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基金会章程
农村慈善公益基金会章程

农村慈善公益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循法律法规,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农村慈善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的名称为:农村慈善公益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关爱农村贫困人口,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基金会的任务和职责第五条基金会的任务是:1. 组织和参与农村慈善活动,帮助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
2. 开展与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有关的社区服务。
3. 向农村贫困人口提供紧急救助和救灾等服务。
4. 进行农村公益项目的调查研究,推动农村社会发展。
第六条基金会的职责是:1. 筹集资金,用于农村慈善事业的发展。
2. 监督和评估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情况。
3.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促进农村慈善事业的合理发展。
4. 出资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农村公益项目。
第三章基金会的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会设立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监督基金会的工作。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理事长、2名副理事长和4名董事。
第八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情况。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监事长和4名监事。
第九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基金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基金会应及时编制、审核、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任何组织或个人修改本章程,必须经过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农村慈善公益基金会所有。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农村慈善公益基金会日期: [填写日期]。
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扶贫帮困基金章程

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扶贫帮困基金章程第一条为了发扬侨界热爱祖国,热爱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促进侨联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济侨界孤寡贫困、老弱病残困难人员和关心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特设立《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扶贫帮困基金》。
第二条本基金由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主管。
通过成立理事会及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审查、监督。
第三条本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除了利用基金帮助侨界生活困难者外,还要扶持和引导归侨侨眷转变传统就业观念,立足于自身力量,发挥自己特长,走自食其力的道路。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按基金组织的宗旨和捐赠人的意愿,做好本省扶侨帮困的工作。
第五条发扬团结互助精神,促进侨界的和谐,视基金筹集情况对侨界孤寡贫困、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和港澳眷属提供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根据扶侨帮困基金的宗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七条加强同海内外侨界人士与有关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热心于扶侨帮困公益事业者提供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基金第八条基金来源1、国内侨界人士和社会组织、单位及个人的热心资助;2、海外华侨、华人,台、港澳地区友好团体以及个人的捐赠;3、侨属企业的捐赠;4、侨(台、港澳)资企业的捐赠;5、组织募捐的收入;6、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基金用途1、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归侨、侨眷特困户;2、遭受意外灾祸造成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3、与侨界民生直接相关的扶贫项目(助学、助医、助残等);4、捐赠协议明确的受捐项目(人),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第十条基金管理1、基金设在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实行专帐单列管理;2、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3、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慈善基金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程序,明确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及监督机制等。
第二条基金会名称:[基金会全称]英文名称:[基金会英文名称]第三条基金会住所:[基金会住所地址]第四条基金会宗旨:[基金会宗旨描述,如:弘扬慈善精神,关爱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第五条基金会业务范围:[基金会业务范围描述,如:开展扶贫济困、救助灾害、教育助医、环保公益等活动]第六条基金会为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七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
第八条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理事长:1名2. 副理事长:若干名3. 理事:若干名第九条理事会职责:1. 制定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和年度工作计划;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4. 审议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 决定基金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条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财务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监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监事长:1名2. 副监事长:若干名3. 监事:若干名第十二条监事会职责:1. 监督基金会财务状况,确保资金安全;2. 监督基金会业务活动的合规性;3. 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4. 审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捐赠款物、政府资助、投资收益、社会捐赠等。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资产应当用于实现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基金会每年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章程修改与终止第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金会终止前,须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国扶贫基金会机构章程

中国扶贫基金会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
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的建设而努力;(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
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农村慈善基金会章程

农村慈善基金会章程目的本章程旨在确立农村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管理原则,以促进农村地区的慈善事业的发展。
基金会名称农村慈善基金会组织形式农村慈善基金会为非营利组织,以法人资格独立存在。
使命和愿景农村慈善基金会的使命是帮助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公平和发展。
其愿景是建立一个温暖、和谐的农村社区。
基金会资金来源基金会资金来源包括个人捐款、企业赞助、政府拨款等。
基金会将依法合规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以确保资金的透明度和有效利用。
基金会运作方式1. 农村慈善基金会设立董事会,由资深专业人士组成,并通过选举产生主席团和秘书处。
2. 董事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基金会的日常运作。
3. 基金会设立专业的委员会,负责项目评估、资金分配和监督。
4. 基金会将与其他农村发展组织和慈善机构合作,共同推动农村地区的慈善事业发展。
基金会管理1. 农村慈善基金会将依法注册并获得必要的许可证。
2. 基金会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管和稳健运作,并提交定期财务报告。
3. 基金会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进行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4. 基金会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捐赠人的权益和隐私。
变更和解散1. 如有必要修改本章程,须经董事会多数成员同意,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变更。
2. 若基金会无法继续正常运作,经董事会决定,可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3. 在解散时,基金会将依法合规进行资产清算,并将剩余资金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最近修订日期本章程最近修订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
基金会章程范本

基金会章程范本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基金会的所有成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XXX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
第四条基金会的宗旨是:积极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五条基金会的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六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环境保护、健康医疗、扶贫济困等领域。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由不少于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发起人或者捐赠人提名,并经过全体理事会成员的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决定重大事项、审议并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等。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理事以简单多数通过。
第十一条基金会设立执行机构,由执行主任领导,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基金会设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为基金会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基金会资金第十四条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捐赠、遗赠、政府拨款、募捐等。
第十五条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会公开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基金会的资产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基金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特定领域或项目的资助。
第四章基金会活动第十九条基金会应根据自身宗旨和发展战略,开展符合法律法规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基金会的公益活动应注重社会效益,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应加强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匡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本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本助学基金会的名称为“XX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关爱贫困学生,提供资金支持,助力他们接受良好教育,实现自我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有才华、有责任心的人材。
第四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包括:资金筹集、资助对象甄选、资金管理和使用、宣传推广等。
第五条基金会的运作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
董事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基金会的运作等。
第九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秘书处设立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一条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津贴等。
第十二条基金会将定期开展募捐活动,吸引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预。
第十三条基金会将建立完善的捐赠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资助对象甄选第十四条基金会将根据贫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业表现,制定资助对象的甄选标准。
第十五条基金会将通过学校、社会组织等渠道,广泛宣传申请资助的信息,并接受申请。
第十六条基金会将组织专业评审团对申请者进行评审,确保资助对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基金会将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基金会将按照资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基金会将定期发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宣传推广第二十条基金会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基金会的宗旨、工作成果和资助对象的故事,引导更多人关注和支持助学事业。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将与媒体合作,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提升基金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镇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章程

镇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章程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互助协会)由常年居住本村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成立的互助性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该组织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互助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组织,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本村村民、特别是贫困户的收入水平。
第三条互助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丹凤县扶贫开发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互助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丹凤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助协会的住所设在本村村委会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互助协会的业务范围;(一)互助协会会员入会和退会;(二)互助协会的日常管理;(三)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及收益分配;(四)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的公告和监督;(五)协会及会员的争议仲裁,意见、质询的答复等(六)向主管部门按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监测报表等;(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反映互助协会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八)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指导。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互助协会会员为代表家庭的个人会员(即每户限一人参加)。
第七条申请加入互助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常年居住在本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三)自愿加入互助协会并交纳基准互助金(每人不超过两份)。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县份证件,填写申请表,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二)互助协会筹备组或理事会确认和同意,筹备组负责人或理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名;(三)会员交纳入会互助金,开出收据,理事长和交款人签名;(四)互助协会筹备组或理事会填写会员证,井发给会员。
加入互助协会后,会员要按照自愿的原则,5—7人组成互助联保小组(以下称互助小组),推选出组长,签订联保协议,并在互助协会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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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使扶贫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天使扶贫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与海内外一切关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和团体的合作,募集基金,专项、定向实行“互联网+”扶贫等,实现多数人受益的目标,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个人和团体的专项捐赠; 基金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五)实行“互联网+”专项扶贫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8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半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2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