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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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1990年5月4日闽政〔1990〕30号)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宣传教育、法律约束、行政管理、经济措施、利益导向相结合的机制。

现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和主要职责作如下规定: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全省的计划生育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条例》的要求,研究拟订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法规;对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助计委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人口出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组织计划生育宣传;组织对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工作;搞好药具计划发放和管理工作;大力推广安全、高效、简便的节育新技术;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工作。

计划委员会研究、协调我省人口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及有关的方针、政策;会同计生委编制全省人口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按照计划管理体制,安排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基建投资、物资、设备指标;会同科委编制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

教育委员会负责在初中以上学校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和青春期教育的课程;农村各类成人学校要结合实际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教育,有条件的还可举办家庭教育培训班或讲座;推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组织力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和避孕药物的研究;负责制订和检查落实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在中、小学就读的优惠政策和办法;加强教师(包括民办、代课教师)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在处罚期内不予转正、晋升、评奖,生育第三孩的当自行离职处理,不再聘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两非”工作督查的通知-宁政办传[2010]1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两非”工作督查的通知-宁政办传[2010]1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两非”工作督查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两非”工作督查的通知(宁政办传〔201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落实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打击“两非”工作的紧急通知》,迎接省检查组到我市检查,经研究,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一次打击“两非”工作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6月9日--13日。

二、督查内容:1、各地今年以来开展打击“两非”进展情况及下一步打算和措施(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汇报会);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B超室外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落实终止妊娠手术、住院分娩和孕期超声检查实行实名登记制及二代身份证验证阅读器配置到位情况。

三、人员组成:从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两个督查组,分别由市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委分管领导带队,到各地进行督查。

第一督查组:组长:吴培建(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施容(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钟兴伟(市人口计生委宣教科科长)江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科科员)林南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内保大队主任科员)联络员:施容(手机:189****9955)第二督查组:组长:李昌林(市人口计生委正处级副主任)成员:吴仲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科副科长)卓越(市卫生局基妇科科员)白建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内保大队科员)联络员:卓越(手机139****8636)四、督查方法:1、听取汇报,2、现场查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闽政办[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农村‘六大员’津贴补助发放标准”为民办实事项目,调动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制定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一、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原则(一)因地制宜,填补空白全省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乡村医生空白村农村居民就医和公共卫生信息传递等问题。

(二)集体举办,政府扶持应坚持集体举办、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等多方筹资方式,加强村卫生所的设施设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房屋。

在2005年省级对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加强村卫生所建设,特别是新出现的边远山区空白村卫生所建设。

(三)明确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职责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2•【字号】闽政办〔2018〕96 号•【施行日期】201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96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健委、财政厅、民政厅、医保局、计生协、残联、红十字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现就做好扶助关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

2008年1月起,我省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政府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

2018年起,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49-59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60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

属低保家庭的,49-59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60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购买保险。

鼓励各地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的,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伤残保险金;对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赔偿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7•【字号】闽政办[2010]224号•【施行日期】201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规范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精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七日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二○一○年七月)为规范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办法: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条例》和《办法》中规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

受种者在福建省范围内所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接种单位)中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所涉及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三)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的受益人如下:1.受种者死亡:受种者之法定继承人或具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2.受种者致残或严重疾病:受种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6〕20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6〕20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6〕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南政综〔2013〕1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自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居住条件、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急需政府和社会给予关怀与扶助。

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也是提升我市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扶助体系,提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发展能力、生活希望及幸福指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订版)及官方问答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订版)及官方问答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1.禁止分红(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第一条第1款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第十七条规定: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1号)第五(23)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自身发展。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非营利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36号)第四(一)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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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05
【实施日期】2014.0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公共卫
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4〕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计委、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5日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卫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4年1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84号)精神,确保我省在2014年6月前完成《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任务,维护我省公共卫生安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到2014年6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完成尚未达标的各项能力建设,具备持续满足《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的能力。

(一)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二)对外开放空港、海港口岸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的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三)对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推进我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并及时对总体推进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明确职责。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各项规定,制定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尽快推进实施,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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