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说明-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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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锦政办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五日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6〕4号)精神,为加快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意义今年,是我市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年大变样,十年大振兴”的关键一年,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我市基础原材料工业比重大,人均资源量相对不足。

在目前的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煤炭产量为57万吨,而消费总量达到900万吨,能源缺口巨大。

全市水资源总量12.99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4、全省占有量的2/3,属于严重缺水地区。

主要用油行业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增多,而综合利用率仅为40%。

全市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率较低,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和海域。

这些使我市在资源利用和环境整治方面付出了较大代价。

党中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就是要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决策。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评议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评议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评议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锦政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评议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锦政办发〔200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落实《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锦政发〔2006〕36号,以下简称《五年规划》)提出的任务,推进法制政府建设进程,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21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锦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 号)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于2006年12月4日至30日对全市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了量化评议考核。

现将评议考核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2006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基本情况2006年度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是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锦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评议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评分、总结的基础上,采取由行政执法部门集中分组汇报、看相关制度建设、查案卷质量、考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发问卷评议调查表等方式在互检互查中进行的,体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科学性。

评议考核中把落实《五年规划》提出的任务和《实施意见》中健全、完善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向基层延伸情况作为重点,包括九个方面共19项内容。

经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议考核,计划考核的9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47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先进单位26个,达标单位30个,分别占列入评议考核单位总数的46%、54%。

锦州策划方案

锦州策划方案

锦州策划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的锦州策划方案,涵盖了锦州市的地理、经济、人口、旅游资源以及发展规划等方面的信息。

本文档将帮助相关机构或个人了解锦州市的情况,并提供一些建议以促进锦州市的可持续发展。

2. 锦州市概况2.1 地理位置锦州市位于中国辽宁省东部,地处渤海湾西南侧,东临渤海,北接辽宁葫芦岛市,西邻辽宁阜新市,南界辽宁营口市。

锦州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渤海湾经济圈的重要节点城市。

2.2 经济状况锦州市经济以重工业为主导,涵盖了石化、钢铁、能源领域等。

锦州市拥有丰富的资源,如煤炭、铁矿石等,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锦州市不断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结构的优化与转型。

2.3 人口情况截至2021年统计数据显示,锦州市总人口约为280万,其中城镇人口占比约为60%。

人口结构逐渐趋向年轻化,为锦州市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然而,人口流动性较高,城镇化进程仍需加强管理与规划。

3. 旅游资源3.1 自然景观锦州市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资源,如锦州湾、龙头港、旅顺炮台等。

这些景点以其独特的地理环境、美丽的景色和丰富的历史文化吸引着大量的游客。

3.2 文化遗产锦州市还拥有众多的文化遗产,如盛京八景之一的泳池山、辽东半岛最大的古北岭长城、锦州古城等。

这些文化遗产展示了辽宁地区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吸引着众多文化爱好者。

3.3 旅游活动除了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锦州市还积极开展多种旅游活动,如海滩娱乐、渔船体验、观光旅游等。

这些活动为游客提供了更多选择,丰富了旅游体验。

4. 锦州市发展规划4.1 经济发展为促进锦州市的经济发展,应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优惠政策和发展机会。

同时,推动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4.2 旅游业发展锦州市应以旅游业为支撑,积极发展旅游产业。

建设更多的旅游设施和景点,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吸引更多游客。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锦州港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锦州港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锦州港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辽环函〔2021〕147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锦州港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锦州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7月21日,我厅在沈阳市组织召开了《锦州港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疫情期间函审)。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锦州市交通运输局、锦州市生态环境局、锦州市行政审批局、辽宁博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审查会议。

由有关部门代表及海洋、规划、环保等相关专业的5位特邀专家,共9人组成审查小组(名单附后)。

修改后的报告书于2021年9月14日报到我厅。

根据审查小组评审结论,形成评审意见如下:一、锦州港位于辽东湾湾顶西部,是辽宁西部、内蒙古东部及吉林、黑龙江两省西部地区便捷的出海口岸,我国地区性重要港口和地区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

随着锦州港货物吞吐量快速增长,货物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液体散货吞吐量呈上升态势,成为锦州港未来发展的重要支撑,急需增加大型原油泊位接卸能力,适应新增外贸进口原油运输需求。

为满足锦州港发展需要,在颁布的《锦州港总体规划》(2007版)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拟在301#泊位东侧再规划一个30万吨级原油透水泊位,相应航道规划调整为30万吨级满载单向通航,兼顾5万吨级双向通航,同时为远期大宗散货船舶来港预留空间。

本次规划调整期限确定为2020—2030年,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0年。

调整后锦州港规划功能定位与原规划一致。

结合锦州港现有布局和泊位吞吐能力,规划调整方案将更好地满足锦州港的发展需求,实现锦州市“以港兴市”的发展战略,促进锦州地区及腹地经济发展,落实国家关于严禁新增围填海要求,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锦政办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68号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人民政府,松山新区管委会: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02号)精神,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对城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与基准时点进行了更新。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新一轮土地级别更新和基准地价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市、区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地价必须依据新公布的锦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而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能单独套用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二、对于协议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因土地出让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等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附后)为基数,考虑容积率、用途等项因素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及集体决策结果,按照同比例增减的原则确定出让金收取标准。

三、在已有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办理出让时(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能界定宗地用地范围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对同一建筑物中存在混合用途商业用地面积的核定,1层按容积率1.5核定用地面积;2层按容积率2.5核定用地面积;3层以上按剩余土地面积剩余建筑面积同比分摊的原则核定用地面积。

四、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指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5•【字号】锦政办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市直各单位:《锦州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已编制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锦州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市各地防控火灾的能力,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精神,制定全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发展纲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严格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城市消防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坚持从保障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全面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的基本原则。

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形成完善的城市消防保障体系。

二、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具体目标及标准(一)消防站截止到2005年,我市实际完成城市建成区面积61.54平方公里,应建消防站9个,实有5个。

锦州市太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锦州市太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锦州市太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4)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4)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6)第三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9)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2)第一节指导思想与原则 (12)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13)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15)第四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18)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8)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20)第五章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23)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 (23)第二节强化基本农田保护与质量建设 (25)第六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27)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27)第二节统筹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28)第三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1)第七章土地利用区域调控与管制 (35)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35)第二节乡(街道、农场)土地利用调控 (38)第八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5)第一节发展方向与规模控制 (45)第二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6)第九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49)第一节基础设施保障工程 (49)第二节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工程 (50)第十章促进土地利用与环境建设协调发展 (52)第一节不断优化生态用地空间布局 (52)第二节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54)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对策与措施 (56)第一节提高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56)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56)第三节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58)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59)第五节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60)第十二章附则 (61)附表附表1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63)附表2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64)附表3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面积指标表 (65)附表4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表 (65)附表5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及补充耕地指标表 (66)附表6园地规模指标表 (66)附表7林地规模指标表 (67)附表8牧草地规模指标表 (67)附表9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表 (67)附表10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69)附表1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表 (70)附表12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72)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太和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加强实施“特色农业经济开发、西北工业开发、新城建设开发、开放牵动”四大战略,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锦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策划实施第四章资金筹措第五章政策保障第六章附则锦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国家、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工作部署及《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城市发展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主要包括提升功能品质、服务品质、生态品质、文化品质,强化城市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城市治理效能等。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规划引领、聚焦关键,绿色低碳、提升品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围绕建设辽西区域中心城市的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在提升城市承载力、城市吸引力、城市活跃度、城市归属感上下功夫,走出一条集约型内涵式城市高质量发展新路。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条成立锦州市城市更新工作专班,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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