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标住宅设计规范条文-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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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标住宅设计规范条文-20140225

第1章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

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

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

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1.0.4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美观等基本要求,做到节地、

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

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专项规划、

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1.0.5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

和标准等。

1.0.6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分类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

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

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1.5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

助型公共设施。

2.1.8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9 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1 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2 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

活空间的多项以上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

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

筑体。

2.1.13 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4 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5 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6 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

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2.1.17 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8 物流建筑

用于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 建筑通用空间

2.2.1 裙房、塔楼

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为裙房(裙楼);裙房以

上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2.2.2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3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物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

空连廊。

2.2.4 内天井:四周均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5 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且该开口是住宅、宿舍、

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房间(含客厅或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卫生间)通风采光

的唯一来源。

2.2.6 非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但朝向该开口的住宅、

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房间(含客厅或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卫生间)有

除此以外其他的通风采光来源。

平地或坡地建筑的楼层,当其顶板面高于周边各处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

1.5m时,则该层为地下室。

2.2.8 半地下室

坡地建筑的楼层,当有一面及以上满足地下室的条件,同时房间顶板还有部分露

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则该层为半地下室。

2.2.9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高度不超过1.5m

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10 避难层

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11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进行结构转换的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2.12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

的空间层。

2.2.13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

的楼层。

2.3 建筑部件

2.3.1 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

装饰结构。

2.3.2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

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多层高阳

台。

2.3.3 露台

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 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

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斜坡。

2.3.9 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 技术经济指标

2.4.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4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4.5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6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4.7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

分实际使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8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

分实际使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9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

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10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

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

地上建筑面积。

2.4.11 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

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

地下建筑面积。

2.4.12 建筑基底面积

一般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4.13 裙房建筑基底面积

裙房建筑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4.14 塔楼建筑基底面积

塔楼接触裙房屋顶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4.15 无裙房建筑基底面积

底部未附设裙房的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4.16 套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户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面积。

2.4.17 建筑面宽

建筑物沿控制面的正投影长度。

2.4.18 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4.19 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之间以楼、地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2.4.20 梁底净高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1.1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1.1.1 半地下室楼层内全部用作允许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用途房间(包括到达上述空

间所必需的交通空间)时,该层的层数不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

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1.2 半地下室楼层内全部或部分用于除3.1.1.1条规定功能以外的其他用途(如商业、

办公、仓库、厨房等及与其结合设置的架空公共空间、架空绿化、架空休闲等)

时,如该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不含下沉式采光井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

则该楼层的层数不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

相关要求控制;否则,该楼层及以上楼层的层数均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

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规划要求控制。

3.1.1.3 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⑴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

边绿化带标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⑵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

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3.1.2 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情形

3.1.2.1 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同时满足车行通道净宽不

小于4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5m,或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或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建筑楼层架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保证24小

时全天候对公众开放,不得封闭,同时满足架空层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2.3 骑楼

建筑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批准的有关上层次规划中明确要求设置骑楼的;

⑵骑楼的净宽不小于1.8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⑶骑楼地坪标高应与周边城市人行道一致,地面应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⑷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3.1.2.4 架空停车

⑴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用作公用停车场;

⑵楼层架空用作公用停车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层高不超过4.2m;

②架空停车场总停车位数量不超过100辆的,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

辆;超过100辆但不超过300辆的,不得超过45㎡/辆;超过300辆但不超过

500辆的,不得超过40㎡/辆;超过500辆的,不得超过35㎡/辆。

注:本条所述公用停车场是指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或社会公众共同使用。

3.1.2.5 消防避难空间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

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5.1m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

3.1.2.6 架空绿化或架空休闲

⑴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

时满足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⑵符合3.1.2.5条规定的避难层中,局部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⑶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楼层整层或局部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

场地。

注:属于架空绿化的,绿化形式应为覆土种植且覆土厚度不小于0.5m,绿化面

积不小于架空部分投影面积的50%。

3.1.3 允许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的情形

3.1.3.1 城市公共通道

城市规划确定的地下室内24小时对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同时满足车行通

道净宽不小于4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5m,或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m且梁底净高

不小于3.6m。

3.1.3.2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建筑空间

⑴地下室内作为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

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共用停车库等用途的建筑面积;

⑵地下室内作为防灾防护工程及其独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用途的建筑面积;

⑶地下室内作为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的建筑面积。

3.1.3.3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楼层内,露出室外地面与城市公共通道连

通的部分架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保证24小时全天候对公众开放,不得封闭,

同时满足架空层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3.4 架空绿化或架空休闲

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楼层内,露出室外地面的部分架空作公

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⑵属于架空公共绿化的,绿化形式应为覆土种植且覆土厚度不小于0.5m,绿化

面积不小于架空部分投影面积的50%。

3.1.4 应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情形

3.1.

4.1 不符合3.1.2条规定的其他地上建筑面积,均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

4.2 在厂房、仓库、物流建筑内设置的符合3.1.2条规定情形的地上建筑面积应计入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

4.3 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楼层内,围合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设备

房等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

4.4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阳台(含公共阳台),不论层高多少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

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⑴开敞面面宽不大于1.5m的阳台,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阳台计面积

线周长的1/6;开敞面面宽大于1.5m的阳台,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

阳台计面积线周长的1/4。

⑵阳台栏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构件。

⑶阳台进深(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不超过2.4m。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阳台,不论层高多少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

投影计算全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

4.5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凸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需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

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⑴凸窗的窗台高度(房间室内地面至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4m。

⑵凸窗凸出于外墙,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无任何材料(不包括百叶、穿

孔板)封闭、遮挡。

⑶凸窗的高度(窗台板上缘至凸窗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不大于2.2m。

⑷凸窗的进深(建筑外墙面至凸窗外边沿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6m。

3.1.5 应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的情形

3.1.5.1 不符合3.1.3条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面积,均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3.1.5.2 住宅中为两户以下(含两户)户型专用的地下室,无论为何用途,其建筑面积均

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3.1.6 应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的情形

3.1.6.1 建筑非合理设置的室外或室内透空

建筑平面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等合理布局。建筑平面内非合

理设置的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

面积。

3.1.6.2 建筑室外透空

⑴明确规定不得设置室外透空空间但仍设置的,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以需

计算建筑面积的阳台栏板或建筑外墙结构外围至梁、板外沿计算)全部计入地上

核减建筑面积。

⑵因造型或结构需要,在专有空间之间、专有空间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的带结

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等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类别建

筑室外透空面积限值时,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3.1.6.3 建筑室内透空

⑴明确规定不得设置室内透空空间但仍设置的,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各层

楼板挖空部分投影面积之和)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允许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类别建筑室内透

空面积限值时,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室内透空面积限值

——公式1

⑶允许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否则结构连梁

或连板所在楼层透空部分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3.1.6.4 建筑层高

建筑层高超过相应类别建筑层高限值时,除按相应规定计算规定建筑面积外,超

高空间投影面积(以墙中计算)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层高-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公式2

注:1.当超高空间内高度不一致时,超高空间层高取其中最大层高值。

2.除避难层以及上下不同功能区之间设置的公共管线转换层外,层高小于 2.2m

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层。

3.1.6.5 阳台

⑴明确规定不得设置阳台(含公共阳台)但仍设置的,计算一半地上规定建筑面

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除按相应规定计算规定建筑面积外,其围护结构或围护

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另行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允许设置的计算一半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阳台,其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类别建

筑阳台面积限值时,除按相应规定计算规定建筑面积外,超过部分投影面积按下

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阳台总投影面积-阳台面积限值)/2

——公式3

⑶建筑专有空间内设置的多层高阳台,以及明确规定不得设置阳台(含公共阳台)

但仍设置的多层高阳台,除按相应规定计算规定建筑面积外,其上部空间按层计

算的总投影面积,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阳台层高/ 标准层层高)-1]×阳台投影面积

——公式4

3.2 容积率

3.2.1 建筑面积计算

⑴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

面积

⑶计容规定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⑷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2.2 容积率计算

规定容积率=(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调整容积率=(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3.3 建筑覆盖率

3.3.1 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3.3.1.1 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3.1.2 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与建筑首

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3.3.1.3 地下车库的引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3.1.4 无柱架空连廊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最低点处净高差大于6m时,其

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3.2 建筑覆盖率计算

3.3.2.1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无分级控制要求时:

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3.3.2.2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

⑴一级建筑覆盖率=(裙房建筑基底面积+无裙房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⑵二级建筑覆盖率=(塔楼建筑基底面积+无裙房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3.4 建筑高度

3.4.1 特殊控制区

3.4.1.1 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

且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

3.4.1.2 位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景名胜区等的保护规划区内。

3.4.2 坡屋顶、特殊造型屋顶以及位于3.4.1条规定的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

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建筑高度。

3.4.3 非3.4.1条规定的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平屋顶建筑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但满

足下列条件的屋顶突出物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3.4.3.1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顶

平面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1/4且高度不超过12m者。

3.4.3.2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等及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3.4.3.3 用以遮挡屋顶设备等屋顶突出物,高度不超过屋面高度10%且总高度不大于12m

的女儿墙、幕墙等。

3.4.4 当同一栋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

建筑高度应按3.4.2或3.4.3条规定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4.5 当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

3.4.5.1 当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由计地上层数的半地下室及地面层

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顶板面)的最低点处起算。

3.4.5.2 位于不同地坪标高的台地上的同一栋建筑,不同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防火

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入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

有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5 建筑栋数

3.5.1 地面以上有裙房(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栋。同一栋建筑中的不同建筑

塔楼各自视为一座。

3.5.2 由出地面的计地上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栋。

3.5.3 地面以下互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但地面以上相互独立的建筑视为多栋建筑。

3.6 建筑层数

3.6.1 一般规定

按层高不小于2.2m的楼板结构分层层数计算,不包括3.4.3.1条规定不计建筑

高度的层数。

3.6.2 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

3.6.2.1 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二层,

以此类推至地下室最低层数。

3.6.2.2 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为半

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层数。

3.6.2.3 以计地面以上层数建筑物最底层的最低室内地面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

层或首层。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

3.6.2.4 地面以上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建筑物内设有中庭或

透空者,其四周楼层仍按3.6.2.3条规定排列。

3.6.2.5 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

的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注方法按此

规则类推。

3.6.3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排列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遵照3.6.2条的规定排列。

第4章总图设计

总图设计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

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

4.1 总体要求

4.1.1 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依

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在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规、

规范的基础上,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4.1.2 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50m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括:地形

地貌、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情况;

总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

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

4.1.3 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

障碍设计。

4.1.4 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

配套设施情况等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各分期的交通系

统、消防道路等应满足使用要求。

4.1.5 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核增建筑面积的位置、功

能和数量。

4.2 建筑退线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

文件的相关规划要求;有特别管制或安全防护要求的(如高压线、输油管、输气

管、地铁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4.2.1 地上建筑退线

4.2.1.1 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雨篷、

遮阳板、屋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

4.2.1.2 下列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⑴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

⑵距离室外地面净高6m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m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

檐等;

⑶投影面积不大于4㎡且高度不大于2m的地下室风井及投影面积不大于30㎡且

高度不大于0.5m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

不小于3m;

⑷用地范围内需进行围合管理而设置围墙时,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有特殊要求的

除外),其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

⑸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且建筑高度不大于6m的门卫房建筑,其正投影外缘退用

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m;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

⑹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3m。

4.2.2 地下室退线

4.2.2.1 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m。

4.2.2.2 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

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退线。

4.2.2.3 基础等永久性构件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4.2.2.4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以零退线。

4.2.2.5 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时,需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3.1 建筑间距

4.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关规定。

4.3.1.2 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护距

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

4.3.1.3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直接相邻一侧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应满足

上述规定外,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2m;建筑高度超

过24m的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8m。

4.3.2 建筑日照

本章节中“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需求建筑”,“可能对有法定

日照要求的建筑造成遮挡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遮挡建筑”。

4.3.2.1 在深圳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况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⑴拟建建筑对用地内其它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⑵拟建建筑对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

影响。

⑶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的建筑对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

照遮挡影响。

⑷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日照需求建筑或日照遮挡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户

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4.3.2.2 日照分析技术要求

⑴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日照分析图》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依

据。

⑵进行日照分析时深圳市区地理位置取东经113°41′、北纬22°40′。

⑶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8时~16时(真太阳时)。

⑷日照分析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5分钟。

4.3.2.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⑴对于日照需求建筑,在有效时间带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沿建筑外墙线

分析日照状况;对组团绿地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等采用“多点分析”

或“等时线分析”的方法分析日照状况。

⑵自然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

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4m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

析的主体。

⑶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H+0.9m,与

实际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⑷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

空间获得日照的界面。

⑸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门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

台难以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⑹外窗宽度大于2.4m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以缩减至2.4m;宽度小于0.6m

时,不得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

⑺日照分析及建筑高度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屋面太阳能板及屋面构架的遮挡因素

并纳入计算。

4.3.2.4 日照分析标准

⑴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

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

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⑵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⑶宿舍建筑: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⑷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

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标准;

⑸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

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⑹旧区改建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标准已不能满足

4.3.2.4⑴~⑹条规定的,改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

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

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

4.4.1 建筑通风

4.4.1.1 在城市周边特定的地形地貌(如滨海区域)形成的来风通路,以及绿地布置构成

的风通廊,应特别注意风环境的优化设计。规模较大或密度较高等可能造成较大

通风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风环境研究;建筑密集、高度划一区域内或其邻近位

置进行项目开发时,应做专项的通风模拟评估。

4.4.1.2 建筑布局应满足通风要求,以改善城市微气候。当建筑较为密集时,应策略性地

布置不同高度的建筑物,利用高度轮廓带来的气压差异引导气流。同时,区内建

筑群的整体高度趋势应朝着盛行风的方向逐级降低,以促进空气流动。在片区主

导风向上风位的街块应避免采用垂直于主导风向的大面宽板式建筑。

4.4.2 建筑面宽

4.4.2.1 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应避免因面宽过大形成屏风效应。

4.4.2.2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直接相邻一侧的建筑物,其最大面宽应按不同

的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

⑴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6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100m;

⑵建筑高度超过60m但不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80m;

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70m。

4.5 道路系统

4.5.1 对外衔接

4.5.1.1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

⑴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不应直接向城市主、次干道开口;位于城市支路上的车

行出入口,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m,距离同支路相交

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m。

⑵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并避开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和人流集中的街道。

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的距离应不小于5m,距公园、学校、托幼等用地

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住宅区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公交场站出入口的距离

应不小于50m。

注:两个出入口距离为其相邻道牙之间的距离。

⑶机动车出入口道闸的设置不得影响外部城市道路的正常交通。原则上,入口道

闸与外部城市道路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应不小于18m,出口道闸与外部城市道路

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不小于7.5m。如因用地条件限制难以达到以上要求,也可

通过横向增加出入口道闸数量的方式解决。

⑷相邻地块需共用道路的,应协调好用地、标高和工程管线。

⑸配建型公交场站出入口宜设置在城市次干道或支路上,不宜直接设在主干道或

快速路上,不应直接向主干道开口;配建型公交场站进出场道路及进出闸口,原

则上应独立设置,但可与消防通道共用。

4.5.1.2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

⑴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符合规划要求;

⑵以下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户数大于3000户的居住小区、

公交首末站及公交枢纽站、城市综合体、医院、中型及以上展览建筑、大中型商

业建筑、体育场馆、文化馆(群艺馆)、有生产使用要求的工业厂区及仓储物流

用地、相关规范要求的其它场地;

⑶当场地仅有一边可向城市道路开口时,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上条要求;

当场地有两边及以上可向城市道路开口时,场地每边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不得超

过一个,如确需设两个及以上机动车出入口,相邻两个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

4.5.2 场地内道路系统

4.5.2.1 场地道路设计

应减少场地内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冲突和干扰,宜人车分流,提高道路系统的安

全性。

4.5.2.2 场地机动车道

尽端式机动车道长度宜小于120m,并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兼

做消防道路时应按消防要求设置回车场),单机动车道每间隔60m应设3.5m×12m

的港湾式会车区。

4.5.2.3 道路无障碍设计

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建筑等应做好道路无障碍设计,并满足

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要求。

4.6 场地其它规定

4.6.1 公共空间(包括公共活动、休闲、体育广场等)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形成有机整

体。

4.6.1.1 公共空间的设计应遵循开放可达的原则,为社区居民(含小区外的居民)的服务

提供便利,其宽深比不得大于3(自然景观地带沿线设置的带型公共空间,其宽

深比可不受该限制。)

4.6.1.2 规划要求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的公共空间应集中设置;占地面积超过1000

㎡的公共空间,为方便居民活动可分设,但每个公共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小于500

㎡。

4.6.1.3 建筑架空层作为公共空间时(室内型公共空间),其梁底净高应不小于3.6m,

保证与周边有良好的交通联系。建筑退线部分及室内型公共空间计入面积均不宜

超过公共空间总面积的3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允许贴红线建设项目除

外)。

4.6.2 停车场地

4.6.2.1 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位数量应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未作规定的

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

4.6.2.2 地面机械停车设施应满足地上建筑退线控制要求,不宜设在临街面一侧,与相邻

建筑的间距应满足防火要求且不小于10m。

4.6.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6.3.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在项目用地红线内解决。

4.6.3.2 因场地限制需利用市政道路或绿化带进行消防登高操作时,应与相关主管部门沟

通并取得同意意见,同时应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位置、尺寸及荷载等满足

消防车操作要求,且消防车登高扑救面范围内不应有防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路灯、

树木和架空管线等,其余应满足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

4.6.4 场地竖向

4.6.4.1 一般规定

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始的地形、地貌,形成地域特色,根据周边市政道路标高、

场地的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尽量实现就地土方平衡。

4.6.4.2 临水场地

竖向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地面高程应按设防标准推算的洪

(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有波浪影响或壅水现象的,应加波浪侵袭高度或壅

水高度。

4.6.4.3 有内涝威胁的场地

标高应高于内涝标高或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4.6.5 场地防护

4.6.

5.1 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实

施配套防治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提交规划部门作为审

批项目的技术依据。

4.6.

5.2 挡土墙、护坡一般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与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高度

大于2m的挡土墙、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下缘与建

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

4.6.

5.3 人流密集的场所,当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其上、下缘高差大于0.7m

时,应在挡土墙或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措施。居住区场地上述高差不小于1m

时应加设安全防护措施。住宅用地种植绿化的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不大于0.5。

4.6.6 场地排水

4.6.6.1 场地内应有排出地面、路面雨水的措施,其中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水。

4.6.6.2 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入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及排涝措施。与山体或河道

邻近的建筑物应设置截洪沟或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5.1 建筑地下空间

5.1.1 地下空间顶板埋深

建设用地内临市政的地下空间顶板埋深除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外,还应符合下

列要求:

5.1.1.1 超出地上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埋深应不小于0.5m,以满足防水及场地排水要求。

5.1.1.2 位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下方的地下室,其顶板结构板面埋深须满足场地绿化覆

盖率的相关规定。

5.1.1.3 位于市政道路正下方的地下室顶板,其覆土厚度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如在设计阶段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难以确定的,其最小覆土厚度应不小于2m。

注:埋深是指室外覆土(场地)面到结构板面的垂直高度。

5.1.2 地下空间的相互联通

5.1.2.1 建筑地下空间互相联通建设的权利与义务:

⑴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

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

合地下车库、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⑵先建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负

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地下空间的联通口应在图纸中有明确标注。

5.1.2.2 建筑物地下空间互相联通建设的要求:

⑴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其他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通道、地

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

⑵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

交通设施时,应进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

行整合,相互连通。

5.1.2.3 建筑物地下空间联通分为:人行联通口、机动车联通口、人车混行联通口三类,

其各自的尺寸一般要求如下:

⑴人行联通口:交通人行联通口净宽不应小于4m,净高不应小于2.8m;商业人

行联通口净宽不应小于7m,净高不应小于商业使用要求;

⑵机动车联通口: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4m;

⑶人车混行联通口: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m,净高不应小于2.8m。

此外还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设备管线敷设、人防设计规范及有关条文的要求;

有特殊车辆通行的联通口,需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净高要求;地铁、地下公交场

站等公共交通设施,应按照相关设计规定要求进行控制。

5.1.3 地下通道空间

5.1.3.1 建筑地下通道空间可结合商业布置,地下通道的空间尺寸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5.1.3.2 各类地下商业街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5.1.3.3 地下商业街中作为到达两侧商业用房所必须的交通空间的建筑面积,不得计入地

下核增建筑面积。

5.1.3.4 地下商业街连接地铁站厅或地面出口的全天候开放的公共通道,当其两侧无商业

界面直接开口时,该公共通道建筑面积可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

5.2.1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包括跨越市政道路的建筑物、建筑通廊及其附设

的人行过街天桥等。

5.2.2 跨街建(构)筑物底层市政道路净高不应小于所跨车行道净宽的1/3,同时还应

满足不同等级市政道路的通行要求,并不得小于5m。

5.2.3 跨街建(构)筑物所占市政道路上空连续总长度(沿道路通行方向)不宜大于

30m;超过30m时,应每隔30m设置长度不小于15m且与车行道等宽的露天开口。

5.2.4 跨街建(构)筑物下方应视其宽度采取必要的照明、通风等措施。

5.3 玻璃幕墙

5.3.1 以下部位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

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等二层以上部位;

⑵建筑物与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直接相邻侧二层以上部位;

⑶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

5.3.2 以下位置应慎用玻璃幕墙

⑴毗邻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医院、保密单位等建筑物;

⑵城市中划定的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

⑶位于红树林保护区及其他鸟类保护区周边的高层建筑。

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必须考虑对邻近建筑使用功能或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需环保

部门批准。

5.3.3 以下位置不宜设置玻璃幕墙

⑴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

⑵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和其余路段10m以下部位

(高度平路面起算)。

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玻璃。

5.3.4 拟采用玻璃幕墙的项目

⑴玻璃幕墙的设计应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

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坠落伤害事故。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

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①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

筑;

②临街建筑;

③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⑶连续玻璃幕墙(包括隐框、半隐框、明框)规模超过100㎡的项目,建筑设计

方案核查阶段,应在方案设计文件中明确玻璃幕墙的参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

段,应提交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光反射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环保部门组织

专家论证报告。

5.4 建筑立面设计

5.4.1 建筑物外立面

5.4.1.1 凡是楼层超过20层、高度超过60m、临街或下部有行人通行的建筑外墙应保证

其安全性。使用粘贴型外墙面砖和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时,应有防坠落措

施,或地面留出足够的安全空间。

5.4.1.2 建筑物附设的楼宇名称、户外广告、店铺招牌、标识、灯光等应与建筑立面设计

同步进行,并与主体建筑统一施工或预留。

5.4.2 建筑设备管线立面设置要求

5.4.2.1 幕墙使用的擦窗设备及维护设备,宜进行遮蔽隐藏,避免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

5.4.2.2 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室外机,如需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应统一考虑装设空调室外机的位置,通过适当的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做到

美观、整齐、易于维修检查,并定期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安全性;

⑵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处均应设置防坠落设施;

⑶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对相邻房间造成噪音和气流干扰,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地

收集排放。

5.4.2.3 建筑外墙门窗原则上不应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窗

的防盗网应安装在窗的内侧,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

外缘边线。阳台外露防盗网应采用不蚀材料制作,并加设应急逃生口。

5.4.2.4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进出风口应按其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并尽量

与建筑物立面统一设计;出风口底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

5.4.2.5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给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道等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

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尽量设在建筑物内的管井中,当需在建筑外墙敷

设时,应尽量集中在次要立面或较隐蔽的立面凹口部位。

5.5 建筑屋面设计

5.5.1 屋面设计提倡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提倡有效隔热通风的屋顶设计,

提高绿色屋顶的设计比例。

5.5.2 有条件时应尽可能采用种植屋面,以提高城市屋顶的绿化比例,同时种植屋面应

满足绿化荷载及不同种类绿化种植的各项技术要求。

5.5.3 对高出屋面的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应通过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减少对相邻建

筑的影响。

5.5.4 屋面用于支撑幕墙的屋面构架高度不得超过其邻近的幕墙顶点;用于支撑太阳能

板的屋面构架须设计为单层。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

6.1 建筑分类

6.1.1 建筑按使用功能及属性分类

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6.1.1.1 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⑴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商住楼、宿舍建筑、老年人住宅等。

⑵公共建筑:包括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办公科研建筑、商业金融建筑、教育建

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交通建筑、文化娱乐建筑、文物建筑、园林建筑、

民政建筑、司法建筑、宗教建筑、广播电视建筑、邮政电信建筑等。

6.1.1.2 工业建筑:包括厂房、新型产业建筑(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仓库、物流建筑。

6.1.2 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

6.1.2.1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

⑴住宅建筑:层数为1层至3层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的为多层住宅、7层

至9层的为中高层住宅、10层及10层以上的为高层住宅;

⑵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

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⑶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6.1.2.2 工业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

层数为1层(建筑高度不限)的厂房(仓库)为单层厂房(仓库);2层及2层

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厂房(仓库)为多层厂房(仓库);2层及2层

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仓库)为高层厂房(仓库)。

6.1.3 建筑按建设规模分类

6.1.3.1 商业建筑按建设规模分类:

单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15000㎡的商业建筑为普通商业建筑;单栋商业功

能规定建筑面积>15000㎡的商业建筑为集中大型商业建筑。

6.1.3.2 物流建筑按建设规模分类:

单栋物流功能规定建筑面积≤50000㎡的物流建筑为普通物流建筑;单栋物流功

能规定建筑面积>50000㎡的物流建筑为集中大型物流建筑。

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

6.2.1 一般规定

6.2.1.1 土地混合使用的多性质复合建筑应符合各类建筑相应设计原则和要求,并应清晰界定。

6.2.1.2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保建筑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

6.2.1.3 鼓励民用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空间、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6.2.1.4 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可按相关规范、标准及实际需求进行设计,可以不受本章约束。

6.2.2 规定建筑面积指标控制要求

6.2.2.1 建设用地内按规划要求配建的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及公共空间等,其分项建筑面

积、占地面积(有规划要求时)等均不得少于各相应分项规定建筑面积、占地面

积指标值。

6.2.2.2 除6.2.2.1条规定的功能外,建筑设计各分项功能规定建筑面积与相应分项功能

核减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限定的各相应分项功能规

定建筑面积指标值。

确因建筑设计需要,高级别地价功能建筑面积可向低级别地价功能建筑面积略作

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0㎡。

6.2.2.3 总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总地上核减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值。

6.2.2.4 总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值。

6.2.2.5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不得用于计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地上建筑和半地下室,同

时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也不得用于计地下规定建筑面积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环卫设施除外)。

6.2.3 避难层设置要求

6.2.3.1 在3.1.2.5条规定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避难层之外,另行增设的避难层,

层内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6.2.3.2 所有避难层层高均应不大于5.1m。超过层高限值的按3.1.6.4条公式2另行计

《住宅设计规范》修改条文解析

关于2012年8月1日即将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一些有修改或新增的条文解析: 6.3.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我国目前大多数住宅的剪刀梯平台普遍过于狭窄,日常搬运大型家具困难,特别是急救时担架难以水平回转;高层建筑虽有电梯,但往往一栋楼只有一部能容纳普通担架,需要通过联系廊和疏散楼梯搬运伤病员。因此,本条文从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的角度,要求住宅剪刀梯休息平台进深加大到1.30m。 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修改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主要考虑到其中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修时,居民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每栋楼的概念不清晰,应是每单元",经编制组认真讨论认为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如强求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标准过高。 此次修改对"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编制组多次收到对有关条文的修改意见,主要是针对在家中突发疾病的病人如何及时救助,要求电梯轿厢尺寸应能满足搬运担架所需的最小尺寸。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强条 本条根据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精神以及《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有关规定编写而成。 《邮政法》重申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使每个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重要邮政设施的住宅信报箱理应在住宅设计中予以足够的重视。 在住宅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信报箱的设置位置、数量,保证每套住宅都有对应的信报箱格口,方便住户使用。 【实施与检查】 本条执行中,重点在工程设计图纸审批过程中进行控制。结合住宅出入口设置的信报箱应在住宅设计图纸中标明位置和格口数量,设于室外的信报箱群、信报箱亭应在工程总平面中标明位置和格口数量。设计阶段格口尺寸可参照以下两种排列方式设计: 横排式:350mm宽*250mm深 竖排式:250mm宽*350mm深 嵌墙式信报箱应结合产品标准进行预留、预埋设计。 信报箱高度方向格口数不大于10层,投取通道宽度应满足《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住宅设计规范填空版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_____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_________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_____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5 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____;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____。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____;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____;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____。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____。 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____。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____。 5.3 厨房

2013年建筑专业问题研讨纪要(四)无障碍设计

第四篇无障碍设计 1、无障碍用门,仅一个方向满足500mm还是内外均需500mm?住宅规 范与 无障碍规范门垛500mm(400mm)不统一、应执行哪个标准? 答:实际上,在门把手一侧留有一定宽度的墙面是为了使乘轮椅者 开启门扇方便,400mm已能满足要求,但是《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第6.6.2条为强条,因此,在门把手一侧留有 墙面的宽度按500mm执行,室内外的墙面均应满足此要求。

2、无障碍坡道坡度不大于1:20,两侧不设扶手可行吗? 答:《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2.0.6条:平坡出 入口:地面坡度不大于1:20且不设扶手的出入口。因此,无障 碍坡道坡度不大于1:20,两侧不设扶手是可行的。 3、关于无障碍住宅在小区内怎样把握。多大规模的小区要设无障碍 住宅? 答:关于无障碍住宅和公寓的设置,可根据规划方案和居住需 要集中设置,或分别设置于不同的建筑中。可查看当地的规划 批文要求,原则上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7.4 节的规定执行。 4、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候梯厅深度1500,2100不能满足 《住宅设计规范》第6.4.6条,即候梯厅深度不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 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此条是否可放宽处理? 答:1.5m候梯厅深度为普通电梯候梯厅的最小要求,单侧布 置无障碍候梯厅深度可按1.8m考虑。电梯对面布置时,候梯 厅深度宜不小于2.4m,即担架电梯长度+行人通过宽度。 11+1层住宅也应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无障碍住房设计深度如何把握?设计范围如何控制?按每栋还 是整个小区所占比例控制,在每栋楼里设置?还是集中设置在一栋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 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 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 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 (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 (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据当时的统计(截止1998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行业+

【通用文档】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doc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一、总则 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2、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13、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4、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15、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中间层middle- 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住宅设计规范解析

住宅设计规范解析 1

住宅设计规范 1 总则 l.0.l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

成都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 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 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 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人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树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中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己突破100m 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

住宅设计规范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地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5.4.4 卫生间不应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

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及开敞阳台应做防水措施。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雨0.90m。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该低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施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筑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住宅建筑应完成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因此,住宅设计

建筑专业常用规范图集

设计图集 1.关于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天津、内蒙古新版图集 1)网上有河南电子版图集 2)各省市图集内容完全一致,仅图集编号前缀不同 3)前缀:河北、山西、天津、内蒙—12J,河南—12YJ,山东—L13J 2.住宅厨卫烟气道尽量选择地方标准图集 1)国标《住宅排气道(一)》07J916-1 2)河北《住宅厨房卫生间ZDA防火型排气道》J10J123 3)河北《住宅厨房、卫生间组合变压式耐火排烟气道》J13J133 4)辽宁《厨房、卫生间自动调压排风道》2009J802-1 5)山东《住宅厨卫组合变压式耐火排烟气道》L12J118 6)安徽《住宅防火型烟气集中排放系统》2005J112 7)湖南《住宅防火型排气道》2010J906 8)天津《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09SJ116 9)江苏《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J19-2009 10)北京《导流式、防火型住宅厨卫排气道》09BJZ28 11)北京《变截面、防火型住宅厨卫排气道》10BJZ41 12)北京《防火型、变截面住宅厨卫排气道》10BJZ8 3.近期通用图集 国标 1)《防火门窗》12J609

2)《平屋面建筑构造》12J201 3)《坡屋面建筑构造(一)》09J202-1 4)《地下建筑防水构造》10J301 5)《室外工程》12J003 6)《住宅建筑构造》11J930 7)《楼梯、栏杆、拦板》06J403-1 02J401 《钢梯》8). 9)《无障碍设计》12J926 10)《建筑玻璃应用构造》11J508 11)《建筑隔声与吸声构造》08J931 12)《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10J121 1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外墙自保温》10ZJ106 14)《矿物纤维喷涂保温、吸声构造》11CJ30 15)《中小学校场地与用房》11J934-2 1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图示》11J934-1 17)《住宅设计规范图示》13J815 北京 1)《楼板隔声和电梯井道、机房隔声》88JZ22 2)《建筑外保温(节能75%)》13BJJ2-12 3)《A级不燃材料外墙外保温》12BJ2-11 11BJZ58

2013年最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总则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 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 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平米; 2 单人卧室为6平米;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米;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米。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米。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米;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米;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米。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米;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米;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米; 4、单设便器的为1.10平米;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最新)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最新)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人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树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中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己突破100m 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提要:偷面积将面临违规风险目前,很多楼盘打出两房变三房、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多种赠送面积的广告 来自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所有阳台都按一半面积计算”,“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记者特约武汉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郑国庆对新规范做解读。 产业政策催生规范精细化 与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相比,新版规范做了哪些改变? 郑国庆介绍,目前国家鼓励中小户型与保障房建设,推行住宅产业化与住宅的升级换代。新版《住宅设计规范》,部分条文是适应政策与市场形势所作的调整。新版规范去掉了与住宅建设发展方向不相适应的条款,同时与住宅建筑规范、消防规范等其他规范“打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部分强制性条款。 比如新规范中规定,一居室使用面积从不小于34平方米,调整为30平方米。零居室使用面积从不低于30平方米,调整为22平方米。“住宅产业化的集成技术的使用,可以减少住宅的使用面积。例如,平板电视、整体橱柜等,所需要的占地面积减少,也降低了住宅

的总使用面积。” 偷面积将面临违规风险 目前,很多楼盘打出两房变三房、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多种赠送面积的广告。 郑国庆介绍,新版规范规定,所有的阳台都计一半的建筑面积,并明确了阳台的使用功能,杜绝了开发商所谓封闭阳台按全面积收费的约定俗成做法。住户如果将阳台擅自改作其他功能,有关部门可以据此规范补收此前减免一半面积的费用。 新版规范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郑国庆表示,目前,一些退台式、复式或顶层收分户型,很难避免所有卫生间都在一条线上。规定中提到“不应直接布置”,意味着设计者或开发商必须采取包括夹层楼板、同层排水等方式加以避免。新规定还提出,“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全北户型日照难通过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这是新版规定对于采光与通风的部分规定。 郑国庆认为,由于每个城市的冬季日照条件有所不同,一个居住空间必须满足多久的冬季日照,新规定中并没有定量要求,需要援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其他相关规范设计实施。当前,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 的不利影响。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

适、卫生等生活起居 的基本要求。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 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并 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 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

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 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 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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