作量弄虚作假者;(三)不遵守协会规章制度,不服从协会专业和行政指导者;(四)在市社协或民政局组织的评估中不合格者;(五)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失职时;(六)不在广州从事社会工作者;(七)督导人员名单公布之日起,上岗时间不超过一年且无正当理由从广州社工机构离职,永久取消参加督导人员选拔资格;(八)遭到投诉并经查实服务对象或者所督导学员原因合理者;(九)其他违反职业操守行为者。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XXX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