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水电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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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水电气管理,保证医院医疗、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后勤科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领导和院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水电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用氧气的运送工作。

第二条、医院安全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水、气的领导机构,安全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后勤科、保卫科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气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用气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供气方案审查等工作。

二、保障、运行、维护

第三条、后勤科代表医院对水电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后勤科下属的各个水电气班组负责医院的水电气供应和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全院其它水电设施的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后勤科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

三、停水、停电、停气

第六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后勤科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后勤科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同时在医院宣传媒体上发布公告;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医疗部门必须预先通知、直接通知到相关部门及医务科负责人。

第八条、除后勤科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气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四、规划

第九条、院内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后勤科及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气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后勤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院领导和后勤科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

第十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后勤科同意,

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后勤科建档。

第十条、各部门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安全领导小组、后勤科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供用电的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3KW时,还须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后勤科,由后勤科、保卫科对其供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买、安装、使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后勤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五、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后勤科依据宜宾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院的水电费价格标准,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后勤科联系,送供电局等计量部门进行鉴定,用户自行缴纳相应费用。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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