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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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粮食防疫管理制度

进境粮食防疫管理制度

进境粮食防疫管理制度为确保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储存等环节过程中防疫要求的落实,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特制定《进境粮食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一、目的规范进境粮食的接卸、运输、仓储及下脚料处理制度,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周密、安全、有效。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国外进口粮食的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等疫情防控管理。

三、进境粮食主要环节防疫制度(一)进境粮食装卸防疫管理1.进境粮食到站时,应对进境粮食是否存在霉变和病虫害进行检验确认,无霉变和病虫害且质量检验合格的,允许装卸运输至专用仓库入库;2.当发现进境粮食存在霉变或病虫害时,疫情防疫员要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即时处理,同时报告进出境检验检疫局防疫人员对待检区进行消毒;3.进境粮食装卸时间,应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责任人员,疫情防疫员应及时加强适时防疫监控。

4.疫情防疫员应及时对进境粮食防疫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进境粮食运输防疫管理1.在确认进境粮食无疫情、无公害时,按照运输方案及疫情防控预案,组织专门车辆运输。

2.实行专车运输、专人防控,由疫情防疫员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检查车辆,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允许运输进境粮食;3.进境粮食运输途中,不得装卸,车辆无故停留,直接到指定的仓库储存;4.接卸结束后,应对装卸区域进行彻底清扫和防疫消毒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5.疫情防疫员应及时对进境粮食运输过程防疫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进境粮食储存防疫管理1.进境粮食进仓前,要对仓库进行清扫消毒,保证清洁安全,疫情防疫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仓储存;2.进境粮食进仓后,要加强安全保管,适时进行通风、冷却。

若要熏蒸时,要严格选择熏蒸剂,依照操作标准;3.进境粮食储存仓库,要实行专人专管,落实安全保管责任制,及时登记进出库帐,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记录;4.疫情防疫员应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防疫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情况,并检查防疫员的防疫记录。

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

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

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口粮食的检验检疫要求,做好公司进口粮食在运输、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过程中的检验检疫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进口粮食在运输、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各环节的防疫管理。

第三条职责划分一、采购部:负责公司进口粮食的采购及运输环节的检验检疫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二、生产部:负责公司进口粮食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整个过程检验检疫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三、品控部:负责进口粮食质量检验管理,监督进口粮食生产过程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四、后勤部:负责按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视频监控,保障设施完好,进行过磅数据的统计,锅炉监管粮食下脚料焚烧,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条进口粮食防疫领导小组一、小组构成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二、小组职责严格遵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检疫规定,了解进口粮食的检疫要求,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本单位进口粮食的在运输、进厂、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过程中的检疫工作。

第五条进口粮食运输管理一、针对进口粮食运输环节疫情扩散风险高的问题,采购经办部门应与进口粮食运输企业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制订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运输期间进口粮食防疫主体责任。

二、进口粮食运输工具(如火车、集装箱等)应清洁、无污染,具有防止粮食撒漏等疫情防控措施。

粮食调运前,采购经办部门应向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运输工具、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等,如有更改应经海关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核准同意。

三、具体运输防疫管理要求1.在确认进境粮食无疫情、无公害时,按照运输方案及疫情防控预案,组织专门车辆运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为有效防范与降低进口粮食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等潜在风险,提高口岸安全把关能力,优化口岸资源配置,推动口岸检验检疫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相关国际标准,现就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粮食口岸应满足以下基本技术要求:(一)具备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且拥有口岸相应资质,符合国家进口粮食总体趋向,布局合理;(二)口岸周边没有农田,不种植与进口粮食类似的作物;(三)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查验、处理等区域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地面平整、硬化,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四)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接卸、储存(堆放)、运输等能力及设施条件,逐步采用自动吸粮机、自动扦样器、专用运粮车和装备自动取样系统等;(五)具备进口粮食疫情防控、撒漏物清扫、下脚料除害处理及口岸附近疫情监测铲除等条件设施及管理制度,并在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六)具备进口粮食相适应的检验检疫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等相应条件、设施及专业人员。

二、通过近期对进境粮食口岸全面规范整顿,现公布符合条件的第一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见附件)。

三、结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条件能力、进口业务量、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综合因素,今后将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进境粮食接卸管理制度

进境粮食接卸管理制度

进境粮食接卸管理制度
第一条进境粮食接卸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接卸作业主动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管。

第二条生产业务部门在核实口岸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境粮食接卸许可后,方可组织接卸作业。

第三条集装箱防疫处理区、查验区、隔离区有明确标识,货箱摆放整齐,查验区域设备设施齐全,方便开箱查验。

第四条散装货物开箱查验,地面铺设挡防漏布,控制粮食撒漏。

第五条接卸作业前相关单位认真检查设备设施状况,设备设施内不能有余粮,以防交叉感染。

第六条巡视人员严格执行巡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作业区;随时检查机械工作性能和状态,发现撒漏及时停机修理。

第七条作业人员、运输车辆进出作业区域须采取消毒、防疫措施;配药和施药人员必须穿长袖衣裤,戴风镜、乳胶手套和防毒口罩,防止药液沾染皮肤或进入呼吸道。

第八条进境粮食接卸应保持作业清洁,作业场随干随清,产生的下脚料及垃圾做到要专人清理、专房存放、专人焚烧,禁止乱放乱丢。

第九条进境粮食接卸、运输、入库、出库、疫粮处理
等全过程防疫安全管理原始台账完备、齐全,并按要求留档保存。

第十条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协检人员及时取样送交实验室进行疫情检测,发现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将疫粮安全转移至专属隔离防疫区,并单独堆存,控制疫情扩散。

进境粮食接卸情况记录表
进境粮食来源国:。

商业部进口粮食接运管理办法

商业部进口粮食接运管理办法

商业部进口粮食接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1.06•【文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商业部进口粮食接运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商业部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运计划第三章接收和发运第四章责任划分第五章病虫害的处理第六章装具器材管理第七章费用和作价结算第八章报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粮食接运工作的管理,按照国家计划切实完成好进口粮食接运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口岸和内地的国家粮食部门接卸、疏运、接收进口粮食,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承担进口粮食接运任务的主要口岸,都应设立进口粮食接运站(以下简称接运站),负责办理商业部安排的进口粮食接运任务。

接运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接运进口粮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

接运站要牢固树立为收粮单位服务的思想,加强全局观点。

要在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口岸有关部门和内地收粮单位的联系,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收粮单位要积极配合接运站努力做好接运工作。

接运工作要做到:快卸、快装、快运;卸好、装好、运好;不压船、不压港、不压车、不压货;保证安全、质量。

接运站要经常向商业部和所在地口岸管理委员会、市粮食局以及省(自治区)粮食局反映问题,汇报工作。

第二章接运计划第五条进口粮食接运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和单船发运计划。

商业部根据国家粮食调拨计划和外贸粮源以及地方进口、外贸用粮、联合国援助粮等情况,按照“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结合港口接卸转动能力、粮食合理运输流向等,统筹安排各港口的粮食接运计划。

凡经商业部确定下达的接运计划,各接运站和收粮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要认真执行,按时完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配计划时,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由商业部予以调整,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属于收粮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收粮站点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统一与接运站联系办理;属于接运站需要变更调整收粮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收粮站点时,须征得收粮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同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1月20日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进境粮食下脚料管理制度

进境粮食下脚料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境粮食下脚料的管理,降低下脚粮的浪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进境粮食列车进站后,疫情防疫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在检查箱体状况完好的同时,铺设防挡漏布,做好撒漏货物的清扫工作。

第二条下脚料、地脚粮清扫由专人负责,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

第三条粮食撒漏物清理,应核对进口粮食有关单证、票据、货物种类、品名、产地、数(重)量、体积、包装及装载等情况。

第四条下脚料清扫过程中,除使用防挡漏布、扫把外,还应用吸尘器对对角进行清扫。

第五条下脚料按照“一列一清除”的要求清扫,清当完毕后,统一装入下脚料袋,在称重后按照批次分开存放。

第六条下脚料清扫完毕后,填写《下脚料清理明细表》,详细记录日期、列车班次、品种、进境粮食重量、下脚料重量(袋),清扫人,存放地点。

第六条地脚粮清理与下脚料清扫程序相似,地脚料清理后可进行筛选,筛上物上报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要求处置;筛下物作为下脚料处理方式与下脚料相同。

第七条下脚料与地脚料清扫做到“一车一清扫”,单独存放,并标明货源国、列车班次、重量和清扫人。

第七条进境粮食下脚料、地脚料清扫后,统一存在下脚料专用库房。

下脚料库存房设置“进境粮食下脚料指定存放处”,用以收集进境粮在接卸、查验、中转过程产生的不可回收的下脚料。

第八条在进境粮食卸货后,要及时清洁卫生,对清扫的粮食下脚料暂存于指定存放处,标记货源国、列车班次、品种、重量和清扫人员。

第九条对清扫的进境粮食下脚料存在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准移动。

第十条地脚粮的收集要分品种分别灌包。

并使用手动筛或震动筛进行筛选,对地脚粮进行筛选,筛选出的下脚料统一存放,可用粮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下脚料、地脚粮存放期间,由清扫人员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严禁动用。

第十二条下脚料、地脚粮一天两对账,存放三天或五十公斤后,统一交由下脚料、地脚粮处理人员进行集中处理,交接过程中按照交接程序签字,确保数字无误。

一种进境粮食下脚料无害化处理方法与流程

一种进境粮食下脚料无害化处理方法与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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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而进口粮食作为我国粮食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健康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为加强进口粮食安全管理,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 规范进口粮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3. 提高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对国际粮食贸易风险。

三、制度内容1. 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1)进口粮食接卸口岸资质管理:进口粮食接卸口岸应取得相应资质,满足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条件。

(2)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各地要结合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支持并督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加强接卸、仓储、运输环节的防疫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

(3)进口粮食流向管理:督促粮食进口企业严格按照配额管理、检疫许可有关规定,将进口粮食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存。

(4)转基因粮食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转基因粮食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转基因粮食流入种植环节。

2. 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1)加强进口粮食运输途中安全管理: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粮食运输途中撒漏或偷盗等情况发生。

(2)动态管理进口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对已获得资质的指定监管场地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3)国际合作与交流:深化与世界各国的粮食合作,推动进口来源渠道多元化和品种多元化,确保粮食进口稳定性。

3.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实施与保障1.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2. 粮食企业要严格遵守本制度,加强自律,确保进口粮食质量安全。

3.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对进口粮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进口转基因原粮加工安全管理规定

进口转基因原粮加工安全管理规定为做好进口转基因原粮(主要包括进口转基因玉米、高粱、大麦、小麦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特制定进口转基因原粮采购、运输、贮藏、加工、产品销售、档案等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进口转基因原粮采购管理规定1.应选择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供应商,且供应商已取得国家农业农村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2.在购销协议达成之后、合同签署之前,应要求供应商在装运时对所装运原粮进行转基因品种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需检测是否含有国家未批准进口的转基因品种,确保公司进口的转基因原粮是我国农业农村部允许进口的转基因品种。

3.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列明需供应商提供的原产地国官方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例如:植物检疫证书、品质证书、熏蒸证书、化学残留物证明、原产地证书等,确保我们从源头进口的原粮是经过过筛清杂、烘干、检测并不携带疫情、疫病的优良品质原粮。

4.确保在进口原粮到达我国目的港口之前,应办理好相关部门要求的许可证,例如:检验检疫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

二、进口转基因原粮运输管理规定1.选择散货船海上运输时,必须确保船舱清洁、无污染、无毒害物、无异味,适合存储和运输原粮。

2.选择集装箱海上运输时,集装箱必须清洁、无撒漏。

3.船舶抵达卸货港,公司在取得相关准运许可后,应安排货物在全封闭、不落地状态下进行运输,杜绝原粮及杂质散落。

4.如选择车辆运输,必须提前规定运输路线,在运输中以封闭集装箱为主,密闭高栏车为辅。

卸货过程中用塑料薄膜将难以清扫的区域进行覆盖,便于收集遗撒原粮及杂质。

港口发运前应对车辆的密闭性进行检查,并用泡沫剂对车体可能存在撒漏的缝隙进行封闭;装货后加以带有编号的铅封,货物到达厂内后由专人进行铅封检查,确保铅封完好未被打开,严防出现撒漏、倒卖现象。

三、进口转基因原粮贮藏管理规定1.饲料厂卸货前,必须对立筒仓、输送设备进行清扫、检查,确保密封性良好,无异常后方可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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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保证进口粮食疫情防控措施周密、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由指定人员在指定区域进行,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进口粮食下脚料在存放达到7天或数量达到50KG后,由原料保管员通过封闭车辆或器具转移至焚烧炉处,由锅炉工进行集中焚烧,并填写《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记录》,注明下脚料接收数量、处理数量、处理时间等信息,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下脚料应经过人工分批定量送入焚烧炉,单次焚烧量不得超过20KG;点火燃烧后,应确保下脚料在燃烧室内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灰烬由锅炉工取出并掩埋处置。

第五条下脚料的处理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视频应至少保存至本次进口粮食用完,进口粮食未核销完毕的不得删除。

第六条如日常下脚料产生量很少,可按程序进行焚烧处理;如下脚料产生量比较大,生产人员应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与评估,并采取适当的纠正预防措施。

第七条可以用作其他用途的下脚料,应明确记录下脚料相关信息,包括质量评估信息、用途去向信息等,经有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未经判定或评估的下脚料不得私自处理或带出厂外。

第八条每批下脚料产生、存储和销毁处理的数量、时间,原料保管员均应作详细的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上报,接受检验检疫监管。

第九条原料保管员应每周检查下脚料的存放与销毁情况,并检查台账记录是否符合防疫管理的要求;发现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异常情况,应立即逐级汇报上级部门。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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