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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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管理制度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帐户管理,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公司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保证账户的安全和有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公司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二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四条本公司作为可以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该账户是以公司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本公司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账户信息变更或预留印鉴变更应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申请并说明原因,获得管理层批准。

第七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及运作

(一)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属于专用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

(二) 公司不得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三)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公司综合管理部可通过网银等各类系统

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情况、账户资金变动明细等信息进行查询,依据本公司的销售数据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余额进行对账。

(四) 基金投资人申购(认购)失败、赎回基金或基金分红的资金应当退回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且未向公司提出申请,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基金投资人的,本公司应当将资金存放于销售归集账户内,并记录明细。

(五) 基金账户的日常监控管理。公司合规风控部门人员重点关注基金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并做好记录,发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按照公司反洗钱制度执行。

第八条资金安全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的范围是指由公司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三)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四)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公司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本制度经执行董事审批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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