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管理办法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深民规〔2016〕5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市级各社会组织,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16年12月12日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公开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行业协会。
第三条社会组织编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和及时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相关管理工作。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向市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章年度工作报告的受理第五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提交、接收和存档。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市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依据本办法规定不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社会组织填报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进行特别标注。
社工社会组织的工作手册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制度

社工社会组织的工作手册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制度1. 督导管理流程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需要遵循以下流程:1.确定督导目标:社工督导应当事先与领导或相关人员确定目标,明确督导范围、目标和重点。
2.督导计划:社工督导进行督导工作前,应当制定督导计划,包括督导工作重点及具体的督导方法、手段和周期。
3.督导实施:社工督导工作实施期间,应当按照督导计划,进行实际的督导工作。
4.督导总结:社工督导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总结督导工作的情况,总结出具体的督导报告和反馈意见,以便后续处理。
2. 督导标准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的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服务质量:社工督导应当关注社会组织服务的质量,监督社会组织服务的内容、形式、方法,并提出改进意见。
2.服务效果:社工督导应当关注社会组织服务效果,监督社会组织的服务成效并提出改进意见。
3.服务态度:社工督导应当关注社会组织的服务态度,监督社会组织服务人员的素质,提出改进意见。
4.服务保障:社工督导应当关注社会组织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社会组织服务的环境、设备和资源配置,并提出改进意见。
3. 督导方法社工督导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督导:1.现场督导:社工督导可以到社会组织服务现场督导,直接观察并与服务人员交流,了解社会组织服务的实际情况。
2.调查访问:社工督导可以通过调查问卷、电话、网络等方式,收集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并了解社会组织服务的情况。
3.数据监测:社工督导可以通过监测数据分析社会组织服务质量及效果情况,如采集服务数据、客户投诉数据和满意度调查数据等。
4.定期评估:社工督导可以定期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对社会组织服务质量及服务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方案。
4. 督导反馈意见社工督导应当及时对社会组织进行督导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
督导反馈意见应当具体、明确、客观和具有可操作性,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1.谈话反馈:社工督导可以通过谈话的方式,对社会组织服务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改进建议。
社工督导管理制度

社工督导管理制度社工督导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社工督导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社工督导工作、提高督导工作质量、保证督导成果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社工督导工作的人员。
二、督导工作职责1.对社会工作进行督导:对社会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果进行监督和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制定督导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制定本期督导计划,明确督导目标、对象、范围和方法。
3.督导报告:对社会工作的督导情况、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撰写、总结和分析,并及时进行反馈。
4.信息收集和分析: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对督导对象的工作情况、资料、相关文件进行搜集、存档,并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纳。
5.组织调研:对社工服务对象、工作场所、工作环境、资源配置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督导培训:对社工督导工作人员进行督导培训,提高督导人员的工作素质和领导能力。
三、督导方法和流程1.督导方法:采用定期视察、不定期检查、专项督导、数据分析等方法进行督导。
2.督导流程:(1)确定督导目标和对象。
(2)制定好督导计划和程序。
(3)开展现场督导和数据分析。
(4)撰写督导报告。
(5)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督导要求1.督导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工作尽职尽责的态度,发挥团队协作精神。
2.督导过程应严格保密。
3.督导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真实。
4.督导人员应该尊重社工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隐私权和人身权利。
五、督导工作效果评价1.社工督导工作人员应对所进行的督导工作效果进行验证和评价。
2.运用各种方式进行调查和评估,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对评价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督导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六、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1.社工督导人员将根据督导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被考核不及格者需进行整改。
2.督导工作出色者将给予表扬,涉及员工的奖惩将根据规章制度,认真处理。
七、工作日志和档案管理1.社工督导人员在进行督导工作时,应填写督导日志,记录整个督导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料及督导结论。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深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第三章评估内容和程序第四章评估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2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指市、区民政部门以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对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且实际运营项目的执行、履约、效果等实施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内容及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评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科学易行、效益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的出库入库、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合同续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2019年社会工作部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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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社会工作部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汇报
社会工作部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X区紧紧围绕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创新社会管理示范区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项目带动,不断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了我区社会管理工作在基层基础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和管理服务方面有突破、有亮点、有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三)规范各类评比达标创建,减轻社区负担。按照“统一规范、权责明确”的要求,对社区(村)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创建及开具证明、介绍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进一步减轻社区(村)行政性、事务性负担,着力解决基层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一是清理达标创建。近日,区委社工部牵头对各部门要求社区承担的各类评达达标创建项目进行了摸底,据统计,共涉及社区的评比达标创建项目多达XX项,其中:国家级XX项,自治区级XX项,市级XX项,区级XX项。社区大量时间和精力用来应付准备达标创建软件资料。为全面清理社区名目繁多的达标创建项目,X区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除国家部委、自治区、市、区党委、政府明确要求社区开展的创建达标外,区直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一律不得保留自行设置的对社区的达标创建项目,各部门确需创建的项目以示范点建设的形式在条件成熟的街道选择X-X个社区进行,其它社区一律不参与,让社区从评比达标活动中摆脱出来,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服务群众。二是规范各类证明。各部门要求社区出具的证明五花八门,大部分超出了社区的职责范围,让社区居委会不堪重负。据统计,社区出具各类证明、介绍信共XX类。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及介绍信,X区按照“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国家、自治区未明文规定的;未经市委、政府同意的一律取消”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建立了《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加盖印章清理规范清单》,明确了哪些证明社区应该开,哪些证明不应该开。予以保留X类,取消XX类。同时,要求社区居委会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对超出社区管理职权范围外的事项,不能出具证明的向居民做好解释工作。三是清理服务事项。按照《关于规范镇、街道“两个中心”运行改进服务水平的意见》要求,对职能部门、镇(街道)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将社区承担的行政事务XXX%移交镇、街道“两个中心”。社区居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协助区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民政、计划生育、就业、社保、社会治安、信访维稳等工作。对社区的各类台账和材料报表进行理清规范,实现基础信息一次采集、多方共享,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要求社区建立工作台账和软件系统,属于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督导助理聘用标准及程序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督导助理选拔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不断适应深圳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等文件要求,深圳市需逐步建立本土督导人才体系,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人才选拔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导助理,是指有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通过社会工作专业的传统方法,将社会工作知识和技术传授给有需要的社会工作者,具有管理一线社工与协助督导的职能,是属于督导人员和晋升为初级督导的后备人员。
第三条在深圳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标准人员都可参加督导助理选拔,参选人员通过选拔的,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社协”)给予督导助理资格。
第二章聘用标准第四条职业操守1、拥党爱国,遵守法律法规;2、对社工理念有强烈的认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爱心;3、理解和尊重他人,具扶弱帮困的助人精神。
4、对深圳社会工作行业有归属感,致力于从事社会服务。
第五条基本要求(2013修订后要求)(一)深圳市注册社会工作者(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务经验1、社会工作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1年以上的一线社工实务经验;2、非社会工作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以上的一线社工实务经验;3、大专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一线社工社工实务经验;4、大专以下学历且具有6年以上一线社工实务经验。
(三)取得社工师职称的可优先考虑。
(四)学历较高的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能力要求1、个人特质︰积极乐观、正面看待事物,主动应对、敢于担当,能接纳及平等对待不同的文化与取向;2、工作素质:具备沟通及说服技巧,懂如何提升激励团队,主动学习改善,会应急处理,有策划及管理能力,善于配合协调、承担责任,具有社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
第七条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考虑因素1、获得过社会工作相关的奖励、表彰等;2、得到专业导师、督导的特别推荐,或者得到社工岗位领导嘉奖、同事好评或者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事迹突出的。
社工社会组织的工作手册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制度

社工社会组织的工作手册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制度前言社工社会组织的职责是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弱势群体解决问题,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而社工督导则是保障社工服务品质和推动社工服务创新的重要手段,是社工服务责任落实的关键保障。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社工督导管理,完善社会组织社工服务制度,本工作手册制定了一套规范的社工督导管理制度,希望对社工社会组织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支持。
一、督导制度1.督导周期社会组织社工服务督导周期为一年,按年度计划安排。
2.督导方式社会组织社工服务督导主要采用“定期督导 + 随机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督导每季度开展一次,随机督导按照年度督导计划安排。
3.督导内容督导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社工服务项目开展情况、服务质量评估、服务结果评价、服务机会及问题发现、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
4.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分为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采用5分制进行评定,定性评估主要依据社会组织社工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定量评估主要依据社合组织社工服务数据评估进行评估。
5.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当由督导组织负责起草,督导结果及时向督导对象通报。
督导报告应当具备如下要素:督导对象、督导时间、督导内容、督导结果、强制整改措施、落实效果等。
二、社工管理制度1.招聘管理社会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有相关工作经验。
招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符合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程序逐一筛选、面试、考核等环节。
2.人员培训社会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及学习需要,及时开展专业技能培训课程,以提高专业素养、扩展工作思路和服务范围。
3.工作计划社会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应当根据社会工作领域的热点问题和新增服务需求,结合社会组织服务特点,确定年度服务工作计划,定期修订和更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工作记录社会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记录档案,记录服务过程、服务情况、服务效果和问题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19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4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1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深府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2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9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6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3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3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深府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深府规〔2019〕10号,《公报》2020年第1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处置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7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8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19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2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杰出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9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1号,《公报》2020年第1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12号,《公报》2020年第2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7件)(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3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7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9期)(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市经贸信息委,共15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4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6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1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3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3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5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4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25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26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多功能智能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41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2号,《公报》2019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3号,《公报》2020年第1期)1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14号,《公报》2020年第2期)(三)市财政局(共5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深财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1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5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7期)(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7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2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2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2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1期)6.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26期)7.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与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7号,《公报》2020年第2期)(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8件)1.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纯中医治疗医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0期)2.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0期)3.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6期)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8期)5.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2期)6.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3期)7.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47期)8.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19〕8号,《公报》2020年第3期)(六)市交通运输局(原市交通运输委,共5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客运驾驶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联合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深交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6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6期)(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13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7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3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3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3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32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35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3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39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42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47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2号,《公报》2019年第44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深市监规〔2019〕13号,《公报》2020年第3期)(八)市住房和建设局(共6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12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9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深建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38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道路挖掘管理提升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水平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7期)(九)市商务局(共5件)1.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平行进口汽车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6期)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3期)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3期)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指导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商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0期)5.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41期)(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11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10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7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7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29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29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口广西百色河池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41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41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42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43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4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9〕11号,《公报》2020年第2期)(十一)市医疗保障局(共4件)1.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试行)(深医保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4期)3.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3号,《公报》2020年第2期)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障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4号,《公报》2020年第3期)(十二)市公安局(含交通警察局,共5件)1.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深圳市内通行的垃圾运输车抢险救援车提供有关服务措施的通告(深公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7期)2.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9〕2号,《公报》2020年第3期)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5期)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有轨电车车辆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公交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4期)5.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28期)(十三)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民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38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44期)(十四)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共4件)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期)2.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28期)3.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事项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32期)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35期)(十五)市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监管局,共4件)1.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的通知(深安监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9期)2.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42期)3.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43期)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应急规〔2019〕3号,《公报》2020年第3期)(十六)市前海管理局(共12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号,《公报》2019年第3期)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2号,《公报》2019年第5期)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3号,《公报》2019年第7期)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4号,《公报》2019年第10期)5.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5号,《公报》2019年第16期)6.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6号,《公报》2019年第17期)7.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7号,《公报》2019年第22期)8.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8号,《公报》2019年第23期)9.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9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0.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0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1号,《公报》2019年第30期)1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2号,《公报》2020年第4期)(十七)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共1件)1.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制度创新展示体验区建设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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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管理办法来源: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发布时间:2019-11-06 11:15: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深圳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有深圳特色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的意见》(深圳社会工作“1+7”文件)等规定,结合深圳社会服务的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社会工作督导是经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本办法简称为:市社协)认证,具有丰富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通过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将社会工作知识和技术传授给有需要的社会工作者,有权对受督导者的工作表现进行指导、协调、提高和评估,通过彼此的互动行使行政性、教育性和支持性功能的管理人员和社会服务人员。
深圳社会工作督导包括督导助理、初级督导、中级督导、高级督导四个层级。
督导助理的管理按照《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助理选拔指引》执行,由督导助理用人单位自行组织选拔、考核、评估,市社协实行资格认证和管理培育。
初级督导、中级督导、高级督导的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深圳社工行业建立市民政局、市社协、督导用人单位三级管理体系。
深圳市民政局是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的主管部门,根据“1+7”文件等规定资助督导发展并对督导管理进行监管。
市社协履行督导资格的认证、培训、考核评价等管理服务工作。
督导用人单位负责督导的聘用、业务、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社协设立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作为督导管理的专业支持部门,为培育本土督导人才、督导发展提供制度及专业支持。
委员会由社工主管部门人员、深圳社工服务中心总顾问、深圳社会工作总督导、行业协会秘书长、知名公益人士,媒体代表等人员构成。
市社协通过行业规范制定各层级督导管理办法,供督导、督导用人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参照执行。
同时,市社协将根据督导项目资助方的要求拟定《督导服务合同》,规定市社协、督导用人单位和督导的各方权责。
第五条督导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市社协制定的督导管理规范,结合本机构情况,建立本机构督导人员的培育和督导日常业务管理制度,并保存好督导工作档案。
第二章督导资格认证第六条深圳社工督导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督导认证制度,由市社协秘书处在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全市督导选拔工作。
初级督导选拔按照《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初级督导选拔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中级督导和高级督导的选拔和考核标准另行拟定。
第七条督导认证实行公平公开的原则,所有合资格社工均可平等参与督导认证。
第八条市社协对经过认证的督导发放《深圳社会工作督导资格证》,社会工作者应当以督导资格证载明的相应的督导资质从事督导服务。
未取得《深圳社会工作督导资格证》的,不得擅自以“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认证督导”名义从事督导服务。
第三章督导聘用第九条深圳社工督导实行督导评聘分离制度,市社协负责督导资格认证,督导聘用则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督导个人的德能勤绩等自行决定督导的聘用。
督导聘用分为政府资助督导岗位的聘用和机构在政府资助督导岗位外的自行聘用两种形式。
第十条市社协根据政府资助的要求,对政府资助督导岗位进行统筹监管。
市社协每年定期统一核定各机构的督导岗位数,具体的资助岗位数和资助标准等视政府资助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资助的督导岗位委托市社协管理的,由市社协与各督导用人单位签订资助督导服务合同,确定各机构资助督导岗位数和资助标准,最后核拨的款项以督导到岗和履职情况予以核发。
第十二条政府资助督导岗位必须聘用市社协统一认证的合资格督导上岗。
各督导用人单位可不受政府资助岗位数的限制,自行聘请经市社协认证具有督导资格的督导,但,该督导的薪酬福利和培训经费等均由督导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政府资助督导岗位如出现空缺,各督导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聘用市社协认证具有社工督导资格的督导补充上岗,如出现空岗情形,该岗位空岗的时间段不核拨资助款项。
第十四条督导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将本单位具有督导资格的督导安排到本单位政府资助的督导岗位。
在没有满足本单位政府资助督导岗位配备的情况下,不得安排本单位具有督导资格的督导向其他单位提供督导服务。
第十五条市社协建立督导岗位变动的备案制度,政府资助督导岗位的督导发生离岗、调岗、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休假等情形,督导用人单位须及时向市社协备案。
第四章督导培育第十六条市社协秘书处在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全市督导培训工作,督导用人单位应当为督导参加培训提供时间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遵照“1+7”文件,为加强督导人才的社会建设宏观视野和专业实务能力,督导必须参加市社协统筹的总结会议、督导必修课。
督导必修课时间限定在每年度5日(40学时)以内。
必修课的内容包括督导岗位职责说明,督导必备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具体课程由市社协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市社协组织的督导专门培训项目中,督导享有特殊资助培训经费的,培训范围仅限于经市社协认证的政府资助督导岗位在职督导。
如督导参与了市社协组织的督导专门培训项目,督导当年度年审不合格或者其服务期限未满督导合同规定期限的,督导需按劳动法和合同约定退回市社协该专项培训经费。
督导用人单位负责督导聘用,则,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负责在督导离职时进行结算,如督导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结算,市社协将直接在拨付该单位督导专项经费时予以扣除后将该经费退回资助方。
第五章督导年审第十九条市社协秘书处在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实施督导资格实行年度考核的年审与督导服务抽查制度。
督导顾问委员会制定督导考核的评估标准及细则,包括动态评估、实务考核、专业发展、工作成效等方面。
市社协秘书处协助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开展考核。
第二十条督导考核实行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市社协、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用人单位及社工等多主体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督导资格年审及政府资助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
考核成绩优秀的,将作为行业年度评优的重要参考。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或直接取消督导资格。
第二十一条督导用人单位是督导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督导年审的初审,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对督导年审具有最终的裁决权。
第二十二条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督导资格:(一)督导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二)离开深圳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三)未离开深圳,但不在社会服务组织从事社工服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四)在深圳从社工服务,无故不接受市社协组织的深圳市督导年度考核的;(五)未续期注册和未通过续期注册的;(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七)违反行业规范和社工职业道德等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督导因下列情形离开深圳或离开深圳社工行业,可不受第二十二条(二)项规定的限制,保留其督导资格:(一)受市民政局、市社协委派到深圳以外的地区从事社会服务的;(二)考上全日制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督导因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四)项规定被取消督导资格的,回到深圳从事社会工作的,需要重新按照督导选拔规定申请督导资格认证。
原深圳社工服务经历和深圳督导服务期限仍然可以作为晋升、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督导因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至(七)项规定,取消督导资格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深圳督导选拔。
第二十六条督导资格取消的决定,由深圳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由深圳市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做出正式的取消督导资格决定,决定发该督导和督导用人单位,同时在市社协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在抽查监督中,发现督导履职不符合规定情形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两次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市社协将不核拨该岗位的政府资助督导款项,并取消该社工服务机构当年度的督导岗位设置。
第二十八条督导对市社协取消督导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诉。
第六章督导交流第二十九条为掌握督导流动动态,市社协建立督导交流的备案制度。
所有经市社协认证的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到其他单位和地区从事督导服务工作的,其所属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督导服务事项向市社协备案。
第三十条为保证深圳社工督导服务质量,政府资助督导岗位的在岗督导必须全职在深圳提供督导服务。
第三十一条未进行督导服务交流备案,或接收政府资助督导岗位未依法全职提供督导服务的,将终止政府资助督导服务合同,并取消督导资格。
第七章深圳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第三十二条为保障深圳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是开展督导资质认证、督导工作监督、督导服务交流和督导年审等决策的最终评审组织。
第三十三条深圳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与权力:(一)督导及行业专业问题研究;(二)督导发展行业制度与政策咨询;(三)督导资格认证;(四)督导工作抽查与监督;(五)督导年审;(六)督导资格取消;(七)督导资助合同终止;(八)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等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督导发展重大事项。
闭会期间,委托市社协秘书处开展具体督导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社协根据相关行业规范、督导项目资助方要求和《督导服务合同》的规定,负责对政府资助督导服务的监督工作。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是深圳市社工行业对本土督导人才进行管理的基本行业规范,此前市社协已经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督导助理选拔指引》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初级督导选拔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督导用人单位是指与社会工作督导建立劳动关系的社工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与市社协公布的其他督导管理文件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