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十一五”规划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并完善对全国“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创建水平,使之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增加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激励广大妇女争先创优,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族各界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五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城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开展。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创建活动的开展要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激励和吸引更多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单位文明建设的规划,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使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着力推进活动的创见,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着力创新活动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医院巾帼文明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巾帼精神,提高医院整体服务水平,树立医院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院巾帼文明岗”是指在医院范围内,由女职工组成的,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创建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参加、公开评选、严格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创建工作,由医院妇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医院设立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医院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
第六条红领巾文明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医院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医院巾帼文明岗;(三)对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创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四)对医院巾帼文明岗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五)组织开展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培训、交流和推广活动。
第七条医院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一)人事部门负责医院巾帼文明岗成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二)医务部门负责医院巾帼文明岗成员的医疗技术培训和服务技能提升;(三)护理部门负责医院巾帼文明岗成员的护理技术培训和服务规范指导;(四)后勤部门负责医院巾帼文明岗的物资保障和服务环境改善;(五)宣传部门负责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宣传活动和新闻发布。
第三章创建条件第八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创建条件:(一)岗位设置合理,人员结构优化,女职工比例达到一定比例;(二)岗位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三)岗位服务态度良好,服务质量高,患者满意度高;(四)岗位创新能力强,能够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五)岗位成员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巾帼文明岗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巾帼文明岗建设,提高巾帼文明岗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巾帼文明岗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巾帼文明岗工作人员。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巾帼文明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巾帼文明岗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 巾帼文明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岗位职责1. 巾帼文明岗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高,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熟悉岗位业务,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2. 巾帼文明岗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单位形象;(2)积极参加巾帼文明岗各项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4)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5)关心集体,团结协作,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工作制度1. 定期召开巾帼文明岗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2. 建立巾帼文明岗工作档案,记录工作情况、活动开展、问题解决等。
3. 开展巾帼文明岗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定期开展巾帼文明岗检查评比活动,对表现优秀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
5. 加强与群众沟通,了解群众需求,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6. 积极开展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六、考核与奖惩1. 巾帼文明岗工作领导小组对巾帼文明岗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团队合作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巾帼文明岗工作人员和集体的重要依据。
3. 对表现优秀的巾帼文明岗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巾帼文明岗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巾帼文明岗实施细则

巾帼文明岗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巾帼文明岗是指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由女性担任的岗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了巾帼文明岗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巾帼文明岗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提高巾帼文明岗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工作内容1. 巾帼文明岗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志愿服务、环境保护等,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技能,为社会做出贡献。
2. 巾帼文明岗应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正能量,引导社会风尚。
3. 巾帼文明岗应关注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积极参与相关活动,为妇女和儿童争取权益。
4. 巾帼文明岗应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5. 巾帼文明岗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守岗位纪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作要求1. 巾帼文明岗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同事和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2. 巾帼文明岗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并为工作成果负责。
3. 巾帼文明岗应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迅速找到解决办法。
4. 巾帼文明岗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地传达自己的意思,并能够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建议。
5. 巾帼文明岗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所在岗位的工作要求。
四、工作评价1. 巾帼文明岗的工作评价将从工作内容、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 巾帼文明岗的工作成果将以实际工作效果和社会影响力为主要评价指标。
3. 巾帼文明岗的工作评价将定期进行,并及时给予工作反馈和指导,以促进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五、奖励和激励措施1. 对表现优秀的巾帼文明岗,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
2. 对在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巾帼文明岗,将给予额外的奖励和激励,以鼓励更多的女性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3. 巾帼文明岗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应与男性同岗位同职责的员工享有同等待遇。
单位巾帼文明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女性职工在单位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升单位整体文明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巾帼文明岗”是指由女性职工组成的,在单位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文明素养的集体。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促进巾帼文明岗的建设,营造和谐、文明、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单位成立巾帼文明岗领导小组,负责巾帼文明岗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巾帼文明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巾帼文明岗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巾帼文明岗领导小组成员由单位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巾帼文明岗代表组成。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七条巾帼文明岗成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2.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素养;3. 乐于助人,关心同事,营造团结、互助的工作氛围;4. 积极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5. 主动参与单位文明创建活动,为提升单位文明形象贡献力量。
第八条巾帼文明岗应定期开展以下工作:1. 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成员业务水平;2. 开展文明礼仪培训,提升成员文明素养;3. 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分享成长感悟;4.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展示巾帼风采。
第四章评选与表彰第九条巾帼文明岗评选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评选标准如下: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2. 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3. 职业道德高尚,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4. 积极参与单位文明创建活动,为提升单位文明形象作出贡献。
第十条评选结果由巾帼文明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领导进行表彰。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巾帼文明岗领导小组负责对巾帼文明岗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巾帼文明岗成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经调查核实后,将予以相应处理。
巾帼文明岗实施细则

巾帼文明岗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巾帼文明岗是指在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场所中,由女性担任的具有一定社会责任的工作岗位。
巾帼文明岗的设立旨在宏扬女性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为了更好地落实巾帼文明岗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巾帼文明岗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二、巾帼文明岗的职责1. 传播文明风尚:巾帼文明岗应以身作则,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礼仪,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2. 维护社会稳定:巾帼文明岗应积极参预社区安全防范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巡逻、矛盾调解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服务社区居民:巾帼文明岗应主动关心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匡助和服务,协助社区开展各项活动。
4. 环境整治与保护:巾帼文明岗应积极参预城市环境整治工作,宣传环保知识,倡导绿色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5. 文化宣传与教育:巾帼文明岗应组织开展各类文化宣传活动,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
三、巾帼文明岗的工作内容1. 定期开展文明宣传活动:巾帼文明岗应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宣传活动,如举办讲座、展览、演讲比赛等,向社区居民宣传文明礼仪、法律法规等知识。
2. 参预社区安全巡逻:巾帼文明岗应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社区巡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维护社区安全稳定。
3. 协助社区事务:巾帼文明岗应积极参预社区事务,如协助社区开展义务劳动、组织居民参预社区建设等。
4. 参预环境整治:巾帼文明岗应积极参预城市环境整治工作,如组织垃圾分类宣传、参预街道清洁行动等。
5. 组织文化活动:巾帼文明岗应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如书画展览、舞蹈表演、读书分享会等,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
四、巾帼文明岗的工作要求1. 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以身作则,做到言行一致。
2. 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与社区居民、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3. 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矛盾纠纷。
“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新版本)

“巾帼文明岗”管理方法(新版本)创立巾帼文明岗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延续和深化,是新的历史时期广阔妇女建新功、创新业、展新姿的有力抓手。
为进—步激发我中心女职工参与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创立巾帼文明岗活动更加广泛、深入、高效、持久地开展,加强对创立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使之更趋于科学化、标准化、化,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效劳等工作岗位上创立的,表达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展示亮丽时代风姿的女性、女性岗位。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立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秉承“以效劳为核心、以创新为灵魂”的理念,是以促进妇女开展为目标,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提高办事效率和效劳质量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创立活动。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创立活动的宗旨:围绕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大局,结合政务效劳开展要求,发动**所有在职妇女立足岗位、建功成才活动,鼓励女性进一步发扬“四自”、“四有”精神和“开拓、创新、团结、奉献”的深圳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和业务技能水平。
第二章机构第四条紧密结合市《关于做好XX年巾帼文明岗申报工作》的要求,成立***妇女委员会,同时建立由**同志(女)为组长、**同志为副组长、**全体女职工为成员的建岗工作小组。
建岗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制定详细的建岗,定期协调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布置有关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五条坪山区政务效劳中心巾帼文明岗岗位成员的考核方法:(一)效劳质量:1、岗位成员具有较强的效劳意识、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良好的精神风貌、端正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2、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效劳忌语,禁止不文明举止、表情及仪态,礼貌待人,微笑效劳;3、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不计份内份外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真诚、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地为群众效劳;4、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员工挂牌上岗,公开查询和投诉、地址、方法,设有意见箱(簿),方便群众投诉;(二)业务技能:1、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本职业务,工作效率高;2、勤学苦练,员工在各类技术考核中合格率到达100%,有60%以上到达良好。
巾帼文明岗管理制度

巾帼文明岗管理制度
1.岗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机关以及科室内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持本人所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同意,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请假,病假的还须持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否则作旷工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应在三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3.岗组成员因公外出开会学习或因个人学历进修请假,一般应提前3天将通知原件交由部门负责人及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4.岗组成员零星请假(半天以内),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向部门负责人做好口头请假。
5.岗组成员若未办理相关请假制度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6.婚、丧、产假,遵照请销假制度执行。
7.岗组成员应积极参加巾帼建岗小组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参加岗组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业务培训会,遵守相关制度;无故不参加的,按旷工处理。
口号:
国家巾帼文明岗,苗寨流动风景线。
领略苗寨风景之美,绽放绚烂巾帼之花。
弘扬巾帼风采,彰显文明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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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3-22 来源:绍兴市妇联浏览次数:302 次字体:【大中小】
女巾领字[2006]8号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十一五”规划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并完善对全国“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创建水平,使之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增加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激励广大妇女争先创优,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族各界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
形式。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五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城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开展。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创建活动的开展要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激励和吸引更多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单位文明建设的规划,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使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着力推进活动的创见,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着力创新活动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创岗条件
第七条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女性占集体人数的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
少有一名是女性。
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全体成员要政治立场坚定,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和倡扬社会主义荣辱观。
3.全体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弘扬文明新风和“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优质高效、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4.“巾帼文明岗”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5.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社会、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评选表彰奖励
第八条“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四级。
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
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称号。
“巾帼文明岗”的评选实行公示制。
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的方法,公示的时间一般
为7天。
第九条全国“巾帼文明岗”采取“1”加“1+N”表彰模式。
1是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每单年开展表彰活动。
“1+N”是全国妇联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双年联合开展行业(系统)表彰。
表彰名额由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或全国妇联与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巾帼文明岗”可分别采取“1”加“1+N”相应的命名表彰模式,严格评选标准,规范评选程序,保证评选质量。
第十一条对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以精神奖励为主,下发文件予以命名表彰,并授予“巾帼文明岗”奖牌。
各地、各行业(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各地要借助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报道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十二条“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可由审批单位向其所在单位建议,作为该单位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为其提供学习、锻炼的机会,优先晋职晋级。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地(市)、县(区)级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进行管理;有行业(系统)主
管单位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级妇联协助管理。
全国“巾帼文明岗”由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委托省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管理。
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考核评审工作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同级妇联负责。
第十四条“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
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各地、各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考核标准。
对“巾帼文明岗”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
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将对各地全国“巾帼文明岗”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及时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受群众检举,经查证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各地应逐级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考核与管理应贯穿活动的始终,加强对创岗负责人培训,确保创岗的质量,不断增强文明岗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文明岗永保鲜活的生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巾帼文明岗”活动立足创建,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标准及管理办法,推动活动扎实有效地发展,更好地组织动员广大城乡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十一条“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全国“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长×宽:60×45cm,边距厚2cm,中边距厚35cm(凸型)。
省、地(市)、县(区)级“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不得超过全国“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
20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